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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長期照護財源籌措方式

第二節 租稅融通方式

壹、 瑞典

瑞典為三級行政劃分,分別為中央、區域及地方,在長期照護之於老人、殘障者 之健康護理及照顧政策上,權責如次:一、中央主要負責立法及財政支出之控制;

二、 區域(或稱郡政府)計有21個,主要負責提供健康及醫療服務;三、 地方(或稱自 治市)計有290個,主要負責居家各項護理服務 26。因為郡政府及自治市分別負責兩類 服務且分開提供,產生了協調聯繫困難,造成服務無法持續;此外,又因郡政府負擔

26 2014 年 8 月 1 日取自臺灣服務貿易商情網/國際醫療/商情新聞/瑞典長期照護產業,檢索網址:

http://www.taiwanservices.com.tw/org2/1/news_detail/zh_TW/33672/I

機構照護服務成本,自治市不願以自有經費提供居家照護,故試圖把照護責任推給對 方,形成老人超長住院盛行,不僅無法回家生活,更造成照護經費上揚(吳淑瓊等,

2001:61)。茲因該國二次大戰後至1980年代經濟基礎良好,故醫療照護及社會服務 多由公共部門負擔。

然而全球人口老化現象加上經濟的緊縮,各國皆開始擬定新的社會政策,瑞典亦 不例外。1982年、1983年分別通過社會服務法(Social Service Act)、健康及醫療照 護法(Health and Medical Act),賦予國民權利,國民在身體需要時,有權利主張獲 得日常生活協助,獲得健康醫療照顧之權利(莊豐溪,2011:90);惟老人照護是一項 沈重的負擔,而服務接受者通常僅付實際成本中極少之比例,又每個自治市有權決定 其老人照護之價格;結果,獲得相同照顧類型之服務接受者發現其付出的價格不同,

甚至在同一自治市內也出現同樣情形 (吳淑瓊,2001:61),不符受益原則及公平原 則。

如前段所言,瑞典長期照護財源雖由「全民健康保險」及社會福利負擔,然資金 來源大多為稅賦,不景氣時,自得縮小給付範圍,把居家照護用於最需要者身上,這 表示原有部分人口在經濟景氣時期(稅收充裕),可享有之使用權變小了,但是否也 意味著原有的部分是過度滿足了 (莊豐溪,2011:91),該筆者提出了不同面向之論 點。

瑞典長期照護服務大部分(佔80%)由自治市向當地居民徵收的稅來負擔,少部 分則是由中央補助,自治市在預算壓力下量入為出,以最經濟方式提供服務,倘從1965 年至1999年使用機構式及居家式服務之趨勢觀察,發現老年人口持續增加,但自治市 服務之範圍卻逐漸縮小,顯示服務提供的範圍與速度與老年人口增加的速度不一致 (吳淑瓊,2001:61),這似乎也說明了以稅收作為財源,供給容易受景氣波動而影響。

貳、 美國

相較與我國之全民健康保險採社會保險制,美國的醫療開支一般由民營的醫療保

過健康保險改革法案,其中要求民眾應於2014年前加保之規定,惟該法案引發多個州 政府提起違憲訴訟,是以,美國是否是保持自由市場或是轉向社會保險制,仍待觀察。

由全民健康保險在美國仍屬自由市場機制可窺知,其長期照護政策亦極具「福利」

色彩,對殘障老人照護亦多與與貧窮老年救助密切相關,直至1935年「社會安全法」

(Social Security Act)通過後,老年照護政策方不再侷限於貧窮老年人口,更能普及一 般老年人口在經濟安全、醫療保健與社會服務方面之需求(葉秀珍,2000:31)。此外,

據林其毅探討「長期看護保險制度與推動之研究」(行政院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

1999;引自林其毅,2013:17-18)表示,美國政策一向強調最少干預、強調個人主義,

中央政府2006年稅收收入佔GDP的比例為33%,相對於OECD國家平均38%,係採取 較低的稅收,是以,美國政府並未有一完整之照護系統或保險計劃,僅依賴一套私人 和政府共同提供資金的保險制度,因此在美國健康保險的保費十分昂貴,特別是含家 庭成員的保險,大部分的上班族健康保險係由雇主負擔,作為企業聘用員工的一項福 利。

美 國 長 期 照 護 所 需 費 用 之 主 要 來 源 有 四 項 , 分 別 為 :「 病 患 自 行 付 擔 」

(out-of-pocket payment)、「私人的長期照護保險」(privat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社會醫療保險」(Medicare)、 「貧窮補助醫療保險」(Medicaid);其中,「社會醫療 保險」屬於全國性醫療保險計劃,具有社會保險性質,主要在於提供老年人與殘障者 醫療保障,財源有部分來自於薪資稅課徵,部份來自於自志願性投保。該方案係由聯 邦政府執行,一般大多透過合約方式交由私人保險公司執行(OECD,1996),美國公 民無需購買社會醫療保險,只要超過65歲就自然符合資格,就能享受該醫療福利。

另一項「貧窮補助醫療保險」則是由州政府執行之醫保計畫,服務對象主要為低 收入孕婦、低收入戶 19 歲以下的兒童、具有子女未滿 19 歲的低收入人士或殘疾人 士。根據統計,僅有不到5%的老年人擁有私人長期護理保險,對沒有私人保險亦無 醫療保險涵蓋長期護理的失能老人必須依靠自己的資源,當這些資源被耗盡,只得轉 向醫療補助來支付長期護理,因此Medicaid是公共財政的長期照顧老人的主要來源

(Wiener and Stevenson,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