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從小到大在各階段的訓練及比賽上所投注的時間、精力與金錢 是無法去衡量與計算的,而相對的花這麼多時間在運動訓練上所換來的,卻 是缺乏體育專業以外的就業謀生能力,也因此演變成長期以來運動員被認 定為頭腦簡單四肢發達之根深蒂固的觀念。但是,並非運動選手就不是唸 書的料,原因是他們花費在運動訓練上的時間太多,才造成課業逐漸落後。
這就是我們必須探討的課題,以下分別就相關學者的研究以及教育部於 95 年 7 月 4 日修訂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做進一步 探討。
一、運動員生涯規劃的相關研究
一位退役職棒選手指出,剛退役的時候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沒有任何 退役後的計劃,以至於無法在退役後馬上找到第二職業(陳啟發,2007:
54)。不可否認台灣的學生運動員,每周花費 30 小時左右的時間投入在訓 練及比賽上,已填滿其生活時間,導致缺乏充足時間學習及培養一般學科 的知識。這也造成出多數的運動選手從學校畢業後除了當運動員或教練 外,想不出自己能從事什麼行業?一般而言,退休的的運動員除了運動專 長之外,並無其他可謀生的專長或技術,多半只選擇轉任教練或體育教師 的工作,除此之外並無太多選擇。這也突顯了運動員在求學階段生涯規劃 及生涯輔導的重要性。其中教育主管機關、校方、老師、教練及長輩們,
扮演著相當重要的引導者的角色,尤其是教育主管機關,政策的推行若沒 有良好的配套措施,也是枉然。
呂碧琴(1991)指出,選手退休時機多在重大比賽或畢業後,運動選 手在退休前多數不具退休問題意識,且大多無心理調適的準備也缺乏諮商
行為,這種現象也造成其後就業及生涯發展上諸多的問題。以往運動選手 在運動生涯結束後經常會面臨到轉業的問題,至今還是困擾著運動選手 們,面臨到這些問題的選手占絕大多數。學生運動員在比賽獲得勝利後往 往成為學校、同儕之間的焦點人物,同時也在掌聲中迷失自我(黃高賢等,
2003)。如籃球明星張嗣漢在訪談中指出,「如果你一直沉迷在教練及球迷 的喝彩聲中,你可能會迷失自己,讓後半輩子成為一個未知數。」(黃顯祐,
2002)。所以傑出運動員在求學過程中,如果太拘泥於運動成績的表現,可 能會忽略生涯規劃重要性(卓俊伶,2001)。
黃高賢等(2003)指出運動員在運動員生涯結束前應做好生涯規劃,
除了要有終身學習的觀念,以自我啟發與自我導向的學習方式充實專業知 能,以因應工作需要,並提出運動員對於生涯規劃應具備:一、生涯決定 操之在我;二、發現問題的能力;三、從自我認知開始;四、運動員要有 探索生涯世界培養第二專長;五、利用資源、善用資源、搜集資源、擬定 運用對策等五點認知。
假如每一位運動選手在運動生涯結束前就已正視未來的退休問題,並 在求學期間積極參與第二專長的培養,則運動教練及體育教師就不是未來 唯一的出路,進而針對較具體的目標設定、分析、規劃、執行與再修正,
相信在有計劃的實施下,運動員的生涯發展規劃將不是棘手的問題了。棒 球選手亦是如此,以下就學生棒球運動選手生涯發展作一圖示如下。
未升學
圖 8 棒球運動選手生涯發展圖
資料來源:改編自學生運動員生涯規劃之探討。黃高賢、呂佳霙、林美惠、周建智、黃美瑤(2003)。北 體學報,(11),頁 181-192。
二、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教育部為了顧及優秀學生運動選手之訓練與升學,於民國 55 年 5 月 3 日頒布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95 年 7 月 4 日最 新修正),以培養我國體育運運動優秀之人才,以下就所頒布之高中部分之
小學棒球運動選手 國中棒球運動選手 高中棒球運動選手
防護員
教師資格 專業裁判 就業 體育教師 運動記者
運動教練 運動評論員 企業家 運動諮商師 經營運動器材
職業球隊教練 球隊經營管理
大學棒球運動 選手
職業棒球或 業餘棒球 運動選手
轉業 進修第二專長 就讀一般大學
升學輔導相關條文分述如下,詳見表 9:
續表 9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相關升學輔導辦法
法 條 條 文 內 容
