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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宗教與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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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宗教與災難

壹、宗教之興起

有人的地方,就有宗教(傅佩榮,1998)。魯迅(1924;轉引自徐明貞,

2013)曾在《中國小說史略》中提及,「昔者初民,見天地萬物,變異不常,其 諸現象,又出於人力所能之上,則自造眾說以解釋之,凡所解釋,今謂之神 話。」幾乎所有古代文明都能找到與洪水、地震神話相關的故事(徐明貞,

2013)。在人類文明與智能發展到足以了解天災與自然現象之前,面對難以解釋 的災難,人們以豐富的想像找到「災難成因」,編織了一個神的系統,建構出一 個能力比自己高出許多、更高層次的宰制者,合理化解釋自己面對災難時的無 能為力。也因此世界上幾大宗教的出現,幾乎都和苦難有關(吳汝鈞,2013)。

雖然人們文明逐漸發展,但是現實上種種限制、多種不平等壓迫、災難等 等,讓困在現況中的人們逐漸產生對來世的美好幻想,在現實中沒有的美好在 未來都能夠獲得,人們開始相信另一種存在,能夠替他們主持公道。於是自古 以來,世界各地的人們隨著其文化與思維能力發展,對於自然與生活的理解與 詮釋,形成了各自的宗教,讓宗教信仰有許多面向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此 宗教也可以說是「人的意識型態之表現」(Alain de Botton, 2012 / 陳信宏譯,

2012)。儘管各地區的人們對於自然、社會各有不同想像,而產生不同的信仰對 象,但是共通點卻是:這些宗教所信仰的對象,都有一種超乎常人的能力。祂 們能做到人們做不到的事,人們相信祂們主宰世界,決定人們的命運(吳汝 鈞,2013)。

這時的宗教和道德密不可分,往往將自然現象甚致災難,解讀成神靈的力 量所造成,隨著對神聖力量崇拜而產生的種種禁忌,形成最初的社會約束力量

(鄭志明,2010)。接著人們發展出早期的宗教儀式,透過祭拜與神靈溝通,期 盼減少災害,這些對神靈的態度也記錄在神話中,透露出一種不屈服、不認輸 的態度。儘管隨著時代變動,人遇到的問題也跟著改變,就算遇到地震、海嘯 極嚴重的自然事故、災害,人們也不屈服,而且在這樣的情況下,神話就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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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空間,提供給人們希望(吳汝鈞,2013)。到了君權時代,災難等異相則成 了天、神,對人(通常是主政者)失當行為的回應,文人將天擬人化成為「人 格天」,期望藉由祈禱途徑將百姓的苦痛傳達給上天的「天人感應」關係,顯現 在文人的詩句中(徐明貞,2013)。

到了現代,宗教依然展現其獨特重要性,狄波頓(Alain de Botton,2012 / 陳信宏譯,2012)指出,宗教中某些巧妙的概念,正可平撫人們在生活中最頑 強也最缺乏關注的苦楚。例如基督教與天主教的聖母瑪利亞、中國佛教徒的觀 世音菩薩、古埃及的伊西絲、希臘的狄蜜特、羅馬的維納斯,都是讓人重新回 憶起早年母親與溫柔擁抱安慰的溫柔管道。

尤其在面對生死這種難解的苦楚之際,人們通常能做的就是訴諸宗教,祈 求能夠藉由宗教交代生死問題(尉遲淦,2002)。世界各大宗教雖然各有其獨特 的死後信仰,卻一致肯定死亡的未盡性,提供人跨越死亡的希望,讓人們相 信,生命在死亡之後還有某種與此生連續的死後生命存在,而這種連續性給予 短暫的人生無可替代的意義(黃懷秋,2010)。

宗教更提供人們面對死亡的悲傷療癒功能,以信仰的觀念與行為化解人們 面對死亡時的情緒糾葛,殯葬則是以禮儀的程式與操作(儀式)來跳脫死亡帶 給人們哀傷悲痛(鄭志明,2010),透過心理干預機制產生作用,可說是最有效 的個人情緒調節機制(鄭筱筠,2012)。

特別是碰到突如其來、巨大又悲慘的災難之際,人們平穩的日常秩序受到 破壞,災難造成的傷害,超出過去生活經驗,人們不知道該怎麼面對、卻又不 得不面對,無可奈何、無能為力之際,宗教提供了一盞明燈。尉遲淦(2002)

以親人遭逢災難意外離世為例,指出人們複雜的心理變化,會從難以接受到希 望為親人做些什麼,此時宗教提供一個解釋,讓人們用來說服自己、接受事 實,並透過儀式,感受到「自己還能為親人做些事情」。親人雖然遭逢死亡,卻 能夠透過宗教的護持,讓他們有機會住進「極樂世界」,這種把不幸轉化為轉 機、化死亡為完成的想法與作法,是宗教在災難中對人心的最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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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提供苦難中的人們一個出口,又或者給人們一個理由去理解災難,給 人們一個方向去面對災難。因為災難造成嚴重的後果,不只造成人身傷亡,更 造成強大的心理衝擊和長久的情感傷痛,這些讓人們百思不得其解、超出自己 能力控制範圍的事情,從宗教角度看來,卻都可以從宗教本身的意義系統當 中,找到合理的解釋。

