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結合管制之演進
第一節 學說演變
由於反托拉斯法之法律用語具有不確定性,再加上隨著社會經濟現實改變,
吾人對於反托拉斯制度之理解亦隨之改變。有認為反托拉斯之經濟政策角色隨時 間推移有大幅度變化,係三股力量抗衡運作之結果79:第一,經濟發展與國家政策。
隨著經濟發展可能產生新型態之商業組織或行為,以及經濟上對這些行為之新認 識,例如工業革命、資訊革命80。而國家面對新經濟環境也會對政企關係產生合作 或計劃性構想,例如美國於第一次大戰至經濟大蕭條期間,經濟政策便是讓產業 在國家所支持之卡特爾下,統一協調生產和定價;第二,企業遊說。企業會遊說 政府採行保護措施,而得以借助政府之手對競爭對手打壓,此將促使新理論出現,
78 Gellhorn et al., supra note 7, at 49.
79 Gellhorn et al., supra note 7, at 50-53.
80 Baker, supra note 12, at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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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得反托拉斯法與其他相矛盾政策間之平衡;第三,執法能力與資源。反托拉 斯制度是否有能力辨別商業行為之目的與效果究係促進或阻礙競爭。
美國反托拉斯政策早期同受經濟理論以及其他政治社會觀點之影響81,然演變 至今受經濟觀點影響最深。經濟理論對於反托拉斯法之影響,大致上歷經了哈佛 學派、芝加哥學派以及後芝加哥學派,立場於相信政府干預之作用或市場自我調 節之能力二者間來回擺盪,至今仍在演變中。以下便分別介紹各學派見解,以瞭 解處於不同時代背景所生之觀點,或可供我國借鑒。
第一項 哈佛學派
一、時代背景與興起
美國早期之反托拉法發展重心在平民主義(populism),執行過程中雖因社會 或戰時需要而歷經反托拉斯法「被忽略的年代」82,然反托拉斯管制之時所關注之 重點均在於:對大企業與少數競爭者之不信任83,並強調小企業與消費者之公平機 會與公平交易84。哈佛學派承襲此種思維,在沃倫法庭(Warren Court)期間85最高 法院皆有法官致力於推動上述平民主義價值86,惟哈佛學派比早期平民主義更能接 受現代大型企業組織87。
30 年代是美國大蕭條期間,凱因斯學派崛起,找到一條有別於自由放任與集 權主義之中間道路,提倡大政府與福利國家,為瀰漫絕望情緒之年代帶來一束光
81 芝加哥學派認為早期反托拉斯政策與經濟理論相違,因而否認反托拉斯政策受到經濟理論之影 響,然實際上僅係學派間觀點不同。See Hovenkamp, supra note 23, at 218-223; Herbert J. Hovenkamp, Post-Chicago Antitrust: a Review and Critique, 2001 Colum. Bus. L. Rev. 257, 259-266 (2001).
82 Gellhorn et al., supra note 7, at 50-51.
83 白豔,前揭註 4,頁 4-5
84 休曼法立法之初普遍認為,縱使價格因成本減少而降低,托拉斯等組織促使企業力量增強仍然 是違反公共利益的,因為它已獲得得以抬高價格之力量,並且可能驅逐那些已經耗費生命於該市場 經營之小企業與零售商。See Baker, supra note 12.
85 沃倫法庭之名稱係指 1953-1969 年 Earl Warren 擔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時。於該期間 (Warren Era),最高法院為種族問題、民主與自由做出一系列之重要判決。
86 Gellhorn et al., supra note 7, at 445.
87 Baker, supra note 12, at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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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學派提出「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 model,下稱 SCP)之產業分析架構。哈佛學派認為結構到績效是嚴格的一元單向 之態度。See Posner, supra note 9, 23-24.
