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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待答問題

第一章 緒論

由人類的歷史發展來看,在學校尚未普遍設立之前,小孩子的學習對象以家 中的父母為主,父母就是孩子最初的老師;隨著文明發展、學校普遍設立,學校 才變成教育與學習的重心。所以小孩子在學習階段,家長對孩子教育的影響力並 不亞於學校與教師,甚至猶有過之。因此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不但是家長的 自然權利與義務,更是家長教育權的行使,透過家長參與和合作,可以化解教育 改革過程中來自家長的阻力,也可以讓教育改革的資源更豐富、獲得更多的社會 支持。所以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是建構有效能學校的有效方法,家長參與可同 時為學生、家長、教師及學校帶來積極正向的教育成長,因此鼓勵家長參與,善 用家長資源,是教育改革的核心之一。

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待答問題,第三節重要名詞 解釋,第四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國外先進國家於 1960 年代中開始重視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歐陽誾,1988), 比國內的情況提早許多。以美國為例,1965 年美國聯邦政府推行的「教育補償法 案」(Compensatory Program)及「提早入學方案」(Headstart Program)皆要求 家長一起參與規畫子女的教育內容、協助教師教學、辦理家長活動以及協助指導 子女學習等。1992 年美國發表的《國家教育目標報告書》(National Education Goals Report:Building a Nation of Learners),提出 2000 年美國教育的八項 目標,其中的第八項即是「在家長的參與方面」(國立教育資料館,2007)。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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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已成為國家教育的重要目標之一;美國教育部並於同年成立「家 長參與教育夥伴關係組織」(Partnership for Family Involvement in

Education),強調家庭、學校與社區三者之間若成立教育夥伴關係,對學生的學 習成效有顯著的影響。

國內有關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腳步較歐美晚一些,於二十世紀末期開始受到 重視,從民間教育團體的改革倡議,至教育鬆綁權力下放的政策發展,家長的選 擇權與參與權都成為重要的議題(楊巧玲,2001)。1994 年 4 月 10 日由國內各民 間團體共同發起「410 教育改造聯盟」大遊行運動,提出有關教育改革的四大訴 求:落實小班小校、廣設高中大學、推動教育現代化、制定教育基本法。希望透 過教育基本法的制定,明定家長有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1995 年及 1997 年臺北 市及臺灣省陸續完成新的中小學家長會設置辦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訂班級家 長會的功能與修訂家長委員會的任務,家長參與的方式因而有了重大的改變,由 以往的「不得干預」學校行政改為「鼓勵參與」學校事務(侯世昌,2002)。 由以上敘述可以瞭解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確實是國際教改潮流,而且家長 對學校的立場從託付不得干預的態度,轉而對學校事務關心參與並提出意見;近 年來,台灣越來越重視家長對於學校教育事務的參與,不僅各級學校在教育實務 上鼓勵家長積極參與,立法院與教育部更陸續制訂了家長參與教育的相關法律與 規範。如:1999 年教育基本法公布、2003 年家庭教育法公布、2006 年國民教育 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制定、2008 年家長參與教育法(草案)擬定、2011 年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教育準則公布等。

家長參與相關法規的訂定,更確立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已經成為台灣教育 發展的重要工程之一。如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 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 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由法律明訂家長可以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從此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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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使我國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發展向前邁 進了一大步。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三條規定:「家長、家長 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同 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應以學生之 最佳利益為目的,並應促進教育發展及專業成長。」強調家長可以用個人名義或 團體名義參與教育事務,但是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應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並 應促進社會教育發展及個人專業成長。

由以上敘述得知,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是近年來學校教育改革的重要趨 勢,家長的參與可使學童的學習獲得更多關照,學校可以獲得更多人力物力財力 的資源,對老師而言也多了教育學生的共同夥伴,甚至因為家長資源的刺激可使 校務運作更有活力更有效能。凡此種種讓家長參與校務的議題愈來愈受重視,所 以家長參與校務的類型與途徑、參與校務的內容、家長參與校務的正面評價或負 面影響等,都成為值得研究的問題。而學校老師是面對家長的第一線,對於家長 參與的現況最為了解,本研究期望透過學校老師的眼睛,瞭解目前在臺中市國民 小學任教的教師所知覺的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現況,提供建議給行政機關和 學校參考,以適度調整教育策略與相關措施,促進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提升 教育之效能,此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一。

