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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勞動評價論

第二章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理基礎----家事勞動之評價

第一節 家事勞動評價論

第一項 日本家事勞動評價之論爭

於日本,關於家事勞動評價論論爭起源於 1960 年,磯野富士子教 授之「婦人解放論の混迷」一文。該文主要在反駁經濟學者所認為「主 婦勞動不生經濟價值」或「主婦勞動雖然有用,但在經濟學上為不生 經濟價值之物」之論調,從而主張「盡可能使主婦勞動不僅有用,而 且亦生價值」。8在此文發表後,對家事勞動是否應受評價即於日本學界 展開長期的論爭,而提出見解者,不僅以法學者為限,亦有經濟學者。

本文便就正反見解之提出及其論述依據加以整理臚列如下。

第一款 有償論

6 陳心婷,家事勞動法制化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3.7,頁 50。

7 立法院公報,第 86 卷第 57 期,頁 276 至頁 288。

8 磯野富士子,「婦人解放論の混迷」,朝日ジヤ一ナル一 15 卷 2 號,頁 16。轉引自,林秀雄,「家事勞 動之評價與夫妻財產制的關係」,家族法論文集(一)---夫妻財產制之研究,出版 2 刷,漢興書局,1995.10,

頁 154。

實務上,最高法院昭和 49 年 7 月 19 日的判決「以妻之家事勞動 會產生財產上的利益」此一理由來表示出家事勞動有償性的存在。9而 主張有償論者其代表之見解依據分別為(1)為妻的家事勞動,於現在 無法將其認為係歸屬於自己的金錢利益,然而可以將其認為係得以增 加收益之勞動及其同種之同等的行為,在此意義之下,得認為妻的家 事勞動有潛在的收益性的存在,而其具體的收益額應該從客觀的統計 加以算出,若得以客觀上統計等加以算出時,應以其為標準。若無其 一般的標準時,應從類似的勞動收益(家政勞動的薪水)加以算出。(2)

妻的家事勞動縱然在於現實上是無收入的,但其成果的累積是屬於將 來顯在化的事物,在法律上評價其具有經濟上的利益一事,在離婚時 財產分與之規定已非常明白,換言之,妻的家事勞動的收益性,縱然 屬於潛在的,在法律上也應該加以承認。而妻的家事勞動的收益性之 具體算定,除由法院考量夫妻生活之一切情事,妥當決定金額外別無 他法。(3)夫妻生活中所積蓄之財產,是妻的協助義務的成果在經濟 面上的利益,因此該所積蓄中的財產是屬於夫妻所共有。(4)妻的家 事勞動的本質是無償的,然而,如果滲透於夫妻間兩性平等原理,為 了在家族內部將妻的地位提升到夫的地位,將無償的家事勞動評價等 同於夫的生產勞動之立法的措施是必要的。10

另外中川淳教授認為,家事勞動雖屬無償,但並不意味著其不產 生任何的價值,而家事勞動所產生之價值乃融合於日常的夫妻共同生 活中,而支持其於經濟上的基礎。11然而有地亨教授卻認為,在經濟學 上家事勞動為不產生價值之勞動,但此乃經濟學上之問題,不可因之 而認定 妻之家事勞動為無償勞動,亦即如何對家事勞動為社會的評價 與家事勞動在嚴密的經濟學範圍乃為無價值,誠為截然二分之問題。12 另外日本經濟學者都留重人教授則從經濟福利之觀點主張家事勞 動之評價,其認為:目前正進行這著不經過打算社會的計數化手續,

而與人類福利相關的許多活動。經濟學從一個規範科學的立場,在不 能為市場換算之場合,亦應對這些和動為質的判斷,而承認其價值。

而家庭主婦之勞動,即為一適當之例子,如以市場換算,則將以極大 的金額始可替代;並指出 1974 年國際婦人年聯合國會議的世界行動計 畫中第 125 項之內容:「家事對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僅承 認其具有極少經濟的、社會的價值。惟所有的社會若希望達成維持家 庭、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務,則對於這些家事勞動,應給與高的評價」。

9 佐藤隆夫,「第Ⅱ講家事労働論」,頁 107。

10 整理自佐藤隆夫,「第Ⅱ講家事労働論」,頁 110。

11 中川淳,「家庭生活の安定性」,家族法の諸問題,末川博編,有斐閣,1952,頁 7。

12 有地亨,婦人の地位と現代社會,法律文化社,1984.10.30,頁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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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無償論

有學者主張家事勞動對於社會勞動力的再生產雖然是不可欠缺的 勞 動 , 但 是 應 認 為 家 事 勞 動 是 屬 於 在 個 人 的 家 庭 內 部 所 從 事 私 的 勞 動,不應帶有經濟上的價值。亦即其乃堅持從經濟學理論之立場,而 認為家事勞動包括家事作業與家政管理,其就勞動力之再產生而言,

確實是不可或缺的勞動,但其僅是個人家庭內部所為之私的勞動,因 此不具有經濟的價值。換言之,家事勞動雖然有其用處,但未必具有 經濟價值,因為雖然此勞動會產生利於他人之使用價值,但亦僅止於 利於家庭而已,且最重要者為,其並非以商品交換為媒介,成為社會 分工之一環。本來所謂的價值,是表示商品生產者的私的勞動為社會 分工之一環的一種型態,因此,不屬於社會分工的之私的勞動,縱然 極為有用,亦無法產生經濟的價值。14亦有從家族內部夫妻之間的問題 加以論述者,認為從學說論上而言,在於對丈夫的關係上,妻的家事 勞動是屬於愛情的人格行為,因此應該屬於無償。然而,依私的勞動 論的無償說仍然是屬於整個代表的見解。15

