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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性數位國情指標:政府開放資料

在文檔中 數位國情總綱調查(4) (頁 51-62)

第二章 電子治理公共價值與政府開放資料

第二節 客觀性數位國情指標:政府開放資料

健康 民眾應用資通科技,取得健康保健醫療相關資訊。例如:

透過網路搜尋衛教或是食品安全相關知識或資訊。

生活滿意度

(包含安全)

民眾應用資通科技,提升對生活環境、安全、與便利之滿 意程度。例如:透過網路搜尋與社區生活或居家安全相關 的知識或資訊。

資料來源:修改自陳俊明等人(2014)。

由於追求公共價值是電子治理很重要的目標,上述架構當中的價值被達 成多少、尚有那些努力空間等問題,就變成學術界與實務界共同關心的議題。

本計畫繼續以朱斌妤等人(2016)所修正之PVEG架構為基礎,參考前三年 度之調查結果對問卷題項進行修正(詳見附錄一題目修正一覽表),以評估 我國數位國情公共價值達成狀態,並進行跨年度比較分析。

第二節 客觀性數位國情指標:政府開放資料

本計畫從2013建構PVEG架構開始,就將數位國情的評估分成客觀性指 標與主觀性指標兩個部分(如表2所示),主觀性指標指的是針對使用者(如 民眾)在相關議題上的態度感知,通常透過問卷調查取得,而客觀性指標指 的就是政府相關議題的開放性資料與統計(詳細主客觀指標的描述請參考陳 俊明等人,2014)。

早期由於政府資料樣太多且複雜,同時也未必開放可取得,所以國際相 關評比或是學術研究,取得資料方法與管道不同。在過去幾年(2013-2015)

的研究中因為時間與資源的限制,僅蒐集主觀性指標資料,而未實際進行客 觀資料的盤點與確認,客觀資料部分僅在本計畫的第一年時期(陳俊明等人,

2014)曾經初步提出一些客觀指標來代表(表2的倒數第二欄),並結合一些

國際性組織所做的評比指標來代表該公共價值面向,因此對於政府目前已釋 出的客觀性統計資料在數位國情公共價值測量上的對應性有多高,我們所知 有限。

然而,近年來因為政府開放資料的發展趨勢,在委託單位的支持下,除 了原先的主觀性指標外,本計畫今年針對政府所開放出來的資料,從客觀性 指標的盤點開始,探討有哪些是與PVEG指標相關的資料,希望日後能逐步 建構出完整主、客觀資料整合的數位國情指標。本節首先以政府開放資料為 主題,進行相關定義、內容的討論,作為PVEG客觀性資料盤點以及進一步 整合至主觀資料的基礎。

表 2:電子治理公共價值架構操作化指標的主/客觀資料類型與來源

面向 指標

操作化內容

客觀性 主觀性

既有指標:

來源(指標數)

自創指標

(指標數)

問卷調查 題目數量

操 作 性

效率

成本減省 國內統計指標(3)

IT 改善 EIU 指標(1)

風險降低 陳俊明等

人(1)

服務流程簡化 國內統計指標(3) 2

使用者 導向

服務滿意度增加 2

服務項目增加 國內統計指標(1) 1

政 治 性

透明與 課責

政治透明 UN(1) 2

行政透明 國內統計指標(1) 陳俊明等

人(1) 2

行政課責 陳俊明等

人(1) 1

價值 面向 指標

操作化內容

客觀性 主觀性

既有指標:

來源(指標數)

自創指標

(指標數)

問卷調查 題目數量 資料開放 Brown 大學(1)2

公民參 與

公共事務 參與的網路行為

陳俊明等

人(1) 3 電子化政府服務

使用意願

陳俊明等

人(1) 2 網路中的政治效

能感 2

資訊近 用公平

語文可近性 UN-Municipal(1)3 使用者可近性 UN & Brown(3)

可近性的區 域差異

陳俊明等 人(1)

社 會 性

信任

政治信任 3

社會信任

網路信任 4

對電子化政府的 信任

2 自我

發展 教育學習 國內統計指標(1) 2

資料來源:朱斌妤、黃東益、洪永泰、李仲彬、陳俊明、曾憲立(2015)。數位國家治理(2):

國情追蹤與方法整合。臺北: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印。

2 Brown 自 行 統 計 之 資 料 ( 2008, p.10, Improving Technology Utilization in Electronic Government around the World)。

3 「視障者對網站的可近性(Disability access for blind)」之定義為:政府網站是否具備可 使視障者得以使用接觸網站的功能服務。

一、 政府資料開放的定義與範疇

隨著資訊通訊科技的發展,政府資料開放的方式變得更為多樣且便利,

政府資訊的使用除了可作為強化民主的手段外,透過原始資料進一步的加值

(value-added)運用,除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和效能,更可創造人民生活與企 業上的利益。近年來,世界各國逐步重視資料開放和鼓勵民間對該資料加值 運用。美國Obama總統在2009年簽署《透明與開放政府備忘錄》(Memorandum on Transparency and Open Government)行動方案,要求美國白宮的行政管理 和 預 算 局 (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 ) 成 立 開 放 資 料 庫

