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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及文獻回顧

第二節 政府財政收入理論

壹、 財政收入來源及分類

國家為維持組織運作及發揮職能,必須消耗一定資源,惟國家本身通常未直接從 事生產活動,必須藉由政治力,強制性地徵收一部分社會資源,以滿足各方面支出之 需要, 這種收入及支出分別稱為「財政收入」(Public finance-revenue)及「財政支 出」(Public finance expenditure),係政府憑藉公權力而進行之社會產品分配。從上 開概念得知財政是一種分配關係,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在社會範圍內集中性的分配。

進一步來說,國家透過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來之貨幣資金,係為實現國家職 能之財力保證,更是財政支出的前題;而財政支出則是財政收入之歸宿,二者構成了 財政分配的完整體系。財政收入之取得不僅是聚集資金的問題,在具體操作過程中,

取得多少、採取何種方式,關係到政府執政方針的貫徹落實,亦涉及到各方面物質利 益關係之處理,惟有在組織財政收入過程中正確處理,才能達到資源配置之目的。

國家在取得收入的過程中,不能僅顧及自身利益,更須將必要的財力留給國民,

以發揮其積極性16。是以,在規劃財政收入時,除了注重財源是否寬廣、充分外,尚 須注意可行性及合理負擔原則,不僅要按納稅人收入之多寡、能力之強弱,採取不同 之徵收比例,更要視不同的徵稅範圍,採取不同稅率,減(免)稅等方式來實現,亦必 須能配合國家經濟發展。

財政收入就其性質,一般可分為「非實質收入」與「實質收入」兩大類,前者如

「公債收入」與「借款收入」;後者又分為「稅課收入」與「非稅課收入」二種。其 中,稅課收入又可分為「一般性租稅」與「指定用途租稅」;而非稅課收入主要包括:

「使用者付費」、「行政收入」及「財產收入」三種(徐偉初、歐俊男、謝文盛,2012:

466)。茲將政府相關財源籌措及運用方式綜整如表2-3:

表2-3 政府財源籌措方式一覽表

類別 收入來源別 主要項目 財源籌措及運用方式 產處分收入、資本收回等。

資料來源:整理自徐偉初等著,2012:466-467。

貳、 一般租稅徵課原則

有關「稅課收入」又稱稅賦、稅金、稅收、賦稅、稅捐或租稅收入,係各國財政 收入之主要來源,政府為提供政務支出所需,或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而強制向所有 人民課徵之主要收入17。現代定義為:「政府為適應人民公共需要,增進人民公共福 祉,基於國家統治權,依法定範圍與方法,強制向人民或其他課徵對象徵收之財政收 入,是為稅」18,因此租稅具有財政收入性、政策性、強制性及共同報償性之特色,

而影響當代租稅課徵原則最深的二位學者,係分別為古典學派的亞當史密斯及歷史學 派的華格納,茲就其中心思想及課徵原則概述如下表2-4

表2-4 各財政學派之租稅課徵原則

學派(理論) 代表人物 中心思想 課徵原則

一、 古典學派 亞當史密斯

(

Adam Smith)

(一) 個人主義 (二) 自 由 市 場

經濟

(三) 國 家 消 費 體說

(四) 租 稅 中 立 論

1. 平等原則:依個人在政府保 護下所獲得之利益,依比例 負擔租稅。

2. 確實原則:人民應繳納之租 稅之時間、地點、金額及方 法等均應確定,避免擾民。

3. 便利原則:租稅繳納時間、

地點、方法都應使繳納者感 到方便。

4. 節約原則:徵稅所需要的徵 課成本及行政成本最低。

二、 歷史學派 華格納

(Adolph Wagner) (一) 注 重 社 會 全體利益

1. 財政收入原則:租稅收入須 滿足國家經費之需求,稅制

172013 年 8 月 30 日取自智庫百科(wiki.mbalib.com/zh-tw/稅收) ,檢索網址:http://wiki.mbalib.com/

zh-tw/%E7%A8%8E%E6%94%B6。

18 56 期),檢索網址:http://www.nhu.edu.tw/

學派(理論) 代表人物 中心思想 課徵原則 (deadweight loss)或 超額負 擔(excess burden)達到最低。

資料來源:整理自徐偉初等著,2012:278-280。

綜上可知,最適融通公共支出之財源籌措方式,往往須視支出之特性及政府所欲

19所謂「公平」,可分為「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及「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兩類。「水平 公平」:係指具有同等地位的人,應受平等的待遇,亦即指經濟能力相等的人,不論其職業、性 別、種族及階級等因素,應負擔平等之稅額,以達財政上稅負的公平性。「垂直公平」:係指納 稅條件不同之人,應負擔不相同之租稅,以所得稅而言,即所得水準較高之個人,應負擔較高之 所得稅,而所得水準較低之個人,應負擔較低之所得稅。

要具有較佳之彈性,能在經費增加時自然增加收入,如此方能使收支維持平衡,制度 得以永續發展;是以,經常性支出須以經常性收入為主要之財源,以確保財政收入之

「充裕性」,而普遍認為薪資稅20、營業稅、貨物稅及房屋稅等財源較具穩定性(王正,

1993),稅基亦較具廣大性與普遍性。

另外,無論就古典學派主強之「節約原則」,或是歷史學派、當代租稅理論所主 張之「稅務行政原則」,更強調課徵制度設計上必須具有「可行性」及「節約性」,以 符合徵收成本、行政成本最低之準則,如:法令規章應簡明易懂、徵納手續簡便易行、

徵收費用最少,俾稅務機關能提高行政效率,而納稅人亦能瞭解應承擔的納稅義務。

參、 小結

綜上可知,租稅徵課基本上應符合一、財政收入原則:以獲取充裕之財政收入,

為最首要之目標;二、經濟發展原則:租稅之課徵應注意其對經濟發展之影響,以保 持租稅中立性;三、公平原則:租稅之課徵應注意其普及性,以求垂直、水平之公平;

四、稅務行政原則:改善稅務行政、簡化稽徵手續等,以達便民、利於徵課為目標;

五、中性原則:除為了達成某種政策目的外,租稅之課徵應盡可能地保持中性原則,

使經濟行為不致因租稅之徵課而有所改變。

然而,實務上幾乎沒有一種租稅符合全部之財政原則,以租稅能否轉嫁為標準,

尚可區分為直接稅(如:綜合所得稅、土地稅、房屋稅)及間接稅(營業稅、貨物稅、關 稅)二種;而二者各有其優缺點;以我國加值型營業稅而言,係為間接稅性質,其符 合中性、稅務行政原則,惟不論貧富均以同一比例課稅,具累退性質,違反公平原則,

且稅收缺乏彈性,易受經濟景氣波動而影響稅收。是以,為政者在制定或從事稅制改 革時應經過可行性評估,這是制定政策方案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之一,亦是決策者選擇 滿意方案的依據,並關係到政策實施之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