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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立大學實施內部控制概況與建議-以 T 科技大學為例

第一節 實施依據與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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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立大學實施內部控制概況與建 議---以 T 科技大學為例

第一節 實施依據與背景

行政院推動之「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為國立大學實施內部控制依據外,新修 訂「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 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管監辦法)、大學「自我評鑑」及「校務評鑑」等皆要 求國立大學應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以控制風險於合理範圍內,達到人事、財務、校務 營運能持續有效運作。

壹、實施相關規定:

一、「設置條例」新增第 7、8 條規範國立大學應實施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第 7 條: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台幣 20 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 1 人至數 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 1 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台幣 20 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 核人員。……」

「第 8 條: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後。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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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國立大學校院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向校務 會議報告。」

二、「管監辦法」新增「校務基金監督機制」章節,規範國立大學應執行內部稽核之 內涵

「第 18 條:稽核人或稽核單位應擬定年度稽核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稽核人員 或稽核單位執行稽核任務,應獨立超然,……」

「第 20 條:稽核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稽核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校長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或調整職務。」

「第 21 條:前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

一、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

二、校務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

三、校務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

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

六、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未具成效。

七、其他缺失或異常事項。」

「第 22 條:稽核人或稽核單位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

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稽核人或稽核單位應定期追蹤前項缺失或異常事項至改善為止。

第一項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於向校務會議報告後,至少保存 5 年。」

「第 23 條:……稽核人或稽核單位應將第 1 項開源節流之執行情形,納入年度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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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定期追蹤其改善成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三、自我評鑑及校務評鑑規定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為評鑑項目之一

為提升國立大學教學研究、服務品質,國立大學自辦之自我評鑑及教育部委託「社團 法人臺灣評鑑協會」辦理之國立大學校務評鑑,其中評鑑項目「行政支援與服務」參 考效標第一項即為:「學校內控機制之運作及外稽情形」,以評估學校是否能控制風險

於合理範圍且能持續有效運作。顯示內部控制在自我評鑑及校務評鑑之重要性。

另有關國立大學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其定位及隸屬問題;90 年版的「設置條例」

第 5 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 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而管 理委員會之召集人為校長。惟 104 年修正版卻將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之規定刪除,經 費稽核委員會其功能及職掌由修正後條文第 7、 8 條規定隸屬於校長之稽核人員或稽 核單位取代,若校長涉及濫權,此種定位設計及隸屬方式恐無法達到制衡與監督效果。

貳、實施背景

一、因應經費鬆綁之自我管控

「設置條例」第 2 條規定:「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 效,並促進學校財務之彈性運作,國立大學校院應設置校務基金。」故為強化大學自 主能力、財務彈性運用,國立大學預算由原本公務預算改為校務基金,收入及盈餘無 需繳交國庫,自給自足,注重成本效益,尤以自籌收入如學雜費收入、受贈收入、場 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投資取得之收益等,依照「設置條 例」第 13 條規定其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相關法令規 範,惟應由各校自訂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照「管監辦法」受教育部監督。因法令授權 予國立大學比一般行政機關更具彈性之財務運用,如無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將無法 達到開源節流,杜絕浪費無效率,更遑論維持校務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及防止財務 弊端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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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避免研究經費虛報、浮報弊端再度發生

近年來國立大學部份教授在結報科技部、教育部等之委辦、補助研究經費發生虛報、

浮報事件,約有 700 名教師因而遭受緩起訴,造成社會大眾對國立大學形象與信賴產 生負面評價。審計部在近幾年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提出教育部應督導各國立 大學建置及落實內部控制制度,避免弊端再度發生。

三、自我課責以回應學生積極監督學校財務、行政之趨勢

近年來學生要求學雜費調漲程序、學校行政、教學收支,校内大額人事支出、處分土 地及重大資產案件等皆應公開透明。學生積極監督學校財務、行政似乎已成常態,而 學校也必須自我課責、合宜回應、不能忽視。故建制及實施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方能 獲得學生及社會之信賴。

四、平衡大學法人化後外部稽核之不足

目前國立成功大學及國立金門大學正試辦大學法人化,未來國立大學法人化將是必然 趨勢,屆時原有之外部稽核強度勢將大幅降低,因此建制與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方能平 衡外部稽核之不足。

基於上述政策法令要求、因應潮流及事實需要,各國立大學同步建置實施內部控 制。尤其面對大學教師虛報浮報事件及學生、家長要求大學財務公開與行政透明,實 施內部控制更凸顯其重要與意義。有關 T 科技大學實施內部控制制概況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