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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業者面臨之課題與解決對策

第六章 消費者、政府、客運業者、系統建置 業者面臨之課題與對策分析

6.1 客運業者面臨之課題與解決對策

第六章 消費者、政府、客運業者、系統建置 業者面臨之課題與對策分析

本章主要從消費者、政府、客運業者、與系統建置業者的角度,探討各 個權益關係人所面臨的課題與可能的解決對策。有關消費者面向的分析,主 要是根據第六章的調查結果來。有關政府、客運業者、與系統建置業者的分 析,則是透過深入訪談、問卷調查、焦點團體座談等方式綜整學者專家之意 見與建議。對每項課題,先以探討該課題的具體內容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並提出建議的對策,最後根據對策執行的難易程度,分成即時可執行、短期 可執行、與中長程可執行等 3 類。

6.1 客運業者面臨之課題與解決對策

由於不同地區之客運業者,所面臨的經營環境與條件、當地主管機關皆 不相同,故本研究將客運業者分為北部客運業者、中部客運業者以及南部客 運業者等三大類。此外,將推動 APTS 可能面臨的課題型態分析,分為行政 流程、補貼機制、權責劃分、執行人力、系統整合、車機設備、教育訓練、

永續維運以及準點率等方面來探討,彙整如表 6.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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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表 6.1-1 所列之課題與可行的解決對策,茲分別說明如下:

課題一:路線異動通知作業缺乏標準作業流程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 營業者,其營運路線皆需經由主管機關核定始能行駛,且須依據核定路線行 駛。但由於民眾需求或是經營業者經營需求,可向主管機關提出行駛路線調 整或站位地點遷移之申請,俟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會勘,且由營業者提出調整 後之路線營運計畫書,進行相關核定程序後,始完成行駛路線異動作業。因 此,先進大眾運輸系統須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調整後路線營運計畫書,重 新進行路線資料異動得更新,才能提供正確的路線行駛動線以及作為主管 機關檢核經營業者是否依正確路線行駛之根據。依現況而言,各縣市與公路 總局均有訂立路線與站位異動時之處理程序,但並未建置 APTS 系統所需之 異動標準作業程序,通報作業程序因此有所疏漏,造成主管機關、客運業者 以及系統建置業者之資訊不一致問題。

對策: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含格式)與通報系統

建議擬定政府、系統建置業者、客運業者三方之標準作業程序、資料格 式及工作時程,以確認及檢核各單位所負責之工作是否如期完成並完成,通 知後續作業單位,避免壓縮後續作業之工作時間,進而提升路線異動作業效 率,以及作為究責之依據。同時為簡化作業,可開發相關的通報與審核系統,

以加速整個作業的進行。

對策屬性:短期

此課題之解決對策,僅對於路線異動作業建立標準程序、規範標準格 式、並開發通報系統即可有效解決此課題,由於沒有可預期技術上的難度,

故屬於短期內可執行的項目。

課題二:調度排班常需二次作業,造成資源浪費

先進大眾運輸系統之建立,應以提升業者之作業效率為目標。然而,藉 由深度訪談得知,導入先進大眾運輸系統與客運業者本身已自費建立監督 (如數位式行車記錄器)系統間無法整合,導致客運業者於公司基本作業一次 後,須再進行另一次該系統資料鍵入(如排班規劃調度作業),較耗費人力與 時間。

對策:建立統一表格格式,進行資料庫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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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課題,茲分兩方面說明,一方面建議統一制定公車動態資訊系統 之標準格式與資料交換所需之欄位。另一方面,客運業者協調自費系統的建 置商,重新修改系統中之表格格式,以符合政府之要求,如此一來將可避免 客運業者資源之浪費。

對策屬性:中期

此課題之解決對策,因涉及客運業者自費系統設定的更改以及期望客運 業者的配合,在採行前應周詳規劃一併解決其他課題(如後端管理系統與 APTS 系統之連結),故此課題屬中期可執行的項目。

課題三:APTS 衍生之成本納入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之可行性

APTS 系統建置後將增加客運業者之財務負擔,保固維護期後,維運費 用及通訊費用均由客運業者負擔,成為 APTS 所衍生之成本項目。根據現行 汽車客運業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內容中,目前區分為 18 項成本,並未將 APTS 所衍生之成本納入其中,透過訪談,客運業者反應應將此項目納入其 中,以期減輕客運業者之財務負擔。

對策:將此成本納入汽車客運業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

有鑑於政府單位受限預算不可能無限期補助 APTS 的建置以及相關的維 運經費,為了讓系統得以永續經營,由客運業者自行建置與維運勢必為未來 的趨勢。然而採購設備與維運又需要相關經費的支援,這些費用勢必會造成 客運業者的負擔。

