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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三節 學校事務參與行為的內涵

學校事務參與行為係指教師參與學校事務上的實際行為表現。本研究所指

「學校事務參與行為」乃採操作型定義。包括:參與教師組織、參與學校各種法 定會議與委員會、提升法治素養行為及其他。有關學校事務參與的意義、條件、

功能、理論及學校事務參與行為內涵,詳述如後。

壹、學校事務參與的意義

所謂「參與」就是主動介入「公共政策」的形成、通過和執行。或者說是公 民試圖影響政府決策或政治決定的行動。顯見,參與也可說是一切試圖影響「社 會價值權威性的分配」(彭堅汶,2002:11)。參與理論的核心,當然就是參與觀 念,也就是試圖泯除少數領袖與追隨大眾分隔的參與觀念,或不平等參與決策的 參與觀念(郭秋永,2001:200)。從字義來看,「參與」是指對於某種行動之分 享,因此「公民參與」就是由「公民」共同分享決策的行動(許文傑,2000:68)。

「公民參與」與「政治參與」是有區別的。所謂「政治參與」(political participation),它的意思是「人民具有權力與權利去參與國家政務及公共事務 活動的理論與實際」(張金鑑,1977:305)。然而人民參與公共事務活動並不限 於政治層面,它也可能涉及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社會的層面,故全以政治 參與指稱並不妥當。因此,目前以「公民參與」取代之(吳定、張潤書、陳德禹、

賴維堯,1999:515-516)。

李麗霞(1987:6-9)也指出公民參與的觀念實際上是導源於政治參與的概 念,政治參與著重對政治系統所造成的衝擊與影響,公民參與則指在政府決策的 過程中,針對其特定政策議題或計畫,民眾被保有發言權,且其意見應受到相當 程度的重視及採納。李美麗(2006:46)也認為公民參與不僅僅包括傳統的政治參 與行為,更進一步擴大到對其他公共事務的參與。

參與不僅溝通了公民對政府的願望與需求,同時人民也學習到了所謂「公民 道德」或應有的「責任感」。因為,委實而言,在民主的社會中,一個人如果不 能參與影響自己生活的決策時,他的自尊將會受到嚴重的損害,甚或會被認為缺 乏參與的能力,即表示在體系內缺少成為完整成員的資格(彭堅汶,2002:11)。

公民參與的概念相當多,如政治參與、社區參與、公眾涉入、公民涉入、社 區涉入等,這些不同名詞雖然名稱不同、使用的領域也不同,但其所指涉的參與 行動與意義則是一致的(陳金貴,1992:96)。

綜上,本研究所稱之學校事務參與具有教育層面的公民參與性質。故本研究 定義學校事務參與為學校成員透過各種方法,直接或間接介入學校事務,其主要 的目的在於經由學校事務參與的過程,使人性自然增進、社會及政治能力發展;

並嘗試影響學校決策以促成個人或團體目標的實現。

貳、學校事務參與的條件與功能

一、學校事務參與的條件

公民參與的行為必須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且參與者須考量本身的知識能 力、花費的成本、預期的影響力等,理性選擇最有效的途徑和策略(許文傑,2000:

83)。徐千偉(2000:22)認為,在公民參與的過程中,參與者必須擁有充分且完 整的資訊。若對政府資訊及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一無所知,則無法針對某一特定公

共政策、公共事務或公共議題提出其意見或作出回應。陳桂香(1996:50)則認為 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先決條件是具備高度的參政或專業知識;蓋某些特定公共政 策或公共事務涉及許多專業知識,若參與者缺乏對特定議題的深入瞭解,將無法 達到有效的參與,甚至造成整個參與機制難以開展或導致逐漸停擺的結果。

Cary(1970:145)認為參與必須有下列三個條件:(一)有參與的自由,(二) 有參與的能力,(三)有參與的意願。參與對於民主固然重要,但參與的重要條件 之一就是「自主性的參與」。自主的行動乃是自治的一種形式,任何假借國家的 因素而摧殘人民的自主性,民主的基本理念是持否定的態度的。同時在民主的理 念中,基本上均有一個重要的假設,即每個人是最清楚甚麼是自己最佳的善與福 利,而對於自己的善與福利,也總被認為會做出最佳的判斷(彭堅汶,2002:12)。

綜上,學校事務參與的條件歸納後有如下數點:

(一)有參與的自由。

(二)有參與的能力。

(三)有參與的意願。

(四)參與的行為必須合法。

(五)參與係基於自由意願。

(六)具備教育專業知識。

(七)參與者必須擁有充分且完整的資訊。

(八)基本的議事能力與會議規範的瞭解。

本研究認為教師法頒行後校園生態已趨向民主化的發展,學校事務參與的客 觀條件,雖仍有改善空間,但已有相當多的法律規範可以支持,教師本身的教育 程度、專業知識與能力對於學校事務參與也應該不是問題,所需努力者,應該是 主觀的意願與參與的積極度。

二、學校事務參與的功能

所謂「公民參與」係指為了落實民主政治、創造公共利益及實現公民資格,

由公民或公民團體從事包括所有公共事務與決定的行動,這些公共事務是以公民 本身的地方性事務為基礎,然後擴大到全國性的公共政策,因此每位公民都可隨 時關心與適時投入(許文傑,2000:68)。

