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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實務建議

壹、 跳脫長期照護既有財源籌措模式,尋找更適合之替代方案

筆者以為「失能」、「失智」之狀態,並非人一生中所必須面對之局面,其可能性 或發生機會等概念之事件(event)觀之,其或然率與「交通事故」似有雷同之處,

而針對『不確定』發生之交通事故,『可能』導致人員傷亡之情形,我國政府於1996 年12月27日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公權力方式通過後,採取「官辦民營」

方式辦理,目的在於使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倘以此為「發想」,則期照護保 險有無可能循上開方式辦理呢?雖然目前國內學者並未有相關建議,惟保險公司目前 在辦理長期照護保險技術上已臻於成熟,為了充分運用民間現有之保險專業及資源,

則委由民間保險公司或責由國營保險事業機構辦理,亦不失為可行之選項。

況且,除了基本保障額度外,倘能允許被保險人自行附加「額外給付重大疾病保 險」、「滿一段期間即可領取之生存金」(儲蓄險)或「身故可領回之還本保險」等,提 供民眾部分自由選擇之空間,或許可鼓勵國民自行蓄積未來長期照護所需,以降低對 政府之依賴。再者,不論委由民營保險公司或責由國營事業機構經營,保險公司擁有 足夠專業素養之評鑑能力,盈虧由其自負,政府僅須站在監督之立場,無須額外成立 長期照護中心,除可節省業務費、設備費及人事費等開銷外,更可省去徵收、催繳保 費等稽徵成本。另外,保險公司受限於資本額和公積金數量,其承擔風險之能力有限,

為求得一定之經營規模和經營業績,增強競爭能力和提高經濟效益,勢必將其承保之 危險責任進行合理安排,透過「再保險37」(Reinsurance)機制,進行風險分散。尤其 行政院2009年10月業將金融業納入十大重點服務業之一,此舉不啻為金融保險市場注 入可觀之商機,並達到雙贏之目標。

37「再保險」是保險人(保險公司)將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之一部分或全部轉向其他保險人(其他保險公 司)辦理保險,即為「保險的保險」,係強調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擔,故又稱「分保險」。

尤其,以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為例,係允許採年繳方式繳納保險費,又可降低按月 從薪資所得中扣繳保費(薪資稅)之痛苦感,淺見認為在未開辦社會保險之前,似可精 算二者之保費負擔,倘若較現行規劃之費率為低,應可深入探討其可行性。

貳、 財源籌措應以國家財政狀況、民生經濟為考量重點,設計一套較為 可行之籌措機制。

從目前國內大部分學者之意見來看,最可行之長期照護財源籌措方式係為單獨開 辦「社會保險」,而大致之理由包括(黃筱薇,2000:86-87):一、急性醫療與長期照 護所面對之事故機率不同;二、現行全民健保之被保險人分六大類,每一類別保費計 算標準不一致,如將長期照護保險附屬於現行全民健保,將使負擔分配更不平均;三、

長期照護係以照護為主、醫療為輔,若納入全民健保恐加重財務負擔;四、全民健保 係急性醫療,將長期照護保險納入不符財務獨立原則;五、全民健保如納入長期照護,

尚須支付生活費及照護費用,將使結構複雜化而不易精算;六、長期照護機構與醫院 成本結構存在差異性,倘合辦後將造成長期照護費用高估,對資源配置產生不利之影 響;七、在長期照護體系未健全,相關標準未訂定前,易導致濫用,加重財務負擔。

然而實務上,有關長期照護服務,大部分國家仍視其為「準私有財」(Quasi- private Goods),認為除了弱勢族群外,個人與家庭都應自行負擔,所以主張應遵重市場機制,

以商業保險方式因應,強調的是市場機能的發揮與特性。雖然有些國家則將長期照護 視為「殊價財」(merit goods)或「準公共財」(Quasi- public Goods),主要係擔心私人 的長期照護保險或因為市場導向的機制,存在「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將潛在 高風險或亟需長期照護者排除在外,使真正需要長期照護者無法獲得所需之照護,形 成長期照護不足,無法提供適足之長期照護保障,所以政府有介入之必要性及正當 性;持後者看法之國家(如:荷蘭、德國及日本),或為了符合資源配置效率,或是基於