89 1933 年獨占性競爭理論誕生,解釋了市場中各種競爭程度之存在,「完全競爭」與「完全壟斷」
分屬二極端,而絕大多數的市場條件則是介於其間的「不完全競爭」,存在各種不同程度之壟斷力 量,然而其採行靜態之分析方法,完全競爭仍被視為最理想之市場結構。參胡甲慶,前揭註 56,
頁 10-11。Edward Chamberlin 提出之獨占性競爭理論(The theory of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認 為寡占市場上之少數廠商運用其「看得見的手」生產相互差異之產品而避免價格競爭、獲取大於競 爭市場下之利潤,產品差異以及廣告只是一種表象,並非實質進步,而且會扭曲價格機制,並使自 然競爭過程不再,故反對之。See Rudolph J.R. Peritz, Dynamic Efficiency and US Antitrust Policy, in:
Post-Chicago Developments in Antitrust Law 111-113 (Antonio Cucinotta & Roberto Pardolesi & Roger Van den Bergh eds., Northampton, MA: Edward Elgar, 2002).
90 莊春發(1998),〈競爭概念的發展、演變與反托拉斯政策〉,《公平交易季刊》,6 卷 1 期,頁 52-55。
91 Jean Tirole, The Theory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 (1988).
92 Oliver E. Williamson, The Merger Guidelines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In Perspective, p. 8, available at: http://www.justice.gov/atr/hmerger/112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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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理論核心,故又稱為結構學派。
哈佛學派分析之切入點是靜態的完全競爭模型93,認為價格趨近於邊際成本、
擁有眾多廠商的完全競爭市場始為最佳之市場結構,將市場內廠商數目與市場績 效連結,因此依 SCP 分析方法,市場上之廠商數量越多則市場績效越佳,反之,
其他非完全競爭之市場結構不可能具有競爭性:在壟斷市場上,獨占廠商將限制 產量、抬高價格,使資源配置低於最優水準;在寡占市場上,少數企業之間可能 明示共謀抬高價格,或者透過默示共謀,與競爭者相互依賴或跟隨領導廠商定價,
終將不可避免地產生高於競爭市場之價格94。總而言之,依照哈佛學派所強調之競 爭概念,相信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之靜態均衡是可以達成的,然現實生活中多數市 場卻偏離完全競爭之均衡狀態,因此推得市場自由放任主義無法保證此種競爭條 件,政府便需要介入管制,以促使理想中之完全競爭市場結構實現95。
三、對於非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之觀察
在高集中度或寡占之產業結構中,哈佛學派認為少數廠商之間不可避免地藉 由共謀提高產業平均利潤率,然而,對於非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下的廠商之所以能 保有超額利潤之原因,認為除了廠商間內部勾結,尚須利用進入障礙以阻止外部 新廠商進入。Bain 認為,市場進入條件與市場結構同樣影響著企業行為與績效,
只是後者係影響廠商之間的互賴關係,而前者係影響已存在廠商與潛在廠商之間 的競爭關係96,當進入障礙較高時,產業平均利潤率會保持在較高的程度上。而市 場進入障礙係指:現存廠商可持續以高於競爭價格銷售,而不會吸引新廠商進入 該產業的一切有利於現存廠商之條件97。市場進入條件之決定因素包括:規模經
