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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的定義與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庭教育的定義與內涵

壹、家庭教育的定義

從字面來看,家庭教育是父母在家庭裡對其子女所施之教導。實 施的地點是家裡,施教者是父母,受教者是子女,這是家庭教育狹義 的定義,也是傳統的定義(黃迺毓,2006)。英文 Family Life Education 翻譯為家庭生活教育。家庭生活教育的定義自 1960 年在美國開始備 受討論。1960 年代,美國大約有九十位的家庭教育學者,共同努力 嘗詴著得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結論性定義。在他們的共同探討之 後,獲致的家庭教育定義如下:家庭教育是教師運用各種學校經驗與 教育,來幫助學生人格發展,啟發其最大能力去勝任現在及未來家庭 的角色-這個能力使個人具備解決其獨特的家庭角色與問題(Arcus, Schvaneveldt & Moss, 1993)。

許多學者或專業團體對家庭生活教育下過不同的定義,茲列舉若 干具代表性定義如下:

1968 年美國國家家庭生活教育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f Family Life Education) 定義家庭生活教育是一個新興的教育專長,而 其需求有顯著增加之趨。此領域包括許多專業,並需透過與家庭互動

的直接經驗,以及相關學科(如:家政、社會工作、法律、心理、社 會、生物、生理學、宗教、人類學、哲學、醫學等)之相互合作,致 力於發展該領域的哲學、內涵及方法(引自黃迺毓,2004)。

Darling(1987) 認為家庭生活教育之定義是透過研究個人與家 庭,來關注保持與改善人類生活品質,及其與多面向環境資源的互 動。著重關心人類生活的品質,藉由研究個人、家庭與其複雜環境之 互動,以增進改善家庭生活品質。

Arcus, Schvaneveldt & Moss(1993)從過去家庭教育的定義,指出 家庭教育最初是從「解決問題」、「預防問題」開始,最後提出「改 善問題」更佳的作法。採取家庭系統觀點,聚焦在個人、夫妻和家人 關係,教導個人和家庭有關家庭生活教育的知識、技能,發展健康與 負責任的關係,以增進改善家庭生活品質。

NCFR 採取上述類似的觀點,明定家庭生活教育是以家庭系統觀 點,預防為出發,教導個人和家庭有關家庭生活教育的知識、技能,

以達健康家庭,健康家庭是最理想的家庭狀態 (NCFR,2012)。

國內學者對家庭教育的定義,因歷史或社會情境脈絡而有所不 同。大致可以分為依據教育的場域、實施的對象、教育的目標、教育 活動的主題等幾種不同的定義方式(林如萍,2003;吳凱瀅,2010)。

若家庭育定義為場域,則家庭教育被定義為「家庭內的教育」,

即在家庭中實施的教育(黃迺毓,1981;林淑玲,2000)。若依實施 對象定義家庭教育,早期家庭教育被定義為:提供充實個人與家庭生 活所需知識與技能的教育;提供學生認識家庭生活的教育(許美瑞,

2001)。近期則家庭教育被定義為:針對所有家庭成員提供有關家庭 生活知能的教育(林如萍,2003)。若從教育目標定義家庭育,家庭教 育的實施目的在改善親子、夫妻、手足、婆媳等家人關係,提升家庭

生活品質(李淑娟,1998;周麗端,2005)。若從教育活動的主題定 義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之意涵指的是「主題」,如:婚姻、親子關係 教育(林如萍,2003)。若依 2003 年公布「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 界定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目的在增進國民 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

綜上,定義可以幫助家庭教育人員釐清目標;提供家庭教育人員 專業實踐的觀點與取向;勾畫出家庭教育人員工作的內涵;有效與他 人溝通並倡導家庭教育,所以將家庭教育的定義理清楚是非常重要 的。

貳、家庭教育的內涵

家庭生活教育架構界定了家庭生活教育內涵。茲尌 NCFR 於 1987 年提出之第一版及 1997 年新修訂之第二版家庭生活教育架構,分述 如下:

(一) 1987 年 NCFR 提出之家庭生活教育架構

1987 年美國家庭關係協會(NCFR)提出之家庭生活教育架構,界 定了七個家庭生活教育內涵,包括:人類發展與性、人際關係、家庭 互動、家庭資源管理、親職教育、倫理、家庭和社會,並將個體生命

全程之階段,劃分為:兒童、青少年、成人三個階段(Arcus, 1987)。

部分家庭教育學者認為該架構有所侷限,因為個人存在家庭系統 中,而家庭存在大的環境生態之中,該架構強調個別發展而忽視系統 觀點,忽視文化的轉變和生活背景的轉換,認為家庭生活教育的架構 應該包括系統觀點和生態觀點,提供多元角度來看這些概念和內涵。

(二) NCFR 於 1997 年新修訂之架構

NCFR 於 1997 年新修訂之架構(附錄二),於個體生命全程之階段 劃分,將原來的「兒童(children)」改為「兒童期(childhood)」,「青 少年(adolescents)」改為「青少年期(adolescence)」,「成人(adults)」

改為「成人期(adulthood)」,再增加「中老年期(later adulthood)」,

使架構反映出「生命歷程(life course)」的觀點。七個內涵擴增為九個 (附錄三),並將雌序作了更動,依序是:社會中的家庭、家庭互動、

人類發展、人類的性、人際關係、家庭資源管理、親職教育、家庭法 律與公共政策、倫理(Bredehoft, 2009)。

新修訂之架構內涵增加「社會中的家庭」,有助於瞭解家庭與其 他社會組織間之關係,即是由:教育面、政策面、宗教面、職業體系 面等等切入,進而瞭解家庭,以回應前述學者認為第一版之不足,加 入生態系統之概念。增加「家庭法律與公共政策」,有助於瞭解家庭 的相關法律,以及法律對於家庭的影響。將人類發展與性分為「人類 發展」、「人類的性」二個內涵,前者有助於瞭解家庭中的個體透過 生命全程的發展,包括社會、情緒、生理、認知、人格和道德發展。

後者有助於瞭解家庭中的個體生理、心理、社會三方面之性發展,以 期達成健康的調適。新修訂之架構以生命全程的觀點,雋目增為九 個,更符合家庭生活教育的核心,並回應學術界與實務界的期待。

臺灣於 2003 公布「家庭教育法」年,2010 年;2011 年二次修訂,

依現行規定,家庭教育內容包括: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

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 育事雋。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針對父母因重病、入獄、死亡、失蹤或被雙親棄養的 未成年子女,辦理之家庭教育活動。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 動。

綜上可見,臺灣家庭教育的內涵主要來自美國,在專業發展的過 程中,這種跨文化專業知識的移植與複製,引發學術社群對家庭教育 缺乏本土化知識體系之質疑,基此,林如萍(2003)提出建構我國家庭 生活教育知識體系,在概念上以中國人家庭之獨特性為立基,以生態 觀點出發,在架構上應以「個人生命全程發展」出發,整合「家庭生 活」各面向,並強調各面向涵括「認知、情意、技能」及「強化」(enrich)、

「增能」(empower)的教育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