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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 Johnson Co. v. Uniden Corp. ・・・・・・・・・・・・・・・・・・・・・・・・・・・・

在文檔中 著作權侵害判斷模式之研究 (頁 81-130)

三、 美國學說之批評與重要判決・・・・・・・・・・・・・・・・・・・・・・・・・・・・・・・・・

3.2 著作權侵害之特殊判斷模式・・・・・・・・・・・・・・・・・・・・・・・・・・・・・・・・・

3.2.3 反覆測試法・・・・・・・・・・・・・・・・・・・・・・・・・・・・・・・・・・・・・・・・・・・・・・・

3.2.3.2 E.F. Johnson Co. v. Uniden Corp. ・・・・・・・・・・・・・・・・・・・・・・・・・・・・

原告為 E.F. Johnson 公司(下稱 EFJ),是美國明尼蘇達州的公司,主要從事製造和 銷售雙向、陸上通訊系統,EFJ 主要的營業地點在明尼蘇達州的 Waseca。被告 Uniden Corporation of America(下稱 Uniden)是美國印第安納州的公司,為日本 Uniden 公司的 子公司,Uniden 主要為進口和銷售電子設備,也包括陸上的通訊系統。1980 年的春天,

EFJ 在市場上推廣其新開發的,名為“Clearchannel LTR”的邏輯集群移動通信系統(簡 稱 LTR),是一個車裝式無線電話機,通常安裝在機動的車輛,例如計程車、警車、或 送貨車等,並且有「中繼器」,基地可以從車裝式無線電話機接收信號,也可以發送信 號給無線電話機。EFJ 的 LTR 系統的主要核心是在車裝式無線電和中繼器的電腦軟體上 面,EFJ 工程師獨立開發電腦軟體,允許 LTR 系統和無線電頻道共用,從而使所有已經 分配的無線頻道可以被所有的 LTR 系統用戶接收,在營運效率上面顯著增益。EFJ 在 8700 系列的車裝式無線電話機之軟體已經受到著作權保護了169

1985 年 4 月,被告 Uniden 引進型號 FTS 250T 的模型進入市場,這個模型是雙向的 800 兆赫 FM 集群移動無線電系統。這個模型和 LTR 系統的無線電,以及中繼器相容。

Uniden 的移動無線電也有電腦軟體,這個無線電允許從 EFJ 的 LTR 系統無線電接收和 傳輸訊息,同時也可以接收和傳輸訊息給 EFJ 的 LTR 系統無線電。不久,在 Uniden 的 FTS 250T 無線電上市以後,EFJ 工程師用一個無線電監視他們在 Waseca 的實驗室。結 果工程師發現 FTS 250T 無線電的軟體和 EFJ 無線電的軟體相同,EFJ 遂提起訴訟,主 張著作權侵害,並要求暫時禁制令的救濟。

法院認為,為了成立著作權侵害的訴訟,原告必須證明其擁有一個有效的著作權,

以及被告抄襲或侵害有著作權的著作。原告已經提出登記證書,證明其有有效的著作權,

此登記證書已經成為有效著作權的表面證據,並且也包含了所有權的證明。且法院認為 由於抄襲的直接證據通常是很少的,可由證明兩個要件來推論出抄襲,第一個就是被告 曾經接觸原告的著作;第二個要件為被告的著作與原告的著作之間有實質相似。

在第一個要件,接觸的部分。被告曾經接觸 EFJ 擁有著作權的軟體程式,他們自己 也承認當被告在發展 Uniden 無線電軟體時,Uniden 的工程師刪除了 ROM,也就是安裝 在 EFJ 的 8800 和 8855 型號中無線電模型上面的 EFJ 程式,再轉儲 EFJ 的程式、拆解 EFJ 程式、以及分析 EFJ 程式的生產流程。

在第二個要件,實質相似的部分。法院認為在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測試實質相似的時 候,認為要用一般觀眾是否認為系爭著作已經拿取了受著作權保護著作的資源。但一般 觀眾測試法已經被證明為著作權法中最困難的問題之一,一般觀眾只有在有足夠的實質 內容和價值被拿取時,會認為被告從原創的著作中借用該資源;相反地,如果些微的不 同和差異的話,會被認為並沒有著作權侵害發生。且抄襲的定義不是指抄襲每個細節才 構成抄襲,只要被告的著作和原告的著作達到整體觀念和感覺上面有相似性的話就可以。

法院以下提到了反覆測試法的適用,因為受著作權保護的電腦程式,是被儲存在電腦的 晶片或是光碟上面,一般大眾不能從肉眼就看出來。如果在電腦軟體的爭議上面適用一

169 E.F. Johnson Co. v. Uniden Corp. of America, 623 F.Supp. 1485, 1488-89 (D.C.Minn.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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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觀眾測試法的話,已經被證明是有問題的,因為從矽片中欠缺一般容易理解或不易察 覺的特性,讓一些評論者提出「反覆」的方法來測試實質相似。這個反覆的方法,原告 需要證明,第一個,被告在準備系爭著作的時候「使用」了原告的著作,這邊可以藉由 證明接觸和足夠的近似性來合理地推論被告有使用原告的著作。第二個,被告的著作必 須是一個反覆的重製,是一個經由反覆或精密的重製原告著作實質部分而得來的著作。

