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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當事者訴訟之修法

第三章 當今發展中之當事者訴訟

第二節 「實質」當事者訴訟之修法

壹、行政事件訴訟法 2004 年修法緣由

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自 1962 年制定通過以來,期間歷經了 42 年皆未重大 修正58,總算於 2004 年做了整體性的修正。促發該次修正之大環境因素,其實為 1999 年「改革司法制度」59之潮流。

日本該次之司法改革,是由設置於內閣下之「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於 1999 年至 2001 年進行一系列的研討會議。此審議會後來做出「審議會結論性意見(司 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意見書)」,當中亦有涉及到「行政訴訟制度」之改革,研討 會議主要集中於第 21 次、第 41 次、第 42 次第 58 次會議60。前開審議會結論性 意見書中,明確提及「應強化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61,行政訴訟法制之改革,

便在此脈絡下展開熱烈討論。

58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於 1962 年制定後,僅於 1989 年與 1996 年分別針對「日本民事保全法」

以及「新民事訴訟法」做技術上的修正,並未真正涉及到行政訴訟之內容。

59 就此「改革司法制度」整體之背景說明,參看:松永邦男『司法制度改革概説 1:司法制度 改革推進法/裁判の迅速化に関する法律』(商事法務、2004)。從民間社會的觀點,併參看:

日弁連司法改革実現本部編『司法改革:市民のための司法をめざす』14-30 頁(日本評論社、

2005)。另外,關於日本該次司法改革之評述,參看:佐藤幸治ほか『司法制度改革』3-34 頁(有 斐閣、2002)。這本書的三位作者(佐藤幸治、井上正仁、竹下守夫)正好都是「司法制度改革 審議会」的學界代表。

60 相 關 的 會 議 紀 錄 參 看 ,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審 議 会 網 站 :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審 議 会 議 事 録 http://www.kantei.go.jp/jp/sihouseido/gijiroku-dex.html(最後瀏覽日:11/18/2013)。嗣後,基於「司 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意見書」而制定之「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該法規定於內閣下設立「司法制 度改革推進本部」,本文前述的「行政訴訟検討会」即是屬於「本部」下的一個委員會。

61 就此,參看: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編『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意見書: 21 世紀の日本を支える 司法制度』39-40 頁(未出版、2001)。橋本博之『解説 改正行政事件訴訟法』142-143 頁(弘 文堂、2005)。網路資源參看:「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意見書」(pdf 版),載於司法制度改革審議 会 網 站 :http://www.kantei.go.jp/jp/sihouseido/report/ikensyo/pdfs/iken-2.pdf( 最 後 瀏 覽 日 : 11/18/2013)。尤其是頁 39-40,「II 国民の期待に応える司法制度」、「9. 司法の行政に対するチ ェック機能の強化」之部分。

「結論性意見書」中提到兩點面向,第一面向為「重新審視行政訴訟制度」。

其提到:基於司法權作為保障權利之重要角色,提出三點檢討方向:

第一:檢討「以抗告訴訟為中心」導致行政訴訟機能低落。

第二:隨著現代化發展,行政訴訟制度如何面對日漸多樣化的行政作用。

第三:是否應設立行政法院。

進而,此三點方向為基礎,在制度細部設計上,認為應檢討「原告適格、

處分性、訴之利益、訴訟之提起期間、管轄、執行不停止原則」,此外亦應檢討 是否需「增訂訴訟類型」…等等62

第二面向則為「多面向檢討司法權與行政權之角色」。此則是觸及到整體行 政法制,各法規間如何相互配合之問題。尤其在「權力分立」、「權利救濟之實 效化」之考量下,如何符合「法治」(法的支配63)之要求。由於日本行政程序法

(行政手続法)於 1993 年制定通過後,就「行政實體法」層面之法制64便逐漸發

62 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会・本章前掲注(61)39 頁。

63 結論性意見中是使用「法的支配」一詞,本文認為實際對應之中文用語為「法治(Rule of Law)」 較為妥適。關於「法治國原則」與「法治(Rule of Law)」的區別與討論,參看:黃舒芃(2009),

〈法治(Rule of Law)或法治國(Rechtsstaat)概念在台灣之繼受〉,氏著,《變遷社會中的法學 方法》,頁 283-290。台北:元照。在日本學說上,則是呈現「法治主義」、「法の/的支配」、「法 律による行政/法律留保/法治行政」、「法治国原理」…等等主要用語,但是實際上卻是相互 包含、甚至同義、混用的情形;就此相關的整理參看:中川丈久「議会と行政、法的支配と民 主制;権力の抑制から質の確保へ」磯部力ほか『行政法の新構想Ⅰ行政法の基礎理論』135-138 頁(有斐閣、2011)。日本學者塩野宏便提到,早期的法治主義其實多是以限制或侵害到人民的 權利,必須要有法律規定,換言之比較接近「法律保留」的概念。但是「法治主義」是不是只 有法律保留的意義,塩野宏教授認為似值商榷。因為行政應依循何種程序為行政活動,就無法 單從法律保留的觀點推導而出。就此,參看:塩野宏「法治主義の諸相」『法治主義の諸相』117-119 頁(有斐閣、2001)。日本的「法治主義」其實包含過多概念,確實難以精確運用,而本文認為

「法の/的支配」與「法治(Rule of Law)」的意義同質性較高,故本文選擇譯為「法治」;反 之亦有論者以「法治國」指稱之,就此參看:中川・本注 165-166 頁。

64 其他行政實體法,有如:環境影響評價法(1998 年)、行政機關情報公開法(1999 年)、行政 機關個人情報保護法(2003)…等等,相關簡要整理參看:大橋洋一「行政法総論から見た行 政訴訟改革」原田尚彦先生古稀記念『法治国家と行政訴訟』3 頁(有斐閣、2004)。

