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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理論及文獻回顧

第一節 長期照護之意義及發展

壹、長期照護之意義

Sokolovsky Jay (2009)指出從華盛頓特區到墨西哥、甚至是那些有著大量老人的 亞洲國家,公民熟齡化的問題正被熱列地討論著,全球老齡化的問題儼然已提升為A 級議題…。誠如該學者所述,高齡化社會來臨,受人口、家庭結構之變化及非正式系 統之式微等因素,使長期照護成為全球高度觀注之議題,建構一套適切可行之長期照 護體制與政策,以應長期照護失能人口及被照護者之快速增加,已成為世界各國所面 臨之共同挑戰。

根據Pratt, John R. (2004:21-22)指出,對長期照護最早提出概念且具領先地位的 學者是Dr. Connie Evashwick,該學者指出健康和社會制度宜作全面性之整合以持續照 顧,而所謂之持續照顧,是一種整合以客戶為導向之保健系統,集服務於一體之組合 機制,隨著時間推移,透過一系列全面的、心理的健康及社會服務等,引導和追踪客 戶跨越各級護理的強度。

另外,Kane, Rosalie A.指出,長期照顧係指個體因為長期的殘疾或慢性疾病限制 了本身的能力與功能,而需要他人的照護及協助 (Kane & Kane, 1987,Kane, Kane, &

Ladd, 1998;引自. Kane, Rosalie A.,2001:294)。吳淑瓊等學者表示Weissert(1991)

更廣義定義了長期照護之服務,可於機構、非機構及家庭中提供,而包含所有年齡層 人口、罹患慢性病者及身心障礙者,均得列為照護服務之對象 (吳淑瓊等,1998;引 自行政院,2007:19)。有關學者對長期照護的定義,綜整如下表2-1:

表 2-1 學者對於長期照護之定義

年代 作者 長期照護的定義

1977 Brody 長期照護可提供一種或一種以上的服務,使慢性功能障 礙民眾的健康及安寧幸福(well-being)維持在最高的水 準。

1982 Brody 對罹患慢性疾病或心理障礙者,提供診斷、預防、治療、

復健、支持性及維護性的服務。這些服務可經由不同的 機構或非機構設施獲得。

1982 Winn 長期照護是一種範圍很廣的服務措施,可滿足缺乏自我 照顧能力的民眾長期的社會保護及醫療照顧需要。

1987 Kane & Kane 對身心功能障礙者,在一段長時間內,提供一套醫療、

護理、個人與社會支持之照顧;其目的在促進或維持身 體功能,增進獨立自主之正常生活能力。

1987 Weissert 長期照護的目標在增進身體、社會及心理功能,其服務 對象包含所有年齡層之人口,對具有慢性身心障礙者提 供診斷、治療、復健、支持及維持服務。

1987 Evashwick 長期照護係對暫時性或慢性功能障礙人口提供一段長 時間的健康、社會及住宿服務,使他們盡可能維持最高 水準的自主生活能力。

1993 Somers 對家庭、社區或機構中提供一段長時間的醫學、護理、

社會和相關服務,對象為所有罹患六個月以上的慢性病 患或失能者,包括功能性受損的個案。

1998 Kane/Kane/Ladd 當一個人因失能(disability)而經歷一段長時間的功能困 難或不能(inability)時,所給予之持續性的幫助。

1993 藍忠孚等 提供慢性病或失能的人口關於醫療上、個人、社會及心 理上,一段長時間(六個月)的照護服務。需要長期照 顧的個案,往往因為生理上的失能(disability),無法 執行生活必要的活動(ADL),所以不需要特定的診斷。

1995 徐永年等 一連續性與綜合性的照護服務,其所包括的層面不僅需 有醫療體系的醫療服務,更需有社會福利與生活照護的 配合。

1995 羅紀瓊等 提供慢性病患(生理或心理方面)或殘障者相關的醫療 服務、技術護理及個人照顧等長期性、連續性並多樣性 的健康服務。其目的在使接受照顧者恢復、維持、並增 進健康,或將其疾病和殘障的影響減少到最低。

年代 作者 長期照護的定義 2005 OECD

(即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世 界經濟合作與 發展組織)

參考歸納各國長期照顧政策特性後,定義如下:

(一)長期照顧服務係以日常生活需要協助的人為對象。

(二)服務內容以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的協助為主,常與復 健及醫療服務結合。(三)因高齡者處於長期慢性疾病的 風險,造成身體障礙或失智狀態,致使長期照顧需求的 比率最高。(四)長期照顧主要目的在「照顧」需協助者,

急性醫療主要目的在「治癒」疾病。

2005 Evashwick 長期照護係針對有功能失能(functional disabilities)的人 提供長時期(extended period of time)、正式或非正式 (formal or in-formal)的健康及健康相關支持服務(a wide range of health and health-related support services),以達 到 使 個 案 能 維 持 最 高 獨 立 性 之 目 標(the goal of maximizing their independence)。

2005 林進財等 長期照護泛指對於因疾病、意外而導至日常功能部分或 全部缺乏、喪失者連續供給三個月以上之醫療與個人照 顧服務;其特質為以生活照顧為主、醫療照護為輔。

