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家長參與學校行為之理論與相關研究
家長參與學校行為最早發源於美國,此觀念引進國內僅短短的二十多年,但 卻在短時間內得到大眾的認同並蓬勃發展,由此可看出在教育體系中,家長的角 色扮演了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本節研究者欲將家長參與學校行為的相關理論與研 究做逐次說明,首先探討家長參與學校之意義,而後瞭解家長參與的沿革發展、
家長參與學校行為的內容、家長參與學校行為的理論基礎,最後再說明家長參與 學校行為所帶來的正向、負向影響及過去相關研究的探析。
壹、家長參與學校行為之意義
根據過去研究發現,家長參與被視為改進一般學校教育和增進學校效能的重 要因素(Wagonseller, 1992)。然而家長參與的意義是什麼?由於家長參與學校的 行為是非常廣泛的,所以很多關於家長參與的定義皆不盡相同。「家長參與」一 詞,對不同的人來說,代表著不同意義,因為它包含了許多不同層面的家長行為 於其中(Ascher, 1986)。所謂「家長參與學校行為」是出自英文裡的 parent participation in schooling 或是 parent involvement in schooling。Davies(1987)界定 Participation 為家長影響或企圖影響學校主要決定,如學校人員、方案、預算等方 面,隱含「擁有作決定的權力」;involvement 則指支持學校及學校方案的其他類 型活動。而 Henderson、Marburger 和 Ooms(1986)界定 participation 為與和他人 同甘共苦、與他人有相同貢獻的意思;involvement 則為全神貫注、不能不關注,
包含有承諾之意。中國大陸學者則以「家校合作」(home-school cooperation)來稱「家 長參與學校行為」(引自侯世昌,2002)。香港學者何瑞珠(2001)認為,家校 合作的意義在於家長透過參與學校事務,跟來自不同社經背景的家長建立以學校 為基礎的社會網絡,是建構社會連繫及建構一個互相扶持的社區意識。
在許多研究中,多數學者皆是採用較廣義的定義。Crime(1992)認為是在子 女教育過程中,家長一切可能的互動行為。國內學者任秀媚(1984)、吳璧如
(1998)、歐陽誾(1989)均認為家長參與是指「家長參與子女學習活動」的簡 稱,其認為凡家長為子女佈置有利於成長與學習的家庭環境、提供子女在校所需 用品、家長到校參與校內舉辦的活動、在教室裡觀察子女上課情形、擔任教師助 手、協助教學活動的進行、教師與家長的聯繫與溝通、家長在家中與子女一同參 與學習活動;接受親職教育課程或參與學校決策;學校提供家長有關社區資源的 資訊等。Chavkin 和 Williams(1987)也認為是家長參與家中或學校教育過程中任 何的活動。
林明地(1998,1999)亦認為家長參與是任何一種可以讓家長參與其子女教 育過程與學校事務的活動型式,而包括家長參與學校所推行的方案或活動以及在 家中或學校外的參與活動。Chen(2003)認為家長參與為支持孩子成為學習者,
協助所有家庭在學校、在家都能建立起良好的學習環境。簡加妮(2001)則定義 為基於對子女教育事項的關心,家長於校內或校外參與的所有教育活動。陳枝烈
(1994)的研究指出家長參與是指家長在家主動參與其子女的學習活動,包括課 業的參與、親師溝通的參與、遊藝活動的參與、及一般學習活動的參與,在課業 參與的部分即是包含家長在家中的教育活動參與。
家長參與除了意旨家長參與學校與家中的活動外,對於結合社區的支援也曾
包含在內。侯世昌(2002)指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係指家長基於對教育事務的關 心,以個人方式或結合社區、團體,於學校或家庭中參與的所有與自我成長或學 生學習有關的教育活動,亦即只要是家長關心自己子女的教育所採取的一切行 動,都屬於家長參與。Epstein 和 Connors(1993)將家長參與擴展到學校及家庭 以外的社區,認為家長參與是學校、家庭、社區合作關係的一部分。
此外在家長結合社區家庭與學校的支援外,也希望能提升學生學習環境的品 質與提升學校效能。楊惠琴(1999)認為是家長為了提升學校效能,促進兒童的 學習與發展,在家庭、學校和社區中,所從事與子女教育有關的一切活動。國外 學者 Comer 和 Haynes(1991)亦認為家長參與係指家長專注於如何改善學校教 育環境,以創造一個積極、正向關係,來支持孩子的全面性發展。Greenwood 和 Hickman(1991)在家庭及學校中動員家長潛能,使家長自己、他們的孩子和學校 所在社區獲益的過程。
陳良益(1996)則是以較全面性方式來定義家長參與,他認為是家長透過各 種方式與學校教師或行政人員合作,參與子女教育過程中的各種活動,以求提升 學校效能,以促進兒童的學習與發展。而在此定義中包含了四個重點:(一)就 起點而言,家長參與是立基於家長的意願;(二)就歷程而言,家長參與是一種 合作的歷程;(三)就目的而言,家長參與旨在促進兒童的學習與發展;(四)
就內容而言,家長參與遍及整個教育歷程。
另外,有些學者則採取狹義的定義,僅包括家長參與學校性事務,而不將家 長參與子女的家庭教育包括在家長參與之內。洪麗玲(1999)基於對教育事項的 關心,家長於校內或校外(不包括家中)參與的所有教育活動。佘豐賜(2002)認 為家長參與的意義為,家長為自助助人提升學校整體教學效能,所參與的一切學 校事務性活動。林春貴(2003)指家長參與子女就讀學校一切與教學直接有關,
或間接有關的各項活動或相關事務之行為,參與內容包含一般性事務、班級性事 務、教育性事務、特殊性事務等等。林俊瑩(2001)認為則是將家長參與界定在 家長在學校參與教育的部分,並且將之定義為:家長在塑造子女良好的教育環 境,使子女有健全發展的前提下,基於本身能力與意願,以不同的方式與學校合 作,在整個子女的學校教育歷程中共同參與。陳慕華(2002)認為「家長參與」
