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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84-88)

第三章 營建工程專案管理施工計畫架構之研擬

3.9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理方式。

二、文件(各類計畫書、程序書、圖說、各項往來公文及送業主核定 之文件)的編擬、審查、核定與分送流程、應用表單(如:文件 審查意見表與管制表等)與權責訂定,以及紀錄(表單)的分類、

歸檔等,以提供完整的紀錄, 工程品質留存客觀之佐證。

三、紀錄移轉及存檔

(一)工程完工後,對紀錄資料移轉予業主之項目及程序作規劃。

(二)規劃文件最終之存檔位置及存檔年限。

(三) 隱蔽部分應輔以施工照片紀錄,以利查證。

3.9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負責貴化各項勞 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災害調查及處理、職災統計及月報、定 期檢查、自主檢查(自動檢查) 、危害通識及管理及其他有關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對於後續加入之協力廠商的安全衛生組織運作及 定期召開協調會議亦納入管理。

二、成立安全衛生督導小組

設置督導一人由工地主任兼任,下設安全衛生人員,專職辦理各 工地之檢查、抽查及督導工作,如有問題即填「安全衛生檢查通知 單」,通知各部門、小包或分包商進行改善,並由工地主任加以追蹤 考核。

三、成立工程協議組織

成立協議組織管理辦法,內容包含定期協議時間的訂定、協議 的組織及運作經費來源、組織會員管理事項、協議組織會議流程、會 員獎懲規定、協議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協議組織內應詳列參與單 位、人員,包括業主代表、設計監造單位、工區內所有承攬商、施工 協力廠商之協議組織會員。協議方式如:現場協調、定期會議(每週、

每月、每季各訂一日)等。

3.9.3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法令的宣導 一、教育訓練實施計劃

依假設、基礎、機(水)電、設備、裝修等分項工程項目分別訂 定教育訓練類別、辦理方式、辦理班次、實施內容及時間與備註等,

訂定教育訓練時程及大綱。

二、教育訓練一覽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相關法令,檢討教育訓

練項目,對特定人員專業技術性工作(危險性操作人員、特殊作業人 員),應具有相關受訓合格證書始得操作,並依教育訓練實施計劃 表列校育訓練項目類別、對象、參加人數與說明。

三、建立安全衛生觀念

於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或每週工地會議中,就法令規定及每日 重點工作事項,予以提醒及教育每位工地管理人建立「減少傷害就是 建立每個幸福的家庭」的安全觀念,並繪製明顯生動的海報及標語,

張貼於明顯易見處,並於施工人員現場作業前,以施工現場案例的圖 片(照片),加強員工的安全危害認知。

3.9.4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 一、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作業管理要 點」,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包括開口防護措施、吊運作業之防護、

施工防護、安全圍籬(含修護)、門禁(含守衛、交通引導人員、護罩、

護圍或套胴(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警告安全標誌 等均有詳細規定。

二、消防設施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雇主對於工作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應依消防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1)辦公室、宿舍、材料儲存場所及其他有火災發生疑慮之工作場 所設置足夠的滅火器、消防砂或消防水管。

(2)每六個月舉辦消防演習訓練,並加強自衛消防編組對火災的處 理能力。

(3)油、電及其他易燃材料儲存場所地區嚴禁煙火,並列為巡查重

點地區,必要時商請當地員警機關協助巡邏。

三、衛生及急救措施

(1)保險:所有施工人員一律參加勞保及健保,相關承攬商及在承 攬商均應予以投保團保,以保障勞工相關權益。

(2)醫療:工地現場必須備有簡易醫療器材,如遇有緊急重大事故 時可後送至附近地區型醫院。

(3)設置固定式急救箱並儲存必要緊急急救器材。

(4)在工地環境許可範圍內,設置飲水設備數處及垃圾桶。每日工 地內垃圾、雜草樹木、餐盒等廢棄物均指派專人徹底清理,以 維持環境整潔。

(5)於工地內設置足夠的流動廁所,並設置簡易的清洗設備。

3.9.5 緊急災害處理措施

所謂的緊急災害係指不可預期的火災、水災、地震及其他非 外力所造成之意外災害。

(1)火災

(a)啟動消防信號,疏散人員。

(b)動員自衛消防編組。

(c)必要時通知地區消防單位支援。

(d)管制現場交通及封鎖現場(禁止非救災人員進出)。

(f)切斷火場電源。

(e)救護受傷人員。

(g)現場狀況允許時,隔離助燃物(火場物品) ,並搶救剩餘器 材及物品。

(h)事後檢討及追究起火原因及相關人員責任。

(2)震災(4級以上有感地震)

(a)立即停工,並退至空曠安全處清點人員。

(b)地震過後清點所有設備及器材。

(c)由各區域負責人檢視器材設備無安全疑慮後,使得逐一復 工。

(3)意外災害 (a)緊急急救。

(b)派員送至地區型醫院。

(c)工地意外事件保留現場。

(e)調查意外事件原因及責任,發生死亡災害者,雇主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f)相關部門做適當善後處理。

3.10 環境保護與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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