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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執行內部控制情形

第三章 公部門、私立大學執行內部控制之概況

第三節 私立大學執行內部控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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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2(續)

五、保障資產安全

(一)、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強化「船舶、車、機零配件管理與應用」

(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建立「區內廠商管理費查核作業機制」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自行整理

貳、審計部率先主動積極辦理內部控制制度

值得一提是負責審查各機關學校經費支用是否合規及效益之審計部,在推動政府 內部控制制度過程中,除是促導者、監督者也是執行者。雖然行政院以行政規則推動 政府內部控制制度僅能規範行政院所屬,無法及於其他機關,但審計部為致力成為典 範機關決心,除行政院及所屬以外,率先主動積極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機關。100 年 建制整合內部控制架構並成立「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至 104 年底共訂定「審 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制度監督作業要點」等相關規範、召開 12 次專案小組會議,103 年、104 年簽署發布審計部及臺北市審計處等 5 個直轄市審 計處共 6 份 102 年度、103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同步公開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 上。22

第三節 私立大學執行內部控制情形

壹、背景說明

近年來私立技職校院紛紛成立與改制升格,依照教育部 104 學年度統計,公立大 學校院(含技職校院、空大、軍警校院)計 51 所,而私立大學校院(含技職校院、宗教 研修學院)計 112 所。不論學校數量、學生人數、教職員工人數,私立大學遠多於公 立大學,故私立大學辦學績效與行政治理良窈與否影響社會甚鉅。惟私立校院改制升 格過於寬鬆,部分學校制度不甚健全或人謀不臧或觀念偏差,任用私人或掏空校產時 有所聞、貪污舞弊或發不出員工薪資亦常發生,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影響學生受教權、

22 參見政府審計年報,2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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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員工工作權。私立大學雖是私人辦學,惟接受國家補助,具有高度公共性,應接 受公共監督。故社會大眾要求私立大學應建立妥善治理制度及健全財務運作,在有效 監督下以維護師生權益,減少弊端產生。

貳、監督機制

現行私立大學校院監督機制可分為外部監督力量與內部監督力量(劉火欽,

2012﹕86)分述如下:

一、外部監督力量:

包括由專業會計師查帳、教育部訪視與評鑑、審計機關對於公款補助查核等。因教育 部對於私立大學校務評鑑、財務查核等相關法規已漸臻完備並落實執行。依照大學評 鑑辦法規定,教育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大學發展規模、學雜費調整、經費獎 補助之參據。各私立大學無不戰戰兢兢,極力做好評鑑要求事項,避免學校發展規模、

學雜費調整及經費獎補助被削減及限縮,外部監督力量確實發揮作用。

二、內部監督力量:

包括由學校內部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學校自我評鑑及實施內部控制。惟私立大學 校院的最高權力與決策單位為董事會,其會計人員之任免、考核非似國立大學會計人 員屬一條鞭制。依照「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處理學校法人會計事務時,應受董事長指揮及監督,

並受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監督及輔導。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處理私立 學校會計事務時,應受校長指揮及監督,並受學校主管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之監督及輔 導」。第 20 條規定:「學校法人主辦會計人員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之;

私立學校主辦會計人員由校長提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任免之。」由此觀之,私 立大學會計人員其超然獨立性較低,無法充分落實內部審核。另民國 99 年之前私立 大學校院並無相關內部控制法令可遵循,故其內部監督力量無法發揮功能。有鑑於 此,教育部於 97 年 1 月修訂「私立學校法」,該法第 51 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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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其實施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據此,教育部於 99 年 12 月發布「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 部控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私校內控辦法),私立大學校院依該辦法訂定學校內部控 制制度並執行,以落實內部監督機制。

参、私立大學校院內部控制制度之內涵

一、規範及架構

「私校內控辦法」第 2 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 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報導之可靠性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其目的不只是建立財 務之內部審核、財務報導之可靠性、達成資產不被竊取或侵占外,非財務面之人事、