的意義,若就鉅觀而言,具有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意涵,因其係將家長認為 是民眾,而將學校校務歸屬為公共事務;而就微觀而言,家長參與亦可說是家長 整個身心投入學校校務的具體表現,因為若將學校組織視為開放系統,則家長可 說是與教師一樣同屬學校組織的一份子。
綜合過去國內外學者對家長參與學校行為的定義後,研究者將本研究之「家 長參與學校行為」著眼於家長在學校參與的部份,至於,家長在家庭中所進行的 家庭教育則不列為探討範圍。本研究將此定義為:「家長參與學校行為係指家長
希冀讓其子女有良好的學習環境,利用其本身的能力與意願,而進入子女的學校 提供資源幫忙與協助,結合家庭、社區與學校共同合作的力量,為子女建造良好 的學習與成長環境」。
貳、家長參與學校行為之發展沿革
一、國外家長參與學校行為的發展
依據學者相關研究,國外家長參與校務的發展,大致分為三個階段(佘豐賜,
2002;洪麗玲,1999;柯貴美,2003;陳良益,1996;簡加妮,2001; Berger, 1991),
說明如下。
(一)啟蒙期
在十七世紀時,歐洲學者洛克、斐斯塔洛齊即先後強調父母在兒童教育過程 中的重要性。到了十八世紀,已有一些學校家長組成家長會,聚集在一起禱告及 研讀聖經,目的在促進子女道德發展與宗教信仰,此為有組織的親職教育之先 驅,用意希望能結合家長的力量,有效影響學校教育。
家長參與學校事務,源起十八世紀的美國,一八五五年陸續引進福祿貝爾式 幼稚園後,各地幼稚園組成媽媽俱樂部以研究幼稚教育,進而組成「全國母親協 會」(National Congress of Mothers),於一九○八年更名為「全國親師協會」(National Congress of Mothers and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s,文獻上常簡稱為 Nation PTA 或 PTA),此名稱更貼切的表達出父、母親和教師是攜手合作共同成長的互助關係
(National Congress of Mothers and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s, 2001)。
(二)伸展期
美國政府於一九六○年代受到公民權利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的影響,
開始重視貧窮與學業成就兩者間的關係,所以強調家長教育權的家長參與始於一 九六○年代;而後的教育法案中,更是不斷擴大家長參與的範圍,各國政府紛紛 立法保障家長在學校教育的參與權。如:美國方面,聯邦政府推行的「補償教育 法案」(Compensatory Program)、「提早入學方案」(Head-start Program)、啟 蒙方案(Head Start Project)、續接方案(Follow Through Project)等,鼓勵父母參 與教育,加強親職教育能力,進而提昇教育品質(楊惠琴,1999),開始加強與 鼓勵低社經家長開始參與學校教育。而在英國方面則於一九六七年提出布勞頓報 告書(Plowdon Report),正式承認家長在其子女教育上的重要性;在後續的法案
當中,持續加強相關立法的保障與不斷擴大家長參與的範圍(林美惠,2001)。
(三)起飛期
一九九○年代後,家長參與更為蓬勃發展,如:美國教育改革報告書、英美 教育改革法案、日本教育改革方案等,在這一連串的教育改革運動中,更強調家 長參與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美國前總統柯林頓(B.Clinton)於一九九四年頒 訂二○○○年教育法案(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 Act),增列「師資培育暨專業 進修」、「家長參與」兩項目標,明確地將父母參與列為八項教育目標之一,即
「在公元 2000 年時,每一所學校將促成夥伴關係以增進父母的參與」;同年九 月美國教育部成立「家庭參與教育夥伴部門」(The Partnership for Family Involvement in Education,簡稱 PFIE),目的在增加家庭參與其子女的學習的機會,以「家庭 -學校-社區」的合作關係來強化學校的教育功能(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1)。到了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柯林頓總統對國會議員發表演說時,提出「教 育的三大目標與十項原則」(Three Goals and Ten Principles for Education),作為 教育改革的新目標,並且提倡擴大辦理「及早學習方案」與鼓勵父母參與孩子學
「在公元 2000 年時,每一所學校將促成夥伴關係以增進父母的參與」;同年九 月美國教育部成立「家庭參與教育夥伴部門」(The Partnership for Family Involvement in Education,簡稱 PFIE),目的在增加家庭參與其子女的學習的機會,以「家庭 -學校-社區」的合作關係來強化學校的教育功能(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1)。到了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柯林頓總統對國會議員發表演說時,提出「教 育的三大目標與十項原則」(Three Goals and Ten Principles for Education),作為 教育改革的新目標,並且提倡擴大辦理「及早學習方案」與鼓勵父母參與孩子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