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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對於反覆測試法之檢討・・・・・・・・・・・・・・・・・・・・・・・・・・・・・・・・・

三、 美國學說之批評與重要判決・・・・・・・・・・・・・・・・・・・・・・・・・・・・・・・・・

3.2 著作權侵害之特殊判斷模式・・・・・・・・・・・・・・・・・・・・・・・・・・・・・・・・・

3.2.3 反覆測試法・・・・・・・・・・・・・・・・・・・・・・・・・・・・・・・・・・・・・・・・・・・・・・・

3.2.3.1 學說對於反覆測試法之檢討・・・・・・・・・・・・・・・・・・・・・・・・・・・・・・・・・

Arnstein 案的測試法在實質相似裡面是最普遍的,但不能適用全部的案件,一些法 院在較專業或較複雜的案件裡面,試圖用不同的測試法去符合案件的專業性。例如在電 腦程式的著作權侵害訴訟裡面,第八巡迴上訴法院在電腦軟體的訴訟中,不同於以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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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觀眾測試法來判斷,法院是定義一種新的測試法,稱為「反覆」測試法。這個測試 法著重在被告的創作過程中,「使用」原告的著作。有法院認為,如果原告可以證明接 觸和實質相似的話,法院就應該假定原告的著作被不當的使用。這個測試法要求被告所 使用的結果是一個「反覆性的著作」,此測試法比較特別的是,較著重在原創著作實際 上被使用,並且以專家意見去取代一般觀眾測試法。164反覆測試法把重點放在著作的「使 用」和「文字的抄襲」,允許專家證人指導事實認定者去確定被告是否有著作權侵害的 問題。。165

在 E.F. Johnson Co. v. Uniden Corp. of America166案中,Minnesota 地方法院在檢驗實 質相似的時候,發展了上述的反覆測試法。在案中有提到,一旦原告證明被告曾經接觸 過原告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原告接下來就要證明被告「確實複製受著作權保護的實質 部分」。在這個測試法裡面,不同於以往,在檢驗實質相似的時候,允許專家證人提供 兩造的著作之間,關於相似性質與量的意見。167

法院早期在電腦案件裡面,並沒有非常清楚地說明要以如何的標準來判斷電腦案件 的著作權侵害。上述的反覆測試法可以提供在判斷電腦程式時,一個適當的分析系統,

並且從這個方法裡面,比較可以預見訴訟的結果。有別於 Arnstein 案的一般觀眾標準,

並且為了可以在電腦程式裡面重新分辨觀念和表達的不同,早期認為可以從反覆測試法 中分辨出觀念和表達。綜合上面所描述的,適用反覆測試法時,原告必須在電腦程式的 著作權侵害案件裡面,建立表面證據。也就是第一步,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在準備其著 作的時候,使用了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這邊可以從證明接觸和兩造著作之間的近似性 著手;第二步,並且原告要證明被告的著作是一個「反覆」的複製,也就是一個實質上 相同形式的重複組合,例如證明電腦程式實質部分的字面抄襲或者是翻譯。一旦原告能 夠證明被告有反覆的複製,則舉證責任轉換到被告,由被告來證明他是獨立創作,或是 證明合理使用。

3.2.3.1.2 被告使用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

在第一個步驟裡面,原告必須證明被告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這邊和 Arnstein 案所使用的第一個步驟本質上是相同的。以被告曾經接觸原告的著作,且原被告著作之 間的近似性,可以用來證明被告使用原告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如果這個受著作權保護 的電腦程式被銷售到一般大眾都可以購買的地方,接觸的要件就幾乎成為不爭的事實,

因為被告有機會看到系爭電腦程式著作。事實認定者在這種情況下,只需要找到足以合 理推論被告的著作和原告的著作之間有近似性即可。無論是一般近似的地方,例如近似 的功能、方法或輸出;或者是特定近似的地方,例如程式中隱藏著著作權聲明,或是重 複的位元,可以合理推論出被告使用原告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如果原告不能證明被告 接觸了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原告仍然可以以證明著作之間有如此明顯的近似性,以致

164 Mark E. Dailey, Abstraction, Filtration, Comparison: The Difficult Task of Defining and Applying an Appropriate Substantial Similarity Test for Computer Software, 34 SUFFOLK U. L. REV. 415, 430-31 (2001).

165 Understahl, supra note 124, at 928.

166 E.F. Johnson Co. v. Uniden Corp. of America, 623 F.Supp. 1485 (D.C.Minn. 1985).

167 Dailey, supra note 164, at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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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排除被告獨立創作的可能性來證明。在這個明顯近似底下,事實認定者以審視實質相 似標準一樣,要求原告提供同樣高度的標準,甚至要求原告如果用明顯近似來證明的話,

