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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結合管制目的及類型

第二節 結合類型

有學者將反托拉斯法規制之行為分為兩類理解之:共謀性行為(collusive

47 劉孔中、莊春發(2002),〈結合管制之個案研究─怡星有線電視公司結合案評析〉,廖義男教授 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新世紀經濟法制之建構與挑戰:廖義男敎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頁 1133,台北:元照。然前揭文同頁解釋結合許可之附款必須與市場結構有關時,指出乃因為結 合管制之目的在「防止市場結構的惡化」,因此我國往往將「防止市場結構惡化」等同於「維護競 爭性市場結構」。

48 Michael S. Jacobs, Second order oligopoly problems with international dimensions: sequential mergers, maverick firms and buyer power, in: Post-Chicago Developments in Antitrust Law, 162 (Antonio

Cucinotta & Roberto Pardolesi & Roger Van den Bergh eds., Northampton, MA: Edward Elgar, 2002).

49 Herbert J. Hovenkamp, supra note 18, at 7-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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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e)及排他性行為(exclusionary practice),前者係合作性之反競爭安排,後 者係壓迫共謀團體以外之競爭者。若競爭者為減少其間之競爭而採取明示或默示 協議或融合形式之合作抬價行為,例如聯合訂價、橫向併購等,屬於共謀性行為;

而排他性行為一般係具有壟斷地位之廠商,犧牲一些自身之壟斷利潤,以使其他 競爭者無利可圖而維繫自身壟斷地位50。本文所欲探討之結合行為歸屬於反托拉斯 法中之「共謀性行為」。

我國公平法之結合定義包含了五種結合類型:合併、股權收購、資產收購、

共同經營與受託經營,以及其他經營與人事控制。此五種大致上與企業併購類型 相同,合併在公司法上可分為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收購則可分為資產收購與股 權收購。此外,二公司可能藉由簽訂契約(例如委託經營或共同經營契約)而達 併購目的,即屬契約合併51。因此,前四種類型多為現行公司法上所使用之法律概 念,然與公司法稍有不同,公司法係立於保護債權人與少數股東之立場,而公平 法著重事業之業務經營及決策趨於統合使其市場行為一致或相互配合,故公平法 上結合之認定較寬鬆52

對於結合管制而言較有意義之分類方式,應係依結合主體各方在市場上之競 爭關係而區分,可分為水平、垂直與多角化結合三種類型。美國曾出現五次併購 浪潮53,前三次即分別以水平、垂直及多角化結合為其主要併購模式。此三種類型 各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同之影響,故反托拉斯法對其關注之重點以及程度亦因而不 同。

50 Posner, supra note 9, at 40-41.

51 伍忠賢,前揭註 38,頁 98。該書第 96 頁以下立於企業併購之觀點,尚列有多種分類方式,然 本文立於公平法之觀點故不再贅述。

52 王志誠(2001),〈企業併購法制之基礎構造〉,《中正大學法學集刊》,4 期,頁 94-95。

53 分別為 1897-1904 年、1916-1929 年、1965-1969 年、1984-1989 年,而第五次兼併浪潮一般認定 係始於 1990 年代中葉以後約至 2001 年。參 Stephen M. Bainbridg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New York, NY: Foundation Press, 2 (2003);徐兆銘、喬云霞(2003),〈美國五次併購浪潮及其歷史背景〉,

《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13 卷 5 期,頁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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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水平結合(horizontal mergers)

水平結合係指生產相同產品或高替代性產品事業間之結合54,即具有直接競爭 關係事業間之結合55。第一次併購浪潮即發生在主導性且同產業之事業間,主要係 為了獲得壟斷地位、避免大企業間之價格戰,即屬於水平結合56。1895 年 United States v. E.C. Knight Co.一案中,最高法院表明,至少在兼併能帶來集中產能之效 果時,休曼法歡迎以兼併之形式實現支配地位。商業界因而得出此結論:休曼法 雖然對卡特爾組織形式具有高度敵意,然並未反對以兼併之形式實現支配地位。

因此掀起了第一次併購浪潮,直至北方證券一案之判決,方阻止了此波以壟斷為 目的之併購浪潮57

水平結合既為競爭同業間之結合,通常為結合事業帶來規模經濟之優點,然亦 對市場競爭造成三方面之不利影響58

一、 消除了原本存在於合併各方間之競爭,結合後廠商之市場占有率通常會比結 合各方還高,因此,若合併各方原本所具有之規模越大,則結合後所消除之競 爭便越顯著。

二、 合併後之企業可能產生實質市場力量,因而可以單方減少產出以提高產品價 格。

三、 競爭者之數量減少,相關市場之市場集中度將增加,可能強化結合後市場上 剩餘廠商之間明示或默示協調(coordinate)產品之價格與產量。

此外,結合亦可能創造價格領導機會,有些結合案之目的甚至在於消除卡特爾協 議中不合作或具有攻擊性之廠商59。由於水平結合直接影響市場競爭結構,而可能 造成上述對市場競爭之減損,故水平結合對競爭造成之衝擊最大,為各國結合規

54 吳成物,前揭註 6,頁 66。

55 U.S. Dep’t of Justice, Merger Guidelines (1968), Section 4, available at http://www.justice.gov/atr/hmerger/11247.pdf [hereinafter 1968 Guidelines].

