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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融合教育之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學前融合教育之現況

為了落實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在教育安置的服務,以確保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可 以享有與普通學生一樣的教育機會和權利,政府積極的推動相關法案的修法,更 訂定地方政府在特殊教育上應有的作為,依據中央及地方的相關規定,提供特殊 教育需求學生更為完善的教育服務。本節擬就國內中央在特殊教育的相關措施及 學前融合教育實施現況與所遭遇的困難加以探究。

一、中央政府之融合教育相關政策

我國政府為能確保及落實對於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的照顧,在相關學者及部會 的努力之下,訂定出特殊教育相關的法規並依據實際需要加以修訂;同時特殊教 育相關部會也積極的規劃學齡前融合教育相關實施辦法,並於政策及法規推行後 成立各項改革方案及教育工作計畫,並且積極補助各縣市辦理學齡前融合教育相 關資源,茲將中央政府相關的政策及作為分述如下:

(一)特殊教育相關法規

特殊教育的推行,主要目的在於照顧身心障礙者,使其享有應有的權利,以 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行使,為了能夠落實這項理念,我國政府於1980 年頒布「殘 障福利法」(於1990 年、1995 年進行部分條文修正,1997 年修正名稱為「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修正全部條文,同時於同年四月修正部分條文,之後於2001 年及 2003 年分別修正部分條文)。並於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的宣示立法精神:「為維護身心障 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

規劃並推行各項扶助及福利措施,特制定本法」。而第四條更明確的指出對於身心 障礙者權益的保障:「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 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 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明確指出身心障礙者可依其意願選擇教育安置方式,而一 般學校不得拒絕其入學,視為「零拒絕」理念的落實。

為了讓特殊教育可以有更完善的規劃及明確的實施方向,我國政府於1984 年 制定公布「特殊教育法」,在特殊教育法第一條即明確指出「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 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 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使得 特殊教育的主管機關有法源上的規範,並且明確指出各項身心障礙定義及範圍,

並且對於教育安置及修業年限等皆以法律訂定之。為了因應時代的需要及教育政 策的改革,「特殊教育法」中部份條文分別在1987 年以及 2001 年進行修正,同時 於2004 年增訂部分條文,以其能提供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更完善的特殊教育措施。

(二)教育部公布之相關辦法

繼「特殊教育法」公佈後,教育部於1987 年依據「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

制定公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其中第六條條文明確指出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 育需求學生安置的原則:「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 為原則」,為學齡前特殊教育需求的幼兒,提供明確的安置原則,使得在學前教育 階段的學生可以在融合的環境中學習。而為了符合教育制度及政策的調整,「特殊 教育法施行細則」於1988 年、1989 年、2002 年以及 2003 年進行條文的修正,以 符合當前教育政策。此外教育部為使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可以安置在普通學校,並 且提供相關的特殊教育支援,於是制定各項相關辦法並適時予以修正,茲將教育 部制定公布之相關辦法整理如下(表2-2-1)。

表2-2-1 教育部頒佈與融合教育相關辦法

由上述相關法規中,即可明確的指出,我國在特殊教育的相關政策上,乃以 融合教育為主要方針,期待提供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和一般學生相同的教育環境,

並針對其特殊需求,提供相關支援協助,已達到適性教育及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

(三)教育部規劃及進行之改革方案及工作計畫

就學齡前教育階段而言,教育部(1998)提出「學前身心障礙幼童入學年 齡向下延伸實施方案」,希望可以落實「特殊教育法」。關於條文修訂後六年內將 就學安置年齡向下延伸置三歲的既定政策,此方案之具體目標有:至九十一學年 度,達成學前身心障礙兒童入學年齡逐年向下延伸至三歲之目標、增加學前身心 障礙教育安置設施,提供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服務、建立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通 報系統,並與衛生、社政單位互相協調配合、實施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個別化教育 計畫,加強轉銜服務及培育充足之學前特殊教育師資。並規劃自1997 年起開始實 施至2003 年完成,其相關工作項目及策略包括:

