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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探討

第四章 我國監察職權行使與案例檢討

第四節 實務案例探討

一、台灣電力公司第四核能發電廠(下稱核四廠)興建案

台電公司於 1980 年 5 月首度陳報辦理核四廠興建計畫先期工作,行政院 1992 年 核准興建,同年 7 月正式動工,預計總經費新台幣 1,697 億餘元,於 1999 年 3 月取得 建廠許可執照,正式進入建廠施工階段。因政黨執政輪替後,行政院基於建立非核家 園理由,2000 年 10 月 27 日由時任行政院長張俊雄宣布停止執行核四計畫。2001 年 1 月 15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520 號解釋,提出釋憲結論略以:「行政院停止核四預 算之執行應先行完成向立法院報告及備詢程序」。行政院據於同年 2 月 14 日宣布核四 廠計畫復工續建,停工期間 110 天。在其停復工的過程,造成有形(財力、物力、人力 等)及無形社會成本的損失,總投資額由新臺幣 1,039 餘元,經 3 次的調整後增至新台 幣 2,736 億餘元,惟在正式商轉前,又提出第 4 次的調整,使得總投資額逾 4,000 億 元。在停復工事件履約爭議計 12 件,實際補償金額逾新台幣 14 億元。

監察院 2000 年 10 月 31 日調查「停建核四之決策程序是否涉有違失案」,立法院 亦以行政院公然拒絕執行法定預算,涉違法失職,於同年 11 月 7 日經院會決議,函請 監察院就行政院前院長張俊雄及相關失職人員予以依法糾彈,經監察院併案調查。該 案調查報告 2001 年 5 月 15 日提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審查,並決議提案糾 正行政院、經濟部及抄調查報告函請各該機關首長深自檢討、引為殷誡。2010 年 9 月 21 日經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決議,就「停止興建核四廠對工期延宕及經費增加責任案」

再予進行調查,該調查結果,指出六大缺失,如:

(一) 行政院貿然停建進度已達 33.81%的核四工程,引發朝野紛爭及政局不安,造成 停工 110 天。復工後工期延宕、預算追加、鉅額損失及品質安全疑慮。行政院

第四章 我國監察職權行使與案例檢討

決策過程草率,不計後果,一意孤行,視國家重大建設如等閒,違法失職,難 辭其咎。

(二) 經濟部成立「核四計畫再評估委員會」,未採納專家及臺電專業建議,有球員 兼裁判及預設立場之嫌,立場偏袒,有失公允;經濟部為核四計畫督導機關,

對於臺電公司事後三度詢問核四停建相關疑義,一再模糊虛應,致所屬無所適 從,怠忽職守。經濟部預設立場在先,缺乏政策擔當在後,確有可議。

(三) 臺電公司為迎合上意,在行政院貿然宣布停建核四當日,未待上級機關正式函 示或召開董事會應變,立即由公司高層以口諭方式擅自傳達停建核四。國外廠 商部分,竟由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計畫工程師署名,倉促發函指示廠商無限期 停止契約執行,有違行政常規,行事草率,不顧後果,影響股東及全民權益,

臺電公司咎由自取,顯有失職。

(四) 臺電公司核四工程未採統包方式辦理,又無總顧問協助整合數百件標案複雜施 工界面,臺電對核四技術專業不足及管理不善,衍生諸多缺失,甚至未來核四 是否安全運轉也遭質疑,行政院暨所屬相關部會、臺電公司均難辭其咎,須澈 底檢討改進,具體提出品質安全保證,以除民眾疑慮。

(五) 行政院自行宣布停建核四及臺電通知廠商暫停合約執行,再評估期間及停工 110 天造成採購作業延宕,停工造成部分工程終止合約及廠商人員離退、財務 發生困難,復工後又陸續遭遇廠商倒閉、砂石供應短缺、兩波原物料價格大幅 上漲等影響,使履約爭議惡化及責任難以釐清,核四工期至少延宕 89 個月;