在反覆的方法底下,事實認定者從注重一般觀眾的印象,來判斷原告和被告著作整體觀 念和感覺上面有何不同,改為由法院評估專家證人,對於著作之間「質與量相似性的證 據」。一般觀眾的想像在分析原告和被告電腦程式的相似性時被遺棄,改由專家證人的 分析。法院最後認為,無論是用傳統的一般觀眾方法判斷,或是由現在的反覆測試法來 判斷實質相似,很明顯地,Uniden 的 FTS 250T 移動無線電和 EFJ 受著作權保護的軟體 程式是實質相似的,因而判決原告勝訴。

3.3 小結

上述六小節裡面所論述的各個見解,都是使著作權法可以朝著時代演進而更加保護 著作權人。由第二章所闡述,判斷方法如果不同的話,對於判斷的結果也會有影響。每 個判斷方法裡面有優點,也有缺點。美國的法院和學界對於著作權侵害的判斷步驟不盡 相同,可能有一些是重複的,但是本質上面大多都是從抄襲的角度開始判斷。其中各法 院對於名詞的統一、步驟的統一、測試法的適用尚有努力的空間。上述六個小節裡面提 出了各個見解所代表的案件,從這些案件裡面可以得知,雖然法院沒有一個統一的見解,

但是因為著作類型的不同,每個法院都有其彈性的運用。

從各個觀念而言,不同觀念所可適用之著作類型亦不同。事實上近似性與明顯近似 的理論係所有著作類型皆可運用,因為所有的著作類型都有近似性的問題。至於一般觀 眾測試法中,因為較不需專業性如語文著作、圖形著作者由一般觀眾判斷為適當;但於 較為專業性,如電腦程式著作則由具有專業知識之特定觀眾判斷較為當。整體觀念與感 覺測試法適合用於較為簡單之著作,例如兒童著作;也適用於須整體判斷之著作,例如 美術著作、攝影著作、抑或圖形著作。模式測試法與反覆測試法所適用之範圍較為狹隘,

模式測試法僅適用於具有故事性之著作,例如戲劇著作之劇本;而反覆測試法則適用於 電腦程式著作,以電腦程式中所使用之方式判斷。配合著作的特徵與特性,而適用不同 的步驟或測試法。其中在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法裡面有提到了一個可為多數著作類型適 用之測試法,該測試法或許可以適用在所有的案件,但是現在美國的法院還是沒有一定 的定論。這是可以努力的方向,如果找出一套可以適用多數著作類型之標準,不僅法院 在判斷著作權侵害的案件時,有可供參考之判斷模式,且原告在提起訴訟的時候,有一 套標準可以遵循,案件也可以較為穩定,並且也可以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在我國對於著作權侵害的判斷,許多都採取判斷接觸和實質相似兩個要件,這樣一 來,使著作權判斷上面可能過於簡化。著作權侵害的判斷並非兩個要件就可以說明一切,

侵害的結果是經過一層一層抽絲剝繭的過程才得出的結果,我國的法院在判斷著作權侵 害時,是否太過於依賴這兩個要件,而沒有為全盤的考量,這值得省思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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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國判決整理及分析

4.1 篩選方式

從前面第二章與第三章,我們可以知道在判斷著作權侵害的時候,必須要注意其順 序以及判斷的內容。隨著判斷的次序與內容不同,得出的結果也會有差異,通常差異就 是造成原告和被告勝訴或敗訴的關鍵。討論完美國的判斷方式之後,再來看看我國的判 斷方式,是否與美國有所差異,其中各有何值得效法之處,將在本章節予以探討。

因為智慧財產法院乃於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成立,爾後關於智慧財產之案件多移至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所以本章的資料搜尋亦跟隨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時間點之後,搜尋司 法院判決,關於著作權案件中,真正判斷著作權侵害的案件。扣除爭點中並非著作權侵 害的案件,篩選出判決中完整判斷著作權侵害之案件,首先將介紹較完整論述著作權侵 害判斷之案件;其次將討論在判斷著作權侵害流程可能有缺漏的案件,予以對比。搜尋 的方式為,在案由處鍵入著作權為案由,於關鍵字的部分鍵入接觸與實質兩要件,因為 我國的文字是有非常多相同的含意,法院的判決也是如此,不難發現,在判決中對於實 質相似的判斷,有出現實質近似、實質類似等用語,相同的用語都是實質二字,故作者 在關鍵字處鍵入實質二字,以期於判決中有較完整的搜尋,再於判決中尋找真正判斷著 作權侵害的案件並加以分析。

4.2 我國判決整理與分析比較-較符合美國司法實務趨勢之判決

本節裡面將介紹我國判決中,對於判斷著作權侵害較完整的判決介紹並分析。下一 節再介紹我國判決中對於判斷著作權侵害較有疑慮之判決,並加以分析之。由美國所行 之有年的判斷順序裡面可以檢討我國判決的優點與可以改進的地方,本節一開始將介紹 兩件在判斷著作權侵害上面較完整的案件,一為民事案件;一為刑事案件,兩者皆為智 慧財產法院所審理之判決。之後將提出數個在判斷著作權侵害時可能有疑慮的判決加以 分析,並且在判決後提出筆者的個案分析,最後再總和討論。本節將注重於著作權侵害 判斷的部分,因此介紹判決時將僅介紹法院對於侵害判斷的方法,至於法院其餘的判斷 將不予贅述。

4.2.1 浮雕玻璃案

4.2.1 浮雕玻璃案

在文檔中 著作權侵害判斷模式之研究 (頁 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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