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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適用於分裝場之安全管理法規、標準,有勞安、消防、災害防救、建築、電

業、能源等法規及CNS,其中較重要者略述如下:

1.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命令

(1)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主要內容:藉由「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 衛生設施規則」、「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勞動檢查法」、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缺氧症預防規則」、「公共 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高壓氣體勞 工安全規則暨相關基準」、「液化石油氣事業設施檢查基準」、、等 來規範分裝場的作業與設施環境安全,使危害風險降低。其主要內容 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員設置及訓練、自動檢查、健康管理、

承攬管理、執行危害通識計劃、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危險物標示方 式、許可作業制度、通風換氣、、等自主管理規定事項外;亦包括:

高壓氣體容器設備、電氣防爆、靜電預防、機械、輸送管線、、等設

施之設置、使用與維修、保養,以及 LPG 之儲存、卸收、灌裝及鋼瓶 搬運、清槽、、等作業安全措施規定事項。

(2) 勞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檢查:國內分裝場除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設置處理能力一日

在 1000m3以上之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之工作場所;即為所稱之丙類危

險性工作場所。故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製造、

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 所,應由雇主提報勞工安全衛生相關管理計畫、製程安全評估、緊急 應變計畫及稽核管理計畫等,經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暨檢查合格後方 得使勞工從事作業。同時,亦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 查辦法」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安全管理相關事項,

並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及作業檢點,以防 LPG 漏洩引燃、

爆炸致傷亡。

(3) 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分裝場之申請後,

得邀相關學者或專家會同至該場所實施審查暨檢查,並於處理定案後,

將結果以書面通知業者。對於經審查暨檢查合格之危險性工作場所持 續追蹤查核,並督促業者建置及落實事前安全評估機制,於製程修改

時或至少每 5 年對檢附之資料實施重新評估,並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

2. 消防相關法規

因LPG為可燃性高壓氣體屬公共危險物品,故藉由「消防法」、「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 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7~40條,對於室外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與配

管等消防相關法規來規範分裝場設施防火、防爆及自主安全管理等事項。

(1) 分裝場消防自主管理檢查

分裝場的管理權人應依「消防法」第 13 條規定,遴用防火管 理人及保安監督人並製作消防防護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備後,依計 畫內容定期實施各項自主檢查,並紀錄留存。

(2) 消防安全檢查

分裝場應依消防法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有效維持其設置功能,

以及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執行檢修後報請當地消防隊備查,而消防 隊應建立檢修申報場所列管清冊並監督、指導及派員複查。對未按時或不 實檢修申報者依法裁處,經檢修未符規定者應限期改善,並持續追蹤、督 導管制至改善為止。實施防火管理之目的除為防災外,另為災時能控制財 損及傷亡於最低限度。分裝場應依消防法規定指派防火管理人依據「防火 管理執行查核表」定期實施自動檢查。同時,擬定消防防護計畫後報請當 地消防機關審核,並按該計畫每半年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其事業規模

多於 10 人者,至少編組搶救作業組、聯繫通信組及警戒避難組;達

50 人以上時,應增編後勤支援組及醫療救護組。

3. 防救相關法規

為健全國內災害防救體系和功能,必須以「災害防救法」來規範分裝場 燃爆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等事項。

4. 建築相關法規

為使分裝場本質較安全,須於設計興建階段即依建築法規先期考量各項

營建結構、LPG設施配置、避雷及防靜電裝置、消防設備及公共安全設施等 技術相關問題,以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分裝場用地興辦計劃審查作業等。

業者於營運期間須定期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5. 中國國家標準

在LPG設施及安全防護部分:分裝場對於LPG灌裝、卸收、儲存等設備

及其有關管線等之安全設施可參考CNS8069【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

準】。而LPG為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第四條規定所稱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其個別成分及一般特性可參考

CNS 12863 【液化石油氣一般規章】。因液態LPG儲存於地上儲槽內很容易

導致B.L.E.V.E.(Boiling Liquid Expanding Vapor Explosion) 的現象,故應符合

CNS 12403 【液化石油氣球形儲槽及其附屬設備】、 CNS12654 【液化石油

氣臥式圓筒形儲槽】、CNS12857 【液化石油氣用臥式圓筒形地下儲槽】或

「高壓氣體容器安全規則」所規定之【LPG容器儲存】。另外,對於儲槽之

設計應依照 CNS 9788 〜9803等之【壓力容器】相關規定,而其耐壓部位使

用管料應參考 CNS 4626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規定;同時,儲槽液面計

之玻璃應使用合乎 CNS 9970 【鍋爐用水面計玻璃】計號 B 、 P 或具有同等

性能以上者。並應採以金屬外框保護;安全閥吹洩量之規定可參考 CNS

12654 【液化石油氣用臥式圓筒形儲槽】表 9 儲槽之吹出量規定。如為槽車,

則其槽體及其附屬件除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外,須經出廠檢驗及定期檢驗,

其他相關規定可參考 CNS 7248 【液化石油氣汽車運輸槽體】以及「壓力容

器構造標準」等;其材料之規定可參考 CNS 2947 【熔接構造用輒鋼板】、

CNS 4271 【壓力容器用鋼板】、 CNS 2673 【碳鋼鍛件】、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等。儲槽使用則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 條規 定,需經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檢查或再檢查合格者,方得使用。而

供LPG之輸送或灌裝時使用於加壓 LPG之泵浦及壓縮機之高壓設備應符合

CNS 12406 及 CNS 12407 之規定。輸送LPG用之高壓氣體設備配管系之零組

件,應依照CNS 12856 【液化石油氣用配管】第 2 節(材料)~第14節(耐

壓試驗及氣密試驗);以及裝在高壓氣體設備上之高壓氣體以外之輸送LPG

用合金屬製之低壓配管應依照CNS12856 【液化石油氣用配管】第15節(對 低壓配管之適用)之規定。鋼瓶除必須依高壓氣體容器安全規則所規定經容

器檢查或容器再檢查合格,且有容器證明書件者外,鋼瓶構造應符合 CNS 2448【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構造】規定外。另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 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2條規定瓶身及其附裝之鋼瓶閥應依 CNS1323【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檢驗標準】規定實施定期檢驗合格,方

得灌氣。危險場所之電氣設備應依照CNS 12478 【液化石油氣工廠用配管電 氣設備】。對於流量計、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閥類、氣體漏洩檢知警

報裝置、、等計測裝置之設置可參考CNS 12479 【液化石油氣工廠用計測裝 置】。

在消防防護部分:防護牆之設置可參考CNS 12853 【液化石油氣設施用

防護牆及防火牆】、滅火設備之設置及維護可參考CNS 12854 【液化石油氣

設施用消防設備】及CNS 12855 【液化石油氣設施用消防設備之維護】、滅

火器可參考 CNS 3658 【火災種類】中第 4.2 節規定其滅火效能值在能力單

位B -10以上(但乾粉充填量在 6kg 以上者)。其中,設於分裝場之地上儲 槽及其支柱應採取耐熱性構造之替代措施之冷卻用灑水裝置或消防栓等射水

設備,可參考CNS 12854 【液化石油氣設施用消防設備】。冷卻用灑水配管

可參考 CNS 6568 之規定,接頭管件則參考 CNS 6666 之規定並施以烤鋅熱 浸。而其撒水配管應連接於可維持20分鐘以上同時灑水之水量及水源,並可

於距離儲槽 5m 以上之處所安全操作等,可參考「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暨相關基準之儲槽間水噴霧裝置之設置基準之 5.2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