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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機制斷裂之影響

在文檔中 監察院防腐機制功能與檢討 (頁 107-112)

監察院第四屆監察委員遲遲未能就職,不禁使監察院歷來守護人權、澄清吏治、

捍衛社會正義等功能無法彰顯,有如:太電公司經濟嫌犯胡洪九案之法院裁定,捉捉 放放,又負監督股市之金檢局長是獵鷹是禿鷹,真真假假(台灣時報社論 2005:版 2)。

更甚影響整體憲政制度之失衡,而其衝擊與影響經歸納有(監察院 2008:68-71):

一、違背憲法破壞憲政

依據我國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我國憲政是五權體制,彼此分工,各司職掌,

且又相輔相成以成萬能政府。雖該體制不乏有三權、五權之論述主張者,但現行憲法 既未修正,自應依其規定運作。第四屆監察委員遲遲無法產生,姑且不論是總統提名 不當,抑或立法院怠惰掣肘或杯葛同意權之行使,惟憲政運作,已由五權隱然變成四 權,有違背憲法之嫌,為不爭之事實。況據 2007 年 8 月 15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 632 號解釋: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 院設監察委員 29 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6 年,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 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 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 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責無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

第六章 監察院防腐機制斷裂與影響

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 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 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 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二、調查糾正工作停頓

在無監察委員下,監察院各項職權工作難以進行。對行政機關重大違失事項發生 時,無法及時主動提案進行調查,影響憲法第 96 條賦予監察院各委員會職權之行使。

各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糾正案,送請行政機關檢討改善後,均隨時注意其檢 討改善進度,並予以追蹤,以督促行政機關切實依法行政。惟調查之進行與提案,仍 待監察委員到職後,始能推行。使得各委員會無法落實發揮應有功能,至影響行政效 能至鉅。第三屆監察委員於 2005 年 1 月 31 日卸任後,尚有調查意見函請行政機關改 善未結 1,082 件,糾正案未結 370 件,即使行政機關依限處置函復監察院,仍因沒有 監察委員而無法賡續就未據調查意旨或糾正意旨進行監督,促請行政機關注意改善。

三、官箴違失無法究責

監察職權係專屬監察委員行使之職權,無人能越俎代庖。監察院於此期間,對機 關作為之不當與疏失,即未能依法提案糾正,或對違法失職之人員提案糾舉或彈劾。

甚至往年提出未結之 77 件,因無監察委員而無法續行監督該等違法失職事實之改善與 究責。又按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 或申請退休。若公懲會遲不予議決,對於被付懲戒人亦有所不公。如:桃園因颱風而 缺水案,主管機關經濟部有一高級主管官員,尚年輕並未達屆齡退休年齡,原想申請 退休,但因案經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致其依法無法退休。故監察 職權無法正常運行,所影響者,已非僅及於機關違失之監察與糾彈作為無法運行,對 個人之權利亦有其影響。

四、人民權利受損無法救濟

依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願願及訴訟之權。」

而監察院仍提供人民司法訴訟權之外的另一個救濟管道(賴清德 2005:版 13)。人民陳 訴案件,在無監察委員可追究機關行政疏失責任下,陳情人因其權利得不到適度之救 濟,而鬱抑難伸。因無監察委員而不能進行中央或地方巡察,使地方民眾,尤其偏遠 地區者,不能就地當面向監察委員陳情,其受害的人權無法伸張,造成眾多民怨。故 在預設的防腐機制不能運轉時,就必須準備接受政治弊端出現的苦果(中國時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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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A2)。以監察院第三屆年平均收受人民訴狀 16,768 件,因第四屆監察委員未能 如期就職,致從 2005 年 2 月至 2008 年 1 月間的空窗期間,收受 18,952 件,年平均為 6,317 件,與第三屆平均數之差距逾萬件。

五、施政違失無法匡正

不論人民陳訴,抑或社會發生以及關注攸關人權保障與貪瀆枉法之各類重大案 件,而與民生、經濟有關且行政上可能有違失,皆無法調查。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應懲戒事由,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審計部依審計 法規定,發覺機關有財務上有不忠不法情事或考核機關績效,認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 低,報請監察院處理案件,也都一樣無法調查究責。截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止,各機 關函報懲戒建議派查案件計 30 件,審計部函報建議派查案件計 116 件,另關於社會重 大事件應建請監察委員調查之案件更高達 1,329 件。無法即時全面展開調查,對官箴、

