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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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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並配合適當獎懲制度。建議推動初期以獎勵為主,穩定後再落實懲誡。

伍、凝聚共識、共同參與、上行下效、內部控制方能持續有效

大學的成員除學生外,主要為教師與行政人員,而內部控制是人人有責、共同參 與。故內部控制不只是行政人員的事,也是教師的事,因為內部控制如有問題,學校 的資源及校譽受損,行政效能不彰,教師的教學研究亦將受到影響。故教師在教學研 究之餘也應瞭解、注意內部控制相關事宜,而不是事不關己,尤其是教師兼行政的一 級主管,對內部控制認知不足,應再加強教育訓練與課責,瞭解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消弭其對內部控制抱持抗拒及本位心態,進而影響其部屬,產生由上而下領導作用。

亦即在潛移默化中將內部控制融入日常業務,內化於組織文化,凝聚共識、共同參與、

上行下效、內部控制方能持續有效。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研究依照個案執行內部控制之相關問題與發現、深入訪談 8 位受訪者彙整訪談 內容及參與觀察,建議如下:

壹、對國立大學之建議

一、應將實施內部控制列入校長治校重點之一

不論新任校長遴選或原任校長續任,在其施政報告或治校理念,對於內部控制的重視 與實施績效都應列入考評範圍,亦即適任之國立大學校長人選除賦有崇高學術地位 外,更應兼具優質公共治理專才,方能務實有效治校,並帶領學校團隊突破困境與重 圍。

二、應將內部控制列為重要或主流業務

面對各種嚴峻考驗,藉由有效的內部控制可降低組織的施政及運作風險。顯然實施內 部控制已是潮流所趨,亦為優質公共治理必要條件。雖然完備的內部控制非一蹴可 幾,效果無法立竿見影,共識無法迅速凝聚,目標亦無法絕對保證達成,惟學校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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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落實辦理,並列為重要或主流業務,不可忽略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及影響力。

三、針對一、二級主管應再加強訓練與課責

大學一、二級主管身負重責並帶動承上啟下責任,更應接受內部控制教育訓練與宣 導,方能辨識風險、分析風險及評估風險再據以決定控制作業及監督等方式。故內部 控制教育訓練應列為一、二級主管核心能力課程,尤其是教師兼行政的一級主管,應 再加強訓練與課責,以清楚其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四、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應跳脫制式化教材

宣導議題以生活化、案例化及創意化表現,儘量用時事來說明,並以積極、有趣、生 動、活潑、激勵及共同參與方式辦理,相信可以吸引更多同仁注意以達到效果。除行 政人員外,對於不兼行政的教師亦可多宣達內部控制的內涵、重要與效益,共同參與 並揚棄事不關己的觀念,才能達到內部控制預期成效。

五、內部控制涵蓋範圍不限於行政單位業務

內部控制的涵蓋範圍不限於國立大學行政單位如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人事、主 計或各學院等業務,各教學及研究單位是否應一併考量,適合者適度列入,將使內部 控制範圍更臻完備。

六、內部控制之落實應有具體考評及獎懲制度作回應

適度合理考評及獎懲才能帶動效果。故執行內部控制結果,應有具體考評獎懲制度回 應。建議以部門為考評單位,透過增加或減少該部門年度分配預算額度方式達到考評 成效。

七、內部控制制度應滾動式修正

隨著環境變遷、時間遞移,內部控制制度必須與時俱進,調整合乎實際需要,做滾動 式修正,尤其面對少子女化招生不足、國際化競爭、創新轉型等之危機亦是轉機時,

內部控制制度在風險評估與控制作業更應朝此方向做調整與修正,以確認是否足以因 應未來環境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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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對上級機關及查核單位之建議

一、教育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訪查,建立內部控制績效評估機制

對於國立大學實施內部控制狀況,教育部應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訪視評估方式或私 立大學校院內部控制制度推動之訪視與協助,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訪查,以顯示上級機 關之重視與支持。教育部應訂定查核規範、考評標準,俾利各國立大學有所遵循。協 助各國立大學依照其特性與需求,建立內部控制績效評估機制。另加強對大學校長內 部控制教育訓練與宣導,增進其對內部控制認知與課責。辦理內部控制研習營、工作 坊或臉書群組,提供各大學推動與執行的意見交流與分享平臺。

二、加重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在校務評鑑之份量及比率

對於國立大學極盡重視;攸關其系所調整、招生名額增減、補助款多寡之校務評鑑,

雖將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列入評鑑範圍,亦即在「行政支援與服務」面訂定實施內部 控制與內部稽核之評鑑指標,以評估學校是否能控制風險於合理範圍且持續有效運 作,但份量及比率不多,只是聊備一格,無法引起大學重視。唯有加重內部控制與內 部稽核在校務評鑑的份量及比率,方能提升內部控制的重要性。

三、審計部等單位赴各校查核,再加強查核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之深度與廣度 除增進審計查核效果外,更能顯示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與校務營運之密切性,以增強 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之課責性。

四、將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績效管理整合成完整架構

建議政府應將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績效管理整合成完整架構,並協助各機關學校融 入日常業務及內化於組織文化中,避免疊床架屋增加工作負荷,以達到內部控制、風 險管理及績效管理整合後之綜效。

五、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隸屬及稽核範圍應再斟酌

依據新修訂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 監督辦法 」已將原監督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校長為召集人)之經費稽核委員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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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校務會議下,並由校務會議成員選出)刪除,其功能職掌由隸屬於校長之稽核人員 或稽核單位取代,且稽核範圍似乎侷限於財務面,若校長涉及濫權或違背職務之行 為,受其管轄指揮之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恐無法以超然公正客觀立場稽查內部控制 實施狀況,以發揮制衡及監督實效。依照政府內部控制制度之內涵,其範圍不限於財 務面,其對象不限於中、基層員工;舉凡財務或非財務,高層管理決策者或中、基層 執行者都是政府內部控制實施之範疇,亦即共同參與、共同遵循。故稽核人員或稽核 單位之隸屬及稽核範圍應再斟酌。

未來國立大學經營管理更加不易,除了追求更卓越、更開放之教學研究及邁向國 際化外,建制及落實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方能奠定穩健管理機制,作為大學培育人 才及學術研究之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