56 胡甲慶(2007),《反壟斷法的經濟邏輯》,頁 168,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

57 See Gellhorn et al., supra note 7, at 30-31, 415-416.

58 Gellhorn et al., supra note 7, at 409-410.

59 Hovenkamp, supra note 18, at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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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之重點所在。

第二項 垂直結合(vertical mergers)

垂直結合係指一方為他方實際或可能之供應者間之結合,亦即存有買賣關係 事業間之結合60。又分為向後(backward)垂直結合及向前(forward)垂直結合,

向後的結合係指與原料供應商結合,向前的結合係指與下游購買廠商之結合61,因 此,垂直結合不會減少同一市場上之事業數量。美國於 1914 年制訂克萊登法時,

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因戰時需要,政府乃鼓勵企業合作而非互相競爭,戰 後重建亦未改變此種態度,因此促進了第二次併購浪潮62,直至 1929 年股票市場 崩盤進入大蕭條時代方結束。此次併購浪潮雖亦有水平結合,然主要係上下游事 業間之垂直結合,且相較於第一次兼併浪潮之目的在於獲取壟斷地位,第二次兼 併浪潮之特點則是形成寡占市場結構,於原本單個企業控制之產業中建立起第二 大企業,或增強原本產業中較弱小之企業63

垂直結合可作為獲取技術互補、控制生產過程、克服資訊缺乏等目的手段64, 然主要目的在於降低交易成本,當市場交易成本大於企業內部管理成本時,則企 業可利用垂直結合將市場交易對象納入組織內部而節省交易成本65。納入組織中對 企業所帶來之益處主要有:

一、 將潛在敵對關係轉化成較夥伴關係更親密之關係,因而降低契約關係所生之 機會主義行為;

二、 提供管理階層更多控制與改善業績之途徑(例如,確保客戶服務部門實現公

60 吳成物,前揭註 6,頁 66。

61 1968 Guidelines, Section 11.

62 徐兆銘、喬云霞,前揭註 53,頁 145。

63 Gellhorn et al., supra note 7, at 416-417. 該文指出,司法及執法機關對於企業規模之寬容態度創造 了有利於此波併購浪潮發生之環境。

64 John E. Kwoka, Jr., & Lawrence J. White eds., The Antitrust Revolution: Economics, Competition, and Poli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54-355 (5th ed. 2009).

65 胡甲慶,前揭註 56,頁 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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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對於質量保證之承諾)66; 三、 排除了原料投入之不確定性;

四、 結合致相對要素價格改變,廠商選擇不同生產組合所能產生之成本節約與產 出因而增加67

然另一方面,垂直結合可能改變產業行為模式而對市場競爭帶來不利:

一、 可能限制競爭者獲得供應源或客戶而排擠競爭對手;

二、 增加新事業之市場進入難度以維持市場勢力68

三、 不完全競爭市場上,高市占率廠商因垂直結合增加利潤,將有能力壓低市場 價格而逼退小廠商,除非市場之沉沒成本低,否則該結合廠商得以長期獲取壟 斷利潤69

由於垂直結合所致之社會福利正面效果相對多且廣,負面效果相對小且窄,

因此多傾向此類結合採取寬鬆管制政策70

第三項 多角化結合(conglomerate mergers)

多角化結合係指非生產相同或替代產品之事業間,同時一方亦非他方實際或 可能之供應者間之結合,亦即既非競爭者之間,又不具有買賣關係者間之結合71。 第三次併購浪潮即以此種結合為主,雖然美國法院當時對於併購及市場結構嚴格 限制,克萊登法修改也彌補了原法律未規範資產收購之不足,大量抑制了水平及 垂直結合,然而當代正值美國經濟成長的黃金時期,企業因此運用多餘資金轉向 跨部門、跨行業之經營。

多角化結合又可分為三種類型72

66 Gellhorn et al., supra note 7, at 411-412.

67 公平交易委員會(1994),《歐美管制結合之研究暨我國對結合規範之檢討》,王連常福計畫主持,

頁 8,台北: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68 Gellhorn et al., supra note 7, at 412-413.

69 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揭註 67,頁 12。

70 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揭註 67。

71 吳成物,前揭註 6,頁 66。

72 Gellhorn et al., supra note 7, at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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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單純多角化結合:合併之各方無明顯經濟上關係。

2. 地理擴張之結合:即市場延伸結合(market extension merger),二事業雖販售 相同產品,但處於不同之地理市場,則因不具直接競爭關係而不屬於水平結 合,應歸類於多角化結合73

3. 產品擴展之結合:生產某產品之公司雖與生產其他不同產品之公司結合,然二 產品間製造、加工或行銷技術相類似。

多角化結合之主要目的在於分散風險、降低進入新產業領域經營之風險,多 元化經營亦有助於公司業績平穩,降低需求波動對績效之衝擊。由於多角化結合 之事業間並非處於同一產銷階段,亦不具上、下游垂直連結關係,而係涉及多個 不同市場上之多個事業,其結合並未影響任何特定市場上之市場結構、市占率與 集中度,再者,多角化結合使每種產品之平均預期利潤增加,廠商有動機增產而 增進消費者剩餘74,因此通常多角化結合對競爭不生直接影響,然仍有產生負面影 響之可能性:

一、 結合廠商毋庸憑一己之力進入被結合廠商所在之市場,未來之市場競爭可能 因而降低;

二、 大企業可能因此轉變成為具有決定性競爭優勢之主導企業75

三、 當各廠商均為多樣化生產之情形下,為免其他市場遭受報復,各廠商間通常

三、 當各廠商均為多樣化生產之情形下,為免其他市場遭受報復,各廠商間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