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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之分析

第二節、《客家基本法》之分析

2001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通過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特別指出,文 化多元形式跨越時間與空間,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資產,其中第 4 條規定:

以人權保障文化多樣性―捍衛文化多樣性是道德誡命,也與尊重人性 尊 嚴 不 可 分 離 ; 這 意 味 對 人 權 與 基 本 自 由 的 承 諾 , 特 別 是 少 數

(minorities)或者原住民的權利。沒有人可以藉由文化多樣性而侵害 國際法所保障的人權,或限制其範圍。(施正鋒,2006:90-91,102-103)

1947 年 1 月 1 日所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 一律平等」;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華民國憲法》兩次強調民族平等與種族平等,並多次使 用民族、邊疆民族等字眼,給予弱勢族群特別的差別待遇,以符合多元文化主義 的精神,以及 John Rowels 所說,使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獲得最大利益的「差 異原則」(吳庚,2003:178-182)。

鐘國允(2010:51)台灣具有多元之族群,客家族群卻長期以來未受到應有 之重視,而面臨著身分認同斲失、文化活力萎縮及客家公共領域視為之危機,連

86 透過好文化、好環境、好經濟之提升,建構文化認同、產業競爭力,以創造在地就業與客庄 生活福祉,擘劃客家優質生活經濟藍圖。

帶也使得做為族群特色之語言與傳統日益流失。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於 2001 年 6 月 14 日成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專責推動客家事務及相關行政,但由於行政 措施有其侷限,缺乏法源依據,以致無法普遍而深入地推展各項工作。因此,為 建立制度性規範,以增強推動之力度與效果,並確立客家事務未來基本方向,乃 藉此建構客家事務施政總目標。87因而在 2010 年 1 月 27 日公佈《客家基本法》

15 條客家基本法。

一、《客家基本法》之立法過程

2008 年政黨再次輪替,由國民黨執政。黃玉振先擔任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主 任委員,體察各界呼籲,積極推動《客家基本法》之立法工作(鐘國允,2010:

50)。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立法之進度在 2008 年 7 月 14 日至 11 月 18 日,約四個 月期間召開五次諮詢會議、四場分區座談會,研擬《客家基本法》。2008 年 12 月 9 日,邀請 17 個縣(市)及 57 個鄉(鎮、市)公所表示意見;2008 年 12 月 12 日,舉行專題研討會,就法案必要性與合憲性討論。2009 年 1 月 6 日至 1 月 21 日,邀集內政部等 12 個相關部會召開協商會議,並就各部會議意見召開研修 會議,修訂報院草案版本;2009 年 3 月 26 日,黃玉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客 家基本法》(草案)報院前檢視會議」,並函報行政院審查;2009 年 7 月 14 日至 8 月 18 日,行政院召開研商審查會議,邀請相關部會研商修正條文,並由政務 委員高思博召集主持《客家基本法》草案審查會議。882009 年 10 月 22 日,行政 院院會通過《客家基本法》草案,2010 年 1 月 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客家基 本法》,並於 2010 年 1 月 27 日依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7991 號令制定公佈 全文 15 條,自公佈日施行。89

87 詳參見行政院所提出的《客家基本法》草案總說明與草案(2009)、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9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2009)。另參照丘昌泰(2006:45-96)、邱榮舉與謝欣如(2008:95-132)、

徐正光(2002:4-9)、張茂桂(1997:37-71)、張維安(2008:401-418)、羅肇錦(2008:11-34)。

88 詳參見聯合報,A5 版,2009 年 10 月 23 日。另參見鐘國允(2010:50)。

89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D0140005(瀏覽日期:

2012 年 6 月 15 日)。

二、《客家基本法》之立法目的

行政院提出《客家基本法》草案總說明,明確地指出本法之目的在於「保障 客家族群基本權益與實現平等權」。根據 2010 年 1 月 27 日公佈的《客家基本法》

第 1 條,更清楚瞭解該法立法之目的: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 庄文化產業,推動客家事務,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建立共存共榮 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本法落實《憲法》中多元文化精神,並以國內所有族群共同生存 與繁榮之價值作為出發點,保障客家族群之集體利益,積極推動客家事務,進而 帶動繁榮客庄文化產業,永續經營並傳承客家語言與文化為其終極目標。

三、《客家基本法》之內容分析

《客家基本法》共有 15 條。鐘國允(2010:58-72)將其內容分析劃分 8 大 項:(1) 名詞定義;(2) 施政主體;(3) 區域發展規劃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4) 國家考試增訂相關類科;(5) 客語相關規定;(6) 傳播與媒體近用權之保障;(7) 客 家學術研究與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8) 政治部門中客家族群代表性與 全國客家日。以下將以 8 大項來做分析說明:90

