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相關理論及文獻回顧

第三節 社會保險基礎理論

壹、 社會保險之財務特色

依據憲法第155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 殘,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蓋憲法係為國家 之最高法律,人民權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我國政府為因應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全等需 要,歷年來本於憲法所賦予之權力,依循相關法律及預算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按預 算程序,設置各類特種基金,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業務。

政府按特定目的及對象所設置之特種基金21除需符合財政收入原則、財務運作

「自主性」的問題外,由於其主要收入來自於保險收入,故社會保險費率之「適足性」

相當重要,亦與支出面的含蓋範圍密不可分。據鍾秉正(2012:134-135)表示,國家在 訂定「社會保險政策」時,必須注意在人民之保障需求與公權力之侵害程度之間取得 衡平,以德國為例,在設定社會保險目的時,社會中始終有不同之意見,其主張大抵 有所謂「基礎保障」(Grundsicherung)與「生活水準保障」(Lebensstandardsicherung)

兩種;就社會法學而言,生存保障係屬社會救助制度之保障功能,其目的在形成一個 普遍而最低的社會安全網,一般均會有資產調查等配套措施;倘若將社會保險目的僅 設定在「基礎保障」,易與社會救助之功能混淆;然而當社會保險保障之水準設定得 愈高時,也代表著國民經濟負擔加重,及政府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愈深。

綜上,社會保險若要維持財務之「自立性」及「適足性」,其途徑不外是以「調 高保費」因應,惟不論經濟景氣是否樂觀,固定受薪階級之保費負擔愈高,意味著其 可用薪資所得愈少,雇主所負擔之保費也愈高,按照我國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之經驗,

原則上在調高保險費率時均會引發國人反對之聲浪,以及遭致民意機關之制衡,而政 府為了維持社會保險能順利運作,往往在妥協下,又以其他財政收入挹注財務缺口,

21依預算法第 4 條規定略以,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 分二類︰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 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有︰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資本 計畫基金。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並將成本完成轉嫁予全民吸收,不僅衍生了稅賦負擔上的不公平,亦與政府冀望以開 辦社會保險之方式,來降低社會福利支出、減輕財政負擔之目的相悖。

鍾秉正(2012:145)更進一步表示,就理論上來說,社會保險財務之運作未若商 業保險,必須依據風險發生率提存完全之責任準備金,用以確保被保險人未來得受給 付之權利。其關鍵在於社會保險係一種法定強制性的「永久互助福利制度」,藉由被 保險人不斷加入,可確保保費來源不虞匱乏;原則上,短期性之社會保險,只要保費 收入足以因應「當期保險支出」即可;反之,長期性之社會保險,則較注重準備金之 提存。此外,年金保險之財務模式尚可大致區分為:「儲金制」及「賦課制」兩種;

前者又稱為「準備提存制」(funding),亦即保險人必須提存大量準備金以因應「將來」

給付所需,如此一來雖可滿足被保險人之安全感,惟被保險人在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即 須負擔較高之保險費。另外,值得觀注的問題是,長期累積下來的龐大基金,在管理 及運作上均十分不易,尤其更無法抵擋通貨膨脹所造成的貶值影響。因此,目前以完 全儲金制作為社會保險財務機制之國家,大致只見於新加坡。

至於「賦課制」又稱「隨收隨付制」(pay as you go),社會保險的財務收支狀況 僅須維持「現在」之收支平衡即可,爰保險人幾乎無須提存責任準備金,僅須維持一 至數個月必要支出的「意外準備金」(Schwankungsreserve)。然而,為免因為政治或 經濟等因素無法迅速反應,賦課制財務更要經常面臨保險費率調整的問題;此外,該 財務制度也往往受到人口結構老化之影響,其結果將使得被保險人保費負擔愈來愈 重,否則即必須調降給付額度予以平衡收支。

貳、 社會保險徵課原則

我國開辦之社會保險制度大致具有以下兩個特色:(一)因應特殊之歷史因素與政 治環境,而發展出多元的社會保險體制,包含普及式保險及綜合性職域保險二種;(二) 政府在保費補助、負擔行政費與撥補虧損上均扮演重要角色。爰此,鍾秉正(2012:

