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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自我評鑑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校自我評鑑的基本概念

本節首先介紹學校自我評鑑的緣起,接續討論學校自我評鑑的意義、特質與功能,最後提 出學者對其之批判,以更深入了解學校自我評鑑的概念。

壹、學校自我評鑑的緣起

由於國家對教育的投資日益增加,促使父母與社會日益重視學校的績效責任,使得當代的 教育系統提高對學校效率與品質的要求。今日社會大眾會對學校效率與學校改善的關注會增長 如此快速,就是對這些趨勢的回應(Teddlie & Reynolds, 2000)。然而,在充滿不確定性的情況 下,為了能更有效率地達成教育目的,學校效率運動乃積極尋找適切與可信的方法,以有效測 量教育成果與學校品質。另外,許多研究證明學校改善是相當取決於其所處的脈絡

(Schildkamp & Visscher, 2009),因為學校教師最清楚他們特殊的學校脈絡,也最有立場說出他 們想要改善哪一個領域,然後設法完成這些改善。從這個角度來看,學校自我評鑑系統的價值 自然顯現。它能夠徹底地監測學校,並及時地提供高品質的學校績效回饋,作為學校改善的基 礎(Coe & Visscher, 2002)。

不過,傳統的觀念卻把學校的品質保證視為是政府的責任,因而導致政府制定了以外部評 鑑為主的學校評鑑系統。這些以學校視導(school inspection)形式出現的外部評鑑,似乎總是 享有一個有點離奇的存在(Vanhoof & Petegem, 2007)。每個人都接受外部評鑑的價值,但是它 的執行方式卻總是遭受到嚴厲的批評(Nevo, 2001)。此外,在 1990 年代以後,一方面決策者開 始領悟「規則」會阻礙學校決策能力的發揮,另一方面也為了回應有關地方分權與學校自主的 趨勢,評鑑方法乃允許更多的參與和自我導向的評鑑(McNamara & O’Hara, 2005)。許多歐洲 國家的學校,包括英國、荷蘭和比利時開始擁有更多的自主權,學校自我評鑑也從此更為大眾 所注意(Plowrigh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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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角色的後撤,使得學校在制定與執行政策上日益自主,相對的,學校也必須評鑑自己 的教育品質,並提出它們自己的改善計畫(Vanhoof & Petegem, 2007)。最早把學校自我評鑑列 入國家教育政策的國家是英國與澳洲的維多利亞省。在 1990 年代,英國與澳洲維多利亞省以設 置品質保證機制,作為改革其教育系統的途徑。英國設置教育標準辦公室(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來監督學校品質保證。雖經歷幾次修改,但修改的視察架構至今仍被使用。這表 示Ofsted 的設置彰顯出學校自我評鑑的採用是教育品質保證的重要里程碑。另一個重要里程碑 是澳洲維多利亞省的教育改革。名為「學校的未來」的教育改革是以過去自我管理學校的相關 研究為基礎,主要特色是設置審查辦公室(Office of Review),作為監督品質保證機制的機構。

除了上述績效責任與權力下放是學校自我評鑑興起之因外,Scheerens(2002)認為教育評 鑑方法論的擴展和「學校效能」與「學校改善」的概念化及研究,亦是學校自我評鑑肇始之 因。近來在方案評鑑有了一個新趨勢,就是評鑑者與實踐者之間的關係起了變化。傳統上兩者 間保持一定距離的關係,如今已改為強調實踐者的參與,而評鑑者則轉為扮演顧問之角色。評 鑑者與實踐者同時關心評鑑的客觀性,特別是在一些比較不具威脅性的情境進行評鑑時更是如 此。參與、評估、監測與評鑑結果的利用都成為學校自我評鑑的重要構成要素。在此趨勢下,

學校自我評鑑乃順勢因應而生。除此之外,在檢閱有關學校效能研究的成果時,可以發現評鑑 在這類研究中發揮了重要功能,一些研究亦指出評鑑與學生成績具有正相關(Scheerens &

Bosker, 1997)。在學校改善方面,學校自我評鑑一直被認為是激發改革與創新的手段之一。投 身於學校效能與學校改善領域的歐洲學者,也越來越肯定評鑑活動在學校層級的重要性,促成 學者認定學校效能與學校改善為是有助於增加學校應用自我評鑑的因素之一。

隨著全球重視「績效責任」與「品質保證」的潮流影響下,我國教育部(2001)在 2001 年 公布的大學教育政策白皮書建議應加強大學的自我評鑑機制。2005 修正公布的大學法亦明定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 規定,由各大學訂之」。在中小學方面,雖未直接提及自我評鑑,卻也在 2001 實施之九年一貫 課程總綱裡,提到中小學應負責課程與教學的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誠如潘慧玲(2005)所 言,將評鑑納為內建機制,可以讓組織文化重視評鑑的價值,並透過持續使用評鑑來改善組織 的運作,以達成組織永續發展之目標。在倡導學校本位管理之際,學校自我評鑑的實施才有可 能落實學校的自主自律與績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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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學校自我評鑑的意義與特性 一、學校自我評鑑的意義

