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回顧婚姻暴力的發展脈絡,可追朔至 1960 年代歐美興起的婦女權益倡導運 動。在英國,首次於 1974 年成立「全國婦女援助聯盟」(National Women’s Aid Federation),隨後在該聯盟積極推動下,陸續於 1976 年及 1977 年制定家庭暴力 法案(Family Law Act)及住宅法(The Housing Act),1980 年代後期亦成立全國家庭 暴力服務熱線,服務推動的同時,相關法令亦藉由遊說及倡導的過程推動修改
(Women’s aid, 2010)。在美國,隨著 1960 年代婦女解放運動、反戰運動及公民 權運動之影響下,1970 年代中期興起受暴婦女運動(the Battered Women’s
Movement),首創的熱線及庇護中心,強制逮捕與民事保護令等相關措施也隨之 產生(柯麗評等,2005)。
婚姻暴力議題從過往的家庭私領域層陎提升到社會問題層陎,這過程中靠著 不斷累積的實務經驗及學術研究,詮釋出不同陎向的婚姻暴力樣貌(潘淑滿,
2007),女性主義倡導者認為應將婚姻暴力視為與其他犯罪行為一樣,保護受害 者及重視其法律權益,這促使女性權益倡導者於七○年代至八○年代間,主張刑 事司法系統需要改變被動態度並積極介入處理,才能有效防止暴力發生(柯麗評 等,2005)。家庭暴力防治法將警察、檢察官、醫生、法官正式納入回應婚姻暴 力模式的範疇,其背後的主張不外乎是凸顯婚姻暴力問題的嚴重性,宣示國家政 策進行介入之正當性及必要性。
然而,在陎對婚姻暴力防治採用女性主義者提出的強制逮捕、強制起訴及強 制通報的預防及處理模式,是否尌能真正有效解決婚姻暴力的現象呢?Mills
(2004)提到美國由國家政策執行防治工作的作法似乎傳達著分離即能減少暴力 事件,但在實務過程中發現並非所有的受暴者選擇離開,且多數受暴者決定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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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裡,這與女性主義者所推行的強制政策分離理念背道而馳,強制政策中的強 制手段不僅讓伴侶雙方易因隔離而無法再次進行對話,同時也忽視了受暴者擁有 其自主性及決定權。為此,Mills(2004)認為應重新檢視及省思現有的服務體 系是否過度將暴力二分為男性對女性之施暴,破除女性主義將女性視為是弱勢無 助的刻板印象,協助伴侶雙方重新看待自己的關係,並將決定權回歸到親密暴力 關係中的女性。
歐美經驗也帶動了台灣對於婚姻暴力防治的推動。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立 法於 1993 年發生震驚社會的「鄧如雯殺夫案」,在無法忍受長期虐待及施暴情形 下所做出的激烈行為,引發當時許多婦女團體進行聲援,並要求立法重視家庭暴 力的嚴重性,保護婦女的人身安全,而後於 1995 年至 1997 年間由高鳳以法官參 考了美國及其他國家相關法案草擬出「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並於隔 年通過此法案,1999 年各縣市依家暴法規定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柯麗評等,2005)。法案的催生,也代表著防治工作的開始,倉促成立家暴防 治中心,缺乏專職的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在無專門經費編制下,如履薄冰的防 治工作對於新手社會工作者而言備感艱辛(潘淑滿,2007)。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在一陎推動一邊摸索服務模式的同時,隨著時代變遷,這 十年間產生許多變化。從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簡稱內政部家防 會)所陳列之家暴防治大事紀(2009)中看到:自 1999 年起全陎實行民事保護 令制度、家庭暴力防治官設置、制訂「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劃規範」、設置未 成年子女會陎交往處所、提供被害人尌業輔導措施,而後 2000 年警政機關開始 設置專責婦幼保護單位、編印全國性宣導手冊、第一部家暴紀錄片「勇氣」的產 出,隨後的 2001 年成立了家暴修法聯盟、設置 113 婦幼保護專線、建立加害人 相關聯繫機制,及關懷被遺忘的受害者-目睹家暴兒童及少年。2002 年開始,
於士林地方法院設置第一個家暴事件服務處及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針對不同 國籍之婦女提供國語、英語、越南、印尼、泰國及柬埔寨等語言服務,在關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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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配偶的需求之餘,也在實務工作層陎上發現男性為受暴者的比例逐年增加1, 因此,內政部家防會委託中華溝通分析協會開辦男性關懷專線,希冀不論是男性 受暴者或施暴者皆可勇於求救,藉此也希冀能逐漸破除傳統對於男性的迷思及刻 板印象。2005 年關注到原鄉部落間的文化差異,與原住民婦女團體合作進行宣 傳,並以原住民母語拍攝短片「山上的家」,同時花蓮縣政府也結合原住民族家 庭仲裁制度,推動原鄉部落中原住民家庭暴力防治文化能力充權處遇模式;而後 中央為因應長期以來的人力不足,於 2007 年補助地方政府增聘社工人員,擴充 家暴防治社工人力,以及隔年進行家暴法修改,除了將同居關係納入家暴法適用 範圍及外,針對加害人部分增列加害人處遇計劃裁定前鑑定制度,再次明定執法 機關權責。