135-144)主張社會保險該具備:(一)強制保險原則(二)基本生活保障原則(三)保險對價

學者之觀點,表示政府在擬定社會保險政策時,要特別慮及對整體經濟及公平與效率 之影響,更要能配合經濟適時修正政策、注重事故移轉而非所得移轉、以重大損失補 償機制為原則(鍾秉正,2012:135-137),相關內容略述如次:

一、 社會保險之於整體經濟的影響

大體來說,採社會保險國家較重視被保險人需求上之滿足,比較容易忽略在 社會保險實施後,該制度對於國家經濟所產生之正、負面之衝擊與影響。實際上,

社會保險表現在總體經濟上即是國家「社會預算」所佔之比例;此外,保險給付 在個別經濟體上也有一定之「社會產值」, 透過保費收入與給付之分配過程,形 成一種「經濟循環」,關係密切。

二、 保障、公平與效率的關係

社會保險之所以成為社會福利政策中之主要手段,主要係相較於其他社會救 助、社會促進…等社會福利制度而言,較具公平性及效率性;惟施行時,比起商 業保險負擔之公平性而言,社會保險往往又因為注重需求保障等因素,有時候卻 又必須犠牲個別之公平性(如對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少數民族之補貼),甚至 無法考慮到效率面之問題。

三、 配合經濟變動而修正保險政策

社會保險之實施,在每個國家皆有其歷史沿革、特殊性、社會性及發展趨勢,

例如:我國社會保險早期採「團體保險」之模式運作,就個別職業團體分別設置

「綜合性保險」。爾後,隨著全民健保之開辦,以及失業保險從勞工保險中獨立設 置後,逐漸傾向於「全民化」、「單一化」之保險保障,故社會保險通常會隨著國 家經濟發展而有所變遷與調整。

四、 注重事故移轉而非所得移轉的原則

社會保險通常會強調具有「所得移轉」之功能,惟既為保險即應以「保險事 故」或是「損失」發生,作為保險給付之前提,即不宜過度強調所得移轉,俾與 租稅制度「所得重分配」之角色作為區隔,例如:我國的全民健康保險較之於其

他年金式之保險,有顯著之重分配效果,繳交相同保費的被保險人,其實際接受 保險給付之「價值」並不相同;反之,其他年金保險所呈現的,則是一種代際間 的所得重分配。因此,不同社會保險制度所造成之效果亦存有個別差異性,

五、 重大損失之補償機制

茲因社會保險制度之給付並不強調「損失原因」及「責任」等問題,故容易 引發「道德危險」而導致資源浪費的現象。例如,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並 不考慮當事人損害造成的原因、甚至不問亦不論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之責,為了避 免造成保險財務負擔過大,我國全民健保實施之後,除了「部分負擔」之機制外,

近來有些學者更建議將較小之損害事項,責由個人自行負擔,以避免民眾濫用醫 療資源。

參、 小結

據真理大學羅白櫻、謝文盛(2010:49) 二位財經學者,利用 1956 年至 2010 年財政統計年報之國內總體經濟變數資料,進行實證分析後發現,直接稅中之綜 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三項稅收對經濟成長為負向影響;其 中,又以綜合所得稅之負向影響大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而消費稅中 之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間接稅,則對經濟成長有正向之影響。從實證結論 可知,對所得課稅將不利於所得分配、勞動供給、國民儲蓄與經濟成長,因此該 二位學者也建議政府,在稅制調整方面可以考慮降低直接稅之比重。

蓋政府欲以開辦社會保險方式籌措財源,在設計上係以薪資為徵課基礎(同勞 保、健保),被視為薪資稅之一,然而薪資所得又占綜合所得稅之大宗,倘以上開 實證結果推論,則以薪資為課徵基礎之社會保險,亦應對經濟面有相當程度之負 面影響。其實,長期照護財源籌措機制,就經濟面、政策面而言,在設計上乃是 一項高難度之給付行政,不論以一般租稅支應,或是以開辦社會保險作為財源,

政府一方面須配合國情及社會福利發展趨勢,另一方面又要評估、分析實施後對 國民經濟之衝擊與影響,尤其更須考量是否合乎憲法上之侵害界限,更應該就我 國過去實施各項社會保險之財務經驗為殷鑑,當知錯誤之決策比貪污更可怕,政 府更應審慎規劃長照相關財務機制,方不致引發國人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