參與至少有以下幾項好處,其一是可避免獨裁者邪惡的統治;其二是可確保 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傷害或剝奪;其三是有助於開發自身根本的利益;其四是比 較可選擇自己現在及未來生活的方式;其五是更能瞭解問題及體會自己的社會責 任(彭堅汶,2002:11)。

Cooper 於 1983 年曾指出公民參與的意義包括:(引自傅麗英,1995:68)

1.公民參與是民主政治的力量:公民參與的基本目的是人民有權作主,為了實現 主權在民,公民參與在決策上是必要的。

2.公民參與可維持與穩定政治系統:在政治系統中,公民參與可輸入與政策相關 的資訊與需要,並自環境中獲得回饋,以維持政治系統運作的穩定。

3.公民參與可促進更好的政策與服務:公民從參與中能掌握任何既定決策的過 程,並能及時反應有價值的資源,如需要與偏好、方案執行因素、預期影響,

以及可能的替代方案等,因此有助於政策的有效性及提供更適當的服務。

4.公民參與可促使公民權得到學習與發展:當公民參與成為政府行政的必要活動 時,公民可實現社會責任與學習政治的技巧,以提昇公民的政治素養,並可發 展公民權和加強公民意識。

公民參與提供了一個新的思維方式,當公民能夠了解他們本身的需求,找出 解決問題的方法,並積極地參與公共事務,它是由下而上的政策執行方式,有助 於公民社會的發展,因此公民參與可說是公民社會中重要的資產(游欣儀,2004:

38)。

綜上,學校事務參與的功能正如學者吳清山(1999:1)所言「學校行政、

教師會與家長會三者是促進學校進步的鐵三角,三者的良性互動可以營造學校生 命共同體的觀念,調整不合時宜的權威心態,發揮彼此尊重包容的精神,熟知各 種教育法令規定,訂定明確的參照標準,建立定期溝通管道,成立爭議的協調機 制,減輕教師工作負擔,過時法令的適時修訂,優良學校環境的塑造」。

参、學校事務參與的理論

如前所述,本研究所稱學校事務參與係屬於教育層面的公民參與範疇,其所 指涉的參與行動與意義,與公民參與是一致的。故擬以公民參與理論中與學校事 務參與相關的三種理論做為本研究之理論依據。

一、公民共和主義

公民共和主義的論點中認為成為一個好人是不夠的,還必須成為一個好公 民,而所謂的「公民」是指能夠參與公領域活動的成員(鄭慧蘭,2001:31)。在 公民生活中,公民必須對公共事務抱持建設性的興趣;最重要的是,必須避免將 財富、享樂、舒適等私人生活的優先性,擺在對普遍的公共福祉的奉獻之上 (Heater著,張慧芝、郭進成譯,2006:70-71)。

公民共和主義重視「國家社會的整體利益」,主張社會的「公共善」優先 於個人的私利,個人的行為必需以公共善為最終考量。這種古典的共和思想強調 透過公民德行的力行,促進社會共善的實踐,特別標榜公民德行的重要性,視公 民德行為擁有公民資質的先決條件(張秀雄、李琪明,2002:10)。共和主義考慮 的是要如何達成自我管治的共同善,以及公民所需的品格素質是什麼,然後試圖 培育這等素質(Sandel, 1996:25)。

公民共和主義的目的是達成共善政治及培養積極參與的公民,所以作為「公

民」,其核心概念是「公民德行」和「共善政治」(彭如婉,1997:29-31)。也 就是說,公民透過承擔公共職位、參與公共事務,真正的德行和美好生活才得以 體現(林火旺,2000:131)。

二、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式公民身分」對個人的要求較少,它意味著個人與國家之間較為 鬆散的承諾關係,而這種關係之所以能夠存續,主要乃在於其能維繫一組為國家 所尊重的公民權利;此外,國家亦必須盡可能減低其對公民生活的干涉(Heater 著,張慧芝、郭進成譯,2006:5)。

早期「自由主義式公民身分」的概念認為,取得公民身分未必就得放棄對於 自我利益的追求,因為公領域和私領域之間涇渭分明,所以只要公民本身缺乏意 願,就沒有參與公領域事務的義務(Heater著,張慧芝、郭進成譯,2006:8)。

新自由主義者對於公民身分理念所抱持的核心論據之一即是:當我們一昧接 受權利而不付出相對的義務,是不道德的;權利應該是視情況而定的,而不是理 所當然的,唯有當充分證據顯示其曾付出真誠的努力以改善自身處境時,才有資 格享有那些權利(Heater著,張慧芝、郭進成譯,2006:37)。自由主義的公民德 行觀認為,一個公民可以積極的參與公共事務而得到滿足感,也可以僅是消極的 遵守其在社會中的責任,而不參與政治事務。但是當社會出現不正義的情形時,

公民仍須為維持社會的正義而參與公共事務(王意茹,1997:70)。

傳統自由主義是對「國家社會利益至上」的一種反動,對公民參與採消極的

傳統自由主義是對「國家社會利益至上」的一種反動,對公民參與採消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