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存有與時間》中的存有問題:此有及其命運
第一節 存有與此有
海德格認為,存有學必須藉由對每個事實性地在此、屬於「我們」自己的生 命進行詮釋來回答對存有的意義。這並不是一種對於某個對象的認知活動,從該 對象上獲取某些「知識」,而始終是一種「存在式的認識」(existential knowing, existenzielle Erkennen)。換句話說,這個追問始終是在此有的生命中開始並回到自 身(1999: 14)。這個進路在 1927 年所出版的《存有與時間》獲得了更為全面的闡 明。
《存有與時間》與 1923 年的〈存有學〉課程具有兩個共通的立基點,首先是 對於「存有」探索之範圍(要追問的存有是何者的存有?是某個個別存有者的存 有還是所有存有者的存有?),其次是如何獲得存有的意義(也就是進路問題)。
他在《存有與時間》的導論(第二至四節)中明確的說明,該書所要探討的是存 有的意義。這個探討比實證科學的研究更為優先。後者談論的是作為不同對象的
「存有者」(entity, Seiende)。生物學研究的是作為生物的存有者,歷史學則探討那 些已成過去的存有者。但是這些研究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我們先行把握了什麼「是」
生物以及歷史之物。這意味著我們先行確立了各個學科中存有者之存有,方能規 定我們正在研究的「就是」生物、歷史。因此,對各個學科的存有之研究,要比 存有者來的更原初。但是海德格又更進一步的表示,他在此關心的存有,不是「區 域」的存有,而是所有存有者的存有,即一般之存有(Being in General)。換句話 說,那些圍繞著我們而「可能」成為研究對象的存有者,是如何首先被我們理解 為在此顯現且能延續下去的存有者。要回答這個問題,相當於回答那個最為一般
的存有之意義。因此,海德格心目中的存有學研究,是最為基本一門學問。這也 是為什麼他會做出以下之結論:
因此對存有的問題不僅旨在確定一種使科學之為可能的先驗的條件(科學對 存有者之為如此進行考察,因此科學早已在瞭解存有之中運作),同時也要確 保那些先於研究存有者之科學並提供其基礎的存有學的可能條件(1962: 31)。
從海德格先前對存有學的研究可以看出,他認為通往存有的關鍵道路在於我 們屬己的事實性生命。在《存有與時間》時間中,海德格已經不再使用「事實性」、
「生命」這兩組詞彙來代表那個直觀的存有者及其體驗。這可能是出於他愈來愈 嚴格且明確地將自己的研究限制在存有的領域,而不是對於具體的生命進行的對 象性分析。11我們當前的目的是要釐清存有的意義,並且,這個存有是一般存有。
因此我們不能從任何一個存有者開始研究其存有,因為這樣我們很可能又回到了 區域的存有學。換言之,在諸多存有者中,我們必須選擇一個恰當的存有者來回 答一般存有的問題。對於這個選擇上的優先順序,海德格認為在一般的「存有問 題」被提出之際,其實早就有一個存有者與其有所牽涉,這就是那個詢問一般存 有的「我們」。「存有是什麼?」,當我們提出這個問題時,我們早就瞭解(無論這 個瞭解是清晰或是模糊)著我們所要追問的事物。如果不在某種模糊但仍然有所 瞭解的前提之引導下,我們便無法提出對某個事物的追問。「詢問這個問題之本身 即是一個存有者的存有方式(mode of Being, Seinsmodus)。這個存有者是從其所追 問的,也就是從存有獲得其本質上的特徵」(Heidegger, 1962: 27)。換言之,在我 們的存有當中,我們總是瞭解著存有。海德格在我們與存有的關係的這層意義上 使用「此有」(Dasein),表示「存有在此」,來代替「我們」以及「生命」。這一點 較之早先的存有學研究,相形之下又更加清楚的把「存有」的意涵顯現出來。存
11 可參考何衛平在海德格著作 Ontology-The Hermeneutics of Facticity 的中譯本所做的導論,2009:
14-15。
有不是固定下來的東西、生命形式、具體的事物,而是具有可能性發展、延續下 去的「如何」。如果我們要釐清存有的意義,那麼首先就得對此有的存有整體進行 分析,因為此有之存有與一般之存有是互相歸屬的。此有理解著存有,存有展現 在此有之存有當中。
對於此有的這種理解著存有(無論是一般存有或是區域特定存有者之存有)
的存有方式,海德格名之為「存在」(existence, Existenz)。海德格在此拆解了「存 在」一詞的結構,將其視為“ex-sistence”,也就是作為「超出」(ex)並且前往著的 形式。因此「存在」一詞在《存有與時間》中的意義就有別於傳統的“existentia”。
海德格認為後者依其在過去哲學傳統中的意義來看,幾乎等同於某種「手前之物」
(present-at-hand, vorhanden),也就放置在我們之前的實體。存在則不然,它所描 述的是「去存有」(to be, Zu-sein),也就是指我們的存有是一種不斷「前往下去」
的狀態、過程,而不是已經固定下來的客體、對象。此外,海德格主張,這種向 這自己的存有的存在,構成了存有對此有的「屬我」(in each case mineness, Jemeinigkeit)性格。對此有來說,其存有永遠是與它自己產生關連的,而它也是 不斷地到向(也就是理解)它的存有。它可以關切他人或是他物的存有,但是在 此之外總有一個「議題」(issue)與它關連,即他自身的存有。同時,存有又是一 種持續下去的可能性。因此,對此有來說,它總是關心著自己作為可能性之存有。
而既然存有是關於可能如此或可能不為如此的問題,那麼此有便面臨了兩種情 形,也就是正視存有的屬我性格,面對這種可能性進行打理、決定如何延續下去 的出路;或是在一種不願正視、迷惑或是逃避之中遠離屬我之存有。對此海德格 做出兩種存有學層次(而非倫理學)上的區分:本真以及非本真的存有方式(“As modes of Being, authenticity and inauthenticity are both grounded in the fact that that any Dasein whatsoever is characterized by mineness.”)(1962: 67-68)。值得注意的 是,雖然海德格十分嚴格的在存有學(以及讓事物自行顯現自身之現象學方法)
之上來描述此有的存在狀態,而不涉及某種價值上的肯定與貶低,但是既然此有 的本質是通往存有之存在,加以我們的目的又是要瞭解存有的意義,那麼我們所 要採取的進路就不是那個非本真的存在,而是真正能夠通往存有意義的本真存在 狀態。這一點深刻地影響了《存有與時間》的寫作方向,同時也提供了一條線索,
讓我們去把握與對照之後海德格從「存有問題」跨到「政治問題」時,他所採取 的立場與進路之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