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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會與教師工會的發展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學校教師會與教師工會的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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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職業團體中的社團法人,其成立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黃能永,2003;楊玥 玟,2005):

(一)政治民主化:以往的學校中,科層體制十分明顯,校長、行政人員 擁有極大權威,教師只是政策的執行者。但是隨著政治環境的日漸民主化後,

「校園民主」的聲音逐漸浮現並受到重視,教師開始要求參與學校各項決策。

為落實「校園民主」,決策過程的透明化與民主化便成為教師努力的首要目標。

(二)教育改革的需求:推動教育改革,教師必須提昇本身的專業能力,

在擁有專業自主權後,以第一線教育工作者的立場與經驗,積極參與教育改革 的決策與行動,教育改革才有可能成功。

(三)教師法的公佈:教師法公佈,除了確立「公教分途」的觀念外,更 使教師組織有了明確的法源基礎與規範。第 26、27 條對教師會的定義包含教 師會層級分為三級,成員為學校專任教師,性質為人民團體及職業團體。

(四)制衡行政單位:即便校園民主的風潮已成常態,但仍有部分學校組 織中,校長或行政人員的行事風格有待檢討與改進。因此部分學校成立教師會 的目的就是藉由教師群體的力量去制衡、監督或影響校長或行政人員。

(五)促使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的成立:教師法第 26 條明文規定: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使得成立。」因此,學 校教師會的成立不僅關係著學校組織的運作與發展,更影響地方教師會及全國 教師會的成立。

所以,就性質而言,學校教師會是由專任教師所組成的職業團體;依層級 而言,學校教師會是最基層的教師組織,亦是組成地方與全國教師會的基本條 件;且學校教師會被定位為是人民團體中的職業團體,需依據人民團體法之規 定,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案,並通知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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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位

教師法公佈後,使得各級教師會的成立有了法源依據,而學校教師會乃我 國極為特殊之制度,其他國家大多無此一層級;通常學校教師會之會址,便設 在學校內,但因為它屬於人民團體,故不是學校組織結構之一部分,它與教務 處等法定校內學校次級組織單位之屬性不同(陳幸仁,2008)。由此可看出,

學校教師會設立於學校中,提供教師合法組成教師組織的機會,讓教師能夠發 揮集體力量與學校行政溝通、協商及保障教師專業;而學校行政也能透過教師 組織要求教師自我約束,協助發展校務,減少彼此的衝突。學校教師會的定位 影響其在學校的地位,並影響到與學校行政單位的互動。

林香蘭(2004)將學校教師會定位分為:

(一)法律定位:人民團體中的職業團體、社團法人。教師法第 25 條明 定各級教師會為職業團體;第 26 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 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另依人民團體第 4 條之規定:人民團體分為三 種: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所以,依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將學校教 師會的定位為人民團體。其次,學校教師會是由相同職業的人,共同參與組織 而組織的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 35 條規定,屬於職業團體之一種;另學校教 師會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後,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得辦理法人登記,成為人 民團體法所稱之社團法人。

(二)組織定位:兼具工會與專業組織角色。教師法中雖說明教師會為職 業團體,但教師會與真正的職業團體仍有差異,也無法享有職業工會的勞動三 權。所以我國的學校教師會雖然具有「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的權力,但並不能視同工會,只能說具有部分工會的功能。另一方面,學校教 師會具有「制定自律公約」、「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研究並 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等和專業團體相同的任務,所以學校教師會也擁有專 業組織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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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作定位:獨立與自主。學校教師會獨立於學校行政之外,不是學 校行政體系之一環,它所代表的是教師的力量,更是基於共同目標與理念而組 成,不但獨立於學校行政之外,更是與之對等的一個社會組織,學校行政系統 並無權指揮、控制或監督。

然而,學校教師會此一層級是否應該存在,一直有很多的爭議,觀諸目前 世界各國情形,無論是專業的教師組織,或是屬於教師工會的組織,大多無學 校層級的教師組織存在,因此我國學校教師會的存廢也一直是各方討論焦點

(蔡清華,2003)。正面看法認為學校教師會有它存在的價值,除可以連絡會 員的感情,也可以讓會內的聯絡管道比較暢通,今天臺灣的教師會在教育界發 聲比較有影響力,其實學校教師會佔有很重要的因素;而持反對立場的家長代 表表示,學校教師會本身要維護教師會員的權利,又要處理教師爭議案件的調 解,有種球員兼裁判的感覺,加上人情壓力,多半無法客觀處之,故實有廢除 之必要,存有地方與全國二級制即已足夠(李佳佩,2007)。

