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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輔導人員之專業角色與倫理議題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學校輔導人員之專業角色與倫理議題

在學校裡,輔導教師有其特殊性,常需扮演多重角色(羅培玲,2007;

鄭君紋,2009)。學校輔導是學校教育服務的一環,而學校被賦予教育學生的 任務,輔導教師與學生的互動既是師生的教育關係,又是晤談的助人關係;

輔導教師一方面被置於教師位置,也是輔導員的位置(王智弘,1996;劉芳 綺,2011;鄭君紋,2009;謝欣霓,2011),再加上學校人員有著不同的期待,

常讓輔導教師的專業角色混淆或重覆,衍伸出不少倫理議題,雙重關係就是 其中一項難以避免的情況。以下就輔導教師專業角色及倫理議題加以探討,

第一部分為專業角色定位與發展,第二部分為倫理兩難困境。

壹、 專業角色定位與發展

多年來,學校心理諮商的職業面臨著缺乏明確學校的輔導員的角色

(Bardhoshi & Duncan, 2009),對一般教師及學生來說,輔導室的存在可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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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校園中其他處室來得具體,輔導工作不易看出成效,有時得承受著功能性 及必要性被質疑的過程,因此學校輔導員的角色一直存在混淆的問題,也是 輔導界所關注的議題(吳玟芷,2007;施青珍,2003;洪莉竹,2005;賴念 華,1999;Kirchner & Setchfield, 2005)。

一、輔導教師之角色實踐

美國學校輔導教師單獨考照及聘任,在運作上被視為較獨立專業的角 色;而臺灣的輔導教師需擁有教師身分,以教師資格聘任,因此中學輔導人 員的工作角色定位為老師或是諮商師是一項困擾(洪莉竹,2008;許維素,

2013c)。學校輔導工作的定位一直是核心的問題,除了來自於身為輔導人員 和教師角色的認同混淆外,要在教職同仁、學生、家長之間尋求平衡著實不 易(郭英傑,2008;彭若梅,2005;劉焜輝,2009)。輔導教師的多重角色是 無法避免的,若輔導教師同時擔任教學者及輔導者的雙重身分,難以維持單 純的關係,輔導效果可能受限制,亦會讓學生產生混淆及困惑(呂羿慧,2009;

李慧賢,2003;謝欣霓,2011)。輔導教師專業識別的釐清要從輔導教師角色 和功能定位著手,而此發展還有一段路要走,學者認為未有專業共識,將使 得學校心理學專業的發展產生滯礙(林清文,2007;連廷嘉,2005)。

輔導教師所扮演的角色具有多元性(李惠茹,2007;康家華,2009;謝 欣霓,2011;羅培玲,2007)。國內中學的學校輔導人員具有教師的身分,在 學校的場域中「輔導」及「教學」兩種角色如何取得平衡,角色間孰輕孰重 是輔導教師自身常見的困惑之處,未清楚加以界定,可能造成角色間的衝突

(吳芝儀,2005;林清文,2007;洪莉竹,2005;許維素,1998b;郭英傑,

2008;鐘穎,2011;Lieberman, 2004)。主要是因教師的角色無法脫離教導及 規範的範疇,需導正價值觀;而輔導的角色為陪伴者,著重個人成長,避免 價值涉入,兩者在目標上有相矛盾之處,面臨關係的挑戰(呂羿慧,2009;

洪莉竹,2008;洪莉竹,2011;羅培玲,2007;蘇益志,2011),加上輔導人 員本身具有多重角色,輔導人員的角色定位含糊,社會各界又帶著不同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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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以致認知有所落差(吳芝儀,2005;洪莉竹,2011;學生輔導雙月刊編 輯組,2003)。此外,輔導在工作中不易快速的看出成效,教育政策改革與更 新的過程中,講求學校輔導工作績效的情況下,有時甚至得承受其他學校人 員的批評(吳妏芷,2007;賴念華,1999;楊欣翰,2010),認為輔導人員未 能發揮功能,專業成效備受存疑。若因此而造成輔導人力的倦怠、流失,實 屬可惜(許維素,2005;劉福鎔、林清文,2008;學生輔導雙月刊編輯組,

2003;羅培玲,2007)。 二、輔導教師之角色期望

在專業訓練的過程中,對輔導人員的角色勢必已有大概的輪廓,然而在 投入實務工作的過程中,學校同仁對於輔導人員的角色期待的不同,又因著 不同學校的風氣而有差異,必定會讓輔導教師產生矛盾與混亂感(洪莉竹,

2008;許維素,1998;郭英傑,2008;Gibson et al.,2012)。站在不同的立場、

觀點及角度,將會有的準則而造成彼此認知差異,使得共識未能形成,可能 造成同仁對於輔導工作功能的誤解及疑惑(王麗斐、趙曉美,2005;王仁宏,

2003;張嘉琪,2010)。輔導員的角色不斷在拓展,當定位不夠清楚及不明確,

這樣的不一致,會帶來角色衝突、角色模糊與角色過度負荷等問題,容易形 成專業耗竭(周麗玉,2005b;蒙光俊,2009;劉福鎔、林清文,2008;羅培 玲,2007;Evans, et al., 2011)。因此輔導教師自身對於角色定位的覺察及思 考不可少,若能釐清學校輔導教師的定位,則專業的功能亦能提升,並可建 立合作者對於輔導教師角色適切的期望(宋湘玲等人,2008;林清文,2008;