核四計畫已 4 次修訂期程,目前已逾一號機展延後預訂商轉日期,仍未提出第 5 次修訂計畫期程,實有不當。

(六) 核四 110 天停復工,僅計入復工後直接增支經費及使用高價火力發電之機會成 本,損失已高達 1,870 億元,損失金額尚未考量國家信譽等傷害,可見核四停 建決策草率不當造成驚人代價,將由全民共同承擔。

綜上缺失,監察院仍以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及臺灣電力公司,仍未對造成國 家信譽受損之相關決策與執行人員的失職提案彈劾。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表示,政府的 力量很大,因為一個錯誤的政策,影響常常比戰爭還可怕(孫麗菁 2013:A2)。

另針對核四廠興建計畫自 2001 年 2 月復工續建以來,監察院針對「第一、二號 機廠房區電纜管道工程,疑似洩漏底價案(進入司法程序暫停調查)」、「商轉前相關興 建工程、機具設備之安全及維運案(調查後提案糾正臺電公司,並抄調查意見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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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督飭所屬檢討處理)」、「經濟部函送:台電辦理混凝土製造供應工程,相關人員疑似 收賄賂浮報工程價額案(調查後提彈劾並糾正台電公司)」、「政府相關權責單位對於核 電廠之營運與安全資訊宣導、揭露及周全之應變機制案(調查中)」、「電力備用容量率 的合理性案(調查後調查意見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等立案調查。除經 濟部主動函報其所屬違法失職乙案,遭監察院提案彈劾外,其餘已調查完竣之案件,

均以行政機關違法失職,提案糾正或調查意見函機關檢討改善處理。而對停復工政策 造成龐大損失,乃以提案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及抄調查報告函請各該機關首長深自檢 討、引為殷誡,未就人員行事失當提案彈劾。核四廠興建計畫主要大事記參見表 4-5。

核四廠興建案自 1999 年起施工至今 2013 年,已屆滿 14 年。尚不論核四廠應否 停建之非核國家政策發展,以核一廠、核二廠及核三廠之興建期程平均約 8 年完成並 正式商轉,若依正常期程,核四廠亦已完成並商轉營運。卻因停工 110 天,造成了有 形成本與無形社會成本的浪費,並影響國家信譽。該停復工政策所造成的損失,真的 沒有人需要負責嗎?監察院的調查結果,卻僅以「函請各該機關首長深自檢討、引為 殷誡」處理,似有雷聲大雨點小,與社會期望顯有所差距。監察院的功能亦同受考驗。

各核能廠之建廠期程參見表 4-6。

表 4- 5 台電公司核四廠興建計畫主要大事記要表 日 期 大 事 記 要

69.05 行政院核准鹽寮為核四廠廠址 71.07

行政院指示台電公司核四之建廠計畫不定期延緩(68 年 3 月 28 日美國賓 州發生「三哩島核災事件」、當時經濟未成長及反核等因素),台電公司 取消外購之標案(核反應器、汽輪發電機)

73.05 台電公司配合國內經濟復甦,再提「核四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

74.05 行政院院長指示暫緩核四計畫,加強核能宣導工作(75 年 4 月 26 日烏克 蘭發生「車諾比核災事件」)

81.02 行政院院會通過恢復核四計畫 81.06

立法院通過核四計畫預算恢復動支,81 年 7 月核四動工,預算新台幣 1,697 億餘元,興建 2 部各 100 萬瓩機組,分別於 89 年 7 月 1 日及 90 年 7 月 1 日開始商業運轉。

85.05.24 立法院通過「廢核案」,請行政院停止核四廠興建 85.05.25 核反應器及核子燃料開標,由奇異公司得標

85.10 立法院通過行政院所提「廢核覆議案」,台電公司通知核反應器及核子 燃料(奇異公司)開工

86.02 計畫工期第 1 次修訂(奉核),展延 48.5 個月:主因為主設備決標延遲 及機組容量增加。

86.10.16 台電公司完成初期安全分析報告(PSAR) 遞件向原能會申請建廠執照

第四章 我國監察職權行使與案例檢討

98.02.02

投資總額第 3 次調整(奉核),又以前次 13 項並增加準備金 1 項等,共 計 14 項影響投資總額項目因素,增加投資總額新台幣 401 億餘元,將 計畫總經費調整為新台幣 2,736 億餘元。

