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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學校教師組織運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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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立工會後,若要取得集體協商權,會員人數須達到法律之規定,教 師產業工會之會員必須為協商他方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教師職業工會須 為協商他方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符合標準後才可與雇主 協商。工會與雇主經集體協商後簽訂團體協約,勞方若為公立學校者,應經其 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此時,上級主管機關態度十分重要,基 於尊重勞資雙方誠信協商之結果,上級主管機關應予尊重(陳怡如,2011)。

檢視三級教師會運作現況,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社會發展趨勢,教師組織運 作除上述問題外,研究者認為下列三項更是值得重視:

(一)搭便車效應:教師會不但提供服務,也利用會員福利優惠作為誘因 吸引會員的參加,但無可避免的,仍有許多教師未加入教師會,且在全國教師 會所提供服務屬公共財的情況下,搭便車情形相當嚴重。

(二)經費不足:由於經費的來源主要來自會員會費收入,但因會費過低 且未強制入會,因此整體的經費普遍不足,辦理各項活動時只能以最儉約的型 式辦理,盡量求最大的工作效益。

(三)時間不夠:教師會的幹部與會務人員均為兼職,在法令上並無減課 或會務假的規定,除須完成正常教學工作外,實難有時間再去處理教師會務,

導致少有人有意願承擔如此的重任,使教師會務空轉或常年為少數人把持。

第三節 學校教師組織運作成效

因教師工會剛成立,所以本節學校教師組織運作成效,將焦點放在學校教 師會的「強化組織運作」、「促進校園民主」與「提昇教師專業」三個層面成 效加以分析探討,以作為本研究範圍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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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強化組織運作

組織基本元素是目的、參與者、為達成目標所需資源的獲取及分配、各部 門如何進行分工、協調活動的組織方式、以及如何依賴一些人來對其他人進行 領導及管理的工作(Shafritz & Ott, 2001;Hernandez, 2004)。而組織的結構為組 織 本 身 提 供 ㄧ 個 垂 直 控 制 及 水 平 溝 通 協 調 的 架 構 (Lunenberg & Orstein, 2004)。所以本單元在「強化組織運作」層面,將焦點放在任務功能、組織發 展與教師權益等三個面向。

一、任務功能

教師法雖明訂教師會之基本任務,可是三級教師會所面對的教育主管機關 不同,其任務與功能亦有所不同,教師法未依據三級教師會之特性,區分教師 會之基本任務,如教師法中「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 宜」之任務,並不適合學校教師會(洪振廷,2008)。

陳志成(2003)認為,學校教師會應以下列任務為主:

(一)協商範圍集中在制度性事項(教師會參與校務、職務分配、教學設 備、環境改善等)及行政管理事項(工作安全、行事曆等)。

(二)配合地方及全國教師會專業成長活動,鼓勵教師參與,應爭取學校 或社區資源、獎勵教師進行研究,累積教學資源共同分享,提升教 師專業形象。

(三)加強會員對自身權利及義務的認知宣導,建立以知識學習為基礎的 溝通模式。

洪振廷(2008)認為,學校教師會的主要功能有:

(一)維護及爭取教師合理權益:教師會代表教師與學校進行協議、爭取 維護教師福利事項、提供申訴管道及保障教師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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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專業能力及維護教師專業自主:辦理教師專業成長進修活動、

進行教育研究、協助教師解決教育問題等。

(三)制定教師自律公約:發揮影響力讓所有成員確實做到,以保障教師 自身安全。

(四)代表參與教評會,考績會及有關之校內外組織會議:團結教師力量,

促使學校決策透明化、參與學校各項法定組織、參與學校各項決策、

督促學校校務正常運作等。

(五)發行刊物,報導教育消息:提供教師法律上的協助,建立資訊管道,

提供資訊交流;發展校際合作,拓展資源運用,並公佈活動訊息等。

(六)教育基本法明確指出:「學生的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 因此,在為教師爭取合理權益時,應將學生受教權,列為優先考量。

綜合上述,研究者認為學校教師組織應以凝聚教師共識,增加其代表性為 首要工作,並積極與學校行政進行溝通,提出正向建議參與校務規劃,協助解 決校內教育相關爭議問題,藉以提升學校運作效能。

二、組織發展

陳鵬飛(2000)的調查結果,學校教師會發展的主要困境依次是:教師工 作繁忙,無暇參與活動(68.8%)、缺乏法律專才(55.0%)、教師認識不清,

參與意願不高(52.8%)、偏向爭取自身的權益,忽略專業的提昇(37.8%)、

缺乏經費,運作不易(36.0%)、未得到大多數教師的認同(32.3%)、與行 政對立,導致校園混亂(19.8%)、少數人把持,運作不民主(18.5%)、行 政人員的阻撓,教師的恐懼(11.8%)。