洪莉竹,2005)。輔導教師身分除了來自於法律及專業倫理的規範,也需要持 續與學校系統中的同仁溝通自身的功能,澄清彼此的期待,以避免產生誤會

(王仁宏,2003;李孟真等人譯,2009;洪莉竹,2005;許維素,1998b;鐘 穎,2011)。學校輔導人員應秉持著專業態度,了解學校場域所面對的困境之 後,調整好自我定位,更有效地達成諮商目標,如此一來,也能帶動輔導教 師的積極投入感、工作滿足感、專業的認同感,能將自己的專業發揮最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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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證明自身的價值(劉名誼,2013;劉福鎔、林清文,2008;羅培玲,2007;

Gibson et al.,2012)。

貳、 倫理兩難困境

在輔導及倫理的路上,沒有一套公式可以適用在所有情境中,如何在個 案的福祉及自主權、家長的關心及監護權,以及學校的立場及管教權之間取 得平衡,確實為實務上的難題,而與個案討論決定透露的程度及內容是其中 一項方式(鄭君紋,2009)。特別是在學校工作時,學生對於在晤談中說出口 的話,是不是會被學校的同學或老師知道,存在著這樣的擔心與憂慮是十分 正常的。助人專業倫理提供了規範、指導、保護、信任,若能與有全面的考 量,則當事人會感受到尊重,權益受到保障,也助於建立良好和信任的諮商 關係(王智弘,1995;王智弘、張勻銘,2002)。

一、輔導教師的倫理挑戰

學校的場域較為特殊,個案多數為未成年學生,而輔導教師角色又需維 繫與他人的合作關係,牽涉到倫理問題及輔導信念,有時會受到挑戰(王智 弘,2008b;呂羿慧,2009;劉名誼,2013)。當投身於學校系統中,如何在 此複雜的系統中工作,特別是學校的環境規則有時會與諮商倫理相牴觸,有 時令人掙扎(呂羿慧,2009)。學校輔導工作看重系統合作,有時必須面臨行 政倫理與專業倫理的衝突(陳厚伶,2012)。洪莉竹(2011)統整文獻指出,

學校輔導人員面對的倫理挑戰有保密與預警責任、雙重關係、專業能力與限 制的問題外,還會面臨如何維護學生權益、兼顧家長監護權及老師教育權、

知後同意權的行使問題、記錄保管問題、如何與其他人員(學校系統其他人 員、其他專業人員)合作、如何回應那些不適切的學校政策、或承擔諮商專 業之外的責任等特殊議題。

二、輔導教師的倫理意識

從研究文獻發現學校輔導諮商人員面對兩難議題,面臨保密困境就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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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的監護權利及和未成年子女的最大權益間走鋼絲,學校輔導教師必須 慎重考慮多項因素,如何在諮商關係中篩選出向老師和家長分享的資訊,而 又兼具保密,是學校諮商師重要的倫理議題(王以仁等人譯,2005;王智弘,

2008b;許維素,2013;陳益綜,1997;劉名誼,2013;Mitchell, Disque, &

Robertson,2002)。而無條件的保密是輔導教師較困難做到的承諾,因此如何 兼顧維護諮商的好不容易建立的信任關係,及與同事、主管的工作關係是重 要的,因為這些人員也是學校輔導工作所包含的服務對象,如何在諮商倫理 下與其他老師建立關係需要慎思(洪莉竹,2011;許維素,2013)。事實上,

有太多的因素影響著與學生的輔導工作,例如:輔導老師與受輔學生的互動 不只在晤談室裡而已,在教室、走廊互動是無可避免的(謝欣霓,2011),而 學校諮商師是學生個人問題的重要資源,必須表達對學生立場的理解,但有 時被又要求執行紀律(洪莉竹,2005;Lieberman,2004),有時立場會顯得為 難。

三、輔導教師的倫理判斷

在學校單位,輔導紀錄的保管也是一大需要被重視議題,不論在保存或 是資料轉交的過程中,需要被謹慎的處理與保護。若相關人員為了提供協助 欲查閱資料,必須以個案最大利益為考量,並必須徵得個案的同意,但如果 是探究個案隱私,則不能妥協,絕對不公開(鄭君紋,2009)。學校輔導室的 資料收納空間也顯得十分重要,必須有隱密性及安全性,由專人集中保管。

歸檔之資料若需要轉移,則必須經過妥善的程序進行(宋湘玲等人,2008)。

專業倫理是變動的、法令也會修訂,例如:100 年修正發布「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協助各級 學校提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通報與處理效能(教育部部史,2013),

因此除了在校修習諮商專業倫理的課程外,在實務工作時,要隨時補充及提 升自己的專業倫理知能及敏感度,以免影響個案之權益(牛格正、王智弘,

2007;王智弘,2005d)。尤其在學校從輔導工作,對於相關法律必須要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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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程度的了解及敏感度,例如:兒童青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精神衛生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通常,新手輔 導教師對於校園危機事件通報與否的考量,剛遇到時會十分慌亂,此時,除 了對於法令的熟悉及先備知識外,如何權衡在通報時,是為了當事人的福祉 做為最大考量,而不是為了擔心自己被處罰而影響判斷也是倫理的一環。再 者,晤談過程中,如何與個案討論對於通報事宜的擔心與焦慮,以及往後的 晤談工作的方向,在在考驗著輔導工作者的專業能力。

當程度的了解及敏感度,例如:兒童青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精神衛生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通常,新手輔 導教師對於校園危機事件通報與否的考量,剛遇到時會十分慌亂,此時,除 了對於法令的熟悉及先備知識外,如何權衡在通報時,是為了當事人的福祉 做為最大考量,而不是為了擔心自己被處罰而影響判斷也是倫理的一環。再 者,晤談過程中,如何與個案討論對於通報事宜的擔心與焦慮,以及往後的 晤談工作的方向,在在考驗著輔導工作者的專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