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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家有女初長成:婦女日常生活中的刺繡

第四節 宗教的虔信

受到政府律令與告示的影響,明清時期的婦女在宗教信仰上存在多種限 制,如明太祖洪武六年(1373年)十一月戊戌頒佈之政令:

民家多女子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聽,未及者不許,著 為令。104

洪武三十年(1397年)又頒佈一律: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焚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

102 袁枚,《隨園詩話補遺》卷5第36則,頁667。

103 (清)歸懋儀,〈疊韵答外〉,收在歸懋儀撰,《繡餘續草》,收錄在胡曉明、彭國忠主編,

《江南女性別集》初編‧上冊,(合肥:黃山書社,2008),頁723。

104 《明太祖實錄》卷86(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4),頁1537。至宣宗宣德四 年 (1429年)六月丁亥,則重申此令:「申明女婦出家之禁。上命尊先朝令,仍嚴婦女出家 之禁。」參《明宣宗實錄》卷55(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4年),頁1314。

到了嘉靖年間,禁止婦女出入寺觀的律令依舊存在:「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令婦 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並犯姦者,各照律例問擬。」詳見《禮部志稿》卷 34〈僧道禁例〉,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年)頁613。

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 同罪。105

至嘉靖以正流俗、別男女以防傷害社會風化的律令更是多見,如嘉靖三十一 年(1552年)即有對前述洪武三十年(1397年)頒佈之律進行釋義:

寺觀神廟皆僧道所居,非有妻妾之人官與軍民之家妻女,豈宜至此!

故縱令與住持、守門之人,皆笞四十。此皆別男女、正風俗之事。106 包括禁入寺觀神廟燒香禮拜、不得削髮為尼等律令,可能源於女子禮佛褻瀆 神明的思想,抑或出於導正社會風俗考量,儘管律令執行在不同區域有寬嚴 之別,然對婦女從事宗教活動仍多有影響,地方官對於婦女信教與外出禮佛 一事,亦給予高度關注。清康熙中,任職江蘇巡撫的湯斌曾發佈《撫吳告諭》, 嚴禁婦女參與宗教集會,視婦女參與佛事為社會風俗日下之起源,他認為「婦 女職司中饋,幼女學習女紅,皆宜靜處閨幃,別嫌明微,即異性親戚,不得 相見」,更何況是參與佛寺集會,「夜以繼日,男女混雜,傷風敗俗,聞者掩 目」。107其後,同於江蘇任職的陳宏謀對湯斌的政策大為支持,並頒佈了內容 一致的《陳文恭公風俗條約》,以規範婦女行為作為改善社會風氣之首要:

婦女禮處深閨,坐則垂簾,出必擁面,所以別嫌疑、杜窺伺也。何乃

105 懷效鋒點校,《大明律》〈禮律一‧祭祀‧褻瀆神明〉(遼陽:遼瀋書社,1990),頁87。

106 (明)應檟撰,《大明律釋義》〈禮律一‧祭祀‧褻瀆神明〉,據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 廣東布政使司刻本影印,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史部政書類第863冊(上海:上海古籍出 版社,1995年),頁88-89。類似於此種校正社會風化,嚴防婦女出家為尼或進出寺觀禮拜 神祇的律令,還可在憲宗、嘉靖以及神宗時見到。詳見《明憲宗實錄》卷74(臺北:中央研 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4),頁1432。《明世宗實錄》卷83,頁1866-1867。舒化等編,

《問刑條例》〈禮律依‧祭祀‧褻瀆神明條例〉,頁385。

107 原文為:「婦女職司中饋,幼女學習女紅,皆宜靜處閨幃,別嫌明微,即異性親戚,不 得相見。及開元等寺,何物妖僧,創為報母之說,煽惑民間婦女,百十成群,裸體燃燭 肩臂,謂之點肉食燈。夜以繼日,男女混雜,傷風敗俗,聞者掩目。而乃習久不察,視 為故常,良可哀憫。即曰親恩當報,生養死葬,自有定禮;違禮辱身,是謂不孝,何名 報恩?合行出示嚴禁:嗣後不得仍眾蹈從前惡習,如有犯者,許地方附近居民稟官,嚴 拿究處,女坐其父,婦坐其夫,僧道容隱,不行舉發,解院重責,枷示不貸。」民國《吳 縣志》,卷52,《風俗二》,頁9下-10上。