(data.gov),以達美國聯邦政府的資訊透明,促進民間參與以達協同合作的 目標。英國政府在其之後亦建立data.gov.uk,並在2011年的聯合國大會上,

與其他重要國家共同成立「開放政府夥伴」(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參與國家承諾將推動國家政府資訊的透明,並提高對於政府資料的 取用權益,強化公民參與。顯見資料開放與資訊再利用已是電子治理重要發 展趨勢(OMB, 2015)。

我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定義「政府資料開放」

為:「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 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開放範圍為「各機關於職權範 圍內取得或做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

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行政院,2013)。早期資料開 放原則包括全面開放(completeness and data protection)、來源完整性(primacy source)、即時性(timeliness)、可近性(easy access)、機器可讀性(machine readability)、使用者無限制性(non-discrimination)、公開格式(use of commonly owned standards)、不需授權(license-free)等(陳舜伶、林珈宏、莊庭瑞,

2013)。英國開放知識基金會(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OKFN)更針對 開放資料提出11項定義(李治安、林誠夏、莊廷瑞,2014):

(一) 方便近用(access)-「作品」在散布時應以其完整狀態進行散布,

且採僅收取重製工本費用的方式來提供,如果是透過網際網路來提 供下載,那較佳的模式就是以免費的方式來進行提供。「作品」亦 應以便利他人使用與便利他人修改的格式來提供。

(二) 可再散布(redistribution)-「授權條款」的內容,不應限制任何 使用者其後就此「作品」進行販售或是接續散布,不論是單純散布 此一「作品」,或是將此「作品」列入不同來源的整合「套件」中,

成為其中一部份併行散布的情況,都不能加設此種限制。「授權條 款」的內容亦不應對「作品」的後續販售或散布,要求限定授權對 象、授權時間、授權地域的授權金或是其他類似的同型費用。

(三) 可再利用(reuse)-「授權條款」的內容,必須容許「作品」能 夠嗣後被進行修改與產生衍生作品,也必須至少容許該修改物與衍 生作品,能採用原「作品」所使用的授權條件向後接續散布。

(四) 不以技術設限(absence of technological restriction)-「作品」必 須以無技術限制前述近用性、再散布性,以及再利用性的格式來提 供。如果散布時採用公認的開放資料共通格式來提供,就可以達到 此項定義的目標。

(五) 簡要的顯名標示(attribution)-「授權條款」得要求使用者再散 布與再利用「作品」時,必須標示該「作品」貢獻者與創作者的顯 名聲明。然而此一顯名標示課予的責任必須合情合理,不應過於繁 重。

(六) 原件完整(integrity)-「授權條款」得要求當「作品」經修改之 後再行散布,此時散布者必須以不同的名稱或版本號來命名修改 物,以讓修改物與原始「作品」之間具有可被辨識的區隔性。

(七) 無差別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授權 條款」的內容不得對任何個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為了讓群眾都能 在開放知識的推展過程中得到最大利益,「授權條款」中應禁止加 入封鎖特定對象加入開放知識、開放資料應用流程的內容。

(八) 不限目的(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授權條 款」不得限制任何人將「作品」置於特定領域下進行使用。事實上,

開放知識、開放資料的推展原則,應期待商業使用者也可以一同加 入推動社群,而不是將這些活動排除在外。

(九) 明示授權條款(distribution of license)-「作品」散布時授與使用 者的權利悉依其散布時的「授權條款」內容為準,毋須再受任何其 他當事人所定額外條款的另行拘束。禁止當事人透過其他迂迴的手 段與方式,來關閉該知識與資料的開放性,在「授權條款」外另行 設置一份「保密協議 (non-disclosure agreement)」,就是不被允許 的迂迴方式。

(十) 因所散布的套件訂做授權條款(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ackage.)-當「作品」係為整體「套件」其中一部份時,個別散 布此「作品」時,授與後的權利內容必須不專屬於此一特定「套件」。

(十一) 不對隨同散布的作品增添額外限制(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the distribution of other works.)-「授權條款」的內容,對於與「作品」

一同散布的其他作品,不應增添額外的限制。舉例來說,「授權條 款」的內容不應堅持透過同一個儲存媒體散布的其他作品,都必須 要依開放知識、開放資料定義的方式來散布。

另從政府資料開放再利用層面而言,OECD將政府資訊再利用(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定義為「公部門或其他公部門組織所創造或持有者 之資訊,被公司或個人重新組織和使用以做商業或非商業的用途」;歐盟將 再利用定義為「個人對公部門所持有之文件做出除了製造該文件之直接目的 以外之使用」。項靖與楊東謀(2012)將政府資訊加值再利用界定為:「開 發原始公部門資訊之潛在價值而成為加值資訊(value-added information)」。

曾擔任白宮專責智能信息披露小組 (White House Task Force on Smart Disclosure)召集人Gurin(2014)認為,政府資料開放的最佳定義為:可取 得的公開資料,讓人們、公司以及組織可用以創立新事業、分析型態與趨勢、

做出資料導向決策,以及解決複雜問題,政府資料開放是具有使命的資料,

做出資料導向決策,以及解決複雜問題,政府資料開放是具有使命的資料,

在文檔中 數位國情總綱調查(4) (頁 5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