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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係針對本研究所提及之重要名詞,予以概念性之基本定義:

壹、 公共財相關理論

公共財又區分為「純公共財」、「準公共財」、「殊價財」三種:

一、 所謂純公共財(pure public goods)係指具有非敵對性non-rivalry)與非排他性 (non-excludability)兩項特質之財貨;「非敵對性」係指所有的純公共財都可 以被消費者等量消費,額外增加一位消費者,並不會為社會帶來額外成本(即 邊際成本為零)之特性;而「非排他性」係指所有的純公共財被提供後,在 技術上無去排除特定消費者的使用,換言之,當部分消費者不願意為該公 共財之消費支付代價時,提供者亦無力將之排除於消費行列之外(石俏箴,

2009:22)。舉例而言,國防就是個相當典型之公共財,當政府挹注了龐大 的國防經費,提供軍事設施與軍隊之後,所有的國民都可以等量地接受國 防所提供之防護(非敵對性),而且政府也無法將某些人(如:逃漏稅之國民)排 除在國防的保護範圍之外(非排他性)。

二、 準 公 共 財 (Quasi-public Goods):所 謂 準公共 財係指 具有「 非敵 對性」

(non-rivalry),但具有「排他性」(excludability)特質之財貨;易言之,此類財 貨在適當使用之情形下,尚可被消費者等量消費,惟使用人數一旦超出一 定規模後,額外增加一位消費者,會為社會帶來額外成本之特性,例如:不 擁擠但收費的道路。

三、 「殊價財」(merit goods ):是馬斯葛雷夫(R. A. Musgrave) 在1959 年的文獻 中所提出殊價慾望(merit want) 之概念而延伸出來的財貨10,是不依消費者 選擇而強制提供的財貨,與公共財二者的區別在於殊價財適用排他原則,

由於此類財貨具有「殊價性」(Meritorious) 及「外部性」(Externality),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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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有外部利益(External Benefit)之財貨,當消費者消費不足時,由政府介 入管理,可以滿足社會對於該財貨特殊利益性質之需求,例如義務國民教 育、國民住宅、社會保險等,除了可視為準公共財外,亦可視為殊價財。

貳、 私有財相關理論

私有財又區分為「純私有財」、「準私有財」二種:

一、 所 謂 純 私 有 財(private goods) : 係 指 同 時 具 有 敵 對 性 (rivalry) 及 排 他 性 (excludability)之財貨,稱為「純私有財」。經濟市場絕大多數之財貨,係為 純私有財,一方面是因為其「獨享」性,表示一旦為你所用時,就無法再 提供別人使用之財貨,舉凡生活上食、衣、住、行所需之物品與勞務皆是,

另一方因為它具有「排他性」,因此透過價格機能在市場上進行買賣交易,

可以充分發揮它最大經濟福祉的市場機能。

二、 所謂準私有財(Quasi- private Goods):係指具有「敵對性」(rivalry),但具有

「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特質之財貨,例如:山林中或川、河、海洋 中之生物,這類財貨為「無主物」,往往因為具有消費價值,而被過度開發、

掠取,產生了外部效果(External Effect),造成了社會成本( Social Cost ),而 產生了市場失靈現象;在日常生活中,此類財貨在適當使用之情形下,尚 可被消費者等量消費,惟使用人數一旦超出一定規模後,額外增加一位消 費者,會為社會帶來額外成本之特性,例如:擁擠但不收費之道路亦屬之。

參、 價格機能

如果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去做對自己最有利的買賣,則市場會形同被

「一隻看不見的手」所牽引,在不知不覺中得到對社會最有益的結果11,這 是現代經濟學之父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所描述的市場神祕力量,稱價 格機能為「一隻看不見的手」(an invisible hand),在自由競爭的市場裡,任

112013 年 8 月 31 日取自大紀元電子日報,第 11 期財經專欄/經濟講義專欄/一隻看不見的手,檢索網 址:http://www.epochtimes.com.tw/011/1310.htm。

何一個產品的價格,由買賣雙方根據各自的「自利動機」互動而共同決定的,

是以價格機能在兩百多年來,被奉為市場經濟之最高指導原則。

肆、 免費搭乘

搭便車者(Free Riders)也稱「免費搭車者」,在財政學上,免費搭車係 指不負擔任何成本,卻得以消費或使用公共物品之行為,有這種行為的人或 具有讓別人付錢而自己享受公共物品收益動機的人成為免費搭車者。該現象 緣自於公共財生產和消費之非排他性及非敵對性,基於消費者自利心理之誘 惑下,因為不用白不用之心態而過度消費,因此該行為往往導致公共財供應 不足,造成公共支出容易浮濫之主因。

伍、 財政幻覺

所謂「財政幻覺」(Fiscal Illusion)是民眾對政府財政支出所帶來的好處感 受深刻,但卻忽略了自己必須付出之代價。財政幻覺得以用來解釋政府支出 規模為何居高不下,最主要是源自於投票者(納稅人)對財政收支過程的混沌 性,以致於產生對稅收負擔之錯覺,並低估稅收價格,導致對公共財之需求 增加,而支持了較高的公共支出水平。

這種幻覺會使得公眾對預算方案產生先入為主之判斷,從而影響其決策

12;例如經濟蕭條時期,政府為迅速增加就業、刺激私人消費與投資,促進 經濟繁榮,往往會興建大型公共工程應急,而這項公共工程成本分散在若干 年內,且由全體納稅人共同承擔,以致於個人未有明顯之感受,於是公共工 程支出造就了財政幻覺,又因為這種財政幻覺造成支出效益顯著、成本不明 顯之錯覺,就刺激了決策者更願意用增加財政支出來刺激經濟,從而最終加 重了納稅人的負擔或財政赤字。