政風之整飭與端正,對人民權利之保障,以及民怨之紓解,影響至為重大。

六、監試工作公信不足

監試由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為之,有其歷史淵源,且涉及五權體制相互分工制衡之 意義與功能。考試院辦理之國家考試,,函請監察院核派監察委員於空窗期累計至 2008 年 1 月計有 86 件,於無監察委員監試,有違監試法規定外,且有影響其公信力之虞。

七、陽光法案無法落實

監察院第四屆委員就職前,僅得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辦理查詢、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調查及政治獻金查核等作業,惟查核結果,尚需俟委員到任進行審議,使可依法作 出處分行為。故在無監察委員期間,相關查詢案件雖仍依行政程序處置,惟無法作出 最終之處理,對陽光法案之施行,籠罩一層陰影,難以達成掃除黑金、整肅貪污、端 正政風、澄清吏治之目標。空窗期累計至 2008 年 1 月計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 6,178 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業務 42 件;政治獻金業務 8,337 件等,均因無監察委員而 無法完成法定程序。

第六章 監察院防腐機制斷裂與影響

第四節 小結

公職人員以非法途徑圖政治、經濟或社會私利的活動,即為腐化行為。所涉議題 不外法制、公共利益與民意規範的違反,而其關切的不只是公民道德的問題,尤以政 府權威非法及不道德使用以謀取私利(丁宗伋 1999:186-187)。亦如學者專家們的看 法,監察院防腐機制或存在原因,不外(一)監察權存在有其歷史淵源,國際潮流所趨。

(二)守護人權,捍衛社會正義。(三)防止權力腐化,增進政府行政效能。秉於憲政法 治,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 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責無旁貸之職責。總統應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 察委員任期屆滿前,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而當總統提名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即使人選不符社 會期望與要求,立法院仍不應以消極不行使同意權,破壞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致監 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並因而產生嚴重的憲政危機。

在監察院窗空初期,反貪即已成為台灣政治議題。前副總統呂秀蓮亦認為政治貪 腐是台灣不斷出現重大弊案的一環,而弊案的關鍵在制度與法律不夠周全。李國雄則 認為,制度與法律都是「人」所建立或制定的,再完備亦會有人將其玩弄於股掌間,

圖利自己,若同時擁有權力,又懂得法律,其貪腐影響更是鉅大(李國雄 2006:A15)。

故我國即為民主憲政之法治國家,以提升良善法治制度,仰制人制乃為必要。惟良善 的法治仍需有良人加以執行,故在蛋生雞、雞生蛋的循環中,如何取其平衡點,亦如 憲政機關間如何達到分工又制衡的原則所在。實為考驗國家最高領導者的智慧運用,

如何使之平衡。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2012:A19)表示,檢察體系貪瀆之違法濫權事件 難以抑制,正是違法濫權的根源。權力不能沒有制衡與監督,且監督方式絕不能只源 於自律,亦即除內部的檢察官評鑑機制外,仍應建立一個獨立與客觀的他律機制。又 為使監察委員得順利產生,而不致再次發生憲政之危機,不乏先進人士提出相對建議,

如蘇信琿(2007)認為,應提升監委名額為四十八人,任期六年,並採直選,且每年改 選八人。惟不管機制如何設定,多無法控制不會有其他的意外再發生,故現行監察委 員之名額、資格與產生的方式,即已透過民主法治完成了修憲程序,該制度就有其延 展性,又以現行修憲的高門檻規格,實不易再次以修憲程序改變制度規範。誠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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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32 號解釋,所明揭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 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及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作,應屬 所有憲法機關責無旁貸之職責。故筆者認為,只要各憲法機關遵守法定程序,依限完 成提名與同意權的行使,即不致會再度產生憲政機關空窗之危機。又監察院第五屆監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32 號解釋,所明揭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 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及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作,應屬 所有憲法機關責無旁貸之職責。故筆者認為,只要各憲法機關遵守法定程序,依限完 成提名與同意權的行使,即不致會再度產生憲政機關空窗之危機。又監察院第五屆監

在文檔中 監察院防腐機制功能與檢討 (頁 10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