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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 各國對長期照護財源籌措方式多數採取混合制,且呈現多元樣貌

大體而言,不同國家採取之財源籌措方式往往與健康照護制度間存在一定的關 連性或一致性,惟從各國實施經驗看來,長期照護財源籌措並非得侷限於一種籌措方 式。以稅收支應長期照護費用之國家,囿於人口老化問題嚴重,增稅空間有限,特別 注重分配的有效性及支出的效率性,因此條件審核上有愈來愈嚴格,及逐漸加重個人 責任之趨勢;甚至不同層級之政府,負責負擔不同的給付項目(如:瑞典)。以社會保 險支應長期照護費用之國家,以德國為例,係由勞資雙方各付一半的保險費,政府並 沒有補助保險費,由「公辦民營」方式辦理,保險人即是長期照護基金會(Pflegekasse),

其運作方式與健保基金會(Krankenkasse)相同,兩個基金會共用行政人員,惟財務獨 立計算,制度設計上係由私經濟部門共同參與;惟同樣採取社會保險之日本,其長期 照護介護保險之保險人雖為市村町(地方自治團體),然財源結構上有90%來自於稅收 及社會保險,另10%係由使用者自行負擔,顯見不管採取何種型態,最終均將以混合 式財源支應之面向發展。

貳、 綜觀各國實施經驗,長期照護財務機制無最佳方案,僅有最適方案

就效率性而言不論以社會保險及租稅方式因應,均會對經濟面產生一定程度之 影響。理論上,就財源之充裕性而言,因租稅稅基較廣,故以租稅融通最為適宜;且 就公平性而言,因為一般稅收採累進稅率,相較於社會保險之單一稅率,亦較為公平。

此外,就效率性而言,原則上社會保險與一般稅收均會對經濟產生一定之影響,然而 若以社會保險開辦後,對企業造成之人事成本加重而言,後者對經濟所產生之干擾較 大。除了以一般租稅或開辦社會保險作為長期照護之資金來源外,新加坡之醫療儲蓄 帳戶不僅結合了二者的優點,更包含了使用者付費及儲蓄之觀念在內(提存不足部分

須自行負擔,有賸餘則可滾入次年度續用,甚至可於屆滿後結算領回),能有效抑制 醫療浪費等行為,亦符合了亞洲國家民族愛好儲蓄之特性,雖然值得借鑒取經,惟同 一套標準若用在西方國家,則未必適合。

參、 社會保險若採「低保費、高給付」之設計,且使用者部分負擔少,

易形成浪費,並造成財政失衡之現象

將全民納入社會保險,並將居家服務對象全面性擴展到一般戶失能者,雖能避 免商業保險之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惟不論負擔能力之多寡,負擔相同之保險費 率,予以齊頭性之給付,除有違公平性,亦加重政府財政負擔。以往我國長期照護相 關補助,係以特殊境遇之失能者為主(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之身心障礙者),

主要財源來自於社會福利(或救助)之補助經費,由地方政府或結合社會福利慈善組 織,運用志願服務人力,或雇用服務員提供服務。直到2002年,為同時解決照顧與失 業問題,行政院研議將社會服務產業化,將失業人口與福利服務所需人力互相結合,

特於2002年1月31日核定「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首度將居家服務補助對象 全面性擴展到一般戶失能者,主要財源仍由政府編列預算,在民眾的部分負擔方面,

依據失能程度,各有若干免費使用時數與半費使用時數,超過某個上限額度,如需繼 續使用,則由民眾全額自費(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6;行政院,2007:195)。

政府確實體會到長期照護之重要性,爰積極遊說立法院應及早通過長期照護保險法等 相關法令;惟我國政府介入社會保險較深,甚至須分擔部分比例之保費,倘按照行政 院長期照護十年計畫之規劃,其補助項目主要計有八大項36,雖然均有條件上、或使 用時數、次數上之限制(部分補助),惟我國已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後,前開給付項目 範圍涉及甚廣,且保險費率於開辦之初僅訂為1%,就我國目前開辦之七大社會保險 實施經驗看來,「低保費、高給付」之設計,未來勢必形成政府鉅額負擔,倘控制不

36倘按照行政院長期照護十年計畫之規劃,其補助項目主要計有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營養 餐飲服務、喘息服務、交通接送服務及長期照顧機構服務等八大項。

當,勢必又形成另一龐大潛藏負債來源。

肆、 我國社會保險給付項目重疊、長照相規法規未臻建全,致績效不彰

囿於中央與地方資源分散又重疊、法令規範未臻健全、照顧服務不夠普及、服務 輸送系統分歧、財務估算不足、資訊管理亟待建立等問題,而導致推動以來績效受限

(鄭文輝等,2004;行政院,2007:195),目前我國長期照護所面臨之困境,主要包 括(一)綜合性與連續性之長期照護體系尚未建立;(二)長期照護費用缺乏制度化之財 務來源;(三)各類型長期照護人力與服務普遍不足;(四)相關獎勵措施不對等,缺乏 效率;(五)行政體系缺乏整合等問題,其中影響到整個長期照護服務是否連續之成敗 關鍵,也最為棘手的問題,莫過於財源籌措之機制選擇。雖然,國內大部分學者針對 長期照護不宜納入全民健康保險辦理之立論不無道理,然而以我國社會保險種類繁 多,倘若再加上長期照護保險,難免予人疊床架屋之感。尤其,以規劃中之長期照護 保險草案,除了給付項目不同外,其被保險對象資格、類別及保險費率之設計又大致 與全民健保相同,難謂有成本結構上之差異性及公平性之考量,且上開各項論點大多 係以政府財務觀點出發,未慮及民眾及企業之負擔。

淺見以為,假使在未訂定相關標準前就貿然上路,反而更容易導致資源濫用,如 同監察院糾正案內所載之缺失,各縣市或可能為消化預算,或為提昇行政績效等故,

競相以降低補助門檻或提高補助之方式為之給付,反而加遽政府的財政負擔。當知社 會保險之費率往往受限於政黨選票考量等政治因素,調整保費不易,尤其,不同於全 民健保(急性醫療),長期照護給付之機率,並非每位國民皆會受益,如再重蹈全民健 保之覆轍,又推出類似二代健保之補充保費因應,或類似荷蘭之長照保險費率一再調 漲攀升,屆時恐怕更惹民怨,甚至遭到拒繳或欠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