習於遊蕩,少婦艷妝,拋頭露面,絕無顧忌。或兜轎遊山,或鐙夕走 月,甚至寺廟遊觀,燒香做會,跪聽講經,僧房道院,談笑自如。又 其甚者,三月下旬,以宿神會為結緣;六月六日,以翻經十次可轉男 身;七月晦日,以點肉燈為求福。或宿山廟求子,或捨身於後殿寢宮,

朔望供役。僧道款待,惡少圍繞,本夫親屬,恬不為怪,深為風俗之 玷。現在出示庵觀,有聽從少年婦女入寺廟者,地方官即將僧道枷示 廟門,仍拘夫男懲處。108

戴舒庵任職浙江天臺縣時,先後發佈了〈嚴禁婦女入廟燒香以正人心以端風 俗事〉以及〈再行嚴禁婦女入廟燒香以養廉恥以挽頹風事〉兩則告示,批評 婦女藉朝神禮佛之名,行嬉戲遊覽之實,並明示應加以禁止。109

在文人筆記與小說中,婦女因篤信宗教而外出參佛或筵請道姑入閨房講 述經誦文多有負面評價。《醒世姻緣》裡因不滿丈夫寵愛小妾而與女尼經常 往來的計氏,為人譏諷:「好鄉宦人家!好清門靜戶!好有根基的小姐!大 白日赤天晌午,肥頭大耳朵的道士,白胖壯實的和尚,一個個從屋裡出來!

俺雖是沒根基、登檯子、養漢接客,俺只揀著那像模樣的人接!像這臭牛鼻 子臭禿驢,俺就一萬年沒漢子,俺也不要他!」110

明中葉黃標曾批評當時婦女以進香名義,外出嬉遊、不守婦道,以致閨 門不清,擾亂禮教:

曾見有女紅不勤,以巡門挨戶為正事,中饋不修,以登山謁廟為善 行。……假如嚴飭閨房,使婦識三從,女遵姆訓,內言不出,外言不 入,彼將含辱斂容,退處之不暇,亦焉敢肆然無忌,雜入於稠人廣眾 之中也哉!111

108 民國《吳縣志》,卷52,《風俗二》,頁11下-12上。

109 康熙六十年《天臺治略》卷4,《告示》。見《中國方志叢書》華東地方六十五,第2冊(台 北:成文出版社,1970),頁471-473、475-477。

110 西周生,《醒世姻緣》第八回(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頁23。

111 (明)黃標,《庭書頻說》,收在張伯行輯,夏錫疇錄,《課子隨筆鈔》卷三(臺北:廣文,

1975),頁162-163。

黃標的看法點出了士大夫規範婦女信佛的根源,乃在擔憂婦女女紅不勤,中 饋不修,倘若能令女子識三從並授之以姆訓,則可使女子嚴守分際,而不致 有違背禮教的情事。黃標觀點一直延續到清代,並且被收入在一本名為《課 子隨筆鈔》的家訓類書中,顯然明清時期的男性對於女子信佛始終存在著內 外之別無法嚴守的擔憂。較黃標所在年代稍晚的陸圻,對於規範新婦信教的 訓誡以及與佛教信仰間應持有的關係,則有更明確的陳述:

凡為姑有佞佛者,如在家長齋誦經等,新婦俱宜遵信。雖不必效法長 齋或月齋、六齋、觀音齋、鬥齋之類,亦可志誠奉之。非惟順姑,且 亦惜福。倘姑喜尼眾往來者,新婦當敬而遠之,不可妄有施與及多接 譚。倘姑喜入寺燒香,新婦託病不得隨行,或能幾諫,更為賢哲。112 陸圻對新婦的告誡,顯見對於擔負家中較少工作,或者年事較長的女性,從 事進香、誦經等赴外參與宗教活動並不支持,而居於操持家務工作重要角色 且更為年輕易受誘惑的新婦,自然更不被允許自由地進出寺院,或者與尼僧 往來。

進香,應當是所有篤信佛教的行為活動中最簡易的方式,燃一柱香立於 佛像前的香爐,接著雙手合十躬身或屈膝而下,在佛前默拜並祈禱,113當然 這必須在寺院中才能完成,對於某些嚴守家訓族規的婦女而言,要完成這個 儀式卻顯得困難。這意味著女性必須越過家門才能完成。限制婦女進行宗教 信仰活動,來自於對婦女受害的擔憂與社會風氣敗壞的焦慮,是以反對婦女 信教者所主張的,乃力求使婦女遠離將使其誤入歧途的人與地,如僧侶與尼 姑、寺院與道場。對於居家修佛的菁英婦女而言,擁有佛經、佛像乃至宅院 中一處清淨之地,已能使她們全心地沐浴在佛法之中。佛教信仰在上層婦女

112 (清)陸圻,《新婦譜》〈姑佞佛〉,收在《筆記小說大觀》第5編第6冊(臺北:新興書局,

1983),頁3396。

113卜正民,《為權力祈禱—佛教與晚明中國士紳社會的形成》(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

頁98。

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114、《佛說阿彌陀經》、《摩

蕭齊半偈和清磬,香界千華逗晚霞。一大藏經皆了此,淨因元是法王 家。119

上層婦女並不如她們的父親或丈夫那般能夠自由地出入寺院,即便是在重要 的佛教節日或儀式中,亦是如此。儘管許多宗教活動已融入在相當尋常的民 俗節慶中,慶典儀式的公開性質以及寺院距離住所的遠近,依舊構成菁英婦 女參與佛教活動的阻礙。家務工作的繁瑣,則是菁英婦女信仰佛教並參與活 動的另一項阻礙。儘管上層婦女擁有許多協助處理家事的人力,而不必在任 何家庭工作中親力親為,但家事依舊佔據了女性大部分的時間,而菁英婦女 特別是孀居的女性,經常必須身兼父職地關注著家庭成員的需求,虔誠地為 親友祈福亦是家內女主人的重要工作,同時還需擔負起為亡親超渡的責任。

儘管家族中的男性與女性在宗教信仰的動機與態度不盡相同,但無法經常赴 外參與宗教活動的婦女,在家庭中仍擁有許多表達虔信的作法,齋日茹素、

文學創作、抄寫並誦讀經文以及宗教繪像,是上層婦女經常選擇的活動。抄 誦經文與繪佛都是極為特殊的修行方式,經常為至親與好友祈福的婦女,則 潛心從事這類活動,出身江西奉新望族的甘立媃,即曾為先靈發願誦讀《金 剛經》:

佛自何來出世真,雖從天降孕全身。

我今懺悔無他願,祇為先靈證淨因。120

而抄經與繪像本身就是一種宗教信仰加諸身體與心靈的修練與體驗。在此過 程中,信徒不僅能得到啟發與頓悟,也將因此特殊的修行方式獲得尊敬。惲 珠在《國朝閨秀正始集》中收錄了陳安茲抄寫《金剛經》後的感觸:

金剛質不灰,多羅香不爇。

雲何見菩提,無住心不滅。121

119 (清)顧若璞,〈讀夫子諸經頌〉,收在氏著《臥月軒稿》卷3,光緒嘉惠堂丁氏刻本,頁 8a-8b。

120 (清)甘立媃,〈誦金剛經敬占〉,收在氏著《詠雪樓稿》卷4,頁46下。

121 (清)陳安茲,〈書金剛經後〉,收在清惲珠輯,《國朝閨秀正始集》卷十四(清道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