鄭志明(2010)指出,各宗教依其信仰中心可粗略將分為兩大類:第一類 以神格化的「神」來做為超自然的最高象徵,肯定其全知全能,是宇宙至高無 上的靈體、甚至是絕對唯一的真神,例如基督教、伊斯蘭教;第二大類是以抽 象化的「道」來做為超自然存在的最高象徵,肯定宇宙萬物間有著共通的原理 法則,宇宙最高實體不是獨一無二的,而是貫通於天地萬物之中、也表現於人 性之上,例如佛教、道教,強調人人都是相應於宇宙的靈體,人皆有佛性、皆 能成仙成聖。以下分別以基督教與佛教為例,稍作解釋。

一、以神格化、絕對唯一的「神」為最高象徵。

以基督教為例,「在耶穌基督改變我們之前,每個人都是罪人」(Cymbala, 2002 / 楊高俐理、黃嘉珍譯,2002)。卡森(Carson, 1991 / 何醇麗譯,1997)

研究聖經中苦難的奧義,指出災難是神「召人悔改」的誘因,有如神的擴音 器,要人們注意自己的罪惡與命運,如果人不悔改,就將面對公義的審判。上 帝也會給他的子民「管教」的苦難,包括戰爭、瘟疫、疾病、與親人死別等等 諸多惡事,信徒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明確感受到神的存在,這種情況下信靠祂,

是成為全權神的信心之子必經的過程。

美國九一一事件過後,宗教發揮極大的平復人心力量,基督教牧師辛傑米 認為,這是「豐收的季節」,全世界幾百萬人的思想因為這場災難帶來的創痛,

開始轉向這位看不見的、永恆神的存在,以及生命深處的奧秘,雖然人們處於 悲慟、恐懼及在費解事件中遍尋不著答案之際,卻正是全心敬拜神的時候 (Cymbala,2002 / 楊高俐理、黃嘉珍譯,2002)。

二、抽象化的「道」做為超自然存在的最高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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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佛教為例,佛教認為世間萬物,本就「成住壞空」,指「成劫(成立 期)、住劫(存續期)、壞劫(破壞期)、空劫(空漠期)」,四期之間不斷循環,

而住劫與壞劫中,分別有三種災厄(《長阿含經》卷二十一〈三災品〉)會發 生,視變化與災難為自然循環中的一部分。

而佛教的四法印: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一切皆空,即指出苦 是常數、樂是變數(吳汝鈞,2013)。人生本來就無常,人們必須學著去接受、

與變化共處。

另外亦有因果報應的觀念,認為如果有什麼樣的業因、必定會產生什麼樣 的果報,人如果造業、產生的業力是巨大的、不可消除的(張英,2011),而且 因為佛教的輪迴觀念,認為現在的惡果可能來自過去幾世積累,現世的惡行也 可能導致往後幾世的災禍。若是人與人共造的業,即稱做「共業」,造成的惡報 將由人人一起承擔。部分佛教團體會以業報觀念來詮釋災難,認為災難即是因 為眾生所共同創造的「共業」。

如前所述,不論哪一種宗教,都以其教義為基礎,闡述出各自對於災難的 解讀,而且各個宗教中不同教派,還會有不同看法,相同之處在於都提供信徒 面對災難的支持與「答案」。例如佛教認為宇宙萬物都遵循因果,把巨大的自然 災害解釋為共業,是眾人的想法共同形成、而產生的報應;基督教一般把災害 看成反常的事,有些把災害看成對他們罪過的懲罰,需透過懺悔來防止未來再 發生災害;印度教則把各種自然災害看成是天經地義、無法避免的事,信徒要 順其自然地接受與應對;天主教認為災難顯示世界的不完美(吳汝鈞,2013)。

但是不管各個宗教怎麼解釋災難,共通點在於都把苦難看成是災難的核心,強 調人們在災難後必須面對苦難的現實。

貳、宗教人物與災難

Buddenbaum(1998)曾以「世上最棒卻不曾被訴說、或好好說過的故事」

來形容宗教。宗教常透過故事、神話,傳遞其中心思想。一個時代流傳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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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傳奇中也會出現宗教角色,這些角色往往反映當時社會的歷史背景、宗教 情況、民俗現象、文化心理(賴慧玲,2011)。

丁敏(1992)將佛教經典故事之人物整理為幾大項,其中關於歷經劫難試 煉的故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這三類型的故事結構接建立在因果的理論基礎 上,經過長遠的因果輪迴,人們鑄造出自己的命運(業),以下稍作解釋:

1.「歷劫後的新生」:這類的故事,故事中人物都會經歷種種極大苦難、試煉,

即使肉體會犧牲、但精神終究不死。無論命運多麼坎坷,主角都不為所阻,

積極衝突破一切世間苦難、恐懼與疑惑,得到生命的超脫與昇華。

2.「新生後的歷劫」:讓已經得到生命解脫與昇華的聖者,再次經歷靈魂與肉體 的歷練。彷彿告訴讀者,即使是完美的生命,也要必須要經過一再的苦難與 考驗,來消除生命中的缺憾、還沒被去除的雜質,才能讓生命到達完美、重 回聖界,才符合因果法則。

3.「詛咒的歷劫」:因為生命本身不斷盲動,造成生命重複在不斷製造與承擔錯

3.「詛咒的歷劫」:因為生命本身不斷盲動,造成生命重複在不斷製造與承擔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