就必須提高其證明的強度。

3.2.3.1.3 反覆的複製

假設已經滿足了「使用」的要求,事實認定者接下來要確定這個使用是不是已經構 成「反覆」的複製了。這種反覆的判斷,會讓電腦程式間以兩個步驟的實質相似測試法 來分辨觀念和表達的區別。首先,這個測試法改變事實認定者以一般觀眾的角度去確定 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此處給事實認定者的問題是,被告是不是有可能已經反覆地複 製了原告受著作權保護著作的實質部分。確定這個問題時,事實認定者必須觀察特定的 相似處,而不是以直覺的感官去判斷程式之間相似的程度。在判斷被告是否反覆地使用 受著作權保護的程式時,應該鼓勵法院用專家證人的形式去判斷。原告不僅應該提供特 定相似處的專家證人證據,同時也要提供這些相似處之間的聯繫關係,以用來證明被告 曾經有文字上的複製或翻譯。接下來,也是更重要的,用反覆的標準區分電腦程式的觀 念和表達。這邊的區分也限制了整個電腦程式裡面表達的定義,只有在翻譯的情況下,

例如以使用組合程式,或者是編譯程式,以及程式文字的重複來抄襲原始碼,並且創造 目的碼。這種情況下,將會在反覆測試法的判斷底下構成著作權侵害。但是這樣反覆的 標準,並不代表侵權者就可以藉由小小的修飾,從改變原告程式的一小部分,然後再複 製其餘部分就可以逃離著作權法的侵權責任。原告甚至在這個標準底下,只需要證明著 作的實質部分被反覆複製就可以。因此,微弱的修飾性並不會使這個著作權侵害的行為 成為沒有侵權發生,因為受著作權保護的電腦程式實質部分還是會被認為抄襲了原告的 電腦程式著作。要確定被告的抄襲是否為原告程式的實質部分,應該檢驗兩個著作裡面,

相似性中「量」與「質」的證據。量的證據可以從原告的程式有多少百分比的位元被被 告重複抄襲來證明;質的證據可以從專家證人認為量的相似性部分可以提供多少程式的 功能來決定。

從上面的描述而言,反覆測試法並沒有清楚地解決如何分辨電腦程式裡面觀念和表 達的區別。在反覆的標準中,事實認定者還需要決定原告程式的實質部分,被告是否造 成實質上相同形式的重複問題。例如有百分之八十的目的碼被重複,且原告所隱藏的著 作權聲明出現在被告所抄襲的著作裡面,就可以判斷出這是有反覆的抄襲。因而原告可 以清楚地證明被告有接觸,並且隱藏的聲明可以說明被告在準備其電腦著作的時候,合 理推論出被告使用了原告的著作。再前進到第二個步驟裡面,無論是專家證人的證詞,

可以認為整個程式目的碼的百分之八十重複地出現在被告的著作中,或是隱藏的著作權 聲明也提供一個強烈證據,證明被告重製原告程式文字的實質部分,而可以證明被告有 反覆地抄襲。不同於一般在判斷實質相似時排除專家證人,原告在這邊可以從專家證人 的證詞,來滿足反覆的要求,而可以證明被告有著作權侵害發生。但如果把反覆測試法 適用在另外一個例子上面,比如一個程式設計師設計與原告程式相似的逆向工程,就無 法用反覆的標準來判斷著作權侵害。雖然在這邊輸入格式和程式功能的相似性可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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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證明被告使用原告的程式,並且滿足上述的第一個步驟。但是這些證據缺少了反覆 抄襲的要求,事實認定者不能發現被告有任何重製原告著作的文字部分,因為這只是逆 向工程,而不是把原本的程式反覆使用,被告只是適用相同的目的而已。如果用反覆測 試法的話,逆向工程的情況會成為,雖然被告有使用原告程式,但是卻沒有任何著作權 侵害問題的結果。

反覆測試法裡面,消除了普通在判斷實質相似時以一般觀眾的標準,而允許使用專 家證人。在當時是新的測試法,用以代替一般觀眾的直覺決定,事實認定者主要著重在 發現反覆抄襲的存在。在反覆測試法裡面,承認需要專家的證詞來證明電腦程式之間相 似的地方,透過專家證人的證明和著重特定部分的相似性,反覆測試法在當時的確製造 了一個更適合且更可以實現的標準,來判斷電腦程式之間的相似性。由於在反覆測試法 底下,只有複製電腦程式重要部份是被禁止的。但是允許程式設計師可以使用非重要部 分的地方,形式上比當時許多實質相似的測試法而言,其實有更大的廣度可以促進創作。

因此,反覆測試法是可以促進著作權觀念的宣傳,並且增進著作權法的政策發展。反覆 測試法保留了一些基本的保障,達到鼓勵創作新電腦程式的目的。由於如果他人是使用 前述原告程式的逆向工程或者是輔助源,是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可以使用的,著作權的 持有人可以比程式模仿者更明顯有時間上面的優勢。電腦程式發展的速度如此之快,一 般而言,電腦程式會在幾個月之內變得過時,著作權人就會出現時間上優勢,激起其創 作新程式的動力。反覆測試法提供了程式設計師,和社會需求之間一個合理的利益平 衡。

在電腦程式的著作權裡面,從反覆測試法看來,有擴大保護範圍的趨勢。因此,電

在電腦程式的著作權裡面,從反覆測試法看來,有擴大保護範圍的趨勢。因此,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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