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家長背景資料
組家長之教養行為改變分析」與第五節「親職教育課程分析與反思」。
第一節 家長背景資料
本資料分析對象為台北市內湖區某國民小學一到四年級的家長,實驗組中有 32 位家長完成前測問卷,但其中只有 20 位家長完成後測問卷及參與 8 小時含以上的課程,
對照組中有 38 位家長完成前測問卷,有效問卷為 37 份;後測施測流失 2 位家長,故 對照組中均完成前測與後測問卷者為 35 位,有關參與研究之受試者人數狀況請參見表 3-2-1。以下就全體與兩組家長之個人基本變項「父母婚姻狀態」、「父母性別」、「父母 教育程度」與「子女性別」加以討論,請參見表 4-1-1。
一、父母婚姻狀態
在 55 位受試家長中,全數家長之婚姻狀態為已婚有偶,故不進行任何考驗比較實 驗組與對照組受測家長在婚姻狀態有無差異。
二、父母性別
在 55 位受試家長,實驗組中男性 1 人、女性 19 人,對照組中男性 8 人、女性 27 人,總計男性 9 人、女性 48 人,經卡方考驗後,兩組受試者在性別有顯著差異(χ2=2.97,
p<.10),對照組的男性較實驗組多,男性佔了對照組人數的 22.9%,整體而言女性受
試者明顯偏多,但實驗組而言,女性占實驗組人數的 95.0%,可見目前會參加親職教 育課程的,以母親為主,父親只有一位,性別有可能會成為本研究的干擾變項。
三、父母教育程度
55 位受試家長的教育程度,實驗組中國小及以下 1 人、高中職 2 人、專科 7 人、
大學 8 人與研究所及以上 2 人,對照組中國小及以下 0 人、高中職 1 人、專科 9 人、
大學 18 人與研究所及以上 7 人,總計國小及以下 1 人、高中職 3 人、專科 16 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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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26 人與研究所及以上 9 人,因受試人數與細格人數太少,故不進行卡方考驗分析實 驗組與對照組受測家長在教育程度有無差異;但就人數來看,不論在實驗組及對照組,
受試者中以教育程度為大學的人最多,專科次之。
四、子女性別
在 55 位受試家長的子女中,實驗組男生 8 人、女生 12 人,對照組中男生 16 人、
女生 19 人,總計男性 24 人、女性 31 人,經卡方考驗後,兩組受試者在性別沒有顯著 差異(χ2=.17,p>.05),兩組在男孩、女孩的數量差不多,不會成為本研究的干擾變 項。
五、子女年級
55 位受試家長的子女年級,實驗組家長之子女一年級有 5 位、二年級 2 位、三年 級 1 位與四年級 12 位,對照組家長之子女一年級有 5 位、二年級 6 位、三年級 9 位與 四年級 15 位,因受試人數與細格人數太少,故不進行卡方考驗分析實驗組與對照組受 測家長之子女年級有無差異。
小結
由上述資料可知,在實驗組與對照組的受訪家長個人基本變項中,受試者的婚姻 狀態均為已婚有偶,不分析實驗組與對照組受測家長在婚姻狀態有無差異;父母性別 此一變項達到統計上的顯著差異,有可能成為本研究的干擾變項;又父母之教育程度 與子女年級因細格人數太少,不進行統計考驗分析實驗組與對照組受測家長在教育程 度有無差異;另外,子女性別未達統計上的顯著差異,意即不會成為本研究的干擾變 項。此樣本受試者偏向女性,且受試者之教育程度多為專科、大學,因樣本呈現偏態,
故研究結果不能完全推論到國小一年級到四年級的家長教養行為狀況。
74 表 4-1-1
受試家長個人基本變項分布情形與卡方檢定結果
變項類別 實驗組(n=20) 對照組(n=35) 合計(n=55)
χ2 n % n % n %
性別 男 1 5.0 8 22.9 9 16.4
2.97† 女 19 95.0 27 77.1 46 83.6
子女 性別
男 8 40.0 16 45.7 24 43.6 女 12 60.0 19 54.3 31 56.4 .17
†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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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家長在不縱容與不過度反應之教養行為狀況--前測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