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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應變指揮體系之組織架構

6 六、建構我國分裝場應變指揮體系

6.1.4 建構應變指揮體系之組織架構

分裝場燃爆時,場內應變首先啟動緊急通報系統通知各救援單位,並全面阻絕擴 大延燒且注意災情變化,嚴防導致接續爆炸及二次災害。但每每現場救援總因缺乏一 套迅速可行的應變指揮體系,且各救援單位間無共通的架構,而形成一片混亂局面。

有鑑於此,本研究將參酌ICS 之概念與原則,融合國內以當地消防隊為整體救災指揮

位抵達後,指揮權轉移並集中在消防小隊長身上,負責指揮現場救災。但當火災擴大 或爆炸時,應變指揮官可能需要副指揮官為指揮幕僚協助統籌指派滅火、救護、連絡、

避難、、等並兼任發言人。以及分裝場場長或業務、總務、會計及人事等行政主管協 助為後援幕僚。茲將基本組織架構各部分之機能及任務分述如下:

1. 指揮部

指揮部(Incident Command )成立應變指揮中心負責全盤應變計畫,統 一指揮整體救災、警戒及偵查等工作進行,以減低災害程度,並指揮分裝場 內應變單位之救災工作,以確立各種應變設備及人員的適切運用。

應變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其職責為指揮下令各種救援活動,統 籌、協調、指揮、調度及整合救災資源,並維護場區內人員的安全。並依法 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及裝備,

協助救災。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它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 維持現場秩序。其身負救災重責須有能力因應災情,絕非個性急躁、憂柔寡 斷、主觀、不務實、不具彈性或思考反應遲鈍之人。

應變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擔任,火災初期由轄區消防分隊 長擔任。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 勤務;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必要時由轄區消防機關 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鑑定。在分裝場發生小量洩漏 或小火災時,無論是現場作業領班或場長或最先到達現場之負責人或股東等

都可能成為初期的應變指揮官,直接位於發生源附近指揮應變,其對LPG洩 漏或火災須具有應變處理的主導控制能力,等到其它的救援單位陸續抵達現 場後,指揮權就須轉移到能全面控制火場的消防隊小隊長或資深隊員,應變 指揮官之位置最初可能位於某輛消防車內指揮全場救援活動。但災情可能持 續擴大發展成大型火災或發生爆炸或連續的爆炸,延燒範圍甚至擴及分裝場

區外之其他鄰廠且較複雜時,如涉及2 個以上不同部門的救援單位,現場的 應變指揮官則須具有一定資格者(如擔任當地縣市災害應變中心主任委員的 縣市長或消防局局長)且須其他人的協助共同處理事故。此時,就必須選擇 在分裝場內的辦公室成立僅有的臨時指揮部。並在移轉指揮權時,建立「接 手確認」,卸任者須對新任者作完整詳盡的口頭簡報並知會所有救災人員。

應變期間指揮官應隨時掌控人員、裝備等資源,並確保安全及與各外援單位

建立及維繫有效的聯絡方式,包括設緊急應變的作業中心( Emergency Operation Center,EOC)在其運作時提供場所予業者及現場從業主管、以及 各救援單位代表等聚集商討、協調。當災情再度擴大或複雜化或將可能在分

裝場內失控時,應變指揮官則應視災況決定將緊急應變指揮中心( Incident

Command Post , ICP )移設於分裝場外之其他較安全並可避免吵雜、混亂 且較可綜觀現場之足可容納人員及設施的固定地點,及設置紅旗、警旗或紅 黃閃爍燈光或其它足使救災人員可輕易辨視的標示。

應變副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副局長擔任負責轉達命令及上報應變資訊,

協助總指揮官進行調度、協調等工作,並兼任發言人對外發佈新聞。

2. 計劃組

應變指揮官可自行負責小洩漏或小火災的口頭計劃部分。但若火災擴大 延燒或爆炸或難以立即控制時,則需賴成立計劃組(Planning Officer )為指 揮幕僚,並由副指揮官負責統籌,成員由分裝場內工務及總務人員擔綱,並 製作緊急應變計劃(Incident Action Plan ,IAP)文件後執行。 IAP 須富彈性並 視ICS 組織及災情需要經常檢討修訂。模擬可能的災情發展和可用救援資源

