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主化與我國監察院防腐機制
第四節 小結
貪污腐敗的政府得不到人民的信賴與支持,就民主法治言,不受人民支持的政 府,即意味著合法性的喪失。民主進步黨 2000 年取得執政權,係因國民黨執政期間 的貪腐與黑金的泛濫,於 2008 年失去執政權,仍是在總統陳水扁的貪腐案件的影響 所至。而今由國民黨馬英九先生領導的執政團隊,一向標榜清廉問政的決心,然在 林益世、李朝卿、賴素如的貪腐案件衝擊,人民還會再次信任國民黨的清廉政治的 改革?而即使再次的執政輪替,又真能擺脫貪腐官僚的氣燄?我國防腐機制,就政 府作為上,有「外控的」監察院、司法單位等;有「內控的」法務部廉政署、調查 局等,並制定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 獻金法」、「遊說法」等陽光法案,又修改「貪污治罪條例」將財產來源不明罪納 入,惟在陽光的照射下,死角仍然存在。監察院功能發揮的效度,實有加強的必要,
而其加強的方法,如:組織架構的延伸,將法務部廉政署,以獨立且超然的立場,
使監察院防腐觸角延伸至各行政機關內部,以對機關實際的權力活動有知情的優 勢,易於發現機關中所生的各種權力越軌行為,發揮直接性和及時性的監督功效,
亦得避免因屬內控機制,而有官官相護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情事,反加劇人民的 憂慮和沮喪心情。或從經濟的角度,使腐敗行為成本(如:加重懲戒效度)遠高於行 為收益,以遏阻腐敗活動的蔓延。
在職權行使的強化上,監察院職權乃憲法所賦予的,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就 政治體制,具有權力制衡功能。當社會腐化事件叢生,即為權力的失衡、政府失靈,
亦即防腐機制功效未能發揮。故在強化組織架構、修法提升懲戒效度外,監察院應 從新檢視其調查權、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及審計權等職權行使程序上的缺漏,
並逐一補強實現,以提升各項功能執行後應有的效度,加速恢復政治體制的衡平。
在資訊公開透明化上,監察院應將監察職權行使後之資訊,予以主動公開,使 資訊達到透明化。畢竟,透明化才是防腐的最佳利器。強化與媒體間的溝通與合作,
以有效結合媒體輿論的監督力量,貫徹全民監督目標。監察院得主動將調查結果提 供媒體,廣為傳播發布,除可符合民眾有知的權利外,亦能提供教化民心的功用,
更得以將政府官員或權力機構之作為,置於媒體輿論的評論平台之上,由民眾輿論 的力量對官員或政府機關進行監督,尤其在官員濫用權力、腐敗瀆職時,媒體輿論
第二章 民主化與我國監察院防腐機制
監督的力量,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南投縣長李朝卿復職案的處置結果,
即能看到媒體輿論力量之大。從原有作為之「依法行政」或依貫例,給予李員復職,
改變為,以移送監察院調查並續停職處分做收之最終結果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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