學校自我評鑑具有協助學校發現問題與監控改善計畫的功能,可以提供學校有關學校效能 過程變項的資訊,學校則利用這些資料改善教師的教學與學生的成績(Webb, Vulliamy,

Häkkinen & Hämäläinen, 1998)。因此,學校利害關係人對於學校自我評鑑應有所了解,才能發 揮學校自我評鑑的功能。在進入學校自我評鑑討論之前,先說明內部評鑑與外部評鑑的概念,

將有助於學校自我評鑑概念的釐清。

Scheerens(2002, pp.39-42)曾對教育評鑑、學校評鑑與學校自我評鑑下過定義。首先,他 兼顧系統性探究、判斷與適用於教育評鑑決策環境等三類要素,把教育評鑑定義為「為了支持 決策與學習,在有系統蒐集資訊的基礎上,評定教育物體(object)的價值」。在定義學校評鑑 時,Scheerens 只把對教育評鑑定義中的「教育物體」換成是「學校」。不過,他繼續根據評鑑 中四類主要行動者的來源,區分內部評鑑與外部評鑑(如表 2.1):

表 2.1 內部評鑑與外部評鑑的區分

評鑑類型 行動者來源

發起者 資料提供者 評鑑者 結果使用者 外部評鑑 外部人員 內部人員 外部人員 外部人員 內部評鑑 內部人員 內部人員 內部人員 內部人員 內部評鑑 內部人員 內部人員 內部人員 外部人員 內部評鑑 內部人員 內部人員 外部人員 內部人員

資料來源:Scheerens, J. (2002).

Scheerens 根據前述的評鑑行動者的來源與學校自我評鑑的性質,將學校自我評鑑歸類於學 校的內部評鑑。換言之,學校自我評鑑的發起者與資料提供者須為校內之人,評鑑者與結果使 用者可為校外人員,唯不能同時為校外人員。

郭昭佑(2007)根據評鑑動力源與評鑑者兩個向度來定義學校自我評鑑的意涵。其認為狹 義的學校自我評鑑應是內部評鑑者基於內部評鑑動力源所為之的評鑑行為。廣義的學校自我評 鑑可以僅以動力源或評鑑者來定義。換言之,只要動力源來自於學校內部,或是評鑑者屬於學 校內部人員即屬學校自我評鑑。

本研究參考上述二位學者之主張,採取較寬廣的界定,將學校自我評鑑歸類於學校的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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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並根據評鑑的四類主要行動者來源界定學校自我評鑑的內部評鑑特性(如表2.2)。易言 之,學校自我評鑑的發起者可為校內之人或校外人士,資料提供者須為校內之人,評鑑者與結 果使用者可為校內人員或校外人員,唯不能同時為校外人員。清楚這些概念,就可以開始說明 學校自我評鑑的意義,茲先列舉一些學者對學校自我評鑑意義的界定,然後再作歸納。

表2.2 學校自我評鑑的行動者來源

評鑑類型 行動者來源

發起者 資料提供者 評鑑者 結果使用者 內/外部人員 內部人員 內部人員 內部人員 學校自我評鑑 內/外部人員 內部人員 內部人員 外部人員 內/外部人員 內部人員 外部人員 內部人員

資料來源:作者自擬

Barber(引自 Demetriou & Kyriakides, 2012, p150)認為一個成功組織的特質是不斷地尋求 改善,而有效的自我評鑑是改善的關鍵。它描述學校自我評鑑是永不停止地尋找學校目的感、

行為、人際關係與教室表現的跡象。

Devos(1998)主張學校自我評鑑應該視為是一個由學校發起的過程,目的是蒐集有關學校 運作的系統資訊、分析與判斷這個有關學校教育品質的資訊,並且提供建議。

Meuret 和 Morlaix(2003)認為學校自我評鑑是由部分或全部的學校利害關係人(包括管 理者、教師、學生和家長)所執行的一個過程。它與由外部機構所發動對學校進行判斷的外部 評鑑成對比。

MacBeath(2005)界定自我評鑑是一個系統的、透明的對實務進行反省的過程,並以改善 學生、專家與組織學習為目的。

Van Petegem(2005)認為在概念上,學校自我評鑑是一項大部分由學校所發起的行動過 程。在行動過程中,適當的參與者描述與評鑑學校的運作,以在學校整體發展脈絡中做決定或 主動採取有關學校發展的行動。

Literacy 和 Numeracy(引自 Ryan & Telfer, 2011, p173)認為學校自我評鑑是學校合作執行 的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成員系統地蒐集與分析證據,以改善學校的表現。

Plowright(2008)把學校自我評鑑看成是一個所有利害關係人團體所推行之具有系統結 構,以證據為本的方法,以持續監控與定期檢閱學校的進展與可論證的成果。這些行動旨在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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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學校的戰略努力,以提高標準,並且有助於學校的改善。

綜合上述專家學者所述,可歸納定義如下:學校自我評鑑是學校主動發起或回應上級要 求,由相關利害關係人共同合作,採取證據為本的取向,利用適當的工具,對學校實務進行反

綜合上述專家學者所述,可歸納定義如下:學校自我評鑑是學校主動發起或回應上級要 求,由相關利害關係人共同合作,採取證據為本的取向,利用適當的工具,對學校實務進行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