依內政部家暴防治委員會(2009)統計資料顯示,家庭暴力案件自 2002 年 至 2008 年間的 40,610 件竄升到 79,847 件,六年間案件量已增近一倍,其中婚姻 暴力類型之案件也從 28,097 件增為 46,530 件,佔總案件量六成2,由此可見婚姻 暴力案件為主要的家庭暴力案件類型。婚姻暴力的相關研究可從民國七十六年由 劉可屏教授以「虐妻問題」為題,發表台灣第一篇探討婚姻暴力的專文談起。在 家暴制定之前已有相關研究如婚姻暴力現象的形成及成因(陳若璋,1989;楊秀 芝,1989;黃玉容,1991;陳若璋,1992;黃立賢,1996),在實務工作的預防 及對策上也有一些討論(葉孟珠,1993;張耐,1993;劉可屏,1994;黃富源,
1995;丁雁琪,1996;陳婷蕙,1997;武自珍,1997)。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 通過後,對於婚姻暴力防治之相關研究開始大量產生,針對婚姻暴力中女性受暴 者研究更是不勝枚舉(林佩瑾,1998;黃翠紋,1999;鄭瑞隆,1999;陳增穎,
1999;沈慶鴻,1999;彭淑華,2000;林美薰,2001;郭玲妃,2002;沈慶鴻,
2003;黃志中,2004;黃翠紋,2004;朱柔若,2005;蔡欣茹,2005;柯麗評,
1 歷年男性受暴者佔家庭暴力案件量百分比:2002 年 11.61% ;2003 年 13.48% ;2004 年 14.23% ;2005 年 16.89%; 2006 年 18.59%; 2007 年 20.76%; 2008 年 21.88%。
2 歷年婚姻暴力案件量佔家庭暴力總案件量百分比:2002 年 69.19%;2003 年 72.74%;2004 年 68.58%;2005 年 65.25%;2006 年 62.31%;2007:60.3%;2008:58.25%,除 2008 年低於 60%
外,其餘皆超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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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陳曉逸,2008),對於處於婚姻暴力中的受暴者習得無助感也有學者做一 討論(沈慶鴻,2000),婚姻暴力中的目睹兒也開始引發關注(沈慶鴻,2001;
陳怡如,2001;沈瓊桃,2005;童伊迪,2005;姜琴音,2006;翁毓秀,2007)。
從上述的相關研究中不難發現婚姻暴力現象中的研究對象主要以女性為主,這與 台灣承襲歐美婚姻暴力防治思想及本土婦女保護運動發展習習相關,談論婚姻暴 力的議題時,自然而然著重在男性對女性的施暴。
回想起過往進行婚姻暴力後續追蹤經驗中,曾數次聽到女性被害人提到:「我 其實沒有想要離婚或聲請保護令耶…,我只希望他不要再打我尌好了」、「聲請保 護令還要上法庭?!那我不要…這樣子撕破臉,我先生知道了一定會更生 氣!」。不論在國內外研究,亦皆有提到近五成以上的婦女選擇留在關係中,或 接受服務後仍然決定留在關係中(潘淑滿,2007)。在與女性被害人接觸的過程 中,除了清楚個人能力限制,當服務模式無法適切處理女性被害人提出的央求 時,因徬之餘亦讓我產生若有似無的無力感,另外,對於有時會接觸到電話那頭 傳來的施暴者聲音,我也會不自覺感到莫名害怕,在與被害人接觸的同時,還有 著一個不得不陎對的加害人課題。
我開始回想過往與加害人的接觸經驗。大學在家暴中心實習之故,有機會與 督導及社工員一同進行家訪,一開始加害人所呈現的凶狠姿態,的確讓我感到顫 慄,他不斷地想趕我們走,而後督導沉著冷靜的表達來意,不斷地傳達出聆聽及 同理的意念,原本一直要趕我們走的加害人竟然有所轉變,願意停下來聽督導說 話,那一幕對我而言,真的很不可思議,但我知道這是個別案例,不能代表全部 的加害人。在另一次參與的裁定前鑑定及加害人處遇計劃的認知及藥酒癮團體 裡,也著實讓我看到不同的施暴者樣貌。對於加害人的了解,大多都是從相關研 究中勾勒出身處在加害人處遇計劃中的加害人樣貌(陳高凌,2001;陳筱萍等,
2004;林明傑、沈勝昂,2004;;張芳榮等,2005;陳怡青、楊美惠,2007;李 雅琪,2007;林世棋等,2007;林明傑等,2007;周容瑜,2008),以及透過被 害人的陳述,拼湊出加害人的模樣。的確,從內政部(2009)統計數據上可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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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八成以上為男性3,七成五以上之被害人為女性4,若將上述所呈現的比例 簡化成婚姻暴力即為男性對女性的施暴,那對於女性加害人5及男性被害人6的增 加情形,這樣的解讀顯得不太合理。而且,目前執行加害人處遇計劃的單位大部 份皆是在醫療機關進行,加害人除了「婚姻暴力加害人」的身份外,也背負著「病 人」的角色,及違反家暴法的「犯罪者」的身份(王美懿,2007)。對於處於加 害人處遇計劃的施暴者可以從相關研究略知一二,但處於暴力關係中的加害人,
對於他們的了解又有多少?
而後研究所的實務接觸經驗亦讓我從中看到不同樣貌的被害人。被害人一開 始激動且大聲的描述自己遭受過暴力事件時,隨著進一步了解案件過程時,「啊 我也有打他啦…」,處在電話另一端的被害人自白動手打人的事實,那一刻,她 的聲音變得微弱許多,我猜想她可能是為了自保而出手,但我也相信她明白動手
而後研究所的實務接觸經驗亦讓我從中看到不同樣貌的被害人。被害人一開 始激動且大聲的描述自己遭受過暴力事件時,隨著進一步了解案件過程時,「啊 我也有打他啦…」,處在電話另一端的被害人自白動手打人的事實,那一刻,她 的聲音變得微弱許多,我猜想她可能是為了自保而出手,但我也相信她明白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