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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參與學校行為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家長參與學校行為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家長參與學校行為最早發源於美國,此觀念引進國內僅短短的二十多年,但 卻在短時間內得到大眾的認同並蓬勃發展,由此可看出在教育體系中,家長的角 色扮演了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本節研究者欲將家長參與學校行為的相關理論與研 究做逐次說明,首先探討家長參與學校之意義,而後瞭解家長參與的沿革發展、

家長參與學校行為的內容、家長參與學校行為的理論基礎,最後再說明家長參與 學校行為所帶來的正向、負向影響及過去相關研究的探析。

壹、家長參與學校行為之意義

根據過去研究發現,家長參與被視為改進一般學校教育和增進學校效能的重 要因素(Wagonseller, 1992)。然而家長參與的意義是什麼?由於家長參與學校的 行為是非常廣泛的,所以很多關於家長參與的定義皆不盡相同。「家長參與」一 詞,對不同的人來說,代表著不同意義,因為它包含了許多不同層面的家長行為 於其中(Ascher, 1986)。所謂「家長參與學校行為」是出自英文裡的 parent participation in schooling 或是 parent involvement in schooling。Davies(1987)界定 Participation 為家長影響或企圖影響學校主要決定,如學校人員、方案、預算等方 面,隱含「擁有作決定的權力」;involvement 則指支持學校及學校方案的其他類 型活動。而 Henderson、Marburger 和 Ooms(1986)界定 participation 為與和他人 同甘共苦、與他人有相同貢獻的意思;involvement 則為全神貫注、不能不關注,

包含有承諾之意。中國大陸學者則以「家校合作」(home-school cooperation)來稱「家 長參與學校行為」(引自侯世昌,2002)。香港學者何瑞珠(2001)認為,家校 合作的意義在於家長透過參與學校事務,跟來自不同社經背景的家長建立以學校 為基礎的社會網絡,是建構社會連繫及建構一個互相扶持的社區意識。

在許多研究中,多數學者皆是採用較廣義的定義。Crime(1992)認為是在子 女教育過程中,家長一切可能的互動行為。國內學者任秀媚(1984)、吳璧如

(1998)、歐陽誾(1989)均認為家長參與是指「家長參與子女學習活動」的簡 稱,其認為凡家長為子女佈置有利於成長與學習的家庭環境、提供子女在校所需 用品、家長到校參與校內舉辦的活動、在教室裡觀察子女上課情形、擔任教師助 手、協助教學活動的進行、教師與家長的聯繫與溝通、家長在家中與子女一同參 與學習活動;接受親職教育課程或參與學校決策;學校提供家長有關社區資源的 資訊等。Chavkin 和 Williams(1987)也認為是家長參與家中或學校教育過程中任 何的活動。

林明地(1998,1999)亦認為家長參與是任何一種可以讓家長參與其子女教 育過程與學校事務的活動型式,而包括家長參與學校所推行的方案或活動以及在 家中或學校外的參與活動。Chen(2003)認為家長參與為支持孩子成為學習者,

協助所有家庭在學校、在家都能建立起良好的學習環境。簡加妮(2001)則定義 為基於對子女教育事項的關心,家長於校內或校外參與的所有教育活動。陳枝烈

(1994)的研究指出家長參與是指家長在家主動參與其子女的學習活動,包括課 業的參與、親師溝通的參與、遊藝活動的參與、及一般學習活動的參與,在課業 參與的部分即是包含家長在家中的教育活動參與。

家長參與除了意旨家長參與學校與家中的活動外,對於結合社區的支援也曾

包含在內。侯世昌(2002)指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係指家長基於對教育事務的關 心,以個人方式或結合社區、團體,於學校或家庭中參與的所有與自我成長或學 生學習有關的教育活動,亦即只要是家長關心自己子女的教育所採取的一切行 動,都屬於家長參與。Epstein 和 Connors(1993)將家長參與擴展到學校及家庭 以外的社區,認為家長參與是學校、家庭、社區合作關係的一部分。

此外在家長結合社區家庭與學校的支援外,也希望能提升學生學習環境的品 質與提升學校效能。楊惠琴(1999)認為是家長為了提升學校效能,促進兒童的 學習與發展,在家庭、學校和社區中,所從事與子女教育有關的一切活動。國外 學者 Comer 和 Haynes(1991)亦認為家長參與係指家長專注於如何改善學校教 育環境,以創造一個積極、正向關係,來支持孩子的全面性發展。Greenwood 和 Hickman(1991)在家庭及學校中動員家長潛能,使家長自己、他們的孩子和學校 所在社區獲益的過程。

陳良益(1996)則是以較全面性方式來定義家長參與,他認為是家長透過各 種方式與學校教師或行政人員合作,參與子女教育過程中的各種活動,以求提升 學校效能,以促進兒童的學習與發展。而在此定義中包含了四個重點:(一)就 起點而言,家長參與是立基於家長的意願;(二)就歷程而言,家長參與是一種 合作的歷程;(三)就目的而言,家長參與旨在促進兒童的學習與發展;(四)

就內容而言,家長參與遍及整個教育歷程。

另外,有些學者則採取狹義的定義,僅包括家長參與學校性事務,而不將家 長參與子女的家庭教育包括在家長參與之內。洪麗玲(1999)基於對教育事項的 關心,家長於校內或校外(不包括家中)參與的所有教育活動。佘豐賜(2002)認 為家長參與的意義為,家長為自助助人提升學校整體教學效能,所參與的一切學 校事務性活動。林春貴(2003)指家長參與子女就讀學校一切與教學直接有關,

