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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安親班及其相關研究

壹、安親班的形成背景

「安親班」的名稱由來雖不得而知,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儼然已經 成為當代台灣社會最為盛行的一種學齡兒童課後托育機構,而與純粹提 供才藝教學或課業輔導之才藝班或補習班有所區隔。遲慧敏(1989)將 提供學齡兒童課後服務的機構形式區分為下列數種:民間機構式的才藝 班、教育中心、課輔中心、兒童樂園;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附設的 安親班;家庭式的托兒(托輔)中心、安親班;社會福利單位所試辦或 輔導的課後送托服務;醫院、私人企業、工廠所辦理的員工兒童課後輔 導服務;以及學校所試辦的安親班。

李新民(2001)以為安親班等課後托育機構之所以如雨後春筍般林 立,主要有三個深層原因可解釋之。首先是社會變遷問題,台灣社會由 於歷經工商發展而出現種種問題,如核心家庭、雙薪家庭出現以及新移 民加入,而導致孩童於放學後乏人照顧;都市大樓或封閉社區林立,因 而喪失了傳統鄰里互助功能;並且生育率降低,而使得家長對子女期望 提昇。其次乃是教育改革現象,八○年代教育改革浪潮興起,小學的課 程、教學以及評量皆出現重大變革,許多家長由於對於所謂的「教育專

業」無知,因而將小孩送至安親班之類的課後托育機構,以轉移其教導 責任。

在擴大發展之需求,許多家長認為,課後托育機構中,孩童有機會 與年紀相仿之同伴發展人際關係,不僅可以促進其社會性之發展,亦能 接受成人之督導,藉此以擴展孩童之發展經驗。鄧淑慧(1993)對於宜 蘭礁溪桂村的安親班研究也有類似之觀察。她的研究結果顯示,除了家 庭結構以及就業型態的改變之外,兒童活動空間的缺乏、兒童需要同伴 的需求、父母對於補習教育的迷思,以及教育政策與法規的僵硬等等,

都是促使安親班必然存在之因。由此可見,安親班之所以存在以及以何 種形式存在,不僅牽涉孩童無人看顧的需求,更應從社會文化層面來剖 析,如此方能理解為何多數安親班絕不只是單純的托育機構的事實。

貳、安親班的定義

課後照顧又稱為安親班,亦稱為學齡兒童照顧(school-age care,簡 稱 SAC),是托育服務的一種,係以學齡兒童為照顧對象。而所謂的課 後,廣義而言包括所有兒童不在國民小學上課的時間,進一步細分包括 每天放學後時間,週六、日,不上課時間、放假時間。一般而言,所謂 課後照顧的課後則是指兒童放學後至父母親下班回家能夠照顧兒童的這 一段空檔(李新民,2001)。

內政部統計處曾對安親班做出名詞定義,「兒童課後托育中心(安親 班),After-School Care Center」指提供服務對象為就讀國民小學的兒童,

在放學後因為父母工作外出或是其他原因,以致無法被妥善照顧,而向 社會局立案之課後照顧或教育服務托育機構。由此可知,一般民間所稱

「安親班」,又稱「兒童課後托育中心」;而課後托育(after school child care)則又稱為學齡兒童托育(school-age child care,簡稱 SACC)。

「安親班」儼然已經成為當代台灣社會最為盛行的一種學齡兒童課

後托育機構,而與純粹提供才藝教學或課業輔導之才藝班或補習班有所 區隔(張雅婷,2004)。一般而言,「安親班」是專為國小學生放學離開 學校以後,因學生家長無暇照顧學生,或學生家長為給學生多學一些語 文、才藝等知識技能所設的班級,或幼稚園中附設的班級之服務市場。

經營業者號稱只要將學生送進此服務市場,學生一定不會變壞,又能學 到豐富的知識與才藝技能,此服務市場乃是能給學生雙親安心的場所,

故稱為「安親班」。

安親班可分為:(一)國民小學課後照顧班:國小課後照顧班,是指 放學後延長學 童在校 的時 間,學校 老師或外聘教 師運用學校 教室與空 間,提供生活照顧、家庭作業、團康藝能等活動。(二)校外安親班:校 外安親班所招收之對象為國小一到六年級學童,其放學時間在中午後,

待在課後托育 機構的時間 較長,活 動內容除完成 家庭作業及 課業輔導 外,通常也搭配其它的活動,例如體能活動、英文教學及作文課(何姿 嫻,2008)。

國外文獻方面,依據聯合國 1956 年出版的專文中,將「托育服務」

定義為:「因環境造成家庭正常照顧兒童功能不足,兒童必須於每天有一 段時間離開父母及家庭的照顧,需要有組織化的服務,補充父母的家庭 照顧」。托育服務的目的絕非是要取代父母的親職角色,而是為了配合當 前社會發展之趨勢,以補充為人父母因為親職教育功能不足的一種福利 服務(黃怡瑾,2006)。

但依內政部兒童局於 2001 年起推動之「安親班定型契約範本暨說 明」中明確規範,安親班服務時數中,才藝教學時數達安親班每週活動 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冠以短期補習班名稱立案,由教育單位主管;

