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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發展與相關法規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發展與相關法規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國外的發展較國內為早,因此本節先介紹國外家長參與 學校教育的發展,再說明國內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發展情形;並介紹國內與家長 參與學校教育有關的法規。

一、國外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發展

國外先進國家於十九世紀末期即慢慢發展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觀念,於 1960 年代中開始重視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歐陽誾,1988),比國內的情況提早許 多,以下舉其重要者如美國、英國等說明之。

(一)美國

1885 年美國幼稚園引進福祿貝爾教學法以後,各地幼稚園陸續組成媽媽俱樂 部,一起研究幼稚園的教學理論與方法,進而組成「母親協會」(National Congress of Mothers),這個協會於 1908 年更名為「親師協會」(Nationa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協會成立的目的在於協助家長發展養育子女的技能,並鼓勵家長 參與學校教育。(引自蘇惠月,2007)

1965 年美國聯邦政府推行的「教育補償法案」(Compensatory Program)及

「提早入學方案」(Headstart Program)皆要求家長一起參與規畫子女的教育內 容、協助教師教學、辦理家長活動以及協助指導子女學習等。

1975 年提出的殘障教育法案(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要求家長必須參與規畫子女的「個別化教育方案」(IEP),使低社經地位家 長也能開始參與學校教育,並透過「家長政策委員會」參與學校決策。

1992 年美國發表的《國家教育目標報告書》(National Education Goals Report:Building a Nation of Learners),提出 2000 年美國教育的八項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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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第八項即是「在家長的參與方面」(國立教育資料館,2007)。說明家長參 與學校教育已成為國家教育的重要目標之一;美國教育部並於同年成立「家長參 與教育夥伴關係組織」(Partnership for Family Involvement in Education), 強調家庭、學校與社區三者之間若成立教育夥伴關係,對學生的學習成效有顯著 的影響。

1997 年美國教育部根據其施政理念與構想,擬訂四年的教育改革總體計畫,

將教改重點擺在具體且廣為人知的十項重點工作與七大施政計畫上,十項重點工 作的第四點是擴充提早開始(Head Start)學習計畫,並激勵父母及早參與孩子 的學習。

2002 年 1 月,美國總統布希簽署《沒有孩子落後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NCLB)。強調聯邦政府的教育角色,必須使每位孩子不落後,將《NCLB》作 為教育政策之主軸,規劃出四方面的藍圖(DeBray, 2006;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2002):一、加強學生學業成就的績效;二、有效改善學校教育品質與 提升教師專業素質;三、減少科層體制,增加州與學區的彈性;四、授予家長教 育選擇權(湯維玲,2012)。再次突顯了家長教育選擇權的重要性。

美國有一項名為「蘋果種子」的家長參與運動,訂定每年十一月其中一天為

「家長參與日」(National Parental Involvement Day),每年四月份的第三週為

「家長義務工作週」 (Public School Volunteer Week )。1999 年的家長參與日 定於 11 月 18 日,而家長參與義務工作週則訂於 4 月 16 日至 22 日舉行。「蘋果種 子」運動要求僱主有責任給予僱員彈性的有薪假期,讓不同背景的家長皆有參與 子女的學習生活及學校義務工作的機會(引自何瑞珠,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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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國

英國學校對於家長參與的看法也在逐漸改變當中,1970 年代左右學校認為家 長是問題(parents as problems),不管家長對於子女教育過度關心或絕對冷漠,

對學校與教師都是問題;到 1980 年代左右觀念開始改變,認為家長是伙伴

(parents as partners),是教學上與行政上的夥伴;至 1988 年英國提出教育改 革法案,其中有一項特色即是教育市場化,在市場導向的潮流下,將學校經營視 為市場機制,以家長的教育選權作為促進學校教學品質改善,提昇學校教育競爭 力的樞紐,因而賦予家長更大的選擇權利,這時候家長是消費者(parents as consumers)。(引自楊巧玲,2001)

1967 年的布勞頓報告書(Plowden Report)除了提出「教育優先區」,也提 出了「家庭與學校合作方案」,學校開始嘗試與家長合作來提昇教育品質,使家長 有參與子女教育的機會。

1988 年英國提出教育改革法案以後,又陸續通過十個以上教育改革法案,除 了強調家長參與教育的權利,更擴大了家長參與範圍(蘇惠月,2007)。1997 年 英國工黨執政,同年公布「追求卓越的學校教育」(Excellence in Schools)教 育白皮書,其中第六章為協助學生提升學業成就、加強建立學校與家庭的合作關 係,推動「家庭與學校協議書」(Home-School Agreement)。英國教育與技術部

(DfES)隨即積極推動該項政策,並於 1999 年 9 月正式實施,此計劃書將可加強 學校和家長的合作夥伴關係,同時增進學校效能(張明輝,2000)。「家庭與學校 協議書」明定於 2002 年時,全英國各中小學必須和家長簽訂「家庭與學校」契約,

