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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最近一年來最受矚目的事情之一不外乎鴻海董事長郭台銘之再婚 新聞。而其於再婚後乃將其夫妻財產制辦理登記為分別財產制。而此 一行為在今日通常法定財產制以採取夫妻各自享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及 處分、使用收益權限之規定下,分別財產制之登記是否為多此一舉?

此乃為親友間常問及之事項。如是可知,民眾對於我國規制夫妻間財 產關係之夫妻財產制度並未有十足充分的瞭解。

基於傳統思維,民眾多有夫妻間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談錢傷感情之 態度,因此對於立法者力求男女間平等所為的夫妻財產制之修正及使 其更臻於完善之規定難於民眾間獲得普及的認知。然夫妻財產制度除 規範夫妻間財產關係外,亦將影響與之交易的第三人,是以,並非全 然之對內關係。且婚姻關係之永久存續或為人所追求,然終有消滅之 時,則此時將衍生出複雜之財產關係,如何確保自身之權益,便成為 重要的課題。

而隨著女性的社會、經濟地位的提升,以往被視為女性「天職」

的家事勞動,在男女平等之實現上,賦予其不同之評價角度,「家事勞 動評價論」之論爭即於學者間展開,而於日本,關於家事勞動評價論 論爭起源於 1960 年,而學說大多從日本民法第 752 條、第 762 條第 2 項及第 768 條等規定尋求評價根據。而我國對於家事勞動評價之肯認 與否並無太大爭論,蓋我國於 1985 年 6 月 3 日增訂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於其立法理由中即明文採取家事勞動有價之立 場。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內涵為何?此一晚於日本數十載之肯認 家事勞動之規定並不為多數人民所知曉。於 1985 年 6 月 3 日增訂民法 第 1030 條之 1 至今已逾 20 個年頭,其間我國通常法定財產制由聯合 財產制變更為折衷式分別財產制,而成為我國現今法定財產制與分別 財 產 制 主 要 之 區 別 制 度 。 而 肯 認 家 事 有 價 之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請 求 權 制 度,既為立法者謀求家事勞動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獨立自主性及經濟 地位之提升,因此不可不瞭解此一權利之性質、發生原因、請求範圍 及保全措施。且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為夫妻財產制中通常法定財產 制之一重要制度,則不免與通常法定財產制度之規定有所牽連,而在 通常法定財產制由聯合財產制轉變為折衷式之分別財產制之情形下,

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主張亦產生影響。再者,實務見解對於法 條中所謂「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之闡釋更為此一制度之主張帶來複

雜性,因此即有詳加理解之必要。再者,關於權利的主張不能無相對 應之保全措施以確保該項權利之實現,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增訂 之初因僅有單一條文之規定(民法第 1030 條之 1)而無其他相關配套 措施而被認為僅為一華而不實之規定,並無法達到其立法理由所欲追 求之目標。保全措施之增訂變成為立法者於修正夫妻財產制時之首要 課題,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規定乃趨於完備。而在法律增 訂相關規定後,如何於實際問題發生之際得以有效發揮其保全制度目 的,以確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現,則有必要須先瞭解該等保全 措施制度之意涵及相關要件,方能完善地加以運用。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夫妻法定財產制中佔有重要之地位並有助 於從事家事勞動之夫或妻期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獨立自主性及經濟地 位之提升,且在今日夫妻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 1005 條之 規定乃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間財產關係之規制,則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之主張即成為常態,是以詳加瞭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相對 應制度之內涵乃有其必要性,期能更進一步的瞭解此制度並使其發揮 應有之效用。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所研究之範圍即以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所規定之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此一制度為其核心。首先針對此一制度產生之原因何在加以說 明,亦即參照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理由可 知,此制度乃為肯認內助之功的家事勞動有價論之採取,在以此為前 提下,簡述家事勞動評價於日本及我國討論之方向,此為第二章之內 容。而在瞭解此一制度來源後,於第三章即進一步闡述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的權利性質及其發生之原因,蓋權利性質之瞭解將有助於享有 權利者瞭解如何確保其權利主張之實現,而知悉權利之發生時點將影 響權利人之時效利益。

再者,剩餘分配請求權依其文義即可知,乃涉及剩餘財產之認定,

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 1985 年增訂之後,歷經 2002 年夫妻財產制 度之變更,其範圍之認定即成為重要之課題,因此,本文先就我國舊 法 時 期 法 定 財 產 制 採 取 聯 合 財 產 制 時 , 剩 餘 財 產 範 圍 之 認 定 加 以 敘 述,其次方就現今採取折衷式分別財產制之情形下,剩餘財產範圍又 應如何認定加以敘述。最後,在橫跨修法時期之剩餘財產分配制度,

如何算訂其剩餘範圍,於實務及學說產生激烈論爭,而在歷經司法院

大法官第 410 號及第 620 號解釋後,實務及學說之反應,此均為本文 所欲探究之點。此為本文第四章之架構,此部分亦為本文多所著墨之 處。

第五章主要論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確保。民法有關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此一制度於增訂之初僅有第 1030 條之 1 此單一條文,其所 發揮之效用有其限度,則在法無明文下如何為確保權利實現之主張,

即有加以瞭解之必要。而在修法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獲得完 善保障之規定應如何主張,亦為本文所欲闡述之點。

綜合上述之研究範圍,統整本文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相 關措施有關之爭點所採取之立場,作為本論文之結論。此等思慮未周 之看法仍有待法學先進之指正與教導。

第二項 研究方法

一、文獻探討

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乃採取傳統法學研究中之文獻探討,亦即廣 泛蒐集與本論文相關之期刊、論文、著作、研究報告與實務見解等文 獻,以現有之研究成果分析及歸納,建立本文之研究架構,並且就相 關實務及學說見解加以整理、分析,尋找問題點及爭議所在並提出個 人粗淺之心得。

此外,透過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之作用,得以獲得最新之實務見解,

藉以瞭解實務之脈動,並進一步作為分析比較之對象,以求對問題面 有更多方面之認識與理解。

二、比較法研究

此一研究方法主要著重於本文第二章家事勞動評價之探討,藉由 日本相關之研究文獻,瞭解該國關於家事勞動之探討及見解,作為我 國於探討相關課題時之參考。

第二章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理基礎---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