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比較法觀點論成年監護之監督 87

第三節 日本成年後見制度之對監護人之監督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日本成年後見制度之對監護人之監督

一、成年後見制度之基本架構與財產權保護

日本成年監護制度於 2000 年進行結構性重大改革,2000 年日本民法修法前,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設有「禁治產宣告」及「準禁治產宣告」二 級制,施行一百多年已有諸多不合時宜之處。2000 年(平成 12 年)4 月正式導 入現行之成年監護制度,結合法定監護與任意「後見」制度 (類似我國 2019 年 施行之意定監護制度),進行自 19 世紀明治時代以來之重大法律變革。修法前,

日本成年監護制度採取「家長式思維」,以保護之名行剝奪心智障礙成年人平等 權之實,修法後則強調重視心智障礙者群體的「自主意志」與「生活質量」136

依現行日本民法法定成年監護制度,老年癡呆、智能障礙、精神錯亂等心智 障礙者在經過專業精神鑑定後,依據意思表示能力欠缺之嚴重至輕微程度,分為

「後見」、「保佐」及「補助」等三個類別,並於 2000 年出版「新成年監護制度 鑑定書製作參考手冊」及「新成年監護制度診斷書製作參考手冊」,針對法律要 件提出精神鑑定之具體判斷指標,有效拉近法學與精神醫學間之距離,成為司法 實務運作上之參考依據:

1、後見:係指「精神障礙致經常處於欠缺辨識事理能力者」所為之保護。

2、保佐:係指「精神障礙致辨識事理能力顯然不足者」所為之保護。

3、補助:係指「精神障礙致辨識事理能力不足者」所為之保護。137

136 日本成年監護法企業協會(JAGA)官網,參見:http://jaga.gr.jp/en/gaiyou_en/,最後瀏覽 日:2020 年 8 月 21 日。JAGA 成立於 2003 年 11 月,為日本全國性質研究成年監護法和政 策之專業人士協會,會員約 1,000 名,包括:學者、法律從業人員、社會工作者、公證人、

會計師、法院書記官與醫生。

137 郭欽銘,論台灣與日本成年監護制度之比較與研究,頁第 70 至 71,華岡法粹,第 55 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成年後見人之職權,為代理被後見人於財產管理相關法律行為 (第 859 條)

或人身如生活療養照護等相關法律行為 (第 858 條),不包括如強迫就診等事實 行為。所謂財產管理相關法律行為包括:(1)現金、存款、不動產等資產管理;

(2)收入支出管理;(3)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管理;(4)報稅納稅等稅務處理。

後見人可根據家事法院的裁判,從被後見人的個人財產中獲得報酬,在此同 時,要求後見人行使財務管理職權時,採取「如同為自己利益妥善維護和管理自 身財產」之義務,不允許以下損害後見人利益之利益衝突行為:

1、作債務的擔保人,或以被後見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

2、以投機方式管理資產,例如購買有可能損失本金的金融產品。

3、將被後見人財產用於圖利他人,例如捐贈,或借給後見人或其親屬139。 日本民法第 860 條規定,當後見人與被後見人之利益相反時,後見人之代理 行為屬無權代理,須由後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 代理人行使職權。

(三) 後見人處分居住不動產 須事前獲法院核可

日本民法第 883 條規定監護人必須在家事法院裁定後 1 個月內,完成被後 見人的財產盤點與清查,項目羅列如下,惟可向家事法院聲請延長期限:

1、製作「財產清冊」,列出被後見人的儲蓄、有價證券、房地產、保險等資產 ,並將其提交給家事法院。

2、編制「資產負債計畫」,有系統地整理被後見人之收入、生活支出,以及醫 療費用、稅金等固定費用,制定收支計劃。另,在日常財產管理中,須妥善 管理銀行存摺、支出收據等,並記錄使用目的。

139 日本裁判所(courts in Japan)官網之「名古屋家事法院」,參見

https://www.courts.go.jp/nagoya- f/saiban/tetuzuki/qa/index.html,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21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如有必要,須代表被後見人訂立使用養護服務或醫療服務的契約。

值得一提的是,家事法院得依據個案需求,要求後見人使用「成年後見制度 支持信託」來管理被後見人之儲蓄,或要求向家事法院或主管機關報告財產管理。

考量若被後見人的住所、或其名下不動產被處分,往往對其居住權造成嚴重 衝擊,故日本民法針對後見人管理不動產的代理權,設計了事前審查機制,民法 第 859 條之 3 規定:「成年後見人代表被後見人處分所居住之建築物或基地,包 括出售,出租,中止租賃,設定抵押權或其他處分,應取得家事法院的許可。」, 未獲法院許可之處分行為無效,以保護被後見人之生活品質及財產權140

二、地方政府領導之市民後見人制度

日本法定成年監護之請求權人,依據日本民法第 7 條,家事法院、配偶、四 親等親屬、未成年人監護人、未成年人監護監督人、保佐人、保佐監督人、補助 人、補助監督人或檢察官皆得開啟監護聲請。另,依據「老人福祉法」及「智能 障礙者福祉法」、「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礙者福祉法」,地方政府市長亦有請求權。