並且明白規定學校及家長的教育權利和義務,簽訂「家庭與學校」契約之目的在 於促進更好的家校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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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1919 年素有「人道憲法」之稱的德國威瑪憲法第 120 條明定:「教育身心健 全並能適應社會的子女,是父母最高的義務,亦為其自然權利,國家組織應監督 其實行。」說明教育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也是權利。

1948 年 6 月 3 日聯合國宣布「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父 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教育選擇權的概念開始 形成。

1993 年香港政府發表「香港學校教育目標」,提到家長可以選擇最適合孩子 的教育類別,並應獲得足夠的資料以資做出最明智的選擇(教育統籌局,1997);

並於同年成立「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鼓勵成立家長教師會,宣傳推廣及 促進家校合作(家庭與學校合作事宜委員會,2006)。

2001 年 1 月日本文部省發表「邁向 21 世紀之教育改革計畫」,其中的「彩虹 計劃」(The Rainbow Plan)提出七項優先策略,第四項為促進家長與社區對學校 的信任,做法包括建立學校的自我評鑑系統、設置學校評議員、透過家長的參與 及訊息的公開振興學校委員會…等。

以上各國提到家長在孩子教育中扮演的角色,除了說明教育孩子是家長的權 利與義務,也說明在教育上家長是教師的夥伴,所以家長的參與是不可缺少的。

其中「世界人權宣言」、英國的教育改革法案、美國的「沒有孩子落後法案」、「香 港學校教育目標」皆強調家長參與中的教育選擇權,說明對孩子的教育而言,家 長的選擇權是很重要的;至於日本的「邁向 21 世紀之教育改革計畫」及美國的「蘋 果種子」的家長參與運動,則希望家長皆有機會參與子女的學習生活或參與學校 的義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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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發展情形

國內有關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腳步較歐美晚一些,於二十世紀末期開始受到 重視,從民間教育團體的改革倡議,至教育鬆綁權力下放的政策發展,家長的選 擇權與參與權都成為重要的議題(楊巧玲,2001)。以下就依時間順序將國內家長 參與學校教育的發展情形加以探討與說明。

(一)發展階段

1985 年 6 月 3 日我國民法於修正公布的第 1084 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 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說明對於子女之教育,身為父母者責無旁貸。

真正強調家長教育權及家長參與的團體是 1988 年成立的「主婦聯盟」,以發揮父 母教育權、落實家長參與的理念為支柱(簡加妮,2001)。

1990 年人本教育基金會開辦森林小學,提供一個家長、教師、學者及社會大 眾可以共同參與,實現教育理念的教育場所。

1994 年 4 月 10 日由國內各民間團體共同發起「410 教育改造聯盟」大遊行運 動,提出有關教育改革的四大訴求:落實小班小校、廣設高中大學、推動教育現 代化、制定教育基本法。希望透過教育基本法的制定,明定家長有參與學校教育 的權利。

1995 年及 1997 年臺北市及臺灣省陸續完成新的中小學家長會設置辦法,其 中最重要的就是明訂班級家長會的功能與修訂家長委員會的任務,家長參與的方 式因而有了重大的改變,由以往的「不得干預」學校行政改為「鼓勵參與」學校 事務(侯世昌,2002)。

1996 年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提出「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 」,建議四 項教育改革:教育鬆綁、保障學習權、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及保障教師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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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其中的保障學習權、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皆屬於家長參與的內涵。

1996 年 12 月臺北市家長協會成立,全力推廣家長參與教育的概念;2001 年 6 月臺北市家長協會草擬「家長參與教育法」,希望確認家長參與的範圍,認為家 長應具有資訊請求權、教育選擇權、申訴權、組織團體權、異議權、參與決定權 及監督權等七種權利(侯世昌,2002)。

1999 年 2 月 3 日國民教育法第一次修訂,其後又經過多次修訂,2010 年 1 月 27 日修訂的第 4 條第 4 項規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 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 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可知 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已經邁進了一大步。

依國民教育法第 4 條第 4 項規定,高雄縣(2001)、苗栗縣(2008)、臺北市

(2009)、臺中市(2010)、新北市(2012)等先後通過「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辦法」,2011 年教育部頒布「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教育準則」,允許家 長為子女申請最適合的教育方式,或在家自行教育子女。

(二)法規明定階段

1999 年 6 月 23 日教育基本法公布實施,讓我國教育改革邁入新的階段。教 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3 項明確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

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與參與學校教育事務 之權利。」由法律明訂家長可以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從此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 有了法源依據。

2003 年 2 月 6 日家庭教育法公布,其中第 12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

2003 年 2 月 6 日家庭教育法公布,其中第 12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