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施工計畫書應具備的要項及相關法令的探討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49-56)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施工計畫書應具備的要項及相關法令的探討

2.3.1 撰寫施工計畫書的目的

今日營建工程專案管理是為完成一個預定的目標,而對任務和資 源進行規劃、組織和管理的一個程式。成本和進度管控是工程專案管理 的主要目標,以往的經驗是對它們分別管理,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聯 繫,這種管理方式為管理者帶來了很多負面問題,例如當專案工程進行 到某一階段時,也許累計花費成本與累計計畫預算成本相當,但實際已 完成的工作進度卻沒有達到當初規劃的預定計劃量,同時管理者為了要 完成專案就必須支出更多的成本,此時若要在預算完成內完成專案才開 始執行管控就已經來不及了。因此工程專案的成本與工程進度之間有非 常緊密的聯繫,如果管理者要真正有效的控制成本,就必須針對工程進 度做有效的控制。

施工計劃即為工程施工的前置作業亦是施工過程之模擬,於施工 前由承、監造人及營造廠專案工程人員與施工現場主任依其實務經驗確 實做好各項調查,並評估各項施工條件後研判分析工程之規模及施工難 度,詳加檢討施工計畫是否周詳,在未施工之前,可以先與設計人討論 或修正,方可依計畫進行施工,同時亦做好各項工程進度與品質的管制。

然而在好的施工計畫,仍須有優秀的現場工地主任配合,現場工地主 任,必須技術純熟、經驗豐富、穩健沉著且具有快速應變之能力與行動 力,工地主任需確實瞭解先前所擬定之計畫,善用既有之設備並檢討既 定之工期、工法,按規劃之進度擬定最佳之施工方式指揮施工,並在施 工期間依現地情況或環境改變而有所機動的應變,將計劃做適度的修正

或調整,如此才可將可能影響工期進度的各項因素,消弭於無形。

2.3.2 施工計畫書的相關法令

本研究係以「台電松湖變電所統包新建工程案」為例,國內有關 施工計畫書之相關規定,主要為營建署「建築法」、「營造業法」、「建 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勞工委員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危險 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茲分述如下:

一、建築法

第五十四條:「起造人自領得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 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 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備 查……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二、營造業法

第三十二條:「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 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三十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

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第三十五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

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

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

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 蓋章。

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三、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五條:「部分使用執照之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同。

但申請前應修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 查,並於該防護措施完成後,併部分使用執照一併勘驗。」

四、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四條:「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如下:

二、設計:

(二) 細部設計:

1.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或計算書之製作。

2.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3.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或編製。

4.機電設備之選擇及規範之編擬。

5.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

6.成本分析及估價。

7.分標計畫及進度之整合。

8.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四、施工監造:

(一) 派遣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二)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 送審案件之審查。

(三)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四) 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五) 督導及查核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品質管理工作。

(六)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 作。

(七) 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查核。

(八) 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九) 契約變更之建議及處理。

(一○)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一一) 竣工文件及結算之審查。

(一二) 驗收之協辦。

(一三) 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第四條第一項:「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項目如 下:

四、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一) 各工作項目介面之協調及整合。

(二) 施工計畫、品管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 送審資料之審查或複核。

(三)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之審查或複核。

(四) 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或稽核。

(五) 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督導或稽核。

(六) 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及督導。

(七) 施工估驗計價之審查或複核。

(八) 契約變更之處理及建議。

(九) 契約爭議與索賠案件之評估及審查。

(十) 結算資料之審查或複審。

(十一) 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之審查或複核。

(十二)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督導。

(十三) 協助辦理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十四) 設備運轉及維護人員訓練。

(十五) 維護及運轉手冊之編擬或審定。

(十六) 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十七) 計畫相關資料之彙整、評估及補充。

(十八) 其他與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有關之事項。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除依前項規定外,並得視工程性質及 實際需要,將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施工監造事項一併委託辦理。」

五、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六條:「雇主對於營造工作場所,應於勞工作業前,指派勞工安 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 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依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雇主對於施工構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構台設置寬度應足供所需機具運轉通行之用,並依施工計畫預 留起重機外伸撐座伸展及材料堆置之場地。」

第七十三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落磐、湧水 等危害勞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構築圖樣及施工計畫應包括樁或擋土壁體及其它襯板、橫檔、

支撐及支柱等構材之材質、尺寸配置、安裝時期、順序、及降 低水位方法、土壓觀測系統等。」

第八十條:「雇主對於擋土支撐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依調查結果訂定合適之施工計畫,並依該計畫施工。該施工計 畫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開挖順序與時機,隧道、坑道之支撐、

換氣、照明、搬運、通訊、防火及湧水處理等事項。」

第八十一條:「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就開挖現場及周 圍之地表、地質及地層之狀況,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發生落磐、湧水、

高溫氣體、蒸氣、缺氧空氣、粉塵、可燃性氣體等危害。

雇主依前條及前項實施確認之結果,發現依前條第二款訂定之施工計畫 已不合適時,應即變更該施工計畫,並依變更之新施工計畫施工。」

六、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施工安全評估人員簽認檔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文件各三份:

一、施工計畫書。

二、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十五。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事項以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涉及專業技術部分 為限,事業單位於提出審查申請時,應確認技師之簽證無誤。

對於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工

程者,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

2.3.3 施工計畫書應具備的要項說明

施工計畫書之撰寫應依各工地之不同施工條件分別擬訂,如法規 有特別規定時,當依法令規定辦理,以符合規定。本節參照國內各項相 關法令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 注意事項」並參酌 PMBOK Guide:2002 營建專案管理知識體系領域,進 而提出整體施工計畫書的建議內容項目如下:

一、工程概要。

二、施工作業組織架構與職權分配。

三、假設工程規劃。

四、人力、機具配置計畫。

五、介面協調管理計畫。

六、分項工程計劃。

七、工程進度管理計畫。

八、品質管制計畫。

九、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十、環境保護計畫。

十一、緊急應變計畫。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