1.增加學前身心障礙教育安置設施

(1)調查轄區內零歲至未滿六足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人數及分佈情 形。

(2)依據調查資料規劃,至九十一學年度應設公立幼稚園特教班或國小學前 特教班計畫。

(3)擬訂鼓勵轄區內私立幼稚園增班計畫。

2.提高學前身心障礙幼童入園率

(1)加強宣導學前身心障礙幼童提早接受教育之重要性。

(2)擬訂獎勵學前身心障礙幼童接受教育計畫。

(3)實施身心障礙幼兒進入公立幼稚園免抽籤,採登記方式辦理。

3.建立學前身心障礙幼童通報系統

(1)督導轄區內公私立幼稚園及學前特教班辦理學前身心障礙幼童通報事 宜。

(2)舉辦學前身心障礙幼童通報系統作業研習。

4.加強學前疑似身心障礙幼童鑑定與安置

(1)辦理一般幼稚園或學前特教班教師特教專業知能研習,加強對於疑似身 心障礙幼童之發現。

(2)辦理對學前身心障礙幼童鑑定安置流程之講習。

5.加強學前特殊教育師資之培育

(1)調查學前特殊教育師資需求。

(2)協調師資培育機構開設相關學分班或學程。

6.規劃研究改進學前特教課程、教材、教法

(1)委請學校或學前特教相關機構研究改進學前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具(2)

辦理學前課程、教材、教法研習。

基於上述相關改革計畫的執行方案,教育部積極補助各項相關研習之辦理、

政令宣導以及充實特殊教育相關教資源,務使融合教育得以有效落實,並且確實 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益。

(四)教育部對於地方政府推行學齡前融合教育之相關補助

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年限規定辦理 之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於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公佈施行六年內逐步完成。」

此條文使得身心障礙幼兒可以及早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為落實這項法律規定,

教育部擬定各項補助措施,藉以協助普通幼稚園招收學齡前身心障礙幼兒,茲將 相關補助辦法表例如下(表2-2-2)。

表2-2-2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推行學前融合教育相關辦法

第二種融合方式以特殊學校及師範院校特殊教育中心的學前融合班為主,其 編制以特殊班編制為主,在學生人數的比例上不同於一般融合模式。例如:彰化 啟智學校學前融合班有普通幼兒十二名與發展遲緩幼兒三名之4:1 的比例,新竹 市立師範學院附屬幼稚園普通幼兒九名與發展遲緩幼兒三名之3:1 比例。其中,

新竹師範學院的附屬實驗小學之普通生與發展遲緩幼兒之比例則為2:1,是所有 融合模式中發展遲緩兒童所佔比例最高的一種模式。由此看出,我國學前教育的 融合模式就學生比例分配而言,與美國一樣並無固定的比例標準。

國內公私立幼稚園所實施學前特殊教育的模式根據特殊需要兒童人數多寡與 安置方式,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曹純瓊,2002):

1.集中式:特殊需要兒童集中安置於一班,有普通教師與特教教師進行協同教 學,並由特教教師負責特殊需要兒童的教案編寫、設計及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

2.分散式:特殊需要兒童分散於各個普通班級,如高雄市公立前金幼稚園即屬 之。

台灣近年來學前特殊需求幼兒的安置狀況與就學情形,已有明顯的改變,而 在面對特殊需求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情況下,除了學生就學的學校有所差異外,在 就學的方式上也各有不同。黃世鈺(2002b)針對國內特殊需求幼兒之就學方式,

分為分發入班、機構合作與自行就學等三種,茲說明如下:

1.分發入班:由鑑輔會就各縣市設有之學前特教班,依其安置幼兒人數,分發經 鑑定後,申請安置的特殊需求幼兒入學。

2.機構合作:部分縣市與相關立案機構簽約合作,優先安置經鑑輔會 分發之養 護性與訓練性需求程度較高之幼兒;並協助機構與鄰近公立幼兒園所合作實施部分 融合教育。

3.自行就學:特殊需求幼兒不論經過醫療鑑定與否,由父母自行尋覓一般私立 幼兒園所或機構就學者。

吳淑美(2004)認為目前學前融合班正在蓬勃的發展,計有下列融合方式(如 表2-2-3):

1.社區式

普通班中融入一至兩名特殊學生,降低普通生人數,教師以普通班編制為 主,易忽略特殊生需求,課程與教師以普通班為主,師生比學前階段約1 比 15。

2.合作式

普通班加特殊班,教師有普通及特殊兩種,各有其編制。其課程與教學以普 通班為主,然經過調整已符合特殊生需求。

3.特殊班轉型

3.特殊班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