幻覺行為是選民或個人在「錯誤」選擇對象的情況下,所進行之選擇行

12 2013 年 8 月 30 日取自智庫百科(wiki.mbalib.com/zh-tw/財政幻覺),檢索網址:

為,但該幻覺行為不一定全然為「非理性的」,過去統治者為維護自身利益,

總是極力創造財政幻覺;現代政府雖然不再有意識地創造財政幻覺,但仍會 有意地透過政治技巧使選民產生樂觀之幻覺,從而影響選民的公共選擇意向。

陸、 市場失靈

狹義之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理論認為,因為壟斷、公共財、外部性和 資訊不對稱之存在,僅僅依靠價格機制來配置資源無法實現效率,使得市場 難以解決資源配置的效率問題,此時市場就失靈了,該理論之假設前題係認 為完全競爭(買賣雙方均得以自由進出市場)之市場結構是資源配置的最佳方 式,惟該競爭市場只是西方經濟學家在研究市場經濟理論的一種理論假設,

而由於其假設前提條件過於苛刻,在現實中幾無一種產品市場可能全部滿足。

柒、 政府失靈

政府為了彌補市場失靈,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過程中,由於政府自身之 局限性和其他客觀因素等制約而產生新的缺陷,進而無法使社會資源配置效 率達到最佳的狀態13,薩繆爾遜(Paul Anthony Samuelson)將其定義為:當政府 政策或集體行動所採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 時,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便產生了;此外,查爾斯沃爾夫從非市場缺 陷角度分析了政府失靈,他認為政府組織存有內在缺陷,再加上政府供給與 需要的特點,決定了政府活動的高成本、低效率和分配不公平,就是政府失 靈。

捌、 受益原則

受益原則是依據納稅人從政府公共支出中所獲得之利益大小,作為稅收 負擔分配的標準14。換言之,政府之所以能向納稅人課稅是因為納稅人從政

13 2013 年 8 月 30 日取自智庫百科(wiki.mbalib.com/zh-tw/政府失靈),檢索網址:

http://wiki.mbalib.com/zh-tw/%E6%94%BF%E5%BA%9C%E5%A4%B1%E6%95%88。

14 2013 年 8 月 30 日取自百度百科/受益原則,檢索網址:

http://wapbaike.baidu.com/view/285966.htm?uid=272ECF2A0EE5215BFC8CFB8049976513&bd_page_ty

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獲得了利益,因此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只能 以他們的受益作為依據,受益多者多納稅、受益少者少納稅;受益相同者負 擔相同的稅額、受益不同者負擔不同的稅額。簡單而言,就是按照人民享用 利益之多寡,作為課稅之依據,故又稱「使用者付費」原則,例如:房屋稅、

牌照稅。

玖、 量能原則

量能負擔原則係指稅收之徵納,不應以形式上依法徵稅、滿足財政需要 為主要目的,而應在全體納稅人實質負擔上力求公平分配,使所有納稅人按 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所謂稅收量能負擔原則也可 稱為「量能課稅原則」,是根據負擔能力的大小,以確定稅收負擔的公平原則,

負擔能力的大小有各種測量指標,其中主要是所得和財產。舉凡所得多的,

說明納稅能力強,應規定較重的稅收負擔;凡所得少的,說明納稅能力弱,

應規定較輕的稅收負擔或者不必納稅。

壹拾、 逆選擇

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意指投保人只對自己本身有利的投保項目或種 類有興趣,例如:家中有成員罹患癌症者或是慢性疾病者,會因為感受自身 罹癌、罹病之壓力與機率,因此較一般人容易投保癌症險或醫療險;相同地,

無家族病史及身強體壯者通常不考慮投保醫療險,稱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或是 反淘汰。因此,許多商業保險的投保者中,其罹病或事故機率其實是高於平 均水準的,而如果是由政府提供之社會保險,則因為社會中合於資格之成員 均須加入保險,則上述現象可獲得改善。

壹拾壹、 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moral hazard)是因為投保者在投保後,改變行為所造成的。其

中,有一類風險較大,保險公司還是會予以承保的保險標的,惟為了防止自 己承擔較大之風險,保險人必須妥為控制其保險責任(例如:汽車駕駛人投保 車險時,保險公司得對曾經出過車險之駕駛人,要求較高之保險費率或自負 額);另一類是隨著保險合約的成立,產生了新的道德風險因素和心理風險因 素,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促使風險事故發生,蓄意引起財產和人身的損 失,如縱火、欺詐、投毒等。對於前一種,保險公司得透過各種技術手段加 以化解,對於後一種風險,控制難度要大得多。一般而言,所討論的道德風 險主要係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喪失道德觀念,致有欺詐之行為發生,或故意 促使風險事故發生。

壹拾貳、 社會保險財務型態

年金制度的財務型態可區辨為三種類型,分別是「隨收隨付制」、「完全 準備制」與「部分準備制」,簡述如下:

一、 「隨收隨付制」(pay as you go):又稱為「賦課制」,是由當下之保費支應,

該種制度是年金體系最為常見之財務型態,立基於契約本質之世代互助,

該種制度是年金體系最為常見之財務型態,立基於契約本質之世代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