IAP 應有以下內容:A.分裝場自行規劃的應變組織架構,平時整備及災

時應變程序、權責和指揮權轉移時機等。B.緊急通報流程之時機、方式及對 象,以及災因、地點、狀況、避難途徑、可能擴大危害與影響、所需之應變

器材及裝備等通報內容。C.應變所需使用之搶救、急救及安全防護等器材種

類、數量之調集及其操作維護與訓練情形。D.洩漏緊急關斷作業程序、救災 之交通維持計劃、各級災害處理原則、請求外援時機與聯繫方式等必要內容。

E.說明若分裝場發生燃爆有危及鄰廠之虞的緊急疏散規劃與演練計畫等內容,

包括災情研判預報、預估及界定可能延燒範圍、緊急疏散時機、鄰廠人員疏

散方式及秩序維持等。F. 災後界定分裝場內外受災範圍之災損程度鑑定及清 理、罹災者之醫療及撫卹賠償、災因檢討提報,以及對災後復原事項擬具處 理原則及方式。

3. 搶救作業組

搶救作業組(Operations Officer )由消防員及分裝場之工務人員組成,

主要負責對災況採取緊急止漏、滅火及搶救工作。通常由場內人員對儲槽、

槽車及鋼瓶等採取緊急遮斷及移除防護等措施。來執行IAP 中所擬定的應變 行動,協助應變指揮官訂定應變目標。除在事前瞭解、估算分裝場內外之消 防栓、蓄水池及附近水源配置分布情形,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以及 預備各種止漏工具、滅火及搶救器材、管線及細部藍圖,以備臨時緊急需要 外,並於災時迅速利用附近之滅火器、消防栓等從事初期滅火及啟用儲槽灑 水系統,指揮並協調所有救援行動及安全,應避免可能殘餘之火苗引燃其他

灌裝及儲存設施之LPG而產生二次災害。同時,消防員須隔絕未被燃燒物體、

撲滅火災並找尋搶救陷於火場人員,將受傷人員救離交醫療救護組處理。

搶救作業組組長負責指揮火場搜救及滅火搶救佈署任務,以及指揮電力、

醫療救護等單位,配合執行救災及緊急救護;並劃定火場警戒區及建立人員 裝備管制站;確實掌握災況、滅火進度、人力派遣、裝備需求、戰術運用及 搜救等資訊,隨時回報災情發展和救災資源的使用狀況,並適時研擬方案供 指揮官參考,以及透過應變指揮官要求各項救災資源。

4. 後勤支援組。

後勤支援組(Logistics Officer)由分裝場內之業務、總務、會計及人事 等人員組成,負責協調及主導各應變小組的運作,並於平時提供應變所需之 各項支援服務包括救災裝備、搶救設施、器材、車輛及醫療救護等後勤補給,

以及追蹤查核所有救災準備、復原工作以及補償等支出項目。且於災時協同 地區救難隊、國軍部隊等支援單位人員擴大編組,負責傷者送醫事宜及搬運 廠外借調之搶救器材。並會同分裝場公關人員或應變副指揮官對外發佈和解 答災情及應變處理情況。並移除分裝場區內外可能影響救災之車輛及物件。

5. 聯繫通報組

聯繫、通訊組( Liaison Officer )組長負責指揮官與指揮中心、火場救 災人員間,傳遞指揮命令及火場資訊,以及與其它救援單位之聯繫。成員可 由分裝場之業務及總務等人員組成,平時協調連絡有關單位提供適時資訊、

人力、資源,負責界定安全區域範圍、外洩控制、環保等資訊技術,災時迅 速通報、連絡消防機關及分裝場內部人員,讓外援救災單位得以爭取應變時 間,並讓分裝場內人員得以儘速疏散避難。以及負責各應變小組間的聯絡及 其它外援單位的連繫,以及處理所有媒體需求並與EOC協調訊息發佈事宜。

並負責向外借調救災器材及通報政府單位,且接受應變指揮官協助執行救災 工作。

為統一通訊聯絡救災,各級消防機關應以簡單、明瞭、易記為原則,訂 定無線電通訊代號,俾利現場指揮官命令及指揮中心之通訊傳遞,並有助各 作戰車組之間的通訊聯繫。

6. 警戒避難組

警戒避難組(Safety Officer )可由警、義消及分裝場之警衛、業務等人 員組成,組長可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除於現場利用廣播系統及擴音器 等引導引導人、車疏散避難及避免人員發生恐慌外,並負責劃定管制區以保 護人員安全,監控現場災情發展及救援人員之行動安全,引導外援之人、車 進入管制區內,及於分裝場外四周警戒、管制大門人車進出安全及道路交通 等,並確認避難狀況報告應變指揮官及接受指揮官指示加入救災工作。

7. 醫療救護組

醫護組係由消防、外援醫療單位及分裝場之急救人員,以及慈濟等宗教 團體之關懷人員組成,負責對傷者進行初步急救、醫療並記錄傷亡者資料及 統計送醫人數,以及陪同就醫與通知罹災者家屬等緊急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