總務、學校各項營運亦為內部控制應包含之重點。有關內部控制矩陣圖(如圖 3-2)

圖 3-2: 私立大學校院內部控制矩陣圖

資料來源﹕劉火欽 私立學校內部控制與稽核概述(2000:26)

二、訂定程序與更新原則

「私校內控辦法」第 2 條:「私校內部控制制度應由學校法人及學校分別自行訂定,

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基於大學自主原則及考量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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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及必需性,無須報送教育主管機關核定。」為與時俱進及配合相關法規之修訂,

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應定期檢討修正,依照該法第 19 條規定:「學校法人、學校、

學校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應定期檢討及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期使內部控制制度 符合實際需要。

三、選擇控制項目與控制點原則

控制項目與控制點的選擇影響內部控制的效果,控制項目與控制點愈多,其周延性與 縝密度較高,但相對所花費成本亦高,重點亦可能失焦。如何取其平衡,應衡量學校 業務性質、規模大小、人員多寡並依照風險性、重要性原則並考量成本效益,影響學 校教學研究之重大風險加以控管,建議程序如下:

(一)、辦理風險評估,選擇控制項目

先確認學校之使命、願景、目標及可接受風險容忍程度,再辦理風險評估;包括風險 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量、風險滾推,最後依風險評估結果及可接受風險容忍程度 比較,選擇業務項目列入內部控制制度。

(二)、選擇控制重點: (劉火欽,2012﹕87)

1、容易出錯的地方:依照經驗法則,時常出錯或被疏忽的點、程序,皆應列入控制 重點。

2、造成嚴重後果:因錯誤造成學校極大損失或傷害,無論是財務面或非財務面、量 化或質化、對內或對外,例如造成學校聲譽受損,教育部獎補助款扣減或收回,各系 所招生名額扣減,採購收取回扣造成財物或施工品質不良。

3、焦點管理:如涉及數量、金額、日期、人名、地點應列入控制重點。

4、決策點控制:當標準作業程序(SOP)出現決策點時就應特別提醒注意,是否符 合規範或準則。

5、選擇控制重點之項目數量,基本上不要超過標準作業程序(SOP)項目三分之一,

以免失焦及增加控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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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私立大學校院內部控制制度推動之訪視與協助

為配合「私校內控辦法」之實施,減少私立大學因行政缺失致政府處理成本,並 協助私校提升行政效能,減少人為疏失及弊端,102 年教育部技職司委託「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訪視全國 111 所私立大學校院,其中 102 年度訪視 39 所、

103 年度訪視 36 所及 104 年度訪視 36 所。

一、訪視目的:

為瞭解私立大學內部控制制度推動及執行情形,並協助解決其問題與困難。

二、訪視的指標構面:

包括控制環境構面、風險評估構面、控制作業構面、資訊與溝通構面、監督構面及其 他。23

三、訪視效果:

期望各私立大學校院 99-101 年度為學習階段、102-104 年度為訪視階段、105 年度以 後為成熟階段。最後達成提升私校競爭力及新契機。24

伍、私立大學校院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及成效

104 學年度共計 111 所私立大學校院依照「私校內控辦法」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再經教育部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 會」訪視及協助,各私立大學校院已初步建立及強化內部控制機制,故近年來媒體報 導私立大學校院發生財務及營運弊端似乎減少,一般社會大眾亦減少對私立大學校院 人謀不臧,動輒發生財務弊端之刻板印象,教育部亦減少處理私校缺失行政成本。最 重要是能安定學生、教師、家長心理,減少社會恐慌與不良印象。有關 101 年度私立 大學校院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狀況及成效(如表 3-13、表 3-14、表 3-15、表 3-16、表 3-17、

表 3-18)。

另審計部 103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教育部已督導私立大專校院建立

23 參見陳振燧,推動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訪視作業說明,2013﹕9-18

24 參見陳振燧,推動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訪視作業說明,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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