未達二分之一者,應冠以安親班名稱立案由社政單位主管。社政主管機 關在直轄市為社會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內政部兒童局,2003)。安親 班的名詞意義眾說紛云,定義不同但內涵精神不變,茲整理如表 2-1:

表 2-1

安親班定義彙整表

學者 安親班定義

聯合國(1956) 因環境造成家庭正常照顧兒童功能不足,兒童必須於 每天有一段時間離開父母及家庭的照顧,需要有組織 化的服務,補充父母的家庭照顧。

鄧淑慧(1993) 安親班的存在以及生態,一直以來都是項爭議不斷的 難題,安親班純屬托兒性質,若安親班涉及課業輔導,

則應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辦理。

李新民(2001) 課 後 照 顧 又 稱 為 安 親 班 , 亦 稱 為 學 齡 兒 童 照 顧

(school-age care,簡稱 SAC),是托育服務的一種,

係以學齡兒童為照顧對象。

邱定雄(2001) 大部分的經營業者號稱只要將學生送進此服務市場,

學 生 一 定 不 會 變 壞 , 又 能 學 到 豐 富 的 知 識 與 才 藝 技 能,此服務市場乃是能給學生雙親安心的場所。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2003)

安親班服務時數中,才藝教學時數達安親班每週活動 總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應 冠 以 短 期 補 習 班 名 稱 立 案,由教育單位主管;才藝教學時數未達課程二分之 一者,應冠以安親班名稱立案由社政單位主管。社政 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社會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張雅婷(2004) 安親班是一種學齡兒童課後托育機構,而與純粹提供 才藝教學或課業輔導之才藝班或補習班有所區隔。

林洧宏(2006) 學生課後等待家長接送前的托育、照護活動,台灣地 區又稱為課後照護,主要包含學校及民間公益團體辦 理的課後照護和民間安親班等,主要功能為托育照護 及協助完成學校作業。

(續上頁)

傅玉琴(2006) 雖如同家中父母一般照顧飲食生活起居以及指導課業 寫作,但只是補充父母角色暫時缺位的功能。

林志勇(2007) 一般所謂的安親班、課輔班等課後托育機構,均屬於 課後托育中心的一種,由社政單位(社會處、社會局)

管理,內容則可包含生活照顧、家庭作業寫作、團康 體能活動與才藝教學。

何姿嫻(2008) 一、國民小學課後照顧班:是指放學後延長學童在校 的時間,學校老師或外聘教師運用學校教室與空 間,提供生活照顧、家庭作業、團康藝能等活動。

二、校外安親班:招收之對象為國小一到六年級學童,

其在放學時間後,待在課後托育機構除完成家庭 作業及課業輔導外,通常也搭配其它的活動,例 如體能活動、英文教學及作文課。

蕭嘉淦(2009) 一個能夠提供兒童安全良好的課後照顧環境,不僅可 以促進兒童的學習和發展,並且也能補充家庭、學校 及社區對兒童的照顧。

蔡 明 春 、 李 慶 宏(2011)

學童放學後至父母親下班回家前,能 在這一段時間內 代 替 家 長 照 顧 學 童 ,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則 是 學 童 生 活 照 顧、完成學校作業、團康藝能活動,而其家長消費行 為主要發生在國小階段學童。

張嘉鴻(2013) 國小學生放學離開學校以後,因學生家長無暇照顧學 生,或學生家長為給學生多學一些語文、才藝等知識 技能所設的班級,或幼稚園中附設的班級之服務市場。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由各種定義可知,「課後托育服務」又可稱為安親班,能夠安定父母 親不安的心情,以及代為執行部分家長之職務(蕭嘉淦,2009)。雖如同 家中父母一般照顧飲食生活起居以及指導課業寫作,但只是「補充」父 母角色暫時缺位的功能(傅玉琴,2006),而非「替代」父母親照顧孩子

(馮燕,1999),始終無法取代父母的親職角色與其給與的安全感、滿足 感與歸屬感,教養子女仍是父母親不可避免的主要責任,而家庭也是孩 子生活的主要場所。

參、高雄市安親班法規爭議

安親班的存在以及生態,一直以來都是項爭議不斷的難題。而就高 雄市安親班之法規及管理機關,首先,對法規適用範圍而言,依據教育 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規定,在補習班之分類中並無「安 親班」名義。因此,若安親班純屬托兒性質,則非屬此法規範之範圍;

若安親班涉及課業輔導,則應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辦理(鄧 淑慧,1993)。因此,若由此項規定看來,倘若安親班以「托育」之名義 申請立案,而後再出現任何上課或補習行為,則將被視為違法的補習活 動,教育單位則可引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來加以取締。

在內政部兒童局的規範中,將安親班區分為「安親班」與「短期補 習班」,而在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卻未有「安親班」一詞,也並不能以「安

在內政部兒童局的規範中,將安親班區分為「安親班」與「短期補 習班」,而在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卻未有「安親班」一詞,也並不能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