學校環境由封閉趨向開放,家長對於學校教育事務從不干涉到積極參與,教 師面對環境的改變必須不斷的適應,並且敞開心胸接受改變;根據文獻可知,家 長參與被視為改進學校教育與提高學校效能的重要因素,如林明地(1997)認為 家長參與校務是時代趨勢,具時代意義;整體而言,臺灣省公私立國中小校長對 家長參與校務的態度傾向支持;家長參與對學生、家長、教師、學校都有益處。

洪麗玲(1999)認為教師對家長參與校務持正向態度,可以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 育彼此配合,為學校教育改革注入學習的資源。然而目前家長在參與學校教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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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時,由於學校組織成員的不同態度,而產生不同的成效或阻礙(利百芳,2004;

吳璧如,2000;林明地,1999;侯世昌,2002;洪麗玲,1999;簡加妮,2001)。

由於學校內在環境與外在環境的不同,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程度與學校組織 對家長參與的重視程度也有所不同,期望瞭解國民小學教師對家長參與教育事務 的看法與態度,並瞭解不同背景變項的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知覺的差異情 形,此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二。

家長參與對於學生、家長、老師與學校,甚至社區皆有正面的功能(Southwest Education Developmental Laboratory, 2001),Greenwood 和 Hickman(1991)

認為家長參與對學生有下列正向功能:提升學習成就;減低學生缺席;家長與學 生對班級、學校氣氛的正向感受;學生有正向的態度與行為;有助於家庭課業;

增加親子互動相處時間;父母對學校、教師的正向感受。陳啟榮(2005)認為家 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正面功能有:幫助教師了解學生;建立家長對學校之信任;

提升學生學習效果;提供學校經費支出;提供教學資源給老師;監督學校辦學績 效。黃月純(2006)認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之正面效果有:活化學校教育、解決 人力不足、社會教育功能、提升學校效能、豐富教學資源,促進學生積極學習態 度等;促進親子間情感交流與友誼性交往;家長義工高度的參與動機、熱忱與工 作滿意度;自我成長、增進家庭關係、展開婦女社會生活;女性家長自我價值感 與參與學校事務能力均獲得提昇。

由以上對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正面評價可知,家長參與是很重要的,沒有家 長的配合與支持,學校很難單獨完成教育兒童的責任(Henderson,1988);但是目 前臺中市各校家長參與的情形,由於學校組織成員的不同態度而有不同成效(洪 麗玲,1999)。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對於學生學習、教師教學及學校校務推展的 影響,以教師的角度觀察,是應該給予正面評價,肯定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 功能;或是給予負面評價,認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弊多於利;欲瞭解一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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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教師對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評價,作為學校規劃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參考,進 而提升教育成效,此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三。

Epstein 和 Dauber(1991)指出,學校是影響家長參與最大的因素,如學校 組織氣氛,校長對家長參與的請求與支持,以及教師對於鼓勵家長參與所做的努 力,皆與家長參與的程度有關。如學校是將家長參與視為干擾或是提供支持?不 同的態度與氣氛將影響家長參與校務的意願(洪麗玲,1999;謝文豪,2000)。 一 般來說,校長對家長參與的態度愈正向,則教師對家長參與的態度也愈正向。所 以校長能尊重且公平的對待家長,是影響家長參與校務的重要因素(郭明科,

1997)。林明地(1998)也認為學校行政的支持與校長的態度是影響家長參與最主 要的因素。吳璧如(2001)更進一步指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阻礙,主要來自家 長實質上和心理上的因素;除了家長缺乏知識和技巧、缺乏學校行政的支持、還 有學校人員缺乏適當訓練、學校辦學績效不佳、子女的學業成績不佳,以及學校 人員的負面態度等等。另外,教學效能感高的教師比較願意主動邀請家長參與校 務,因而對於家長參與校務有鼓勵作用(洪麗玲,1999;郭明科,1997)。由以上 論述可知不同背景的國民小學教師,對於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評價會有差

1997)。林明地(1998)也認為學校行政的支持與校長的態度是影響家長參與最主 要的因素。吳璧如(2001)更進一步指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阻礙,主要來自家 長實質上和心理上的因素;除了家長缺乏知識和技巧、缺乏學校行政的支持、還 有學校人員缺乏適當訓練、學校辦學績效不佳、子女的學業成績不佳,以及學校 人員的負面態度等等。另外,教學效能感高的教師比較願意主動邀請家長參與校 務,因而對於家長參與校務有鼓勵作用(洪麗玲,1999;郭明科,1997)。由以上 論述可知不同背景的國民小學教師,對於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評價會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