根據日本最高法院 (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家庭局) 之統計,近年地方市長 開啟法定監護的聲請量大大增加,在 2000 年只有 23 例 (僅佔請求總數 0.3%), 但到 2019 年攀升到約 8,000 例(佔請求總數 22%),主要是因為沒有親人的獨身 老人數量增加,且越來越多案例是無親戚願意擔任心智障礙者或老人的監護人。

預期獨居老人人口日益增加,市長聲請監護之佔比將持續提升,惟地方政府財政 資源與人力有限,恐怕地方政府將面臨力有未逮之窘境141

140 新井 誠『成年後見法と信託法 (初版第一刷) 』,有斐閣株式會社 3-5 頁(2005 年)。

141 參考「地域後見推進プロジェクト」(地方監護權促進計畫) 官網,參見:https://kouken- pj.org/about/current-status/,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20 日。「地域後見推進プロジェク ト」是由東京大學的終身學習理論實驗室與監護權促進中心合作的聯合研究,宗旨為推動

142 參考日本厚生勞動省官網,參見 https://www.mhlw.go.jp/stf/seisakunitsuite/bunya/

hukushi_kaigo/kaigo_koureisha/shiminkouken/index.html,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21 日。

143 參考「地域後見推進プロジェクト」(地方監護權促進計畫) 官網,參見:https://kouken- pj.org/about/citizen/,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20 日。

144 大貫正男著,宋峻杰譯,市民監護人制度之發展可能性,載:高齡化社會之新挑戰:以財產 管理為中心,頁 306-307,2019 年 4 月,二版一刷。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監護人代理處分不動產之法院監督機制

日本於 2000 年 4 月啟用之成年後見制度,透過民法第 859 條之 1 規定「後 見人(監護人)管理被後見人(受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行使與其財產有關之 法律行為」,賦予成年後見人概括之代理權。惟日本立法者從精神病學的角度來 看,考量生活環境的變化對個人的心理狀態將產生很大影響,且恐怕有利益衝突 之虞,故處分住宅之建物與基地時,必須特別考慮被後見人之保護。

針對非居住不動產,例如是被後見人用來賺取租金收益之投資用途不動產,

其處分行為則無須聲請家事法院許可。

(一) 居住不動產之出售、出租、中止租賃、設定抵押權 皆須法院許可 日本民法第 859 條之 3 規定:「成年後見人代理被後見人處分所居住之建築 物或基地,包括出售、出租、中止租賃、設定抵押權或其他處分,應取得家事法 院的許可。」,意即後見人處分住宅之房地時,若未獲法院許可,其契約視為無 效。一般日本學說認為,此條文所謂之「處分」,除條文列舉之出售、出租、中 止租賃、設定抵押權外,尚包含贈與、使用借貸契約之締結與中止、最高限額抵 押權之設定、設定反向抵押權、假登記擔保權、讓與擔保權、設定信託等。由於 日本家事審判程序不公開,外界不易分析有關民法第 859 條之 3 的審判案例,另 因許可與否為法院之裁量權,故無論裁定許可或駁回,聲請人皆不得提出抗告148。 觀察日本法院統計歷年成年後見人聲請法院許可居住不動產處分案件,每年 約佔整體成年後見聲請法院許可總案量之 18%上下:

148 黃詩淳,從許可監護人代為處分不動產處分評析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之實務,高齡化社會法律 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頁 167 至 173,,2019 年 4 月,二版一刷。

149 日本裁判所「成年後見関係事件の概況」統計,參見 https://www.courts.go.jp/toukei_siryou/

siryo/kouken/index.html,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26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 出售價金之儲蓄與管理:檢核出售後價金之儲蓄與管理,是否能真正使用在 後見人之養護照顧所需。

5、 擁有繼承權之親屬的態度:被後見人繼承人是否反對處分150

當成年後見人向家事法院提出了處分居住不動產之聲請時,需檢具以下文件 予家事法院:(1) 不動產所有權狀相關證明、(2) 被後見人固定資產評估證明、

(3) 買賣契約之草稿副本、(4) 不動產估價報告,同時須時提交 800 日圓及 84 日圓之郵票。之所以需要檢具買賣契約及不動產估價報告,是為避免後見人 試圖在不合理的低價條件下出售不動產,傷害被後見人之利益。

此外,因日本後見制度是採取公開登記,故後見人於契約草稿載明,此件交 易須在取得家事法院許可之後,才具備效力。一旦獲得家事法院之處分許可,後 見人才可以與買方正式簽署契約151

四、後見人監督機制:後見制度支援信託

日本成年後見制度於 2010 年正式上線後,後見人侵害被後見人財產權之事 件時有所聞。根據日本最高法院 2013 年所提出的調查顯示,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短短兩年多期間,後見人違反被後見人利益之不當處分財產事件達 898 件,金額高達約新台幣 23 億 2 千 4 百萬元,且 98%為被後見人之親屬,因此日 本最高法院事務總局家庭局於 2012 年推動「後見制度支援信託」機制,以保護

150 弁護士 渡辺 晋,山下・渡辺法律事務所,不動産月刊 2009 年 1 月号掲載,參見:

http://www.zennichi.or.jp/law_faq/,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26 日。

151 參考日本福岡房地產銷售媒體「売る研」官網,參見 https://fukuoka-sell.jp/purpose/kaigo/real-

estate-sales-by-adult-guardian/,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