展完備,行政訴訟方面卻仍裹足不前;再者,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委員會65」 與行政訴訟的關係為何?行政訴訟制度與與國家賠償制度、行政不服審查法,

又應有何角色分工…等等,皆是行政訴訟法制度改革上,須一併加以處理之議 題。

綜觀審議會結論性意見書,可發現改革檢討之範圍相當廣泛全面。從現時 點回顧,改革是否成功或許見仁見智;但就成果上而言,大致約有涵蓋「結論 性意見書」所提及之內容。然而,「結論性意見」中關於行政訴訟制度之內容部 分,其實亦非僅藉由審議會之研討會議而討論出來,毋寧是整合了 1980 年代以 降,學說對於行政訴訟制度改革之討論與發展。為求進一步了解,本文以下簡 單回顧 1980 年以降學說之討論。

二、1980 年以降制度修正之學說討論

雖然,前述 1990 年代末期之司法改革浪潮,促發日本行政訴訟制度大幅修 正,但在學說討論上,其實自 1980 年代起,就已逐步展開討論66。尤其是 1982 年日本公法學會所舉辦的「行政爭訟法制二十年之回顧」研討會中,即初次大 幅度面對行政訴訟制度修正之議題67

在當時的學說討論,延續著「解釋論」上之爭議,亦即「抗告訴訟」本身 是否足以面對現時點及未來所可能出現之各種行政作用?如同本文前述第二章 所介紹,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在「抗告訴訟」之立法技術上,利用上「包括性 處分概念」希望暫時擱置對於「行政不作為」、「事實行為」、「法規命令」等救 濟途徑之爭論,進而委由學說與判例就內涵紹加以發展68

65 關於日本行政委員會的介紹,參看:田中二郎『新版 行政法 上巻』271-273 頁(弘文堂、

2 版、1998)。塩野・本章前掲注(3)42-53 頁。

66 1980 年代此一時點,除了本文自身之觀察外,亦有論者從法社會學之觀點,切入探討日本行 政事件訴訟法修法過程,其亦以 1980 年代為學說討論上之轉向,並認為 1980 年代以前之日本 學說,多以條文法釋義學之釐清為重點。參看:飯考行「行政事件訴訟法改正過程の法社会学 的分析」早稲田大学教育学部学術研究 54 号 12 頁(2006)。再者,日本行政法學界亦有相同看 法,就此參看:塩野宏「行政事件訴訟法改正論議管見」『法治主義の諸相』309 頁(有斐閣、

2001)。

67 就此,研討會討論紀錄與相關論文,參看:公法研究 24 号(1983)。

68 雄川一郎「行政事件訴訟法立法の回顧と反省」公法研究 45 号 126-128 頁(1983)。

但實務實際上卻消極面對,抑或是混亂適用69,導致訴訟駁回率居高不下(約 六成70)。雖然學說發展了許多論述,希望補足當時制度上的缺憾,但不可否認的 是,解釋論仍然有其界限。再者,本文發現,學界論爭與其說是解釋學上之各 持己見,毋寧是各方對於制度解釋之前提,亦即「立基點」各有不同。因此,

一舉在立法論上加以解決,可謂當時學界的共識,當然也間接促使了修正之進 行。

除了抗告訴訟中心主義所引發之解釋學上論爭外,當時對於「現代型訴訟71」 則較屬於直接促求立法上之加以解決者。所謂的「現代型訴訟」,於行政訴訟範 圍內,當時係指「環境訴訟」、「行政計畫之訴訟」、「大型公共工程紛爭72」、「給 付行政之訴訟」、「科學訴訟」…等等。初次發起對於現代型訴訟之論爭者,實 為時任東京大學教授之雄川一郎教授。其認為現代型行政作用往往是「行政計 畫」之型態,雖然亦可將行政過程中之各作用分視為各個行政行為,進而依據 各個行為進行行政訴訟;但立法論上似乎可將對象指向「行政活動之整體」進 行制度設計之思考73。再者,於環境訴訟中常常涉及到多數當事人,甚至是多個 訴訟相繼提起之情形,立法論上應如何檢討制度,亦值關注74

69 就此參看:山本隆司「訴訟類型・行政行為・法関係」民商法雑誌 130 巻 4・5 号 641 頁(2004)。

70 若以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 2005 施行前的統計數據來看,第一審無理由駁回佔 46.3%,不合法 駁回佔 14.5%,總體而言駁回率已佔六成比例,第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之主張有理由者,比例僅有 13.8%。參看:最高裁判所事務総局行政局「平成 16 年度行政事件の概況」法曹時報 57 巻 9 号 111 頁〔第 9 表〕(2005)。2000 年之駁回率為亦約六成(45.4% + 14.3%),參看:最高裁判所事 務総局行政局「平成 12 年度行政事件の概況」法曹時報 53 巻 9 号 60 頁〔第 9 表〕(2001)。1990 年之駁回率亦約六成(42.5% + 15.6%),請參照:最高裁判所事務総局行政局「平成 2 年度行政 事件の概況」法曹時報 43 巻 8 号 152 頁〔第 9 表〕(1991)。

71 參看:塩野宏「行政裁判の課題」『法治主義の諸相』301-306 頁(有斐閣、2001)。一併參看:

遠藤博也「現代型行政と取消訴訟」公法研究 45 号 163-173 頁(1983)。後收錄於:遠藤博也「現

遠藤博也「現代型行政と取消訴訟」公法研究 45 号 163-173 頁(1983)。後收錄於:遠藤博也「現