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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研究範圍

一、研究方法

(一) 文獻分析法

針對上述研究目的,廣泛蒐集國內外政府及民間團體公開統計數據、專書、

期刊、論文等文獻資料,以及透過閱覽與整理(Reading and Organizing)、描述

(Description)、分類(Classifying)及詮釋(Interpretation)等四個階段5,剖析本 國及美、日兩國之成年監護制度內涵暨實務運作。

(二) 本土判決研究法

擬蒐集自 2010 年至 2020 年近 10 年之我國地方法院民事法院、家事法院有 關「許可監護人行為」之判決,以及民事庭會議決議、法律問題座談等,將監護 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不動產處分進行事件類型化,歸納整理並分析司法實務 之審理判斷重點,進而提出本文見解。

(三) 國外相關法規分析

鑒於我國民情、文化思想與日本社會相彷,且日本民法與我國民法同樣深受 德國民法典影響,本文擬分析日本成年監護制度(成年後見制度)針對受監護人 財產權保護之相關設計。

另考量美國於世界人權維護相關議題上居領先話語權,且自 1641 年起開始 發展成年監護制度,歷經三百多年來實務操作,至今美國社會仍不斷致力於成年 監護制度之優化,包括美聯社(Associated Press)、紐約客(The New Yorker)等 主流媒體透過調查報導披露監護制度之缺失,司法制度也持續強化「監護人監督」

5 W. Lawrence Neuman 著,王佳煌、潘中道、蘇文賢、江吟梓譯,《當代社會研究方法-質化與 量化取向》,頁 172,2014 年 1 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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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相關設計。故本文亦將剖析美國成年監護制度,以梳理可供我國成年監護制度 借鏡之處。

二、研究範圍

本文從整理我國心智障礙者保護之法律架構著手,進而分析民法、家事事件 法有關成人監護制度,及不動產相關法規中,涉及心智障礙者「經濟安全」或「財 產權保護」之相關規範,並於比較美國、日本成年監護制度之設計後,針對我國 成年監護制度之「監護人監督機制」,提出立法建議。

本文研究範圍重點說明如下:

(一)當代國際公約或本國社福相關法規,均將「身障」及「心智障礙」併同保 護,並未針對身障者及心智障礙者之需求差異,作規範上的區分。本文從 剖析國際及本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相關法規著手,特別探討對心智障礙 者之經濟安全及財產權保障。至於針對眼盲、耳聰等身障者之經濟安全保 障,不在本文之探討範圍。

(二)本文著重探討當事人無行為能力之法定成年監護制度,特別是監護宣告下 的財產保護相關法規設計,未深入探討輔助宣告,亦未包含當事人在意思 能力健全時締結契約之意定監護制度。

(三)針對我國成年監護制度之案例解析,鎖定民事法院或家事法院依據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之「聲請處分不動產」裁定,探討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 產處分之法院事前審查及事後監督。

(四)針對美國、日本成年監護制度,著重於「財產監護」制度研析,尤其強 調我國成年監護制度最薄弱之「監護人監督」,惟不涉及救濟程序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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