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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194-200)

第四章 實務案例介紹

4.11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為落實本公司及所屬各施工單位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防 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符合法令要求而編訂本訂劃並付諸工 地實施,期能達到工安零災害之目標及符合公司安衛政策。

秉持安全為先,落實自主管理;

推動全員訓練,提升工安環境;

預防職業災害,確保生命安全。

4.11.2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為建立完善之工地安全衛生管理體制(如圖4.11.1所示),本工程

之安全衛生管理計劃可分為下列各項實行之,茲分述如后。

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

勞工安全 衛生組織

安全衛生公 約及會議 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 安全衛生 設施規劃 緊急應變

措施

獎懲辦法 工作守則

安保中心 安全衛生管理員 安衛協議組織

勞工資料 安衛事項約定 安衛協議組織會議 臨時性會議

安衛法規規定 標準作業程序 自動檢查 注意事項

違反規定之罰責 表現優良之獎勵 權責 設備維護檢查 工作安衛標準 教育訓練 急救搶救 事故通報與報告

緊急救援小組 防颱措施

工地警衛,安全標誌 衛生設施,物料整理 消防設施,電氣防護 工地照明,墜落防護

圖4.11.1 工地安全衛生管理體制 【66】

(一)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由總公司各主管成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督導各部門執行安 衛工作。

(二) 安保中心

在公司組織內成立安保中心,協助監督工地處理各項安衛事務,並 派安衛管理人員進駐工地,協助工地負責人執行工地安衛作業。

(三)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由公司安保中心派員擔任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每 日工地之安全衛生檢查工作,同時對工地負責人和安保中心負責。

(四) 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1. 適用對象

由本公司工地主要各幹部、分包商負責人或指定代理人、業主指定 分包商負責人或指定代理人組成安衛協議組織。安衛協議組織主要 職責為:就本工程安全衛生之規定、防護設施之使用與維護等事 項,依會員相互間的協議,建立共同遵守之約定及工作安全守則標 準,以確保安全衛生工作之落實執行並努力取得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認定之 營造工程單位安全衛生甲級自主管理工地 資格。

(1) 組織架構,如圖4.11.2:

會   長 莊 英 財

副 會 長 廠 商 代 表

幹   事

統 包 工 務 所 協 力 廠 商

會 員

圖4.11.2 組織架構圖 【66】

(2) 協議組織成員及職務:

- 會長一名:由本公司工程處/工務所主管擔任,代表協議組 織,負責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及幹部會議的主持與整合運 作。

- 副會長一名:由會員相互推選,其主要職務為襄助會長,於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代行其職務,並於設置分會時 兼任分會長。

- 幹事一名:由安衛管理員擔任之,負責會議議程、記錄、協 調,入會申請審核、管制、管理與檔案等協議會之事務性處 理事項。

- 會員:本專案工程所有管理人員,所有協辦下包廠商負責人 (或代理人)及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人員,會員除參加協議會 外,應將協議會決議事項徹底告知關連勞工瞭解,並監督與 管理,以促使決議貫徹落實。

(3) 業務

一、工地安衛會議召開

包括由會長或幹事召開每日工具箱會議,每日施工安衛巡視協調會 議,每月協議組織會議等。會議召開頻率、方式、時間、參與人員、協議 事項如表4.11.1所示,會議討論事項涵蓋:

表4.11.1 例行會議施行細則

頻率 方式 時間 參與人員 協議事項 每日 工具箱會議 7:50~8:20 協力廠商施

工安衛管理 人員

1.危害告知要求

2.安全作業標準之宣導

每日 施工安衛巡視 協調會議

08:30~09:30 全體幹部會 員及各協力 廠商現場負 責人

1.當日安全衛生檢討 2.安全衛生執行檢討 3.施工動線、用電及動 火申請等共同作業之協 調及巡視

4.前日違反缺失之改善 每月 協議組織會議 每月第一周週

二14:00

全體幹部會 員及各協力 廠商現場負 責人

1.每月安全衛生計畫 2.安全衛生執行進度檢 討

3.共同作業之協調及聯 繫

(1)安全衛生施工管理及規劃。

(2)每日施工動線、吊裝動線協調申請、動火申請及防護方式。

(3)作業環境之整潔與維護

(4)工程廢棄物之整理集中及清運。

(5)關於作業間的連繫配合與調度。

(6)關於作業區域內之自動檢查事項。

(7)關於施工計劃書之安全措施。

(8)有關安全衛生教育之辦理事項。

(9)對於分包廠商施行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協助等有關事項。

(10)統一工作處所內指揮手勢等有關事項。

(11)有關安全衛生活動之事項。

(12)業主機關或有關機關要求事項之轉達與討論。

(13)兩次會議期間工地事故與缺失檢討。

(14)違反協議事項之約束條款的擬定與決議。

(15)其他有關防止勞工災害事項。

(16)協議組織防災機制。

二、安全衛生公約及安全衛生會議 (一) 安全衛生公約:

1. 承包商應負責承攬部份所有至現場人員安全衛生之雇主責任。

2.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遵守已申報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核可所訂定 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 承包商於進場前應先將雇用勞工之相關文件送工地備查核可,方可 進場施工。

4. 施工期間之安全防護措施及衛生之清理約定...等等。

(二) 安全衛生會議:

工地於施工期間,因就其所設之安衛協議組織會定期或臨時召開安 全衛生會議。各協議組織承商均須派其安衛人員或幹部參加,以處理安衛 方面之連繫協調工作,並確保各會員確遵會議中之決議事項。會中所討論 事項之範圍如下:

1. 關於作業間的連繫配合與調度。

2. 關於作業區域內之自動檢查事項,如表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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