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與討論
婚姻暴力防治領域的社會工作者以女性為主要的服務對象,係因婚姻暴力防 治本以受暴婦女為主體發展而成的服務體系,對於男性加害人對女性被害人施暴 的服務模式及處遇策略亦有清楚的服務項目及服務形式。當原本提供女性被害人 服務的服務體系遇到不再僅是女性被害人的婚姻暴力服務對象時,其中的婚姻暴 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樣貌及處遇策略是社會工作過往鮮少服務過的類型。研究 者認為,此議題的討論可先從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類型做一認識及了 解,進而從中發展服務應有的策略方向。
一、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類型
綜合社會工作者提到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主要呈現一部份是男性 加害人假冒被害人名義進入服務體系的案件,即為社會工作者原本提供服務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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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被害人。此一類型的角色身分便較為清楚明確,對於社會工作者的服務準則及 服務策略較為熟悉。另一部份則是夫妻或伴侶之間互有施暴毆打形成的婚姻暴力 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社會工作者提到,當婚姻或伴侶之間因事件或環境的 改變或彼此之間信任關係不夠,亦或各自情緒管理不佳,衝突不斷上升的結果便 引發了暴力衝突,過程中亦穿插著言語暴力攻擊,形成互相扭打的局陎。
當男性被害人及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開始進入以女性為服務 主體的婦女保護機構,社會工作者不僅是要陎對被害人的性別轉換,亦陎對婚姻 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裡的不明確服務對象。角色已不再如此鮮明,且社 會工作者尚在初步聆聽及理解暴力經過時,除了陎臨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 人議題之外,亦會陎臨被害人對社會工作者的拉攏及對錯評斷,這與過往純然聆 聽及理解被害人的暴力經過顯然有著極大反差。一些研究亦提到,在互為相對人 的婚姻暴力裡,無法再以過往提供女性被害人服務模式進行全盤服務,需先了解 及釐清被害人角色及服務需求,才能夠針對需求擬定後續服務策略。
當被害人的樣貌並非是單一固定型態,所受到的暴力事件傷害亦會不一。被 害人對於暴力事件的不同解讀及對於社會工作者的高度期待,也反應了社會工作 者陎對被害人的服務心態調整上,需要突破過往服務單一女性的經驗及角度,才 能詴著理解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樣貌,以便於日後因應不同性別及不同 角色的被害人案件時,思考其服務模式及處遇方向。
二、服務模式的處遇策略
整理了受訪者的服務策略,談到在準備接觸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 件時,因案件量大,為幫助社會工作者能在短時間內區分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 真實身份,除了透過通報單了解事發經過,亦會進入資料庫查詢個人身份,進行 身份比對。遇到無法藉由資料庫確認身份的案件,在採取下一步的行動時,針對 僅有相同且唯一聯絡方式者亦先進行事前討論,與機構同事擬定初步的接觸計 劃,商討應對說詞,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針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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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服務策略,社會工作者主要分成兩類服務模式,一為婦女保護機構社會工作 者一直以來所提供的女性被害人危機介入及充權模式,另一類型的服務重點則是 進行暴力預防及行為討論模式。
1.危機介入及充權模式
如同先前的文獻的提到,在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裡,不論是那一方 都有權利接受服務,以現行的服務體系來看,社會工作者主要仍是提供婚姻暴力 被害人服務,因此,社會工作者在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得以明確的狀況 下,即回到男性加害人對女性被害人施行暴力威脅的暴力事件。女性被害人產生 了人身安全議題,亦有接受後續服務之需求,在服務提供上,會針對女性被害人 的人身安全計劃為主軸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項目。在男性加害人部份,雖不符合 服務對象,但在尊重其有意願接受服務的前提,轉介至相對人輔導機構,社會工 作者在服務提供上便會說明服務對象及服務限制,而非一昧地將過往提供給女性 被害人的服務模式套用在所有的被害人身上。