1. 名詞定義

《客家基本法》中較有爭議性的條文是客家人如何定義的問題,因為客家人 的定義會牽扯到客家人口的計算,而客家人口又會牽扯到本法有關「客家文化重 點發展區」之認定。經過 3 次的修改,立法院最後通過的版本,將第 2 條第 1

90 鐘國允。〈《客家基本法》之分析〉,載於《客家政治與經濟》,江明修(台北:智勝,2010),

58-72。法條內容另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96:1804289383:f:NO%3DC705164*%20OR%20NO%3DC005164%

20OR%20NO%3DC105164$$4$$$NO(瀏覽日期:2012 年 6 月 15 日)。

款有關客家人的定義修改為:

一、客家人: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本法第 2 條第 2 款明文規定:

二、客家族群:指客家人所組成之群體。

本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

三、客語:指台灣通行之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等客家腔調,

及獨立保存於各地區之習慣用語或因加入現代語彙而呈現之各種客家 腔調。

該條款表示除了主要的五大客語腔調之外,也包含各種可能出現的客家腔調,皆 為本法所稱之客語。

此外,本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

四、客家人口: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尌客家人所為之人口調查統計結 果。

行政院客委會每年皆會進行人口普查,所得之數字並非推估,因而其所指之客家 人口並非依本法定義的客家人普查的結果。

最後,本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

五、客家事務:指與客家族群有關之公共事務。

2. 施政主體

《客家基本法》為「基本法」,做為政府整體施政之規範秩序與方向。本法 第 3 條規定:「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

議」。第 4 條規定,「政府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及推展全國性客 家事務」。該條文中的政府,基本上是由客委會總其成。91政府得於一定期間舉 辦全國客家會議,邀集各級政府人員、學者專家、產業與社團代表、客家人士等,

檢討客家事務推展情形,希冀透過公部門、中央與地方等三方交流並建立共識,

以利後續政策之推展。

3. 區域發展規劃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

《客家基本法》第 5 條規定:

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應考量客家族群之權益與發展。

客家族群居住之地區與聚落,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或族群網絡意涵,因此政府在 制定政策及區域發展規劃之時得萬般周詳,以免妨害客家族群之權益。92

其次,《客家基本法》第 6 條規定: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對於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 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之傳承 及發揚。

前項重點發展區,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93,服務於該地區之公教人員,

應加強客語能力,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並得予獎勵。94

91 2010 年 2 月 3 日總統公佈新修正之《行政院組織法》中,第 4 條第 1 項第 8 款明定行政院設 客家委員會。

92 舉例來說,在行政區調整方面,台中縣市合併之後,東勢、石岡及新社三鄉可否合併為一行 政區?

93 「公事語言」之概念,似指客語應成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的公共事務語言。如此一來,

有利於客語重返公共領域,並增進民眾對使用客語之尊嚴與自信,以及對其他語言文化的瞭解與 尊重。

94 依據 2010 年 4 月 1 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 點」,規定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與其所屬之縣(市)政府之公教人員,通過 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對於其獎勵方式為:

(一) 通過客語初級認證,嘉獎一次、客語中級認證,嘉獎二次、客語中高級認證,記功一次。(二) 通過客語認證者於機關內部職務升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通過客語認證初級者加 2 分、中級者 加 3 分、中高級者加 4 分。(三) 通過者由客委會致贈客家文化創意產品乙份。

所謂客家人口是指透過非人口普查方式,所得出之人口數字後,計算客家人口達 三分之一以上所得出之客家鄉鎮。《97 年度全國客家人口基礎資料調查研究》

(2009:27-38)指出,以多重自我認定為依據之台灣客家人口比例超過三分之 一以上的鄉鎮有 60 個,被歸為「高密度客家鄉鎮」。

而在設置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部分,行政院客委會已於 2010 年 4 月 21 日發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告作業要點(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2010),並於 4 月 26 日正式公告包含 60 鄉、市、鎮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行 政院客家委員會,2010d),並制定相關法規落實本條之規定。

4. 國家考試增訂相關類科

《客家基本法》第 7 條規定:

政府應於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客家公務之需求。

考試院於 2010 年 3 月 4 日通過 2010 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新增「客家事務行政 類科」,除了解決各級行政機關用人之需求外,也可使熟悉客家事務之專業人才 貢獻所學,並落實《客家基本法》之需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客家基本法》

並未將有關「客家事務行政類科」之國家考試定性為族群的優惠性措施,因此,

應考人之資格並不限定客家族群,也未規定應考人必須具備客語能力始能報考。

5. 客語相關規定

《客家基本法》第 8 條規定:

政府應辦理客語認證與推廣,95並建立客語資料庫,積極鼓勵客語復育

95 客委會所舉辦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區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等四級考試。參照 2007 年 12 月 20 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之第 11 點,取得客語能力

95 客委會所舉辦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區分為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等四級考試。參照 2007 年 12 月 20 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行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之第 11 點,取得客語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