或間接有關的各項活動或相關事務之行為,參與內容包含一般性事務、班級性事 務、教育性事務、特殊性事務等等。林俊瑩(2001)認為則是將家長參與界定在 家長在學校參與教育的部分,並且將之定義為:家長在塑造子女良好的教育環 境,使子女有健全發展的前提下,基於本身能力與意願,以不同的方式與學校合 作,在整個子女的學校教育歷程中共同參與。陳慕華(2002)認為「家長參與」

的意義,若就鉅觀而言,具有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意涵,因其係將家長認為 是民眾,而將學校校務歸屬為公共事務;而就微觀而言,家長參與亦可說是家長 整個身心投入學校校務的具體表現,因為若將學校組織視為開放系統,則家長可 說是與教師一樣同屬學校組織的一份子。

綜合過去國內外學者對家長參與學校行為的定義後,研究者將本研究之「家 長參與學校行為」著眼於家長在學校參與的部份,至於,家長在家庭中所進行的 家庭教育則不列為探討範圍。本研究將此定義為:「家長參與學校行為係指家長

希冀讓其子女有良好的學習環境,利用其本身的能力與意願,而進入子女的學校 提供資源幫忙與協助,結合家庭、社區與學校共同合作的力量,為子女建造良好 的學習與成長環境」。

貳、家長參與學校行為之發展沿革

一、國外家長參與學校行為的發展

依據學者相關研究,國外家長參與校務的發展,大致分為三個階段(佘豐賜,

2002;洪麗玲,1999;柯貴美,2003;陳良益,1996;簡加妮,2001; Berger, 1991),

說明如下。

(一)啟蒙期

在十七世紀時,歐洲學者洛克、斐斯塔洛齊即先後強調父母在兒童教育過程 中的重要性。到了十八世紀,已有一些學校家長組成家長會,聚集在一起禱告及 研讀聖經,目的在促進子女道德發展與宗教信仰,此為有組織的親職教育之先 驅,用意希望能結合家長的力量,有效影響學校教育。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源起十八世紀的美國,一八五五年陸續引進福祿貝爾式 幼稚園後,各地幼稚園組成媽媽俱樂部以研究幼稚教育,進而組成「全國母親協 會」(National Congress of Mothers),於一九○八年更名為「全國親師協會」(National Congress of Mothers and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s,文獻上常簡稱為 Nation PTA 或 PTA),此名稱更貼切的表達出父、母親和教師是攜手合作共同成長的互助關係

(National Congress of Mothers and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s, 2001)。

(二)伸展期

美國政府於一九六○年代受到公民權利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的影響,

開始重視貧窮與學業成就兩者間的關係,所以強調家長教育權的家長參與始於一 九六○年代;而後的教育法案中,更是不斷擴大家長參與的範圍,各國政府紛紛 立法保障家長在學校教育的參與權。如:美國方面,聯邦政府推行的「補償教育 法案」(Compensatory Program)、「提早入學方案」(Head-start Program)、啟 蒙方案(Head Start Project)、續接方案(Follow Through Project)等,鼓勵父母參 與教育,加強親職教育能力,進而提昇教育品質(楊惠琴,1999),開始加強與 鼓勵低社經家長開始參與學校教育。而在英國方面則於一九六七年提出布勞頓報 告書(Plowdon Report),正式承認家長在其子女教育上的重要性;在後續的法案

當中,持續加強相關立法的保障與不斷擴大家長參與的範圍(林美惠,2001)。

(三)起飛期

一九九○年代後,家長參與更為蓬勃發展,如:美國教育改革報告書、英美 教育改革法案、日本教育改革方案等,在這一連串的教育改革運動中,更強調家 長參與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美國前總統柯林頓(B.Clinton)於一九九四年頒 訂二○○○年教育法案(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增列「師資培育暨專業 進修」、「家長參與」兩項目標,明確地將父母參與列為八項教育目標之一,即

「在公元 2000 年時,每一所學校將促成夥伴關係以增進父母的參與」;同年九 月美國教育部成立「家庭參與教育夥伴部門」(The Partnership for Family Involvement in Education,簡稱 PFIE),目的在增加家庭參與其子女的學習的機會,以「家庭 -學校-社區」的合作關係來強化學校的教育功能(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1)。到了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柯林頓總統對國會議員發表演說時,提出「教 育的三大目標與十項原則」(Three Goals and Ten Principles for Education),作為 教育改革的新目標,並且提倡擴大辦理「及早學習方案」與鼓勵父母參與孩子學

「在公元 2000 年時,每一所學校將促成夥伴關係以增進父母的參與」;同年九 月美國教育部成立「家庭參與教育夥伴部門」(The Partnership for Family Involvement in Education,簡稱 PFIE),目的在增加家庭參與其子女的學習的機會,以「家庭 -學校-社區」的合作關係來強化學校的教育功能(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1)。到了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柯林頓總統對國會議員發表演說時,提出「教 育的三大目標與十項原則」(Three Goals and Ten Principles for Education),作為 教育改革的新目標,並且提倡擴大辦理「及早學習方案」與鼓勵父母參與孩子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