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藉由結合而形成大公司或企業集團,乃近代工商業發展、網路科技發達以及 全球化下所自然造成,因結合對於迅速達到規模經濟、優勢互補、提升國際競爭 力、研發創新等等均有所助益。然而,市場為少數企業把持亦可能增加企業濫用 市場力量、促進業者間共謀,導致市場失靈,影響市場競爭秩序甚劇。企業結合 乃必要之惡,對於競爭效果之影響優劣參半,故世界各國均試圖調節和監督之,
力求將其弊害減至最低,回復市場應有之競爭與活力。
由於經濟法具有其管制目的,各個經濟法依其規範目的而交織成政府管制經 濟事務之法,每一部法律均有其所負之任務,不應承載太多目的性,否則法律仍 須面對內部所生之價值衝突,執法仍應有所取捨。反托拉斯法一路走來,並非所 有論者均無異議地贊同政府干預,對於政府管制亦有寬嚴不同之聲音,應如何拿 捏?企業法人同為市場上之一員,法人亦有其應享之權利,管制之無限擴張或無 法預期將影響企業之營運,管制目的便型塑出政府管制之界線。第一部反托拉斯 法(Antitrust Law)出現於美國,演進至今百餘年,立法目的從最初的模糊概念,
包括政治民主、社會分配、公平競爭機會、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保障等,至今 僅餘經濟角度之解釋。而我國公平交易法與結合管制之目的為何?由於國內文獻 對於反托拉斯法之目的探討不多,本文首先希冀透過釐清結合管制目的,而提供 結合審查更明確之方向。再者,關於經濟學應用於反托拉斯法之發展上,後芝加 哥學派觀點近年來所造成之影響我國文獻著墨亦不多,故本文於學派演進一節除 了哈佛學派與芝加哥學派以外,亦介紹後芝加哥學派。
此外,我國公平交易法繼受外國競爭法之經驗,再加上全球化與跨國公司發 展,各國經濟莫不互相牽動,尋求各國競爭法之互相調和成為當代競爭法重要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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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美國為世界上第一個反托拉斯立法之國家,其經驗為後續各國立法所重視,
且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莫不以美國 1992 年「水平結合準則」(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作為結合案件審查之參考依據,我國公平法實務亦如是。然而該水平 結合準則於 2010 年修正,1992 年水平結合準則所採納之五步驟式分析架構因此有 所動搖,面對美國最新反托拉斯法執法之重塑,我國是否亦應跟隨經濟理論進步 之腳步而有所變更?於相當時間點上,我國發生遭公平交易委員會禁止結合之個 案,即 2008 年及 2010 年二度禁止統一企業與維力企業結合、2009 年處分統一與 維力董事兼充,故選擇以本案為例。在參考美國相關法律規定與最新水平結合準 則後,審視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本案是否有其他解釋可能、理由與證據是否充分,
反思我國公平交易法與結合申報案件處理原則之規範是否妥當。此外,統一於 2008 年與 2010 年兩度申報結合之間的 2009 年受到公平會處分,乃基於統一取得維力 恰半數席次,涉及結合定義之概括規定如何解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雖兩度為本 案作出判決,然仍未對結合定義做出有益於事業未來遵循之明確解釋,再加上我 國公平法最新修法草案仍未針對結合定義作出相應之修正,故本文亦參考美國立 法例而有所討論。
本文期望藉由美國自反托拉斯法立法以來之結合審查經驗、新知識之吸收應 用及其演進歷程,而對照觀察我國目前所適用、引進之標準,審視我國結合審查 是否過於僵固,宜如何平衡執法透明度以及彈性,並提出我國結合管制未來可行 方向之建議。
第二節 研究範圍
自「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發布以來,我國公平會 所禁止之案件均為水平結合,且水平結合對限制競爭之疑慮最大,故本文雖於結 合類型提及非水平結合,然僅研究水平結合。再者,簡化作業程序亦非本文探討 之對象,本文僅探討一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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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結合案件採事前申報制,雖必先涉及結合定義,符合申報門檻者尚須 經事前申報程序事項,然本文並未探討申報門檻,且程序事項僅於我國結合規範 演進一章,為敘述之完整性而略為提及,研究範圍仍重在結合之實體審查。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比較法之選擇
本文研究方法將採取歷史研究法、文獻分析法以及比較研究法。從反托拉斯 法學派之演變以及美國法演變檢視反托拉斯法之歷史,藉由歷史脈絡而了解反托 拉斯法思維如何因時代推移而演變,進而分析我國反托拉斯法應該何去何從。
本文將透過參考書籍、期刊、論文、報章雜誌及網站資料之搜集、整理及分 析,從理論與實務兩方面了解過去、解釋現況,並探討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於結合 規範審查標準之問題,提出對未來管制之建議。在文獻回顧上,外國文獻包括經 濟學派之觀點如何影響並落實於法律規範、學說對於結合管制之批評建議、外國 有關結合審查基準之規範與實例;在我國則包括公平法演進、公平交易委員會之 管制現況、法律規範如何運用於個案結合審查等,整理後並將文獻進行分析與比 較。
在比較法選擇上,係參考美國水平結合準則及其理論與實務。美國乃孕育世 界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之國家,至今已有百餘年歷史經驗,審查標準有嚴謹之經濟 理論作為基礎、學說與實務均十分豐富,其經驗為後續各國立法所重視,各國競 爭法主管機關莫不以該國結合準則作為案件審查之重要參考依據,美國結合指導 準則隨時代演進修訂其內容,俾利結合實務依循,於2010年應用最新之經濟學理 論修改其水平結合指導準則,研究其水平結合處理原則對我國結合管制富有參考 價值,故選擇之。
第四節 論文結構與流程
本文於第一章「緒論」描述本文研究動機、目的與範圍限制後,第二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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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制目的及類型」首先釐清反托拉斯法之制定目的,包括美國從第一部反托拉 斯法立法到修法之歷史背景,後了解結合管制之目的與必要性,再藉由結合之分 類,了解結合之型態與相應管制寬嚴原因。進入第三章「結合管制之演進」後,
介紹相關學說與美國經驗,特別是美國結合審查準則自 1968 年以降之演進,最後 小結整理出結合審查受學派影響而型塑之發展趨勢。第四章「我國結合規範」則 回歸我國法之介紹,包括法律與實務,然後審視我國管制對比美國是否有所不足、
美國經驗是否可供借鑒,提出美國對我國結合管制之啟示。第五章「統一與維力 結合案」便進入本文之個案研究與評析,事件涉及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之 一連串決定書、處分書,以及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最後第六章 為全篇之結語。
上述各章節之次序與關係繪製成流程圖如下所示:
結合之管制目的及類型
學派演進、美國管制演進 我國結合管制
比較與建議
統一與維力結合案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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