98.09.18

計畫工期第 4 次修訂(奉核) ,展延 29 個月:主因開立公司倒閉、大棟

101.04.23

核四 1 號機完工日期原訂商轉日期為 100 年 12 月 15 日,目前預估為 104 102.02.25

行政院長江宜樺宣布:政府窮盡所有專業判斷、保障核安與理性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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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13 新北市長朱立倫認為:即便有核安,核四續建仍需公投。(新頭殼電子 報)

102.4.28

林佳龍指出,核四是不安全錢坑核電廠,並已四次追加預算,共新臺幣 2,838 億元,蓋完還要 1000 億元,若加上核廢料處理,共需 5,188 億元。

每人背負 2 萬 2000 元負債。(民眾日報,版 3)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自監察院調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核能發電廠復工後,涉有工程延誤及 效能不彰等缺失」報告及後續發展等資料。

表 4- 6 我國核能電廠建置期程表

核能電廠 建廠許可日期 商轉日期 興建時間

核一 60 年 12 月 15 日 60 年 12 月 4 日

67 年 12 月 10 日(一號機 636MVA) 68 年 7 月 15 日(二號機 636MVA)

8 年 核二 64 年 8 月 19 日 70 年 12 月 28 日(一號機 985MVA)

72 年 3 月 15 日(二號機 985MVA)

7-9 年 核三 67 年 4 月 1 日 73 年 7 月 27 日(一號機 951MVA)

74 年 5 月 18 日(二號機 951MVA)

6-7 年 核四 88 年 3 月 17 日 ?(一號機 1350MVA)

?(二號機 1350MVA)

?

資料來源:筆者自台電公司網站查詢整理。(http://wapp4.taipower.com.tw/nsis/)

二、警政風紀查察案

監察院第四屆監察委員 2008 年 8 月 1 日就任後,調查警政風紀相關案件達 22 件,

其中提案糾正 11 件,其主要原因乃警察人員假藉職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或 監督事務圖利罪」、「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謀取 不正當財物。針對刑事貪瀆案件原則,係由警政署政風室辦理,而警察風紀案件則由 該署督察室辦理「預防防處」。監察院調查該等類型案件,如: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 局及所轄大同派出所、永和分局、三峽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等的集體收賄;甚連消防 署長黃季敏、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任秘書許瑞山等亦涉貪瀆案件。惟上開案件皆因由 檢調單位長期跟監偵辦之所以曝光。可見,警政之政風及督察系統真能做到「預防防 處」作為?甚至存有「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敢管、不肯管與不 願管的消極鄉愿心態。為澈底瞭解與解決該問題,監察院成立案專進行長期的列管追 蹤,期盼能從警政署內部由上而下施以壓力,以對不肖員警產生嚇阻及警愓作用,達 到整飭警察風紀目的。

其中提案糾正 11 件,其主要原因乃警察人員假藉職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或 監督事務圖利罪」、「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謀取 不正當財物。針對刑事貪瀆案件原則,係由警政署政風室辦理,而警察風紀案件則由 該署督察室辦理「預防防處」。監察院調查該等類型案件,如: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 局及所轄大同派出所、永和分局、三峽分局、嘉義市警察局等的集體收賄;甚連消防 署長黃季敏、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主任秘書許瑞山等亦涉貪瀆案件。惟上開案件皆因由 檢調單位長期跟監偵辦之所以曝光。可見,警政之政風及督察系統真能做到「預防防 處」作為?甚至存有「官官相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不敢管、不肯管與不 願管的消極鄉愿心態。為澈底瞭解與解決該問題,監察院成立案專進行長期的列管追 蹤,期盼能從警政署內部由上而下施以壓力,以對不肖員警產生嚇阻及警愓作用,達 到整飭警察風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