三、任務

由於時代改變,功利主義盛行,以往教師被定位為重責任義務,少談權利 的局勢已成過去,在民主法治的時代,明確的權利義務規範已成時勢所趨(謝 碧瑩,2004)。學校教師會雖由學校教師組成,但卻是獨立於學校行政系統之 外,也是與學校行政對等的組織。因此教育部為明定教師之權利、義務、保障 生活、以及專業的特性,因此制定「教師法」。教師法的公佈施行,使教師組 織有了明確的任務與功能。

教師法第 27 條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 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 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 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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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中未對不同層級教師組織任務加以區分,席代麟、李宗哲、劉國兆

(2001)整理學校教師會任務,歸納如下:(一)教師專業自主自律;(二)就聘 任事宜與學校進行協議;(三)提供研究進修與服務;(四)爭取維護教師福利事 項;(五)保障教師權益;(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七)維護學生權益及改善教學 與輔導環境;(八)協助解決教育問題;(九)提出興革建議並參與學校校務決定;

(十)派出代表參與教評會、申評會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十一)促進 學校與社區相互了解與合作;(十二)提醒家長或社區重視家庭教育。

2001 年 9 月行政院教師法修正草案中,依三級教師會特性,區分其任務,

其中學校教師會之任務如下(陳志成,2003):

(一)維護及爭取教師合理權益:教師會代表教師與學校進行協議、爭取 維護教師福利事項、提供申訴管道及保障教師工作等。

(二)提升專業能力及維護教師專業自主:辦理教師專業成長進修活動、

進行教育研究,協助教師解決教育問題等。

(三)自律功能:制定教師自律公約,並發揮影響力讓所有成員確實做到,

以保障教師自身安全。

(四)代表參與教評會,人評會及有關之校內外組織:團結教師力量,促 使學校決策透明化、參與學校各項法定組織、參與學校各項決策、

督促學校校務正常運作等。

(五)聯繫與服務:發行刊物、報導教育消息、提供教師法律上的協助、

建立資訊管道、提供資訊交流、發展校際合作、拓展資源運用、公 佈活動訊息等。

(六)維護學生受教權:教育基本法明確指出,學生的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國家應予保障。因此,學校教師會在為教師爭取合理權益之時,應 將維護學生受教權,列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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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教師工會

我國學校大多為公立學校,教師在爭取勞動三權時,直接問題便是公共部 門教師可否擁有協商權與爭議權,加上我國目前處於傳統習俗及現代社會相異 價值觀的交替中,使得原應受憲法保障的勞動三權,反而不被重視。

一、教師圖像

教師角色的三種圖像,包含「聖職教師」、「勞動者教師」以及「專門職 教師」;所謂「聖職教師」是指將教師視為神聖職務,犧牲奉獻為國家履行教 育任務,而國家則對其生活給予特別之保障與崇高之地位,但同時也會對其培 育之過程、職務之遂行作較嚴格之控制及規範;至於「勞動者教師」則是認為 教師屬於勞動者,應享有勞動三權以保障其經濟生活,並且依法應與雇主協 商,決定教師勞動條件。最後,所謂「專門職教師」則是將教師視為專業人員,

認定其應具有專業自主性,不受國家任意干預,有關教學服務事項,均依專業 知識、服從專業倫理而自治自律的處理 (教育部,2002)。而此三種教師觀對 教師之圖像、培育機制、培育目標、培育費用之負擔原則、資格取得、身份保 障等均會有不同之影響,如表 2-8 所示。

自古以來教師在東方社會,教師便被塑造成神聖的形象,教師的工作不能 和勞工階級相提並論,教師應該繼續維持清高的形象,得到社會大眾的尊重 (Aspinall, 2001)。在臺灣過去國家權力對於教師的圖像,傾向於將教師型塑成

「聖職教師」,亦即期待教師有豐富之學養、崇高之品德、愛國之節操、勤勉 犧牲之精神,將教育視為神聖之志業,願意為國家興辦之教育做努力及犧牲;

不過,近來的發展則顯示,教師似已逐漸從被國家型塑,慢慢轉而成為自我塑 造,並有朝向「勞動者教師」及「專門職教師」演變的趨勢(許清陽,2005)。

取自 http://www.edu.tw/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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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三權

勞動三權是指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分述如下(Stone, 2000;李佳佩,

2007):

(一)團結權:勞動者為了維持與改善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以進行協商 與爭議為目的,籌設組織的權利,亦即籌組工會的權利。其目的在藉由勞動者

(一)團結權:勞動者為了維持與改善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以進行協商 與爭議為目的,籌設組織的權利,亦即籌組工會的權利。其目的在藉由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