93 莊春發,前揭註 90,頁 34。
94 Gellhorn et al., supra note 7, at 314.
95 Mark Skousen(著),楊培雷(譯),前揭註 15,頁 161。
96 Joe S. Bain, Marker Structure: Barriers to New Competition in Individual Industries, in: Joe S. Bain, &
P. David Qualls,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A Treatise, 217 (London, England: JAI Press, 1987).
97 Joe S. Bain,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ndition of Entry, in Bain, Barriers to New Competition: Their Character and Consequences in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 3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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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產品差異優勢、絕對成本優勢、資金需求等四種類型98,且領導廠商很容易操 縱該等進入障礙99。
四、理論影響
將 SCP 分析落實於反托拉斯政策上,為了獲得良好之市場績效,政府必須以 反托拉斯法管制市場結構或企業市場行為,然而由於企業行為難以掌握且資料取 得不易,哈佛學派之實證僅以「結構─績效」為研究對象,終無法建立行為與結 構、績效間之聯繫,惟哈佛學派相信行為並非反托拉斯政策之核心而得以忽略100。 因此,面對非完全競爭市場,執法機關必須嚴格執行反托拉斯政策以矯正現實市 場上之集中度,藉由重組大企業與托拉斯組織以維持廠商數量,故反托拉斯法應 採取企業解體、禁止或嚴格限制企業結合等針對市場結構之管制政策,以形成和 維護有效競爭之市場結構。此種管控方式符合當代反對大企業經濟力量集中之社 會期待,因而被普遍接受。
第二項 芝加哥學派
一、時代背景與興起
芝加哥學派之思想特徵可追溯至 20 世紀 50 年代,後於 70、80 年代達到頂峰
101。此學派於主張大有為政府之凱因斯主義、福利國家思想盛行之年代興起,捍 衛古典自由主義102,後於發生停滯性通貨膨脹、財政與貿易赤字而對凱因斯主義 質疑之年代盛行,再加上國際化發展以及西歐與日本之經濟崛起,美國當時面臨 著全球大型跨國企業集團發展之競爭壓力,產生如何保護美國國內企業在國際上
98 關於各種進入障礙之詳細討論,參陳人傑(2000),《市場進入障礙於事業結合管制之探討》,頁 19-22,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莊春發,前揭註 90,頁 42-45。
99 Hovenkamp, supra note 23, 218-219.
100 莊春發,前揭註 90,頁 49。
101 Richard A. Posner, The Chicago School of Antitrust Analysis, 127 U. Pa. L. Rev. 925, 925 & 931 (1979).
102 Mark Skousen(著),楊培雷(譯),前揭註 15,頁 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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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競爭優勢之問題。芝加哥積極利用媒體、進入政府相關單位倡導並推動其理 念103,80 年代開始,在經濟目的重於非經濟目的之時代背景下,美國執法機關對 於水平結合審查不再嚴格,採用之管制門檻標準比早先最高法院所支持者更高,
所運用之市場界定技術一般也界定出較大之市場範圍104。美國最高法院同受影 響,逐漸去除了大部分沃倫法庭之干預先例,政府對於大企業與企業兼併之敵對 態度趨於和緩,逐漸傾向接受芝加哥學派所提出之寬鬆管制政策。
二、理論核心
相較於哈佛學派主張政府應立於管制者及審判者之角色,並關注在糾正市場 失靈之議題上,芝加哥學派則以自由主義思想為基礎,為市場之運作無礙辯護,
認為政府對市場干預才是真正之壟斷力量。芝加哥學派是亞當斯密(Adam Smith)
自由放任經濟學(laissez faire economics)及「看不見的手」原理之追隨者105,相 信市場之自由競爭機制會自動、靈活地平衡各方利益,批評沃倫法庭過度干涉市 場而懲罰了有效率之行為106。對於競爭概念,係以長期、動態過程之角度切入107, 指出完全競爭模型太過於靜態,「完全競爭」意味著廣告、產品或服務的差異性等 一切競爭活動之缺乏108,既無法展現競爭活動本質,更忽略了競爭過程之重要性。
自由放任經濟學(laissez faire economics)及「看不見的手」原理之追隨者105,相 信市場之自由競爭機制會自動、靈活地平衡各方利益,批評沃倫法庭過度干涉市 場而懲罰了有效率之行為106。對於競爭概念,係以長期、動態過程之角度切入107, 指出完全競爭模型太過於靜態,「完全競爭」意味著廣告、產品或服務的差異性等 一切競爭活動之缺乏108,既無法展現競爭活動本質,更忽略了競爭過程之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