2007 行政院 長期照護為一持續性、跨專業領域的照護概念,其服務 對象主要是以身心功能障礙之失能人口為主。

2010 行政院衛生署 乃指先天或後天之身心功能限制且持續逾六個月,導致 日常生活之一部分或全部需由他人協助或照顧者,提供 健康照護或日常生活協助。

2012 鍾秉正 長期照護乃是對於「缺乏自我照顧能力之人」所提供連 續性照顧服務,而服務對象通常為老年人,也會及於身 心障礙者、重症病患及末期病人,所以照護需求者可能 涵蓋各個年齡層。

資料來源:修正自黃筱薇,2000:8-9。

由各學者對長期照護定義之界定(表2-1)可知,長期照護服務會被迫切需要,係失 能或失智人口大幅增加所致,而主要原因雖然與人口老化問題息息相關,但少子化、

婦女就業、倫理觀念之改變,及非正式照顧機構式微等問題才是主要癥結。

從長期照護之定義亦不難歸納其特色,大致有下列幾點 (劉淑娟等,2013:4-7) : 一、 以身體功能或心理功能失能的人為照護對象,以失能或失智者及其家庭為服務

對象。

二、 對身、心功能失能之人提供長時期之照護:依據美國公共衛生服務(U.S. Public Health Service)之界定,該長期照護時期至少為 3 個月,惟部分學者認為該段 期間至少須達6 個月以上。

三、 是一種整體性、持續性之照顧:整體性照顧包括生活、心理、社會、醫療、財 務等服務;持續性照顧則是依個人健康及獨立自主之程度所適時提供的照顧,

包括各階段的各種形式照顧。

四、 正式或非正式之健康及健康相關支持服務:前者係指透過政府或民間提供財 力、物力、資源等,有系統形成之組織或機構,包含政策、組織、法規、資源、

財務、照護模式及品質等;而後者係指由親人或朋友提供之不付費照護,亦是 建構長照體制中不可或缺之一環,惟伴隨社會價值、倫理觀念與家庭型態等變 遷,往往使非正式照護面臨各種角色衝突與壓力。

綜上可知,長期照護涵蓋層面極廣,美國聯邦政府提到服務範圍包含診斷、治療、

復健、預防、支持與維護性等系列服務(何健民,2009:104);行政院衛生署則指出,

應包含預防、診斷、治療、復健、支持性、維護性及社會性(曾淑英,2008:6),雖 然不同文化、國家或社會體制,長期照護服務之界定或範疇不盡相同,惟大致上都是 配合個案及家屬個別需求,以達到持續性、整體性之照護目標,故長期照護涵蓋範圍 亦是多元而複雜的。

貳、長期照護之發展

劉淑娟等學者(2013:54-56)大致將我國長期照護之發展情形分為渾沌期、萌芽 期、發展期、制度建構期、資源快速發展期、成熟期等六個時期,綜整如表2-2:

表2-2 我國長期照護之發展情形

階段 期間 健康照顧政策

一、渾沌期 1985 年以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兒童福利 法」、「老人福利法」及「殘障福利法」等 四項重要法案通過,奠定臺灣長期照護服務 對象及服務架構之基礎。

二、萌芽期 1986 年~1990 年 (一) 1986 年行政院衛生署(註)推動第一期醫 療網「醫療保健計畫-籌建醫療網計畫」,

積極規劃中老年病防治工作,以及推動 居家照護工作。

(二) 中央信託局同意試辦將居家護理納入公 務人員保險給付範圍。「精神衛生法」

公布實施,強調同時要提供機構式與社 區照顧給精神障礙者,並推動整體性與 連續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

三、發展期 1991 年~1993 年 (一) 行政院衛生署推動第二期醫療網「全國 醫療網第二期計畫」繼續中老年病防治 第二期5 年計畫,且特別強調推動復建 醫療及長期照護服務。

(二) 「護理人員法」授權護理人員開設護理 機構;發展至此,衛生主管機關已建立 其主導之居家護理與護理之家兩類機構 之長期照護服務基礎。

(三) 修訂「兒童福利法」及成立兒童局,明 訂政府對發展遲緩及身心不健全之特殊 兒童,須提供早期療育與醫療之特殊照 顧。

四、制度建構期 1994 年~1997 年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並試辦安寧 居家療護納入給付,將護理之家住民納 入居家照護之給付範圍。

(二) 行政院衛生署第三期醫療網計畫,特別 強調加強發展長期照護服務,讓需要者 可獲得持續性社區照顧;「衛生白皮書— 跨世紀衛生建設」將長期照護列為發展 重點。

階段 期間 健康照顧政策 五、資源快速發

展期

1998 年~2006 年 (一) 2000 年行政院在社會福利推動小組下成 立跨部會長期照護專案小組,推動「建 構長期照護體系三年計畫」,統籌規劃 我國長期照護藍圖。

(二) 行政院衛生署提出「老人長期照護三年 計畫」,獎勵設置護理之家及日間照護 中心,以及擴大辦理「出院準備服務計 畫」,建立急慢性醫療與長期照護間良 好之轉介管道。

(三) 2005 年辦理第五期醫療網「全人健康照 護計畫」,規劃健全社區化長期照護及 身心障礙醫療復健網路。

六、成熟期 2007 年迄今 (一) 2007 年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老人福利法」及「精神衛生法」,強 調復健服務,更將失能者之照顧者納入 照顧對象。通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 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

(二) 2008 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同衛生

(二) 2008 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同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