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結合管制之演進
第二節 美國水平結合管制─法律規定
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休曼法,出現於美國第一次併購浪潮之前,惟對第一次 併購浪潮並未發揮功能,部分原因在於字義不夠清晰明確、政府執法資源不足172, 再加上該法對於共謀行為採取嚴格態度,因此企業便轉向執行相對寬鬆之結合管
169 Posner, supra note 101, at 925. 該文針對一些反托拉斯法上之議題討論二學派之爭論與融合,以 及尚存在之不同點(例如:對於政府介入管制之信任度不同、對於集中度之解釋及去集中度之政策 意見不同等)。
170 Posner, supra note 9, at vii.
171 Posner, supra note 9, at viii.
172 吳成物,前揭註 6,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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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反而促成了併購浪潮173。針對結合行為規範之克萊登法,係於 1914 年頒布,
後於 1976 年制定第 7a 條,由事後管制改採事前申報異議制。管制主管機關面對 概括之法律用語,審查標準隨時代更迭而有所彈性變動,故主管機關另頒布一系 列之結合審查準則,使執法標準透明公開,以利企業與相關從業人員依循174。以 下先對相關法律規範簡單介紹,後介紹結合準則及實務。
美國反托拉斯法主要之實體法律規定為休曼法第 1 條、第 2 條,以及克萊登 法第 7 條、第 8 條,然並未特別針對結合予以定義。其中 1890 年的休曼法第 1 條 規範以契約(contract)、托拉斯或任何形式聯合(combination)或共謀(conspiracy)
限制貿易或商業175,係規範二以上獨立經濟體間限制貿易之行為,第 2 條規範獨 占(monopolize)或企圖獨占或聯合、共謀獨占176,係適用於單方獲取或維護獨占,
以及與他人聯合、共謀獨占,故對於是否適用於結合案件有所爭議,或謂結合是 共謀或聯合行為結果的形式之一177,或謂休曼法未規範結合行為178,備受爭議,
而且即使適用於結合案件,亦須證明實際上影響州際商務。1911 年標準石油一案,
終成為促使國會於 1914 年通過克萊登法,並設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下稱 FTC)之導火線。該判決最終雖然拆分了標準石油,然法院適 用休曼法並非採用「當然違法原則」(per se rule)禁止任何貿易限制,而是基於「合 理原則」(rule of reason)禁止不合理限制競爭之貿易限制179。法院所宣布採取之 合理原則分析方法,受到來自各方之批評:支持反托拉斯法之團體認為,採取合 理原則使大企業毋庸直接面對反托拉斯法之禁止,將削弱反托拉斯法之規範強
173 Hovenkamp, supra note 18, at 2.
174 在 2010 最新結合準則發布之前,FTC 與 DOJ 於 2006 年評估執行實務與舊有的 1992 準則間之 落差後,共同發表了「水平結合準則評注」(Commentary on the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下稱 2006 評注),該評注於前言指出,舊準則之架構在個案中仍能有效提供建議並得出正確之結論,在 執行上亦具健全與充分之彈性,因此認為尚可仰賴舊準則而未修正。
175 15 U.S.C.§1.
176 15 U.S.C.§2.
177 洪慈遠(2007),《論企業跨國結合管制規範之調和─以競爭法為中心》,頁 17,東吳大學法律 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78 林心怡(2005),〈論全球化時代美國與歐體國際結合管制差異與衝突之緩合〉,《公平交易季刊》, 13 卷 2 期,頁 112-113。
179 Baker, supra note 12, at 62.
40 占(may be substantially to lessen competition, or to tend to create a monopoly)」,試 圖一開始便阻止壟斷之發展趨勢。此外,並授權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下 稱 DOJ)及 FTC 共同執行克萊登法184。後克萊登法於 1950 年修正,彌補了 1914
183 15 U.S.C. §19. 本條係針對水平競爭者間董事連鎖(interlocking directorates)之規範,由董事會 所選任或選定之高階主管兼任(interlocking officers)亦在管制之列。而對於無明顯損害競爭之兼 任安排有豁免規定,豁免門檻交由 FTC 每年公布。
184 FTC 尚可援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第 5 條管制休曼法所禁止之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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