羅能熙(2003)調查學校教師會運作困境結果為:教師對學校教師會的冷 漠(60.2%)、教師因增加工作負擔而不願參加教師會的活動(51.8%)、教 師對學校教師會運作功能的不認同(30.3%)、行政部門或行政人員的不支持

(19.2%)、教師會運作為少數人把持(17.4%)、家長或家長會對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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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誤解(17.0%)、教師不願意繳交會費,組織沒有其他收入以致運作困難

(15.4%)。

謝碧瑩(2004)將學校教師會的困境分為三大類,包含:1.行政因素是指 教育行政機關的延宕、學校行政主管的抗拒、行政部門或行政人員的不支持、

家長對教師會的誤解,也會進而形成行政方面的壓力。2.制度方面是指師範教 育法治教育失敗,導致教師的法學素養不足、教師工作繁忙時間不足、教育制 度的限制及教師法的規定不周延,導致教師會的功能與運作受到影響。3.教師 因素則是指經費缺乏。

研究者將學校教師組織面臨的主要困境,整理如下:

(一)學校教師組織存廢:從學校行政的觀點指出,學校教師會的存在,

讓學校行政在推動校務上耗費許多時間在溝通與協調上,協商造成學校嚴重的 內耗,且學校教師會無直接負責的上級督導單位,其權責不明,應該廢除;但 從教師的觀點,認為學校教師會有其存在的必要,因為臺灣各級學校的權力結 構及校園文化不同於國外,在缺乏明確制度、行政權獨大、利益糾葛及地方政 治力介入的複雜校園裡,如果沒有強而有力的教師組織,教師專業將會被更徹 底摧毀,教師將更進一步淪為工具和附庸,學校也將更難防止腐化(立法院公 報,2003)。

(二)幹部會務假:學校教師會成立之後,所有幹部均由教師兼任,實在 無法提供足夠的時間處理會務,因此,會務假便顯得特別重要。目前會務假由 各層級教師會與相關主管機關協商,無一定標準,因此全國教師會與教育部目 前做法如下:

1.全國教師會部分:予以會務幹部 7 人,每週授課節數四節為原則,代課 費用,由教育部支出。

2.地方教師會部分:予以會務幹部 3 人,每週授課節數四節為原則,代課 費用,由教育部與地方政府專款支出。但地方教師會規模有大小,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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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人數,由地方教師會與地方教育局協商之。

3.學校教師會部分:以共同減課 12 節為原則,但學校規模有大小,其減 課級距由地方政府與地方教師會協商之。

(三)教師組織會費:目前全國教師會會費為每年 200 元,地方教師會費 以臺北市教師會為例是 300 元,各學校教師會會費則標準不一;若與其他各國 相較,其實是目前教師會費太低。依工會法之規定,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 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依 此標準,確實高於目前教師會的收費許多;但依先進國家經驗,低會費能維持 一個有數量的工會,但在經費不足下無法確實推行會務;而高會費能維持一個 有動能的工會,但勢必影響參加意願,造成代表性不足的問題。

綜合上述,研究者認為學校教師組織應發揮運作成效,以獲得教師認同,

教師才有意願加入,如此才能擴大會員人數使組織更有堅強後盾,亦可增加會 費收入使組織運作更加順暢,更能爭取較好的組織運作條件(如辦公場所、減 課等)。

三、教師權益

教師作為學校教育的主體,作為協助學生自我實現的主要參與者,應賦予 一定教育上的特殊權利;大體上,這些權利包括言論自由權、教學自主權、俸 給及福利權、進修權、結社權、工作保障權、申訴權、罷教權及管教權等(秦 夢群,2005)。現就教師罷教權、工作保障權及其他權益探討如下:

(一)罷教權

在日本,教師若要進行罷教活動,會被視為違反職業本身的目標和政策,

其理由乃日本深受儒家文化影響,長久以來強調尊師重道的儒家理念,將教師 視為神聖的專業工作,激進的罷教活動便被視為相當不可取的舉措(Aspinall, 2001)。而美國各州的規定不一,有些州的州政府對公共部門的員工罷工或是 直接允許的,或是採取不禁止的態度,有些州則是禁止的;基本上仍然視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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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為一罪行,可以判刑入獄、減薪、罰款,甚而取消其協商權。有些州則是 有條件的開放罷工權(吳老德,2003)。

罷教屬於勞動基本權中的爭議權,在我國受到傳統文化價值觀念的影響 下,教師罷教尚未獲得一致的共識。贊成與反對教師罷教權所持之理由,說明 如下(侯志翔,2003):

1.贊成罷教所持之理由:

(1) 罷教是保障教師工作權的最後手段。

(2) 罷教的目的是為了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並充實優良的教育環境。

(3) 罷教可附帶對學生實施人權教育。

(3) 罷教可附帶對學生實施人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