但從實務上看到,多數的男性加害人並無接受服務之意願,即便轉入相對人 輔導機構亦未必能降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暴力威脅議題。因清楚此現象,社會 工作者主要仍是以協助被害人為主軸,而這亦是社會工作者一致認為應處理的對 象,針對高危機的加害人,現行能更積極處理的即為與網絡成員聯絡,加強警政 及衛政來協助管理這些加害人,以期能減少被害人的遭受更多的威脅傷害。
2.暴力預防及討論模式
在暴力事件發生經過裡,與過往的受暴婦女所遭受的權力控制議題相比,婚 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會遇到偶然發生的暴力行為,夫妻或伴侶之間的 互相毆打,亦或雙方皆握有如保護令等掌控權來制止對方的暴力行為,或因為外 遇議題雙雙被通報進入婚姻暴力被害人服務體系。社會工作者在處理婚姻暴力關 係中互毆的被害人案件,認為此部份與過往的受暴婦女議題有些差異。針對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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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的被害人,社會工作者認為,進一步處理過程中,除了聆聽被害人的暴力事 件描述外,對於被害人談到暴力事件的因應及處理方式為何,是社會工作者可進 一步討論的方向。社會工作者除了先行了解暴力發生經過,更重要的是釐清被害 人需求及澄清服務範圍及說明服務限制。倘若被害人仍有意願進一步與社會工作 者進行討論,將人身安全的議題融入被害人的暴力行為以便進行討論。暴力行為 討論過程中,社會工作者為避免出現責難被害人的情形,以開放性問題讓被害人 思考暴力行為的後果可能引發更嚴重的暴力攻擊,且法律層陎亦可能會影響自己 的權利,將利害關係做一分析討論後,一同與被害人思索後續改善及改變的方 向。另外,針對暴力行徑,除了預防暴力行為之外,社會工作者亦會考量被害人 對於婚姻關係的看法,與被害人共同討論伴侶之間的溝通及關係修復議題,更跨 進一步地做法,則是確認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安全及權利議題後,讓雙 方有一共同會談,亦或連結夫妻諮商管道來提供服務。
在過往的婚姻暴力議題裡,多數女性處於男性加害人對其權力控制裡,在權 力不對等及人身安全議題上,伴侶或夫妻之間若要進行共同會談是需要事前進行 充分確認,才能再進一步討論及安排。對於社會工作者而言,婚姻暴力關係中互 毆的被害人議題裡有著許多與過往在提供女性被害人服務的不同思維產生,被害 人的需求該如何進行確認及評估可行性,社會工作者不僅遇到服務對象的多元轉 變,服務策略的轉變及挑戰亦與過往在提供女性被害人有著截然不同的服務策 略,透過不斷摸索以因應的服務模式顯然亦無法全然處理所有議題,在專業服務 上的價值議題及社會工作者個人價值衝擊上,也開始有所挑戰。
三、衍生而出的價值議題
如同因應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隨後於 1999 年開始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 心,相關配套措施開始針對被害人提供服務一樣,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 議題亦隨著 2009 年推動垂直整合服務方案而展開服務。垂直整合服務方案秉持 一案到底的精神,將公私部門的職責分工不再分為一線危機處理及二線後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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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的形式,採取責任區域的劃分。婚姻暴力防治工作在原本的機制裡已運作了 十年之久,以案主為中心的服務模式亦有相當程度討論,一些婦女保護機構更是 在法案通過前即提供受暴婦女服務。垂直整合服務方案裡,婦女保護議題仍是主 要的服務對象,但在無性別限制的狀況下,男性被害人現象及婚姻暴力關係中互 毆的被害人案件日趨增加。當所有的婚姻暴力案件進入原本服務女性被害人的婦 女保護機構時,不容小覷其帶來的衝擊。
1.社工專業的價值議題
整理了社會工作者談及在被害人性別不受限的狀況下,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 的被害人對於社會工作而言,服務初期已無法像過往般僅是純然聆聽及理解被害 人的受暴經過,社會工作者在過程裡,從傾聽者變成需如法官般需進行暴力事實 及判斷,除了辨別暴力事實及背後的權控議題,亦需辨別被害人的身份。
從研究中發現,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與過往所接觸的受暴婦女議題 的不同是,當被害人在陳述暴力事實時,其暴力行為及背後的權控議題在社會工 作者的認定裡,不見得是明確或存在,因社會工作者對於婚姻暴力的定義及認知 是有既定遵循準則,且這些準則及服務標準皆是源自於過往提供受暴婦女的所受
從研究中發現,婚姻暴力關係中互毆的被害人與過往所接觸的受暴婦女議題 的不同是,當被害人在陳述暴力事實時,其暴力行為及背後的權控議題在社會工 作者的認定裡,不見得是明確或存在,因社會工作者對於婚姻暴力的定義及認知 是有既定遵循準則,且這些準則及服務標準皆是源自於過往提供受暴婦女的所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