另有學者基於民法第 752 條規定:「夫婦應同居、相互協力扶助。」, 認為婚姻共同生活或多或少成立於夫妻的分工上。以往,多數情況乃 以夫從事社會的生產勞動獲取收入,妻子擔當家事及育兒之形態之夫 妻的相互協力,維持家庭生活。但是,夫妻的相互協力的態樣、程度,

個個夫妻的應有狀態不同,難謂若為哪一個行為就實現協力義務。協 力義務不論在內容、在分量並無限定,因而在分量為過當的協力時,

並不產生報酬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16即認為家事勞動乃為日 本民法第 752 條「協力、扶助義務」履行型態之一,而否定家事勞動 之對價關係。17鍛冶千鶴子教授亦認為,於今日社會確實不能否定在夫 妻之間,存在著的相互請求對價的意識。但家事勞動或內助之功乃是 夫妻協力、扶助之問題,而不具有請求對價的關係。若認為妻為家事、

育兒之工作,而夫負擔生活費用為對價關係,則產生夫對於患病而無 法從事家事勞動之妻,不必提供生活費用此一不當之結果。18

13 都留重人,「國際婦人年によせて」,世界雜誌 8 月號,昭和 50 年,頁 186。轉引自林秀雄,「家事勞 動之評價與夫妻財產制的關係」,頁 155。

14 竹中惠美子,「家事勞動之經濟評價」,現代の女性---狀況と展望,ジュリス卜增刊---総合特集,1976.6,

頁 194。

15 佐藤隆夫,「第Ⅱ講家事労働論」,頁 109 至 110。

16 我妻榮,親族法,有斐閣,1982,頁 84。

17 佐藤義彥,「離婚による財產分与」,現代の離婚問題,初版第 2 刷,有斐閣,1983.6.30,頁 395。

18 鍛冶千鶴子,「夫婦財產制の今日的課題」,現代の女性---狀況と展望,ジュリス卜增刊---総合特集,

1976.6,頁 208。

第三款 小結

否 定 說 之 見 解 認 為 妻 之 家 事 勞 動 與 夫 之 職 業 勞 動 若 具 有 對 價 關 係,則夫對於病弱而無法為家事勞動之妻,不必提供生活費用,此乃 將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義務與夫妻扶養義務混為一談。蓋病弱之妻無法 為家事勞動以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但此時乃產生受扶養之權利,夫妻 扶養之規定,即發生效用。因此,病弱而無法為家事勞動之妻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在夫妻扶養之規定的保護下,接受夫之扶養。故上述家 事勞動評價否定論之採取,乃混淆夫妻扶養之本質與家庭生活費用義 務之概念。19

而不可諱言者為從經濟學之角度評析家事勞動有其困難度存在,

亦即將妻之家事勞動等同於夫之生產勞動看待時,其立論依據及薪津 對價之計算基準即為首先須面對之難題。而謀求家事勞動者於婚姻關 係存續中獨立自主性及經濟地位之提升既有其必要性,則對家事勞動 之評價或應循其他立論方式以求解決。

第二項 我國家事勞動評價之論爭

我國關於是否應評價家事勞動在增訂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後應無疑 問地係採有償論,惟肯認家事勞動應與評價之主張是否亦肯認「主外 者」應支付報酬給「主內者」,及賦予家事勞動經濟上的價值而採取「家 務有給制」則有疑問。

而我國關於是否採取「家務有給制」的爭論,主要在於 2002 年修 正夫妻財產制時,關於民法第 1018 條之 1「自由處分金」制度的引入,

即支持家務有給制之立法委員,提案在民法親屬編中增訂第 1018 條之 1:「基於婚姻之共同協力,夫妻之一方從事家事勞動或對他方配偶之 營 業 或 職 業 予 以 協 助 時 , 得 向 他 方 配 偶 請 求 定 期 給 與 相 當 數 額 之 金 錢,供其自由處分」。此一草案乃參考瑞士民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配 偶一方若其管理家務、照顧子女或在他方配偶之營業或職業協助時,

有向他方配偶請求定期給與相當數額金錢,供其自由處分之權利」。20而 贊成此一立法者及反對者均有其主張之理由,簡述如下21

第一款 贊成見解

19 林秀雄,「家事勞動之評價與夫妻財產制的關係」,頁 159。

20 呂啟元,「關於『家務有給制』立法草案之分析」,國政分析,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08.12.11。搜尋 網址:http://www.npf.org.tw/post/3/1245。

21 以下主要整理自呂啟元,「關於『家務有給制』立法草案之分析」,國政分析。

(一)徹底革除夫權獨大的傳統

我國傳統國情一向重男輕女,對於兩性平等之立法尚嫌不足。為 徹底革除不符兩性平等的「夫權獨大」之傳統,改善家庭中婦女地位 弱勢的現象,增訂本條有其必要。

(二)保障婚姻弱勢者權益

(二)保障婚姻弱勢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