為了讓 APTS 系統的建置成為大眾運輸業者常態化的基本配備(如行車 記錄器),因此有必要將 APTS 的建置成本納入客運業者的成本。對於所增 加的成本,可以透過票價的提高,或是透過政府補貼的方式來吸收。

對策屬性:中長期

由於如何將 APTS 的成本納入既有的十八項成本中,需要一些時間的討 論與試算,並修改相關的制度,因此將本項視為中長期可完成的對策。

課題四:應有更合理的補貼機制

客運業者對於導入 APTS 系統後,補貼機制仍遵循舊有之制度有所爭 議,故建議未來應擬定一套合理補貼機制,進而激勵客運業者提升服務水準 與營運績效。

對策:擬定合理補貼機制或納入路線別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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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鼓勵大眾運輸業者自行建置並維護 APTS 系統的正常運作,除將 這些成本納入正常的成本別計算外。亦可透過補貼機制,將因為建置 APTS 系統所提升的服務水準,納入補貼款計算基準中。

根據現行的補貼款計算方式,若業者能夠充分利用 APTS 系統,來提升 其服務品質或是經營績效,可多獲得補貼款,來彌補所需的費用。但是現行 的補貼機制只限於偏遠地區服務性路線的虧損補貼,並不適用於全部的路 線,因此實際上要如何運作,仍有待詳細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

對策屬性:中長期

根據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補 貼應訂定作業規定,其內容應載明補貼條件、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

分配比率、監督考核方式及申請所需書表文件等相關事項,並依程序報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由於擬定合理之補貼機制行政流程較多,故屬於 中長期可執行之項目。

課題五:維修、通訊成本之負擔

政府建置的車上設備是 3 年保固期,但卻與客運業者簽立車機設備維持 5 年正常運作的合約,其中前 3 年之維運費與通訊費由政府支出,後續兩年 維護及通訊費由客運業者負擔。客運業者認為後續兩年車機設備已老舊過 時,且無替換的材料零件,維運成本高昂且容易落入舊品惡性循環中,造成 車機品質不良進而使系統不穩定,對於日常營運造成影響。除此之外,對於 車機汰舊換新責任劃分,目前仍定義不清,未來若有新的路線或新的業者加 入營運,在車機的裝置及系統擴充上由誰負責?應如何規劃才不失公平性。

對策:由各縣市政府擬定公車動態資訊管理要點或將 APTS 納入常態設備 臺北市政府業於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訂定臺北市公車動態資訊系統管理 要點,此管理要點明定客運業者應遵守之規範與執行細則,故本研究認為各 縣市政府應針對當地之發展狀況,擬定合適之管理要點,進而清楚劃分其權 責歸屬。

除了發佈相關要點之外,亦可將 APTS 納入常態設備。使建置與維護 APTS 的費用也標準化,如此可以有效解決目前所面臨維修與通訊成本負擔 的問題。

6-6 對策屬性:中長期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中央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促 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發布命令採取必 要之措施。因此,公車動態資訊管理要點之訂定須經中央及省市公路主管機 關核定,而依據公路法第 3 條,該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涉及層次較高,需較長 之行政作業流程,故此項目列為中長期。

課題六:資料不準確之究責

當乘客反映公車動態資訊顯示看板所顯示預估到站時間,與班車實際到 站時間有落差時,主管機關追究其原因,客運業者可能會認為此為車機設 備、訊號接收、演算邏輯所致,應為系統建置業者之責任;而系統建置業者 會認為係因客運業者操作車機不當或沒有確實依時發車所造成之問題,因此 造成責任歸屬模糊不清。由於可能發生誤差的原因多樣,可能是設備、通訊、

演算邏輯、或發車準點度,在目前的機制下,確實難以釐清責任的歸屬。

對策:納入常態化營運或與補貼機制或是評鑑機制結合

如果將 APTS 納入業者的常態化設備,則所有工作均是由客運業者自行 採購與維運,自然不存在究責的課題。若是發生預估到站時間不準確的問 題,則可由客運業者與系統建置業者依所簽訂的合約來規範。

除了納入常態化的設備外,也可以透過與補貼或是評鑑機制的結合,讓 業者負擔起確保設備正常運作、準點發車的責任。此外對於預估到站時間的 演算邏輯,建議可由政府單位發佈統一的計算方式,甚或利用雲端計算的概

除了納入常態化的設備外,也可以透過與補貼或是評鑑機制的結合,讓 業者負擔起確保設備正常運作、準點發車的責任。此外對於預估到站時間的 演算邏輯,建議可由政府單位發佈統一的計算方式,甚或利用雲端計算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