險,強調的是所得重分配之精神。

參、 長期照護財源若以社會保險籌措,須打破「低保費、高給付」迷思

假設我國最終仍決定以國家介入最深之公辦公營,且採取社會保險方式運作,

仍須注意建立一套合理之財源籌措制度,考量國民經濟負擔及對整體經濟之影響,或 者可效法日本,僅將年滿45歲以上之國民強制納保;至於給付方面則應由中央統一訂 定補助標準,以維持受益公平性與一致性。以德國實施之經驗來看,值得注意的是二 個重點是:一、委外辦理之模式;二、鼓勵民眾自行投保商業保險(予以補貼),這或 許是其長期照護保險費率控制得宜之原因,原則上為了避免重蹈健保醫療浪費之後 轍,仍應加強民眾使用者付費之觀念,以俾將有限之資源做最適當之分配。

另外,必須注意的是社會保險之費率往往受限於政黨選票考量等政治因素,調 整保費不易,尤其,不同於全民健保(急性醫療),長期照護給付之機率,並非每位國 民皆會受益,如再重蹈全民健康保險之覆轍,又推出類似二代健保之補充保費因應,

或類似荷蘭之長照保險費率一再調漲攀升,屆時恐怕更惹民怨,甚至遭到拒繳或欠繳。

肆、 應建立公開透明之監督、管理機制,方能使長期照護服務可長可久

有鑑於現行法制無法因應快速老年化之長期照護需求,政府於2007年核定之長 期照護十年計畫,堪稱我國長期照護專章規範首部曲,除因應近年來高齡化社會之老 年照護需求外,更希望藉此作為日後長期照護保險之依據;然而如同前文所述,目前 長照服務輸送系統,行政體系和法規十分分岐,縱使推出長照十年計畫仍有未能因應 之處,甚至扮演中間樞紐的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簡稱照管中心),屬任務性編組,附屬 於各地衛生局或社會局,其任務為核定補助額度、擬定照顧計畫、安排照護服務、連 結照顧資源等,扮演著控管、執行、協調及諮詢等多種角色(鍾秉正,2012:332-333)。

是以,除了以社會保險作為財源因應之基礎是否妥適外,在實施之前相關問題是否得

以克服,又照管中心人員專業素養是否到位等,亦為成敗之關鍵。

此外,從中央到地方應建立一套監督、管理之機制,如:對於請領保險給付之 被保險對象加以不定期抽核,並對異常案件須加以持續性之追蹤訪視,尤其受到近年 經濟不景氣的影響,社會啃老族現象普遍,為防止家屬或有心人士將失能者或失智 者,作為訛詐社會保險給付之工具38,避免有限資源遭到不當利用,扭曲了政府原本 冀望實現「…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39之美意,長照保險之各項給付更應注意落實監管機制,以避免個體道德風險事件發 生。

按行政院長期照護十年計畫之規劃,其補助項目計有八大項,其勾勒之藍圖確 實誘人,但以老年化社會後,上開補助項目勢必形成龐大的負擔;然而,當我國社會 福利支出,不因為各項社會保險之開辦而趨減時,政府是否更應該思考給付面資源浪 費的問題,例如:應該如何杜絕健保醫療浪費、防止醫療院所訛詐健保費等問題,而 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為了解決健保虧絀的問題,在增收補充保費後,又再急救章 的將慢性醫療給付部分給切割,另外開辦長期照護保險因應。尤其,當社會福利支出 儼然已成為國家財政沉痾,是否仍要堅持大有為政府,創造華而不實之財政幻覺,值 得商榷。更何況中央在歷經組織精減後,宣佈要成為小而美、小而廉的政府後,卻又 因為長期照護保險開辦,須擴大預算,增設若干長期照護中心,徒增不必要之人事成 本、行政資源支出,易與人言行不一之感,倘暫且以目前方式配合全民健保改革方案,

小幅修正辦理,再視執行情形,於成熟之時機決定是否單獨開辦,或許較能形成有利 之說帖。

38 2014 年 9 月 27 日據東森新聞報導「雲林地區發生了一起涉嫌虐待事件,阿嬤的孫女和外孫,長 期失業在家,一家四口全靠阿嬤七千多元的老農津貼過日子…」,該新聞事件的主角是 85 歲的老農 民,在啃老孫子女的半棄養下,僅剩不到30 公斤。檢索網址:http://news.ebc.net.tw/apps/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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