第十二條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取得運動成績合於第二條、第四 條、第五條、第七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有關甄審輔導升學或轉學(插 班)之規定者,其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三年內有效,服役者可扣除 服役時間。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學期間取得運動成績合於第三條、第六條、前條第 三款或第四款有關甄試輔導升學或轉學(插班)之規定者,其運動成績 證明自得獎日起二年內有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時間。申請輔導升學以 錄取一次為限。但經分發或註冊入學後再獲得甄審、甄試資格時,得依 規定再申請甄審、甄試分發,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教育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120004。 三、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
教育部於民國 70 年 04 月 09 日頒布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90 年 12 月 20 日最後修正),並逐年修正相關條文,條文內容詳實記載及規定各 校需依教育部頒布之「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針對高中學生進行相關學 業及生活之輔導措施的相關條文,詳見表 10 所示:
表 10 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相關條文
法 條 條 文 內 容
第五條 輔導工作之目標在於輔導學生統整自我、認識環境、適應社會,並能 正確選擇升學或就業方向。
第六條 輔導工作應視學生身心狀況,施予下列三種層級之輔導:
一、發展性輔導:針對學生身心健康發展進行一般性之輔導。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適應困難或瀕臨行為偏差學生進行專業輔導與 諮商。
三、矯治性輔導:針對嚴重適應困難或行為偏差學生進行諮商或轉 介,並配合轉介後身心復健之輔導。
續表 10 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相關條文
岸學生運動員學業成績方面的相同之處,也因此學生運動員的生涯規劃就 被侷限在體育運動這個狹隘的領域裡。
在學生升學方面,教育部於民國 95 年 7 月 4 日最新頒布之:中等以上 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得知,優秀學生運動選手透過這個 升學輔導辦法升學的管道有二,分別是:(一)甄審;(二)甄試等兩種方 式,以下就這兩種升學方式分別作以下說明:
(一)甄審:主要以代表國家參加奧運、亞運及世界運動會為主,且須獲 得一定的名次者(如表 9,第二條)
(二)甄試:主要以代表國家參加奧運、亞運及世界運動會;或國際單項 協會所主辦之錦標賽、直接或間接參加各種國際競賽、全國 及全民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學生運動聯賽等,獲得一 定名次者(如表 9,第三條)。
上述這兩種升學管道,是針對優秀的中等學校學生運動選手所訂定的 升學輔導辦法,另外,其餘占大多數的中等學校學生運動選手,如欲繼續 其選手之路,則必須透過各校獨立招生,自辦之運動績優招生管道升學。
但是上述這三種運動選手的升學方式,對其生涯的發展是否有正面的助 益,也是研究者進行研究及探討之議題。
在學校輔導方面,教育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修正頒布之高級中學 學生輔導辦法第五條:輔導工作之目標在於輔導學生統整自我、認識環境、
適應社會,並能正確選擇升學或就業方向;第七條:第五點發展性輔導;
及第八條:介入性輔導中,皆詳細載明學校有義務輔導學生規劃生涯藍圖、
增進生涯發展知能、運用生涯資訊並輔導學生升學、就業及生涯未定向學 生之生涯諮商等,並延續其輔導,當然這其中也包括學生運動選手。運動 員從小花費在訓練的時間與比在學業上來得多,更應該在求學期間接受正 確的生涯輔導並習得第二專長,但,各校是否有落實此一輔導制度?尚待
討論,而擁有運動代表隊或體育班的學校,是否有特別針對學生運動選手 進行上述相關輔導內容,也是研究者要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討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